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服务的标准要求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管理,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行规行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以下简称文明规范服务)是指:会员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服务产品、业务操作与管理流程等方面,为满足客户需求而进行的服务实践活动,最终体现为服务创造价值,服务实现效益,服务提升竞争力,实现银行与客户双赢。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文明规范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树立服务创造价值理念,承担社会责任,践行职业操守,加强诚信建设,创建合规文化,全面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条文明规范服务总体工作目标是:以倡导行业文明为核心,以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为导向,以建立科学服务管理流程为重点,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目的,建设一流的服务团队,培育一流的服务文化,打造一流的服务品牌,展示一流的行业形象。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组织领导,整合服务资源,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和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引领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检查监督、竞赛评优、宣传规划、培训统筹等工作;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会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文明规范服务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总体规划、管理制度,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组织开展检查监督,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搞好服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保证各项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分层次设立单位内专门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合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证服务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经营机构。
(三)会员单位辖属各经营机构是文明规范服务前沿,各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文明规范服务领导、组织、管理责任,要保证上级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在本经营机构各个服务环节落实到位,顺利实施。
第九条准会员单位负责本地区文明规范服务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检查监督、竞赛评优、宣传和培训的组织推动工作,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文明规范服务各项活动。
第四章资源配置
第十条各会员单位应合理布局经营机构和服务网点,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便民服务网络体系,根据客户需求再造服务流程,打造高品质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服务需求。
(一)倡导经营机构实行分区服务,推行差异化服务,实现功能分区、业务分层、客户分流。
(二)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电子化服务体系,并保持服务渠道畅通、便捷和安全。
(三)增加自助服务设备的投入,延伸服务空间,最大限度分流客户,缓解柜台服务压力;加强自助设备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在规定位置张贴使用说明、风险提示,设置服务专线电话。
第十一条经营机构应科学、合理设置柜台服务窗口;出现客户集中排队、等候时,应及时增设弹性柜台服务窗口。
第十二条经营机构内部应配置一定数量必配或选配服务设施,如机具类、宣传类、业务类、便民类和安全保障类等,合理摆放,及时维护,正常使用,并在本单位内力求统一。
第十三条建立适应客户和市场需要的服务岗位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优化服务岗位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足额配备窗口服务人员,满足柜台窗口服务需要。
第十四条经营机构必须规范大堂经理的配备和管理。合理配备有责任心、熟悉业务、协调能力强、服务经验丰富的大堂经理或引导员,及时识别、引导、分流客户,受理客户咨询,开展业务宣传,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
第十五条建立科学合理用人和考核激励机制,增强窗口服务人员的归宿感。银行机构应不断改善窗口服务人员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强化窗口服务人员服务指标的考核,激发其服务工作潜能;努力建立稳定、和谐的服务团队。
第十六条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完善培训体系。通过多渠道、分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增强窗口服务人员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窗口服务人员和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整合宣传资源,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加大银行业服务宣传工作力度,增强社会公信力。加强对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了解和认知;宣传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培育行业服务品牌;有计划地组织各项服务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和谐氛围,展示行业形象。
第五章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各会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制定、完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和工作流程,强化自律约束,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规范服务环境。经营机构服务环境应做到分区合理,设施齐全,美观舒适,干净整洁,标识清晰,业务宣传到位,公告、提示准确,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公开、明确。
第二十条规范服务礼仪。服务岗位人员应按照规范礼仪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仪容、仪表得体大方,服务语言热情、亲切、灵活,使用恰当;迎、送客户态度和蔼,让客户满意。
第二十一条规范服务行为。服务岗位人员应认真践行职业操守,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办理业务,做到准确、安全、快捷,
第二十二条规范服务技能。服务岗位人员应熟悉各项服务规程,全面掌握业务操作技能,熟练操作有关机具设备;努力学业务、练技能,提高服务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规范业务操作。服务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各项服务管理制度严肃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全面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规范档案管理。经营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类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标准、考核办法、培训宣传、竞赛评优、奖励和处罚记录等文字、数据、影像资料,分类归档,规范管理,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倡导经营机构设立绿色服务通道,为特殊客户群体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务场所和安全保障设施;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应掌握特殊服务技能,逐步实现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应建立客户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完善应急处理预案。出现服务突发事件迅速启动紧急处理程序,快速妥善处理,及时恢复正常的营业秩序,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应做好反假币的宣传工作,培养客户识别假币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及辖属经营机构应重视服务创新工作。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创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拓宽服务渠道和空间,提高服务层次;创新管理方式,逐步延伸和扩大服务管理范围;在防范操作风险前提下,科学、合理进行业务操作系统升级和服务流程再造,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九条积极参与文明规范服务竞赛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培育行业服务品牌,以点带面推动银行业服务工作开展。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价、考核、奖励、处罚办法并与绩效工资、评优评先、奖励晋升挂钩。
第三十一条各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应加强对经营机构服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通过内部检查、社会监督或中介机构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机构服务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提出整改要求,责成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一跟到底。
