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员工下岗待业培训期间的管理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的现代企业试点工作,现就妥善解决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发挥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一)解决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的再就业,既要防止企业把富余人员过多地推向社会,加重政府和社会就业压力,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企业自行消化而加大企业改革难度。各级政府和劳动等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对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多渠道分流,切实做好试点国有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的接收、救济和安置工作,并积极帮助他们再就业。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二)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建设,培育劳动力市场。各级劳动部门要以职业介绍机构为基础,逐步建立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扩大供需信息发布范围,疏通劳动力供需渠道;帮助企业对富余人员进行转业或转岗培训;对求职登记的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免费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下岗人员的状况,明确优先服务对象,与企业共同探索消化安置下岗待业人员的有效途径。鼓励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职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待业人员余缺调剂和劳务输出,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给予指导、配合和帮助。
(三)加强使用劳动力的管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下岗待业人员;对有下岗待业人员的企业,一般不宜使用外地劳动力;在下岗待业人员未得到安置前,一般也不得招收同等条件的新职工。
二、鼓励企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消化下岗待业人员
(一)鼓励企业发挥区位、人才优势,利用后勤服务机构开办二、三产业企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含就业转失业的社会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满30%的,根据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按年人均1500元的标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二)鼓励本地其他企业吸收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使用试点国有企业一名下岗待业人员,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当年扣减1500元的应税所得额。
(三)鼓励本地其他企业招用试点国有企业的大龄下岗待业人员。凡企业招用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下岗待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试点国有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一万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安置费,费用可从工资基金中列支。
(四)鼓励试点国有企业组织下岗待业人员劳务输出。劳务输出的下岗待业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原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企业也可根据下岗待业人员从事劳务输出的收入情况,收取20%-30%的劳务收入作为企业交纳该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劳保医疗费用的补充。
(五)本地其他企业使用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替代外地劳动力的,可将因此而节约的费用,纳入企业公益金或工资基金。
(六)试点国有企业组织下岗待业人员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办第三产业或以其他方式开展生产自救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使用生产自救费给予有偿扶持。
三、允许下岗待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
(一)允许下岗待业人员受聘于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与原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经与企业签订协议后,其劳动关系可暂作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允许下岗待业人员从事合伙经营、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持单位待工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申领营业执照;其劳动关系可保持两年不变,两年内停发工资和停止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两年以后,根据经营情况再与企业协商解决。
(三)下岗待业人员合伙经营或从事个体经营,取得营业执照后愿意与原企业脱钩的,原企业可按下列标准之一给予资金上的扶持:
1. 按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的待工生活补贴;
2.按每满一年工龄,给付一个月上年底本人月工资收入70%的补助费。
所需费用可从工资基金中列支。
(四)允许下岗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凭单位出具的待工证明,到社会上(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有收入的劳务活动,在此期间,除工伤所需医疗等费用由劳务输入方承担外,其它医疗费可由原单位支付:其工资或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由原单位视情决定。
(五)经原单位同意,下岗待业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工作,允许三个月的试工期,期间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不变。
四、实行离岗退养制度
(一)下岗待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二)离岗退养职工可以到社会从事有收入的劳务,可以从事合伙经营、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申领工商执照。
(三)离岗退养职工的待遇,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参照退休人员待遇。生活费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并随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而相应增长。离岗退养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仍由单位缴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企业支付给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五、鼓励企业对下岗待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再就业创造条件
企业应按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组织下岗待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工技术素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师资、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帮助;在经费上有困难的,可按下岗待业人员生活补贴费10%以内的标准从企业管理费用中按实列支,也可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按规定定用转业训练费给予扶持。
六、加强下岗待业人员管理,保障下岗待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发给下岗待业人员的月生活补贴费,不应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二)加强对下岗待业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下岗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形势宣传和有关知识学习、培训,及时提供上岗及有关就业信息。下岗待业人员未经企业批准同意,两次无故不参加企业组织的学习、培训,企业可暂停发放其生活补助费;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企业可予辞退。
(三)关心下岗待业人员的生活。对待工时间较长、没有其他劳务收入、生活比较困难的下岗待业人员,要优先提供上岗机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待业人员,企业工会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适当的生活救济;夫妻双方在同一非停产企业的,不得同时下岗待业,已经同时待工的,企业应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同时下岗待业的,双方企业应通过协商安排一方上岗,双方企业协商不成,无法安排上岗的,待工期间,双方企业应在待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上给予照顾。
(四)企业有关安置下岗待业人员的实施方案,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工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贰』 上海市2014年对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有何补贴优惠政策
关于大龄失业者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问题
一、关于大龄失业者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市就业专项资金予以以下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大龄失业人员(女性35岁、男性40岁以上)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4050人员’’(女性40岁、男性50岁以上)可以享受补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社区就业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从事规定的20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补贴,并按其应缴住院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
