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员工关系管理培训如何做
员工关系管理从管理职责来看,员工关系管理主要有九大方面: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争议处理,版员工上岗、离岗面权谈及手续办理,正确积极处理员工申诉、人事纠纷和意外事件。
员工纪律管理:
引导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法规法则,提高员工的组织纪律性,在某种程度上对员工行为规范起约束作用。
员工人际关系管理:
引导员工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创建利于员工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环境。
沟通管理:
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公司上下级可以及时的双向沟通,完善员工建议制度,引导员工积极地汇报工作与提出建议。
员工绩效管理:
制定科学的考评标准和体系,执行合理的考评程序,考评工作既能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成绩,又能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员工情况管理:
组织员工心态、满意度调查,谣言、怠工的预防、检测及处理,解决员工关心的问题。
企业文化建设:
建设积极有效、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引导员工价值观,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服务与支持:
为员工提供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政策、个人身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员工平衡工作与生活,保证员工可以安心工作。
员工关系管理培训:
组织员工进行人际交往、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❷ 劳动纪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回纪律)。
2、按规答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拓展资料:
劳动纪律是指人们在共同劳动过程中,为取得行动一致,保证生产 (或工作) 过程实现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人们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不论在任何生产方式下,只要进行共同劳动,就必须有劳动纪律。否则,集体生产便无法进行。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纪律的社会性质是不相同的。农奴制的劳动纪律是靠棍棒维持的;资本主义的劳动纪律是依靠饥饿威胁维持的;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主要靠广大劳动者的高度自觉性,辅以强制性加以维持的。
❸ 劳动纪律的详解现阶段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又称职业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范和约束劳动者劳动及相关行为。
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从其内涵可知,劳动纪律的目的是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劳动纪律的本质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劳动纪律的作用是实施于集体生产、工作、生活的过程之中。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纪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劳动纪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劳动纪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制定劳动纪律是用工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律承认合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但《劳动法》本身是对劳动关系过程严格控制的法律规范,这反映在对劳动纪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当明确的要件要求。劳动纪律制定中的首要条件就是,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这就要求制定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当的熟悉。另外,在具体制定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如,某企业规定:员工见到上级不主动打招呼的,可处以警告甚至扣奖金的处罚。这一劳动纪律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2.劳动纪律必须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劳动纪律”具有准劳动法规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时应尤其注意其制定设计的严密性,防止条款间的冲突。有很多劳动纪律都存在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的条款,这些语焉不详的条款,看似是扩大了管理范围,但其实是无效的。一旦用人单位按照这样的条款处理员工,其结果往往是将自己陷入失败的诉讼。
3.劳动纪律应当适用于实际工作。劳动纪律应主要针对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过于原则、宽泛。更应注意避免涉及员工隐私。
4.劳动纪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劳动纪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不能套用。劳动纪律制订过程中应当将制度草案交实际操作部门审核。劳动纪律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工会、员工代表意见。劳动纪律起草完成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公布。
5.劳动纪律应当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训、员工签字、企业发文、办公会议讨论、职代会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公证、刊登于内刊厂报等。
❹ 工厂员工培训有那些
一、直接传授培训法:主要正对员工的理论知识的前沿观点进行的培训。
<1、讲授法:a、灌输式讲授
b、启发式讲授
c、画龙点睛式讲授
注:讲课教师是培训成败的关键,务必选好培训教师。
<2、专题讲座:适用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技术发展方向和当前热点问题
<3、研讨法:a、以教师或受训者为中心的研讨
b、以任务或过程为取向的研讨
二、实践型培训方法:主要以技能培训为主。
<1、工作指导法:适用于基层生产工人,也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
<2、工作轮换法:主要是为了夸大受训者对整个企业的各个环节的工作的了解
<3、特别任务法:制定特殊的任务让部分员工去完成,常用于管理培训
<4、个别指导法:即通常所说的师傅带徒弟的方法
三、参与型培训方法:提高受训者的积极性,使培训者和受训者双方在互动中学习。
<1、自学
<2、案例研究法:双向性交流的培训方式,对培训者和受训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a、案例分析方法:
b、事件处理法:适用于提高学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表达交流的能力,建立员工之间良好人际关系
<3、头脑风暴法:
操作要点:a、只规定一个主题
b、参见者在一起无拘无束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c、参加者和组织者都不能评议他人的建议和方案
注:其关键是排除思维障碍和清楚心理压力,让参加者轻松自由,各抒己见。
<4、模拟训练法:学习特定的工作行为和技能,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主要方式:a、人与机器共同参与模拟
b、人与计算机共同参与模拟(假定的环境)
<5、敏感性训练法(T小组法):适用于组织发展训练、晋升前的人际关系训练、中青年管理人员的人格塑造训练、新近人员的集体组织训练、外派人员的异国文化训练等
采用方式:集体住宿训练、小组讨论、个别交流
内容:问题讨论、案例研究等
<6、管理者训练(MTP法):适用于中低层管理人员掌握管理的基本原理、知识、提高能力
采用方式:专家授课、学院间讨论等
四、态度型训练法:
<1、角色扮演:在模拟真是环境中,模拟性的处理工作事务
<2、拓展训练:模拟探险活动进行的心理训练和人格训练
五、科技时代的培训方式:
<1、网上培训
<2、虚拟培训
❺ 公司、部门对员工的劳动纪律要求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对员工的劳动纪抄律包括:
1、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纪律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整顿,解决本部门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当从重给予处分。
