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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员工再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07 13:58:08

❶ 公司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安排员工培训6个月,培训期结束后又要求调岗,我是否可以拒绝调岗

培训期间的工资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如有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给你调岗,你不同意话,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❷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抄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指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❸ 试用期间,以“不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抄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试用期间不合格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此,试用期间,以“不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两个都包括的。试用期的就不必说了,试用期过后的,有的是单位里没有定试用期,版有的是使用期间权因种种原因没有考核考察出来,有的的因为转岗调岗,有的是因为生病或者意外或者长期请假回到岗位上班包括心态的不适应、态度的不适应或者技能不适应以后到岗上班等等。

❺ 公司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重新安排员工培训,那么该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如何支付该员工的工资

按照新岗位支付薪水

但是薪水和职位变化需要跟员工达成共识

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为其进行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开除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需要的。
《劳抄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如袭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❼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并拒绝培训或调岗,每天仍在原岗位上工作怎么办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专
一、关于用属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还有个办法就是降工资,把这个岗位的工资降下来。

❽ 不胜任工作员工不同意培训怎么办

如果这位员工属于合同性质的员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且不会给予补偿。

❾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不胜任员工再培训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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