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需要一份水利工程设计公司管理制度
一个成熟的企业或者管理者,手里应该有《劳动合同书》、《保密制版度》、《岗位说明书权》、《工作交接制度》、《奖惩制度》、《考勤与休息休假制度》、《试用期录用条件》、《薪酬与社保制度》、《培训制度》等。就拿《培训制度》来讲,其真实作用是限制高级员工随意跳槽的。要想找到如此为企业着想的管理文件,只要网络上查下“劳杰士劳动合同书介绍”就行了。100%让你的省心!
② 如何做好水利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工作总结
2012年,昌吉州水利系统在上级及有关业务部门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区州党委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2012年工作思路及重点,并按照自治州干部培训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加快水利工作发展的目标,以“科技之冬”活动为契机,以加强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为重点,不断更新培训理念,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将素质和能力培养贯穿于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有效提高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形成了“科技兴水”的良好格局。
一、培训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昌州党发〔2011〕55号文件关于加强水利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到2015年确保基层1600多名水利工作人员普遍培训一次,全州水利系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由55.8%提高到70%以上”的目标任务,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州实际,拟定了《昌吉州水利系统2012—2015年人才教育培训实施方案》、《昌吉州2012年水利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的具体内容。在全州水利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本着“缺什么、训什么”的原则来合理安排,及时总结往年的培训经验,突出基本知识掌握,注重提高实际操作能力,既有思想高度,又有理论深度。截止到2012年11月,共举办各类培训17期,2033人次参加了培训,其中:各类业务培训班13期,606人参加了培训;木垒县水利局、XX县、XX县举办业务培训班3期,640人参加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1期,787人参加。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采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近年来,昌吉州水利系统牢固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始终把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把干部培训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技术精湛,能适应现阶段竞争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培训工作思路。为加大各类培训的力度,全州干部职工以极大的热情积极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理论培训、岗位培训、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培训。同时,将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与年度水利建设与管理“天山杯”竞赛评比、水管考核挂钩,实行责任奖惩。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了服务三农的能力,为昌吉州水利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二)把抢抓发展机遇争取政策支持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为进一步明确2012年工作思路及重点,进一步加强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力度,抢抓发展机遇,更好地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支持,州水管总站通过与国家水利部灌排中心对外联络与农田水利处沟通联络,9月5-6日国家水利部灌排中心为我州举办首期《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与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培训班》。参加培训的人员来自全州基层水管站所和部分民用水户协会,共计78人,特邀了国家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的相关专家领导授课;10月9-10日《全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暨管理培训班》、《全疆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北疆片区在昌吉成功举办,来自全疆各地水利(务)局、发改委及区直流域管理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和水价核算人员、业务骨干等276人参加了两个班的培训,特邀了自治区发改委和水利厅的专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对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气氛热烈,形成了和谐的互动。3月《新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常规水质化验培训班》2期培训班在昌吉州举办,来自全疆水利系统14个州、市和地区88名水质检测人员参加了培训。全疆的培训班在昌吉成功召开,为积极推进我州水价综合改革、加快信息报送、水质化验等奠定了基础,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进一步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方法,确保干部培训工作取得实效。近年来,昌吉州水利管理总站在全州水利系统建立了覆盖全员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平台,以“报名网络化,培训多样化,考试无纸化,管理数字化”为办学目标,开发启动了水利专业继续教育网络远程培训工程,走出了一条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的新路子,使全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收到明显成效。2012年,为更好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学能力,服务于我州水利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昌吉州水利网上教育培训系统进行了全新改版,使网站的操作性得到进一步增强,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在自主学习过程中的便利性。改版后的昌吉州水利培训网站,内容更加丰富,板块更合理。不但能够将水利上常规课程囊括其中,而且震撼推出的多个选修精品课程、综合论述试题以及短信发送功能,目的在于帮助学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学习到最具实战效用的看家本领,同时,突显改版后的人性化设计,新版网站的出现,将成为全州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主要“窗口”和载体,是在昌吉州水利管理总站与各县市之间架起的一座密切沟通互动的桥梁,充分激发我州水利培训管理工作活力,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手段,增加培训手段的多样化。
(四)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探索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水利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积极拓宽培训渠道,为干部职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以干部职工需求为导向,拓展和创新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方式,一是选送业务骨干参加水利部、水利厅组织的业务培训。二是组织水管单位领导同兄弟县市进行先进经验的交流研讨。三是选派优秀基层站所长、业务骨干赴发达地区学习考察。进一步规范培训办班行为,保障各类培训取得实效,提高了培训效果。
(五)加强教学管理与学员管理
我们始终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在深化内部基础管理上下功夫,每年年初,制定《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各类培训班的计划上报、培训费的收取、培训的教学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行政管理上抓高效,在教学管理上抓严谨,在学员管理上抓过程,在后勤管理上抓服务,使培训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为培训教学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培训活动的特点
今年培训与以往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是师资层次高。今年的各类业务培训班,特邀了国家水利部、自治区发改委、审计厅和水利厅具有对本领域工作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领导授课,可以说,培训班的授课老师,是专家层次最高的。
二是培训内容精。今年培训,我们本着“缺什么、训什么”的原则来合理安排,突出基本知识掌握,注重提高实际操作能力,整个培训,既有基础理论辅导,又有业务知识指导,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对于开展工作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效性。
三是教学计划实。整个培训过程,计划周密,落实到位。充分采用多媒体技术制作课件,提高了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培训活动的主要收获
一是拓宽了思路,明确了方向。培训内容较以往有了大的更新,避免了千篇一律、年年讲授老一套的弊端,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培训形式采取现场答疑、相互交流探讨、相互参观等有效形式,形成了和谐的互动。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通过培训,使我们的干部职工及时掌握国家政策趋向,把握水利工作重点,不断增强发展意识、创新意识,明确奋斗方向和目标。通过培训,进一步拓宽了大家的视野,拓展了思路,增强了大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掌握了知识,提高了素质。通过培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方法技能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这种培训思路的大转变,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极大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理论修养,提高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了信心。
三是培养了骨干,建立了队伍。参加培训的同志,都是昌吉州水利事业的主要力量。通过培训,达到了培养业务骨干,建立高素质队伍的目标,全面实现昌吉州水利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
四是促进了交流,增强了合力。培训给大家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利于各县市、各单位进行多方面的业务协作和资源整合,增强了开展工作的合力。大家能够主动切磋,取长补短,积极交流,共同促进,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友谊,形成了团结活泼、互帮互学的浓厚学习气氛。
③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应至少进行多少学时安全培训
新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三级教育,分为,1,公司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5学时。
(2)项目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制度、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易发事故案例剖析、所接触的安全设施、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岗位劳动纪律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
④ 谁能帮忙找一份水利水电工程方面的岗前培训制度
上网络啊!什么都有 的.
⑤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⑥ 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专织制订培训政策、制属度和编制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审核部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培训证书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归口协调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共同组织实施。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涉外事宜;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推荐、商定和组织选拔参加培训的人员,并跟踪考察学习情况,了解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由部审查认定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认定范围内教育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培训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