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但是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有的反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Ⅱ 公司对员工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时间的关系。
1、 培训期,试用期都是在劳动合同以内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Ⅲ 请教我单位专项培训协议中服务期这样约定起始时间是否合理
当然不可以
不过可以先书面告知单位解除现有合同 然后依据服务期协议要求重签合同 如果单位不签就不是你违约了
Ⅳ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培训,是否一定可以约定服务期
”从该条可以看出,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仅限于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形,但对内于何种培训可容以约定服务期,也进行了限制,即只有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
根据培训是否属于企业的义务性培训,将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分为两类:一类是诸如员工入职培训、上岗或转岗培训、安全生产等企业实现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性培训。对于这类培训,企业不论支付再多的培训费用,也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另一类是诸如学历性培训、资质类培训等企业根据双方约定实施的非法律规定的非义务性培训。
Ⅳ 关于员工培训和服务期约定的一些不明白!!
首先,培训协议1、2条是合法的,但第三条是违法的,同时由于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你不相干,你可以申请仲裁,你将获得的权利有:
1、扣押的50%工资
2、自上班之日一个月后至今所有工资的双倍赔偿(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3、在青岛节假日的双倍加班工资
你可以放心,劳动局一定会支持你的
Ⅵ 培训员工后约定服务期限有没有规定最长不超过多长时间
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低期限。确立劳动者的服务期,它更多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但是关于服务期,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均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有关服务期等内容的协议,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具有优先适用性,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再订立有关服务期等内容的协议,实质上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或者变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二是具有约束力,它在本质上属于专项协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服务期的协议是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的,在内容上具有专一性、特定性,只要该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具有约束力。三是具有担保性。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时就已经或者即将给予劳动者住房、培训之类的福利,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债权,而劳动者享受该种债权必须要支付对价作为回报,在劳动关系里这种对价就是提供劳务。因此,订立服务期协议就是要求劳动者以提供一定年限的劳务作为担保。
通过上面的分析,法律对于培训员工后约定的服务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你是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认可用人单位的约定,理应遵守。
Ⅶ 打算与员工签订外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起始时间是以培训结束还是合同结束法律上可有规定
公司对员工抄进行培训,与员工签订合同可要求员工在本公司服务一定的时间,此期间可长可短。从公司角度上说培养一名优秀的员工需要很长时间,当然希望员工能在本公司干久一点。
服务期限是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Ⅷ 劳动合同期限和培训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哪个为准
劳动合同期限和培训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培训服务协议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一项培训协商约定的服务期限,劳动者参加了培训若未完成约定的培训服务期离职,需要承担未完成期限对应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了,培训服务期未满,若劳动者不续签或者辞职需要承担未完成期限的培训费用,如果单位辞退员工,员工可以提出不承担未服务期的培训费用,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在劳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服务期满。
Ⅸ 企业内部为员工培训可以和员工约定服务期吗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9)员工培训服务期有效时间范围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