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全工作学习的心得体会
安全工作学习的心得体会可以这样写:
通过这次安全工作学习,让我更深刻地了解了安回全工作的重答要性。今后我将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今后我会吸取安全事故的教训,对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的重视起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每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痛心的教训,我们要高度重视!
通过这次学习,对公司和对个人都是百益无一坏的。今后将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 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劝诫,积极营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
Ⅱ 煤矿工人上岗学习小结
实习报告
根据学院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我于这学期进行了对*********《学科》实习,这是一个让我了解有关本专业基础知识的好机会,对我以后的理论实践学习有很大的帮助。
在实习的第一星期,学校给我们安排的是在学校观看有关安全方面的录象。在这一星期又分为三个阶段:
在接下来的第一阶段,我们观看了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录像,了解到煤矿的主要灾害是火灾、水灾、瓦斯、煤尘、冒顶等。
在这五大灾害中,其中瓦斯造成的危害程度位列第一,被称为“煤矿第一杀手”。每年我国都有数千名矿工死于瓦斯爆炸事故,令人谈“瓦”色变。它是一种由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组成的混合气体。当它的浓度达到5%~16%、高温火源的温度为650℃~750℃和氧气浓度达到12%以上时会发生爆炸,进而引起煤尘发生二次爆炸,最终导致煤矿火灾。
煤尘是煤矿中的五大自然灾害之一,若管理不严,处理不当,将会酿成重大恶性事故,给煤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煤矿井下环境中,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⑴具有一定浓度的能够爆炸的煤尘云;⑵高温热源,能够引燃煤尘爆炸的热源温度变化的范围是比较大的,它与煤尘中挥发分含量有关;⑶空气中氧气浓度大与18%,空气中氧含量小于18%时,煤尘就不能爆炸。但必须注意的是空气中氧浓度虽减至18%以下,并不能完全防止瓦斯与煤尘在空气中的混合物爆炸。当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矿井就会发生爆炸。
煤矿火灾也是比较严重的矿灾,它一般是由煤的自燃引起的,有时是由于煤矿的瓦斯、煤尘爆炸而引起的。它的发生也可以引起煤矿灾害的二次发生。同时煤在燃烧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人如一氧化碳等,导致人体中毒死亡。
水灾事故是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故,煤矿水灾的发生也有三个必备条件,即水源、导水通道、释放水空间。必须做好预防、治理工作,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煤矿井下冒顶是最常见,最易发生的事故。在正常情况下,冒顶事故事先都有如下几种预兆: (1)发出响声。岩层下沉断裂,顶板压力急剧加大时,木支架会发出劈裂声,紧接着出现折梁断柱现象;金属支柱的活柱急速下缩, 也发出很大声响。(2)掉渣。顶板严重破裂时,出现顶板掉渣,掉渣越多,说明顶板压力越大。(3)片帮煤增多。因煤壁所受压力增,变得松软,片帮煤比平时要多。(4)顶板裂缝。顶板有裂缝并张开,裂缝增多。(5)顶板出现离层。检查顶板要用“问顶”的方法,俗称“敲帮问顶”。如果声音清脆表明顶板完好;顶板发出“空空”的响声,说明上下岩层之间已经脱离。(6)漏顶。大冒顶前,破碎的伪顶或直接顶有时会因背顶不严和支架不牢固出现漏顶现象,形成棚顶托空,支架松动而造成冒顶。(7)有淋水。顶板的淋水量有明显增加。
在那一天的观看录像中,是我们了解了有关煤矿主要灾害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方法,使我们对煤矿安全有了初步的了解,为我们以后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以“一通三防”和“瓦斯综合治理”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倒查问责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安全忧患意识,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管理体制上台阶。安全管理工作是我们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个职工应有的职责,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增强安全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忧患意识是一种清醒的预见性意识,同时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种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这种意识源于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着相辅相成,相生相克的规律。忧患意识的可贵就在于能够从升平中预见危机,从有利中发现不利,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状况告诉了我们,越是生产顺利、安全平静时期,越要高度警惕戒备,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加强现场管理和制度措施的落实,千万不可麻痹大意。任何一个单位、连队、车间班组及个人,如果在工作中缺乏安全防患意识,安于现状,就会造成隐患苗头和事故的发生。因此,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利于增强煤矿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只要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就会立解忧之志,践去患之行,这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各级党政组织执政能力的体现,是迎接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挑战和风险,是学习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课题中应有之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成果明显,但煤矿安全生产面对的,形势十分严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们作为矿山安全技术与监察专业的学生所必须了解掌握的,通过这次的学习对我们以后的学习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
