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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

发布时间:2021-02-02 14:00:28

⑴ 因公出国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差旅费标准存在单位和职别以及级别的差异。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1、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2、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3、住宿费: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4、伙食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5、公杂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2、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4、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6、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4、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

(1)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扩展阅读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2013年12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出台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

1、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尽可能购买优惠往返机票;

3、不得用公款与我驻外机构企业相互宴请;

4、出访一国家一般不超5天;

5、出访不得乘坐包机;

6、严禁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

7、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8、因公临时出国厅局级及以下官员住标准间。

⑵ 公杂费包括哪些

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一般发生在国内外出差期间,因业务需要支出的零星小额费用。

举例说明

1、市内交通指公交车、快速公交、出租车、地铁等。

2、办公用品,指人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辅助用品,办公用品主要被应用于企业单位,它涵盖的种类非常广泛,包括:文件档案用品、桌面用品、办公设备、财务用品、耗材等一系列与工作相关的用品。

3、邮电费包括电话费和邮资费。

(2)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扩展阅读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⑶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和留学人员有什么区别

学徒,学生

⑷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何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9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5〕25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新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三、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五、修订后的《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实行。(92)财外字第1100号文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出国人员的服装,应以整洁、朴素、大方为原则。国家对出国人员的制装(包括衣箱、风雨衣及零星装备)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补助1100元;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级的人员补助900元;其他人员补助700元。
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时间连续超过半年(包括同一个周年内多次出国在国外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再增发200元,三周年以内只可享受一次。
(二)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制装费标准的,调回国内不满一周年又临时出国者,按本人应领的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其后再有临时出国任务时,按本条(一)的方法计算。调回国内满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全额发给。
(三)已享受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补助费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内又有援外和留学等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内有上述出国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发给。无工资收入的人员,由组团单位发给。
临时借调的翻译人员制装补助费,如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或者临时出国任务与其所在单位工作无关的,可由组团单位发给。
第二条 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它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旅费,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必须乘坐专机、专列的以外,其他出国人员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轮、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第四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各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可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包干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发给个人;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发给个人。
1.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招待用餐的,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减。
3.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二)不宜或不愿意实行伙食费包干的代表团、组,可按附表规定的伙食费按实报销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情况办理:党和国家领导人可按实际住宿费据实报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五)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用的出国团、组,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公家补足,超过预算标准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4号文件《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宴请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
第六条 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以预付。
出国团、组在国外,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
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单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凡违反规定者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国团、组对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对方付给的劳务性收入(不含专门做为盈利行为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个人付出的劳动量酌情给予个人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边境地区如有频繁的出国任务者,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之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⑸ 上海市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2001年7月起实行)
亚 洲 序号 国家和地区 币别 每人每天
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
伙食费标准 每人每天公杂费标准 01
蒙古 美元 60 20 13 02
朝鲜 美元 70 30 15 03
韩国 美元 90 40 15 04
日本 日元 9000 6000 2500 05
缅甸 美元 55 23 10 06
巴基斯坦 美元 55 20 10 07
斯里兰卡 美元 55 20 10 08
马尔代夫 美元 55 20 10 09
孟加拉 美元 55 20 10 10
伊拉克 美元 70 32 18 11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美元 70 30 15 12
也门 美元 70 30 15 13
阿曼 美元 70 32 18 14
伊朗 美元 55 25 18 15
科威特 美元 90 40 18 16
沙特阿拉伯 美元 75 37 15 17
巴林 美元 55 35 15 18
以色列 美元 80 37 15 19
巴勒斯坦 美元 80 37 15 20
文莱 美元 70 30 15 21
印度 美元 55 20 10 22
不丹 美元 55 20 10 23
越南 美元 55 20 10 24
柬埔寨 美元 55 20 10 25
老挝 美元 55 20 10 26
马来西亚 美元 65 22 10 27
菲律宾 美元 65 22 10 28
印度尼西亚 美元 65 22 10 29
东帝汶 美元 65 35 13 30
泰国 美元 55 22 13 31
新加坡 美元 70 25 13 32
阿富汗 美元 40 20 10 33
尼泊尔 美元 55 20 10 34
黎巴嫩 美元 70 25 13 35
塞浦路斯 美元 50 20 13 36
约旦 美元 50 22 15 37
土耳其 美元 50 20 13 38
叙利亚 美元 50 20 13 39
卡塔尔 美元 70 37 13 40
香港澳门 美元 600 200 100 41
台湾 美元 90 40 18

⑹ 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别指什么

人员经费复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公制务员个人部分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用于设备设施的维持性费用支出,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具体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6)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扩展阅读:

人员经费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划分,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民办教师补助费等)、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和人民助学金等项。