(三)灵活就业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四)自主创业补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可以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每人每月80元岗位补贴,其中被企业招用,可以享受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关于办理补贴手续问题。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6]6号)规定:
(一)申领主体。用人单位招用、社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和社区就业的组织单位申领;灵活就业由个人申领; 自主创业由创业者申领。
(二)申领程序。申领主体向所在区就业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区就业办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同意,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主体帐户。
(三)申领时间。社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月申报,其他项目按季申报;对于超过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叁』 无锡4050大龄再就业优惠新政策
我市再就业办通报称,我市出台一系列优待下岗失业人员的新政策。“4050”人员享受岗位补贴 据介绍,任何单位招聘“4050”人员就业后,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指从县以上集体或者国有企业下岗后,男性50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 ,就业困难,但是希望找到工作的人员。任何企业或者单位招聘他们,并和他们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后,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岗位补贴(这笔钱补贴给用人单位)。单位给这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也由政府全额补贴。市就业局副局长范伟华昨天介绍说,今年1至10月,我市结存下岗失业人员22.8万人,其中约有“4050”人员6万人。培训补贴优待所有失业者市就业局昨天向社会正式公布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从即日起,每一个没有经过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时可获得补贴。据介绍,市再就业办已经和128所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下岗失业人员到这些学校培训时,首先可以获得150元至400元的补贴用作学费。培训一般1至3个月,不低于90学时。结业后,如果在6个月内实现了再就业,和用工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培训单位可再获得200元再就业补贴。大龄下岗工生活补助上调从10月1日起,大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开始上调。(大龄下岗职工指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没有实现再就业的职工)主城9区以及巴南、双桥、经开区、高新区由现在的185元上调为195元。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11个区县由现在的145元上调为160元。其他区县由现行的115元提高到140元。
『肆』 再就业优惠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各地要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各环节的具体时限。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具体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期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九)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政策。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并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符合《通知》规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十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四、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十五)各地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六)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七)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上述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给予培训补贴。
(十九)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具体拨付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二十)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在市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局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山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山,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二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山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山等。
七、关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三)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要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为便于工作,提高效率,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机构,可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
(二十四)明确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指导基层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八、关于再就业工作部门责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责任制。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要严厉打击。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
要在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要按《通知》要求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
(二十八)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地方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价、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伍』 失业人员再就业可获哪些帮助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近年来, 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
根据现行政策,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且符合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主要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包括: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 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另外, 失业人员还可以免费享受政府指定机构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
对因大龄、 身有残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长期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 政府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 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 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 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同时, 满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标准不低于所在城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 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陆』 2020年40.50失业再就业补贴给再就业单位,对个人以后保险基数有影响吗
与你个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有任何影响。
『柒』 失业人员再就业可获哪些帮助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近年来, 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
国家目前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方面的政策与措施如下: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最高额度2万元,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全额据实贴息。对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27号)规定: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捌』 上海大龄失业人员就业补贴何时能领
我今年45岁,交金有25年,从2011年1月开始待业拿失业金,我想问一下我可以享受失业保险50%补贴吗
『玖』 老公45岁失业了怎么办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内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容,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9)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扩展阅读:
失业的相关要求规定:
1、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