在第三阶段是让我们观看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政策,如由撒贝宁主播的《安全生产法》。在录象中,撒贝宁那生动的报道,有趣的画面和活生生的案例深深的吸引了同学们的注意力,使得观看录象这一阶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观看录象使我对《安全生产法》的了解从无到有,例如在那两天的学习中我了解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它共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录像针对本法的每一条款都制作了相应的案例,使同学们更容易理解,更容易记忆,同时对各部分的讲解都以各地区的安监部门的领导讲话作始,更加增强了同学们的重视。例如在讲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时,使我们了解到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律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且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职工负责等。在讲到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时,使我们了解到从业人员有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的劳动合同。并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以及从业人员有知情权等。同时,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等。在讲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时,使我们了解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撤销原批准的权利。并且在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在讲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时,使我们了解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使得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使损失降到最低。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等。在讲到法律责任这一部分时,它即讲到了安监部门的法律责任,又讲到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例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根据其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在附则中,使我们了解到一些本法律的用语含义如: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等。
第二个星期我们又参观了风神轮胎厂。同样,也是先由本公司的李技术员给我们讲解了企业概况和在生产过程中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风神轮胎厂是世界轮胎企业28强。今年来坚持自主创新、技术领先原则,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了公司快速发展。主要生产“河南”牌、“风神”牌工程机械轮胎、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斜交载重汽车轮胎、特种轮胎、轻卡轮胎、农用轮胎、军用轮胎等7大系列400多个规格品种,具有年产300多万套、工业产值30多亿元的生产能力。在安全生产方面使用了先进的安全体系进行管理,使公司连续几年实行安全生产,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然后,又由几位工人师傅领着我们参观了仓库,在那里工人师傅们给我们介绍了他们先进的装运和存储技术,他们的这项技术就即省时省工又大大减少了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但在我们参观的过程中,他们犯了一个小小的错误,那就是在我们从四楼的配件超市下来时,让我们乘坐了运输物料的电梯,而这个电梯是不允许载人的,幸运的是我们那天没有发生事故,但这也是一个安全隐患,如果长期这样,总有一天会发生事故的。
第三天,我们参观了焦煤集团九里山煤矿,我们同学们在学校就穿好了和矿工师傅一样的服装,经过四十分钟的行程我们来到了九里山煤矿。术科的科长给我们讲
首先,由技解了该煤矿的概况,九里山矿井田面积17.5Km2,1970年7月开始建井,现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地质条件复杂,属于高瓦斯和多水地带。最大瓦斯含量30m3/t,最大瓦斯压力1.74Mpa ,为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矿井有完善的通风系统,所有采区均实现了分区通风,采区主要上(下)山三条,其中两条进风、一条专用回风,并贯穿了整个采区;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由专用回风巷引入采区回风上(下)山,并按《规程》规定安装了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达到了装备系列化标准要求。
然后,由几名技术人员领着我们部分同学到矿井下参观学习,由于这是我们大家的第一次下矿,所以大家都非常兴奋,我们坐在罐车里由于处于失重状态下,都感觉到耳朵有一点不舒服,我们不一会就到井底了,在那里,我们参观了井下泵房,变电所和井下车厂,在那里,技术人员耐心的给我们讲解了它们的工作原理和工作性能,以及在工作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解决方法。
最后,我们又来到地上泵房参观,那里有两台轴流式超大功率通风机在那里工作,同时,还有两台离心式通风机在那里备用,预防紧急情况发生,在那里,由我们的老师给我们讲解了风机的工作原理及工作性能。
这一天的煤矿参观实习,让我们了解了一些矿上的基本情况,为我们以后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通过本次实习,让我学到不少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对我以后学习专业知识奠定了基础,,加深了我对社会的认识,锻炼了自身的各方面能力,也使我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种种不足, 更激发了我在将来学习的热情。
参考资料: 都是在网上找的!
