Ⅰ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化工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职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社会、农村直接进入企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违章作业或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隐患之一。
针对我省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现状,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乡镇(个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业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者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熟悉本职责范围内生产工艺、设备基本情况,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具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从事生产、储存、使用或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
·具备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依法接受企业组织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接受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还应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本意见所指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岗位从事化工生产的作业人员:硝化反应、氯化反应、氟化反应、氨化反应、加氢反应、重氮化反应、高温高压、热裂解、电解、精馏蒸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离、易燃易爆气体发生或充装、其他放热反应、自动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装卸等。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首次岗前培训时,应审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进行考核发证;已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应在复训时对其从业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通过复审。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等文件和资料。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从业人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并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3、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宣传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抓紧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基本的从业条件。
Ⅱ 危险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一般到巴南区运管局去办。
需提供身份证明,免冠照,填写由运管局提供的申请表格,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加盖公章。报送后接受培训,考试获得资格!
从重庆市运管局获悉,根据《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将要求安装GPS,相关从业人员也将接受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车辆要求全部安装GPS
该《方案》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更新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检查、补充、整改、送检。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一级车要求,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前后保险杠上要喷印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斜纹。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即GPS。此外,要安装相应的隔热、导静电、切断电源等装置。
车辆要按规定制作、粘贴警示标志。据《方案》中规定,车辆或罐体后部应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货物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或“爆”文字;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可承运两类及两类以上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根据每类危险货物分别制作告示牌,并对应使用。告示牌为可插取式。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车辆入籍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接受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罐、槽车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检测。
相关从业人员须接受培训
根据《方案》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接受以危险货物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市运管局在其相关证件上签注合格章。企业法人、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者,市运管局将不得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认定;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将登记造册。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应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发现违规将责令停业
据了解,市运管局将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各种基础台账。同时还将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车辆和人员不符合运输条件时,将立即责令其中止经营,并报市运管局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收回其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灯、标志牌。
Ⅲ 急求: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再培训制度
每个企业都要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并且要灌输给每个员工,这样员工和公司才能凝聚在一起。内开展员工培训是重要的,容一些课程比如素养提升类的,思想品德类的,把握机遇,管理能力,执行力等类型的都是很好的提高员工素质提升工作能力的好的课程。
主要是请位专业的老师会有很好的效果的
Ⅳ 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几小时
根来据安监总局令第3号《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一般行业的从业人员新上岗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未有每年再培训的学时定量要求。
该文件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有:
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Ⅳ 危化企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是集中培训还是指一年内培训20学时
按理是要进行集中的培训,超过三天的培训必须考试
Ⅵ 货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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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 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三)企业名称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
(四)至少有3名从业人员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地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第三章 企业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 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含分支机构)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人备案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备案证》(样式附后)。
(二)完整、准确和真实填写《备案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备案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证》上加盖备案专用印章。
商务部授权机构应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人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
第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前已经成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企业法人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于自企业设立第二年度起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业务备案表》形式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依照本规定办理业务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http://www.cifa.org.cn)下载《业务备案表》(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应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等信息汇总后报送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当为备案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或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或收取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依法可从事的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他委托方收取代理费用,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与收货人或发货人分享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按照合理的运价标准向收货人或发货人收取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提供其他服务时可依法收取合理报酬。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经营业务中使用的相关单证上的企业名称和经营代码应与《备案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允许未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其他单位、个人以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其营业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编号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提单登记编号。
第二十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经登记编号后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应载明该多式联运提单的登记编号和企业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编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正本的样本(中英文本);
4.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或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 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须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编号,颁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签发自中国境内始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应按照本章规定办理提单登记编号。
第三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代理签发未经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登记编号的境外货代提单。
第六章 企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业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
第 七 章 行业中介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做好行业基本信息和各项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参考国际规范,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多式联运提单样本,供会员企业参考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加强对会员企业的业务培训,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和地方货运代理协会,加强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企业备案义务;
(二)未按照本《实施细则》报送企业年度经营信息;
(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提单登记义务;
(四)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投保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
(五)代理签发未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登记的境外货代提单;
(六)在FOB交易条件下,代理中国境外收货人在境内装货港订舱;或,直接向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而非境内发货人提交提单;或,接受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指示通知实际承运人无提单放货;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商务部查实后,可
(一)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对违法违规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三)将企业违规情况通知工商、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并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商务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业务备案表》、《多式联运提单登记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责任保险合同及其他的业务单证。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行业经营秩序和行业利益的;
(三)以商业贿赂方式承揽各项业务的;
(四)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其他限制性条件实施经营行为,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第四十四条 商务部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录和处罚公告,并将有关企业名录和处罚决定通知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公安等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等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修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Ⅶ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危货公司从业人员再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Ⅷ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本公司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培训及其有关作业事项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作权责划分
1.教育培训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制定及修改培训制度。
(4)全公司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呈报。
(5)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6)培训计划的审议。
(7)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8)外聘讲师对公司的全体在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每季举办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10)派外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11)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研拟与执行。
(12)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2.各部门
(1)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2)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3)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4)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5)受训员训练结束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训练成果。
第四条 培训规范的制定
1.教育培训部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从业人员在职教育训练规范》,提供培训实施的依据,其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工作职务分类。
(2)各职务的培训课程及时数。
(3)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2.各部门组织机能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时,教育培训部应立即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第五条 培训计划的拟订
1.各部门依培训规范及配合实际需要,拟订 《在职培训计划表》,送教育培训部审核,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
2.教育培训部应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核签。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一定时期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核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核后实施。
第六条 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训练之全盘事宜,如训练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教育培训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三至四种,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训练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教育培训部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教育培训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成果,并将记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处理。
8.培训测验成绩及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之参考。
第七条 培训成果的呈报
1.每项 (期)培训办理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记录于《在职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主办单位应于每项 (期)培训结束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学员意见调查表》,送教育培训部门,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3.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时,主管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送相关部门核签后凭此予以支付。
4.各部对所所属人员应设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资历表》。
5.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教育培训部,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八条 培训评估
1.每项 (期)培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人力资源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2.教育培训部应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部门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生产及销售绩效,比较分析评估培训之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报核准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第九条 派外培训
1.因工作或晋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门应在推荐有关人员送教育培训部审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派外受训,并依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2.派外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的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教育培训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记录于受训资历表。
3.派外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获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知识给本公司员工。
4.差旅费报销单据呈核时,应送教育培训部审核其派外受训的资料是否交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过审核,会计部门不予付款。
5.本条款适用于参加公司外的培训,对因升迁、储备需要,在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外协部办理培训,但每年以三次为限。
第十条 附则
1.各项培训的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距离下班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训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申报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2.从业人员之受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3.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Ⅸ 2020年驾驶员危货资格证两年继续教育是否取消
2020年驾驶员危货资格证两年继续教育没有取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版期间仍需权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9)危货公司从业人员再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