3、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4、《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由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车间要积极配合执行。
5、办公行政人员(包含总经办、总工办、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技术中心,各经理办公室)除副总以上级别外,其他人员需全部打卡考勤,办理考勤打卡手续车间没有录入考勤人员同样补办考勤录入手续。没有考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❻ 如何促进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劳动纪律
如何促进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培训能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帮助他们获得提高的最好方法未必是让他们坐在教室里,接受老师“正规”的培训。除了“正规”的培训之外,还有哪些方法可以提高员工的技能、增加他们的知识呢?这里介绍五种简便易行的培训方法。 度假式学习有些公司通常会允许或安排某些业务骨干每星期有一天或者半天不到公司上班,让他们到工商管理大学去学习短期培训课程,并希望他们学成后,能够将这些理论知识应用到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度假式学习”。通常员工也会利用这个“假期”获得相关的资格证书。轮换式学习在某些公司,我们通常会看到这样一个现象:一位经理前两年在公司的一个部门任职,而接下来的两年,却转入另一个部门任职,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工作轮换”。它适用大大小小的公司。一般公司规定一两年内某些管理者的岗位就可以轮换一次。到那时,新的岗位,新的职位,新的员工,新的问题,一切从头开始,这样做有利于培养出全能人才。 独立式学习独立式学习就是让学习者独立完成一项具有挑战性工作。听起来不像是培训,但是这种潜在的培训价值很快就会在员工工作中显露出来。试想在整个工作中,他必须合理地安排每一个工作步骤:在什么时间达到怎样的目标;决定采取哪种工作方式、哪种技能;当工作中遇到困难的时候,他得自己去想办法,拿出一些具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这对于培养他独立思考和创造性的能力都是很有好处的。这种学习方式也有利于促进学习者为独立完成工作去学习新的技能,迎接更大的挑战。贴身式学习这种培训是安排学习者在一段时间内跟随“师傅”一起工作,观察“师傅”是如何工作的,并从中学到一些新技能。学习者如同“师傅”的影子,这就要求“师傅”必须有足够的适合的技能传授给那个“影子”,而且“师傅”还需要留出一定的时间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回答“影子”提出的各种问题。这种培训方式在需要手工完成任务的领域较为常见,它不仅锻炼了员工的动手能力,还提高了他们的观察能力,增加了他们的学识。开放式学习这种学习方法给接受培训的人以较大的自由,学习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学习的时间和学习的内容。学习的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是管理课程,也可以是计算机编程方面的知识,或者是他们感兴趣的、对他们在工作中有用的一些知识。他们可以到图书馆里去自修,还可以请公司的业务顾问帮忙。有的公司甚至要求学习者在一段时间内阅读一些与他们工作相关的书籍,然后在公司的培训会上讲演。让员工感到在家一样的工作,有家的责任感。就必定会提高工作效率。
❼ 如何适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详细
如何适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案 情: 刘某系某包装公司的叉车司机,在2000 年2 月时经包装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的亲戚介绍进入包装公司工作的。08 年 8 月 29 日,张某因违反单位的叉车司机工作流程及操作制度,其本应当叉入 8 件纸张却自作主张只完成 5 件任务即收工,因此导致包装公司的合作单位前进公司(与包装公司独立的上下线公司)的生产线停工怠产半个小时,造成经济损失,后来包装公司因此事而赔偿前进公司50000 元。事情发生后,包装公司要求刘某配合公司监察部门调查事件并做出深刻检讨,刘某以其是关系户单位不管把他如何为由一直拒绝包装公司监察部门的调查。08 年9 月 10 日,包装公司依据其季度员工考核情况,对包括刘某在内的七名员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并发出了《通报》,并将处罚通报予以通知了被处罚员工并且张贴在包装公司的食堂、宿舍、车间、办公室。《通报》中指出,刘某严重违反工作流程进行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在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拒不配合公司的调查工作为由,依据《行政管理制度》第31 条、36 条、43 条之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包装公司作出辞退处理后,刘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想继续回公司上班遭到公司拒绝。因按当地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即被开除的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刘某后通过其税务部门的关系户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包装公司负责人于二个月后为刘某出具了《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然这个《解除劳 动合同通知书》的事由就改成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此《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导致后来发生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09 年3 月26 日,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如下几项劳动仲裁: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3.1 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费 2000 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00 年2 月起到2008 年9 月欠发的加班费4 万元;4、请求裁决补缴2000 年2 月到03 年4 月的社会保险并补偿申请人10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包装公司接到劳动仲裁的副本后,聘请本律师作为劳动仲裁阶段的委托代理人。本律师先期通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积极的举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十组证据并申请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劳动合同、员工档案表及工资表、社会保险查询单据、处罚通报、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及叉车司机工作流程、公司组织员工代表讨论公司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公司叉车组几位员工的证人证言、公司监察部门的证人证言、前进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要求赔偿的函件、前进公司与包装公司达成和解的协议及收款收据。此外,代表公司提起了对刘某的反诉,要求刘某赔偿其因违反操作流程导致公司损失50000 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包装公司以刘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而辞退其合法有效,以及刘某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欠发其加班工资为由驳回了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对于刘某要求补缴2000 年2 月到03 年4 月的请求也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刘某的 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审、二审均与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一致,均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的庭审焦点放在四个方面,即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否还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及认定,对 03 年前用人单位没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否还应承担补缴责任(公司 03 年后为所有员工办理了社保,之前的没有办理)。双方的代理律师在各自组织举证的情况下,针对庭审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庭审辩论。本案例分析重点阐述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个方面的问题。 