Ⅲ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意义与目的
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安全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有些领导在布置全产时往往在布置生产结尾时谈到安全问题,顺使喊一句“最后强调一个问题,就是大家要重视安全生产,不要出事故”。还有的讲,“我是逢会必讲要大家注意安全”。正确的说这些仅仅是提醒,没有深入进行针对性的布置。这些现象的原因, 1. 是安全意识不高,对安全在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 2.是缺乏安全知识,难以提出具体意见。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使广大职工广泛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端正对安全生产的态度,才能减少或消灭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安全工作是与生产活动紧密联系的与经济建设、生产发展,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进行,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才能使安全工作适应形势的需要。如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一些企业在承包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以包代管,出现拼设备、拼体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其主要原因是安全教育培训没有跟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差。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强化安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Ⅳ 通过培训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谈谈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需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狠抓三项培训,强化安全素质一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每季度组织1次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多渠道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政策法规,促进他们对安全与法律、安全与发展、安全与自身利益的理解,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塔吊、化工药品、机械加工等特种作业技术人员专项技能培训,在工人上岗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让他们熟悉操作规程,懂得安全要求,增强安全技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使安全保障有了扎实的基础。 三是运用典型案例培训。结合本厂实际,每半年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观看安全生产教育片,通过真实事例,教育他们绷紧安全生产这根线,增强工作意识;聘请专家进行案例分析,引导企业管理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做到防患于未然。二、落实三项排查,全面掌控信息 一是拉网式安全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每月开展1次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对化工、易燃易爆、劳动密集车间实行不定期重点排查,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分别落实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目标和要求,落实整改时间,限时限期整改。 二是对照案例排查。看是否存在类似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由主管领导亲自督促部门负责人做好防范和整治,确保不发生类似事件。 三是问卷式安全普查。为全面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问卷调查,邀请专家制定安全生产专题问卷,到每个车间开展问卷调查,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统一汇总梳理,由专职安全员牵头组织责任部门一起研究,有的放矢地制定整改方案,并分头落实。 三、坚持“三不”原则,推进隐患治理 一是落实制度不走样。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条例,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落实,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不参水分。二是整治隐患不讲情。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由专职安全员下发整改通知书,实行限时整改、定标整改、限期完成。对整改不达标的部门依制度惩治,该罚的罚、该停的停、绝不讲情面。三是追究责任不手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班组,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责任书的要求抓落实。对工作不到位、整治不达标、责任未落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Ⅳ 关于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一:学习煤矿安全文件体会
2013年1月,煤矿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对生产1、3-11号文件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煤矿公司管理单位的一名管理人员,必须从自身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煤矿复杂的生产环境,深入井下生产一线,与时俱进,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去做工作,努力促进矿井自身的本质安全,为实现煤矿公司“第十一个安全生产自然年”的安全目标而努力。
一、深入一线,确保安全生产
严格规范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对规程、措施的检查力度,所有规程、措施在编制过程中必须有针对性,能对现场操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在现场工作中监督职工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让每位职工都按章操作,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二、制定保障措施,强化安全观念
不断强化“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整改不生产、整改不落实不生产、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使每位职工都能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关系,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种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一)落实管理干部责任制。
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
(二)注重超前防范隐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采用“四定”,即定隐患名称,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班组,定整改责任人。加大隐患的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各时限进行整改的班组,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或罚款,在生产中始终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办事。
(三)制度化、规范化。
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行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制度必须有它的强制性,通过各种管理制度不断规范职工的正规操作,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四)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增强职工的自保互保安全意识。
要充分利用班前会、“周五学习日”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组织职工观看事故展览,让广大职工明白:假如企业和职工发生一起工伤或工亡事故,将会给企业和职工带来多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特别是给职工和职工家属造成多大的精神创伤,以正反两方面引导教育职工以思想上切实重视安全生产,时时处处坚持安全生产,千方百计防止和杜绝种类违章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是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场巡视可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如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等,能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可以保持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六)做好宣传,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措施、新条例、新规定 。宣传安全生产,要树立典型,先进的经验,积累先进的工作方法,要想使安全生产在宣传上取得更大更好的宣传效果,就要好把握内容的创新。