行政、事业单位发给个人的抚恤金、出国实习和留学人员生活费、收养人员生活费等,也属人员经费。人员经费,应根据定员编制和开支标准,编列预算,掌握开支。教育事业费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比例,是研究教育经费内部分配的重要内容。计算学校教育成本时,人员经费中与培养人才无关的费用(如离退休人员经费、抚恤金等)应予扣除。

⑺ 出国人员差旅费报销的费用标准是什么

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都是根据本单位的自身情况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提供给你一个,是某公司的一个文件,你可以做参考,

关于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公司员工境内出差费用开支标准和相应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出差交通费开支标准及范围
1. 乘坐飞机:
岗薪四级以上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
岗薪五至八级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可以单程乘飞机,另一程只能乘坐火车或轮船。
2. 乘坐火车、轮船标准:
岗薪四级以上人员可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卧。
岗薪五、六级人员可乘坐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
其他人员可乘坐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二、住宿费开支标准
1. 住海油总系统内招待所的费用标准:
岗薪四级以上人员:套间标准。
岗薪五、六级人员:单间标准。
其他人员:双人间标准。
2. 住其他宾馆或招待所的费用标准:
岗薪四级人员:可按单间标准实报实销,一般情况不得住四星级以上宾馆。
岗薪五至八级人员:一般地区不超过220元/日,特殊地区不超过280元/日。
其他人员:一般地区不超过150元/日,特殊地区不超过220元/日。
(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以下相同)
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 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者,可以乘坐火车卧铺。岗薪六级以上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乘坐其他交通工具6小时以上者,参照火车的标准执行。
2. 连续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者(按自然天计算)途中补贴70元/日,不再另外享受每天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3. 对符合乘火车卧铺条件而改乘硬座席位的,按票面金额的70%增加补贴;软座席位按票面金额的30%增加补贴。
4. 对符合乘软卧条件,改乘硬卧的途中补贴增加50%。
5. 出差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出差伙食补助费一般地区为32元/日;特区为50元/日。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市内交通费一律按在该地区的实际天数,每天以5元计发包干使用,原则上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给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6. 凡参加外地短期培训班的人员首30天内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人员的标准执行;超过30天的,按同样的标准减半执行。
四、工作调动费用的报销标准
1.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如需乘坐飞机,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 乘坐火车途中补助按出差规定执行。随同调动的家属按职工同样标准减半报销。
3. 行李、家具托运费,每户按一个集装箱(10吨)标准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五、会议费用标准
公司和直属单位组织的会议,按公司行政管理部相关规定办理,开会的人员、地点和费用标准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控制,其开支标准为150元/天/人。会议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用于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会议资料费和会议伙食费等。
六、出差作业人员倒班交通费用报销的原则
1. 各事业部跨地区作业路途交通费用按单程飞机,另一程火车核定标准。
2. 各事业部根据上述原则核定各地区作业的交通费包干标准,并呈报公司财务部,经审核后转发各地执行。
七、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标准
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海油总财〔2002〕240号文执行。
八、由于公司重组改革,已就任新岗位,但岗薪未作调整的人员可参照同岗位的岗薪级别执行。

⑻ 因公出国补贴标准 随公司出国参展几天,按每人每天多少美金补贴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9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5〕25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新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三、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五、修订后的《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实行。(92)财外字第1100号文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出国人员的服装,应以整洁、朴素、大方为原则。国家对出国人员的制装(包括衣箱、风雨衣及零星装备)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补助1100元;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级的人员补助900元;其他人员补助700元。
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时间连续超过半年(包括同一个周年内多次出国在国外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再增发200元,三周年以内只可享受一次。
(二)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制装费标准的,调回国内不满一周年又临时出国者,按本人应领的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其后再有临时出国任务时,按本条(一)的方法计算。调回国内满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全额发给。
(三)已享受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补助费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内又有援外和留学等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内有上述出国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发给。无工资收入的人员,由组团单位发给。
临时借调的翻译人员制装补助费,如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或者临时出国任务与其所在单位工作无关的,可由组团单位发给。
第二条 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它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旅费,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必须乘坐专机、专列的以外,其他出国人员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轮、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第四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各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可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包干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发给个人;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发给个人。
1.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招待用餐的,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减。
3.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二)不宜或不愿意实行伙食费包干的代表团、组,可按附表规定的伙食费按实报销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情况办理:党和国家领导人可按实际住宿费据实报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五)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用的出国团、组,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公家补足,超过预算标准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4号文件《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宴请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
第六条 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以预付。
出国团、组在国外,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
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单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凡违反规定者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国团、组对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对方付给的劳务性收入(不含专门做为盈利行为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个人付出的劳动量酌情给予个人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边境地区如有频繁的出国任务者,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之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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