一、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主要有如下规定: 《劳动法》第25 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都是法律赋予单位对劳动者合法的管理权限、也是劳动者必须接受单位管理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即劳办发[1994]289 号的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已经失效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第 11 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 12 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因《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虽然已经于2008 年1 月15 日失效,虽然《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了公司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可适当参照《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第11 条、第12 条规定的来判断员工到底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还是一般性违反劳动纪律。 三、如何认定 “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与“一般违反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什么情况下即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如何判断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现行有效的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就要考虑根据综合因素来判断了。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具体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仲裁委员会及法院来说要做的工作就相对简单些了,只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查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问题后即可做出裁决。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参考已经失效的《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第11 条规定的情况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员工的职务、工作性质、岗位、场所等)来综合制定合理性的标准来衡量“严重违反”还是“一般性违反”。一般来说,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3)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4)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5)不服从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作调动及工作安排;(6)盗窃、赌博、损公肥私、打架斗殴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而导致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7)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工作职责或者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情况来综合制定合理性的标准衡量“严重违反”还是“一般性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的标准很难衡量,因为用人单位各行各业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个单位,员工的职务、工作性质、岗位、场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烟花爆竹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间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是在烟花爆竹公司上班,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该员工是在其他公司从事普通性工作的,这样的规定就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了,仅据此规定而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很难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定的。 四、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若认为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话至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单位制作的规章制度必须主体合法。最好是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相应的工会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订。第二: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即哪些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中,哪些是一般性违反的规章制度。第二:单位必须将相关的规章制度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公示。 司法实践中,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规章制度; 2、虽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 3、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却不经民主程序制定; 4、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也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向员工公示。上述四种情况中以第四种情况出现的情况较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而且规章制度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也确因违反规章制度并符合规定的辞退条件。但是,企业对员工作出辞退决定发生争议后,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确认,认为企业没有采用任何方式予以公示;而企业又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因此,仲裁和诉讼不能认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约束力,从而导致企业辞退员工没有依据,最终败诉。 五、律师在代理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辞退员工的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 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充分证据证明。从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多个证据要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对员工违纪事实加以证明。 2、规章制度必须明确具体。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哪些情形属于“一般性违反”。代理律师应当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看违纪员工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如系一般性违反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及时与劳动者进行和解。 3、要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必须把握其制作主体的合法性及程序合法性。比如,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告,或者告知劳动者。只有通过上述民主程序形成并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 4、举证方面及诉讼策略方面,应当多方面进行。举证方面,针对员工违纪事实采用书面证据及言辞证据相结合的方式。虽然提供证人证言或者出庭作证的证人可能是用人单位的现有员工,但在没有更好的纸质化证据的情况下,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是一种方法,毕竟举证规则只是对证人的效力存在问题并不会因此而认定证人出庭无效。对于违纪员工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当提醒公司及时在劳动仲裁阶段就提出反诉,既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 时也在诉讼策略上来对抗违纪员工提起的劳动仲裁请求。(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廖霄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