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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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⑷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是怎样的内容 要详细……
目的
加强对员工个人卫生的控制,以防止因人员因素对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职责
HACCP小组负责程序制订和修改。
各部门负责程序的执行。
各部门卫生监督员负责程序的监督。
程序
4.1 员工的健康管理
4.1.1公司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表。
4.1.2新员工入厂时,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入厂上班,否则一律不得聘用.在上岗前要参加岗前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1.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情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能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凡患有严重感冒(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及手部外伤者,应调离食品加工岗位.
4.1.4对在职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体检,由主管部门(珠海市疾病控制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
4.1.5留意政府发布的传染性疾病的新闻,及时评估对公司员工健康造成的影响,如有疑问及时及向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询,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4.2员工的个人卫生控制
4.2.1按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个人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
4.2.2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生病或受伤,或是与传染病患者(肠道疾病,肝炎疾病等)有接触,都必须立即通知生产主管人员,由其评估后再做处理.
4.2.3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鞋,袖口,领口要扣严,工作帽要将头发完全罩住,防止头发等杂质落入食品中.
4.2.4所有员工要勤理发,洗澡,不得蓄留指甲,涂抹指甲油及佩带饰物等,并不得涂抹肌肤化妆品.
4.2.5工作人员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并于进入加工场前,上卫生间后或手部受污染时,须即刻洗手消毒.
4.2.6包装部内包装间工作人员的个人物品应放置更衣室,不得带入加工间,也不得穿戴工作服至加工区外的地方.
4.2.7工作期间严禁大声喧哗,吸烟及吃东西等行为.
4.3监测
4.3.1每天工作前检查生产员工的健康状况,记录在每日卫生控制记录中.
4.3.2每年内审时检查员工健康证及卫生安全培训情况.
4.3.3员工出国、省际出差、休假或到过国家宣布的疫区,回来上班时,要进行健康状况申报.
4.3.4由人事部在出差报销单或休假单上进行申报、确认,未经确认的报销单,财务部不予报销.
4.4纠正措施:
4.4.1经检查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立即调离生产岗位,视病情轻重,可安置到非食品加工区或回家休养直到治愈.对病情严重挝期内无法治愈者(如:乙肝大三阳,活动性肺结核)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辞退.
4.4.2凡患有严重感冒(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及有碍食品卫生的皮肤病(如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或手部外伤者(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意外受伤),应即通知不得上班尽快治疗或调至非食品加工区.
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5.1 每日卫生控制记录。
5.2 员工健康档案表
5.3新员工入职/上岗培训记录表
⑸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⑹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时间规定多少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⑺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操作。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火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并且所有的记录都要录入日事清的计划管理系统,方便以后核查。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经营食品;
(4) 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