第三十二条建立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制定投诉受理流程,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三条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交流机制。加强联络与沟通,掌控媒体关注的银行业有关服务信息,积极正面引导媒体关注热点,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第一时间作出正面回应。
第三十四条推行社会监督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有计划、分层次聘请社会监督员,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第三十五条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各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应结合内部服务评价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形成服务质量分析报告,对行业、系统服务状况进行综合客观评价,为制定银行业服务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银行业服务自律惩戒措施,对其会员单位违反本指引行为,在查证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自律惩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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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义乌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消防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举办者条件】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党建工作要求】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六条【机构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
新设立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章程要件】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出资】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培训场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设施设备条件】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场地并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会构成】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事会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现职及退休不满三年的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监事会构成】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五)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管理团队要求】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安排,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人员队伍标准】培训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培训人员队伍。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标准】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义务教育课程类辅导的培训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使用的教材(或讲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从事技术技能培训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标准】民办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其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设置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❸ 服务业培训机构的收费
这个行业没有什么规定,北京奥美林公司培训费是3000元,包含2人
❹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有哪些
一,劳务人员培训工作要统筹计划,突出重点,分步开展,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实施。摸清农村富余劳务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逐步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开展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务工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县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开展。引导培训要通过集中办理、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务工人员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务工人员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当前的培训重点是清真餐饮、阿语翻译、家政服务、建筑、制造等行业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导下,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务工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四,制定务工人员培训激励政策,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有务工人员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务工人员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务工人员的培训收费标准。
对参加培训的务工人员实行补贴或奖励。务工人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务工人员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五,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六,在各级开展培训的同时,要做好务工人员培训的配套和服务工作。务工人员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地区各部门,涉及到就业信息、订单、输出、就业等多个环节。
七、加强务工人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务工人员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部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按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八、作好务工人员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务工人员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❺ 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5)服务机构人员培训标准扩展阅读:
员工培训具体案例: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
工作满2年后,钟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钟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予以返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就公司的业务概况、开展业务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故裁决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岗前培训非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不可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❻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第九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十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及考核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提交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餐饮服务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三)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❼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制度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金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方 拥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项目目标
一、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城乡老年 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 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减少 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伤害, 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年项目年度, 二、在2010年项目年度,实施期内老年人健康登记管 年项目年度 理率城乡分别达20%和10%。每年为管理的65岁以上 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 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老年 三、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 人健康登记管理率金沙县城关城区及全县乡分别达90 %和50%。
项目范围及内容