由于职工的素质参差不齐,今年由招入了部分新工人,对矿井安全认识普遍不高,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我们必须积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进行优化,以此来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安全、生产双赢的目标。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二: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学习心得体会(992字)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可谓煤炭行业的宪法,其地位无可取代。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煤矿生产的实践经验表明要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从根本上搞好安全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改善劳动环境、提高矿井的事故预防能力,由传统的事故处理型向事故预防型的观念转变。
近年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特别是2010年发生了6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主要是对煤矿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实。针对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非常有必要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从而更加严密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本次修改了39条,只有5条(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条)没有修改。通过学习新版《规程》,我觉得新版《规程》 中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二是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
三是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
四是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
五是对水淹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以上所谈的,只不过是对新版《规程》与2010版《规程》对比后的一些字面认识。不可否认煤矿井下生产、环境恶劣条件艰苦、工艺性较为复杂,能否搞好安全生产成为一个煤矿企业是否能健康发展的标志。新版《规程》确立了“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为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结合我们生产的实际,我们必须在认真组织学习好新《规程》的前提下,认真学习好每一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操作技能。同时抓住人的不安全因素,加大狠反“三违”的力度,杜绝冒险蛮干的现象,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细致入微的搞好安全工作,做到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三:煤矿安全生产学习心得(927字)
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的天字号大事,安全生产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说明了安全生产对我们的重要性,分析目前所有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有违章造成的,也就是一切事故的根源出现在我们的思想上。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不严,凡事掉以轻心,这些问题依旧是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抓安全生产,其实就是抓人的思想工作,以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公司在三八节组织的安全演讲活动,三月十八晋城苗匠x事故发生一周年的警示,宣誓活动,无不在提醒我们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 。
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
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认为首先要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来提高。现在我们xx正在不定时的集中培训学习,以及每日在餐厅的黑板上写出一道有关安全生产的题目,以供职工在吃饭的间隙也可以了解一些安全生产知识。这种方法其实都是在意示着我们要时刻增强安全意识,保持高度警觉;要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注意过蚂蚁窝,只要是在平地的蚂蚁窝,都会在洞口边发现一圈高高的土,你知道它是用来干什么的吗?它们就是怕下雨的时候雨水流进洞来。一只小小的蚂蚁都能做到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对于我们来说,更应该如此。其次,我们还要通过身边的典型和事例来警醒。这两年,我国发生的x不安全事故很多,离我们近的,比如说我们单位6·22顶板事故,晋城苗匠x事故,还有前几天发生在孝义的安信x主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我相信,谁听说之后心情都会沉重,都会悲痛,但是我们不能只是听听而已,当时心痛一下,更多要从中反思,总结教训,不断的警示自己,告诫自己该怎样做,从哪里做起。增强安全意识,实际上就是要我们明白防患于未然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发生事故后的吸取教训;事前努力的意义要远远大于事后的追悔莫及和追究责任,要在安全时抓安全,不要在事故后去埋怨。因此,我们的安全意识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一定要抓到点上,落到实处,不能盲目无序,要把“安全第一”当作首要的价值取向,只有真正让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才能确保我们的企业兴旺发达,长盛不衰。
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四:学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心得体会(1629字)
在学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期间,主要学习了以下课程: 《井下用电安全》 、 《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 、 《自救互救 与创伤急救》 、 《煤矿职业病防治》 、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煤矿安 全管理》 、 《矿用电气防爆技术》 、 《系统联网》 、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 使用及维护》 、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 《机载断电仪》 。
通过学习以上 课程,丰富了我的知识,为我成为一名合格安全监测监控工提供了理 论基础。 通过学习《井下用电安全》 ,使我掌握井下用电安全要点即坚持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①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②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 锁。③不准带电检修。④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⑤不准明 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⑥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检查 瓦斯不准送电。⑦有故障的电缆线路不准强行送电。⑧保护装置失灵 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⑨失爆电气设备和电器不准使用。⑩不准在井 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在井下用电时时刻牢记以上安全要点,为 井下用电安全提供保障。 在学习《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过程中,知道了矿 井主要灾害防治有五种:矿井瓦斯防治、矿井火灾防治、矿尘防治、 矿井水灾防治、矿井顶板事故防治。系统地了解了各种灾害的形成原 因、形成条件、灾害造成的后果及各种防范措施,例如瓦斯爆炸的条 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5%—16%) 、高温火源(650—750℃)的存 在和充足的氧气(12%以上) ,三者缺一不可,预防爆炸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由于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井下空气中氧浓度不能低于 20%, 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 手。 创伤急救的基本技术主要有五项:通气 、止血、包扎、固定、 搬运。充分学习和掌握这五项技术,开展自救和互救,可以大大减少 伤员的伤残程度。