在我县辖区内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 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 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1、每年开展1次老年人健康检查。 2、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吸烟、饮酒、 体育锻炼、饮食、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 治疗及目前用药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皮肤、淋巴结、乳 腺、心脏、肺部、腹部、四肢肌肉关节等体格检查以 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4、辅助检查: 每年检查1次随机血糖(指血);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 血脂、B超、眼底检查、肝肾功能;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心电图检查以及认知功能和 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干预。 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管理; 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管理的居民 要定期随访; 告知居民一年后进行下一次健康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6、健康教育 对所有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 流感疫苗接种知识; 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 意外伤害和紧急情况自救等知识。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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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级 卫 生 室 1进行体格检查 .询问慢性疾病常 见症状。 .测量身高体重血 压等。 .进行一般体格检 查。 .视力听力和活动 能.力的一般检查。 2检测空腹血糖。 3询问生活方式 .吸烟.饮酒.体育 锻炼..饮食情况 4询问既往健康状 况 .患过的疾病。 .治疗情况 .目前用药情况。 既往确 证高血 压或糖 尿病等 疾病。 根据评 估结果 进行分 类处 理 存在危 险因素 纳 入 相 应 疾 病 管理 对所有居民: 1.告知健康 检查结果。 2.进行健康 教育: .危险因素 干预。 .疫苗接种。 .骨质疏松 预防。 .预防意外 伤害。 告知下次年 检时间。
预 辖 内 岁 以 的 住 民
约 区 65 及 上 常 居
进 针 性 康 育
行 对 健 教
无异常 发现
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卫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项 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的领导与协 调;县疾控中心作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 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2、项目由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具体实 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 对其技术指导。
项目组织与实施
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 定,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疾控中心具体负责项目 督导和培训、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健康教育、考核 验收和相关资料印制发放统计上报等。工作表格由省 级负责制作模板,疾控中心负责印刷及发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项目的宣传、动员、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执行 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是项目实施管理最 小单元,负责收集辖区内老年人人口信息、告知服务 内容、预约,对行动不便、卧床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开展健康体检、健康指导、随访等工作,完成附表1、 2的填写,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
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2月31日。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管理要求:本轮项目资金由县卫生局规财办统一管理, 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发放:经县、乡级督导检查组认可后报卫生局批准 经费发放 后,由局规财办统一划拨到县疾控中心、各乡卫生院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室。根据工作任务及检查 结果分配至各级项目承办机构兑现经费。 经费包括:开展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评估、随访、 经费包括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督导、资料印刷等工作。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体检费下拨标准: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经费平均每人80元。 具体为内、外、五官、妇科检查费15元/人次, 透视6元/人次,腹部B超20元/人次(含妇科检 查),心电图6元/人次,化验21.5元/人次(含 采血费),肛门指检6元/人次。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每建立一个标准纸质健康档案给予村卫生室和 社区服务站3元经费补助。乡镇卫生院派人指 导协助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符合规 定人群参加健康体检,每组织一位老人完成健 康检查按5元经费标准给予村卫生室、社区居 民委员会以补助。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补助经费 实行当年按规定建档全额一定比例预拨, 次年考核据实结算。健康检查经费按全 额70%进行预拨,次年考核据实结算。 坚决禁止假冒虚报数字,套取项目资金, 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严重处理,决不 姑息。
项目考核与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县卫生局 项目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对每个乡镇开展2 次督导检查。 督导内容主要有项目工作进度、辖区老年人接 受健康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范管理 水平、经费下拨及使用情况等。
考核指标
1、项目执行期末(2010年底)城乡老年人健康 登记管理率分别达20%和10%。 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接受健康管理人数/年 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2、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达50%以上。 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按照要求进行健康管 理的人数/年内接受健康管理人数×100%。 3、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80%以上。 健康检查表完整率=填写完整的健康检查表数 /抽样的健康检查表数×100%。
奖惩措施
对于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项目 执行单位予以鼓励,及时拨付项目 经费; 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 在第二年扣减相应的经费,并追究 执行单位责任。
填写通知单
附件3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金沙县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65岁以上老 年人免费健康体检项目, 月 日至 月 日将在我县正式 实施,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 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 平的一次难得的机会。县疾控中心的通告您已经充分了 解,并已领到体检通知单,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 名。 乡(镇) 村(小区) 本人签名: 家属签名: 联系电话: 2010年 月 日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65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 范》的要求,我县决定0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做一次健康检查。通过体检,达到疾病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 疗的目的,并建立健康档案,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 是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平的一次难得的机 会。疾控中心在此提示您: 1、体检对象:全县范围内65岁以上城乡常住居民(含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者 ),均可参加免费健康检查。 2、体检时间: 月 日—— 月 日,体检地点:---------3、体检必查项目为:血压、身高、体重、血常规、血糖、尿常规、心电图、胸 透、B超(肝、胆、胰腺、肾、女性加子宫及附件、男性加前列腺检查)、 肛门直肠指检、妇科检查等。 4、本次体检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您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5、请您携带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和本通知单以及健康体检表前往体检。 6、凡接受健康检查的老年人,必须有成年家人陪同前往,以免途中发生意外。 7、体检过程中您可以咨询与您的健康相关的知识,医务人员有义务进行解答。 8、为了保证体检工作顺利进行,我们需要您按照卫生院或村组干部、乡医通知 的时间前往体检,并且请你遵守体检工作制度。 9、服务、咨询电话:0857-7253381 如果您已经充分了解以上通知事项,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名。 金沙县疾病预防制控中心
2010年 月 日
老年人体检年检表填写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