在学习过程中,特别的注意了各项技术的注意事 项,技术操作要点,为今后实施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提供帮助。 煤矿职业病来源主要有粉尘、井下各种有害气体、噪声与振动、 不良气象条件。粉尘控制喷雾洒水、湿式作业是矿井作业防尘的主要 手段,设置通风排尘、喷雾洒水、水幕净化、除尘器除尘设施及个体 防护 (督促工人佩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 是防治粉尘伤害的有效措施。 通风是防治井下各种有害气体的有效手段,通过调整矿井通风量,冲 淡井下各种有害气体,提供适宜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利用消声器,基 础减震垫,隔声屏和墙面安装吸声结构控制噪声及震动。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法》 、 《煤炭 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矿安全规程》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 。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立法的目的与意义,生产过程中常 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工人。 通过学习《矿用电气防爆技术》 ,了解电气防爆原理,防爆电器 选型,日常的维护和使用,做好井下电气防爆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包括安全管理信息、实时通讯、报警管 理、监控数据联网、视频监控联网、产量监测联网、矿井水监管、开采区域监管、隐患事故管理、应急指挥、安全监察、矿图管理、职工 管理、安全生产报表、共享信息库、系统管理等系统。实现煤矿安全 监控、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人员定位、轨道运输、胶带运输、 供电、排水、火灾、压力、视频场景、产量计量等各类煤矿监测监控 系统的远程、实时、多级联网。 系统地学习了监测监控维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监 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等各系统的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学习了矿用传感器(甲烷、风速、温度、 CO)的工作原理,熟悉的掌握了甲烷传感器调校工作,便携式甲烷 传感器的使用,机载断电仪的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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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Ⅶ 煤矿基层区队管理人员培训心得求大神帮助
煤矿基层工作的重点是安全。所以,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要以安全教育的内容为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识别,安全检查,安全防护,应急准备和响应。教育的形式可以是每周和每天的班前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另一方面要培训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能力,可以学习相关的安全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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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煤矿安全生产学习心得
像局长2006年元月4日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一样,刚刚过去的2005年,不只是我国也是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攻坚克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尽管我矿在05年度实现了安全无工亡,无重伤,轻伤不超标;无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但这并不代表我们的安全管理做的疏而不漏,相反,我们的安全现况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借这次“本职工作与本质安全大讨论”我发表以下几点不成熟的认识。
一、落实管理干部责任制。切实树立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的思想。在煤矿行业,不抓安全的干部不能当干部,当了干部也不是好干部。做干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
二、生产组织要得力。由于人的文化基础和技术素质的差异,工作组织之中不能一刀切,要全理搭配,班组长要合理组合,职工也要合理组合。这样安全生产上能更好的实现互保联保。并且能各用其长,学中干,干中学,督促进取,扬长避短。 三、制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管理,不能单一行事,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能信口雌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行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同时,制度需要有它的强制性,但更要具有它适宜的民主化和人性化。在强制的基础上掺合着亲和性是目前安全工作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一些违章行为不能一罚了之,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利害对比,要在违章人性化之中加大惩罚力度也是必要的,使其思路想通了,经济上痛了,触其灵魂。
四、注重超前防范隐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采用“四定”,即定隐患名称,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班组,定整改责任人。加大隐患的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各时限进行整改的班组,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或罚款,在生产中始终坚持“五不生产”,“四不放过”,严格按照规章办事。
五、要重视安全设施上的投入。一切事故的原因归结起来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我们在千方百计教育好大家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安全设施的投入,加大设备的本质安全性能。
六、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我们要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组织职工观看事故展览,以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让广大职工明白:假如企业和职工发生一起工伤或工亡事故,将会给企业和职工带来多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特别是给职工和职工家属造成多大的精神创伤,以正反两方面引导教育职工以思想上切实重视安全生产,时时处处坚持安全生产,千方百计防止和杜绝种类违章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现场巡视。现场巡视是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 的发生。现场巡视可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如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等,能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可以保持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八、做好宣传,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安全宣传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重在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宣传安全生产必须联系实际,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措施、新条例、新规定 。宣传安全生产,要树立典型,先进的经验,积累先进的工作方法,要想使安全生产在宣传上取得更大更好的宣传效果,就要好把握内容的创新。
九、培养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职工是实现企业各项目标的力量源泉。因此,搞好全生产必须培育以人为本的理念,广泛发动和紧紧依靠职工,把管理的着重点放在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上来,通过抓好人的管理去搞好现场管理,把安全规程落实到搞好安全生产和各项具体工作之中。
综上所述,搞好安全工作就是要做到首先有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能做到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做到事前能预防,事发能避免,事后能总结教训,最终保证安全生产。
Ⅸ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