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二者有何不同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
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
《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
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
(1)民法总则教师培训扩展阅读: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
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
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
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立法机关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
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新法旧法交接 诉讼时效衔接
中国法院网-《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如何在衔接中共融
『贰』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民法部分有民法总则吗
民法通则是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事法律立法,在没有制定民法专典的情况下民法通则基本上相当属于民法典•总则,这也是当时基于我国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立法经验积淀不足造成的结果,而今这部民法通则基本上已经算是“僵尸法条”,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正常适用的只有不到十条,我们的民法典起码包括总则、物权、债、婚姻家庭等内容。
『叁』 如何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属于我国自己的民法典将于2020年问世。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虽然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各种律令,新中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 是我国的民法体系一直没能完整地建立起来,而这成为了几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国民法典”梦想。这一任务早已上升至国家层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诞生为民法典翻开了第一页。
学好民法总则需要了解如下内容:
《民法总则》共206条,全面系统地确定了中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关系到每个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被誉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增加了许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内容;体现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平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民法总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开篇第一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完善监护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基于现行民事法律,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绿色原则”被确立为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民法总则既传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坚定文化自信,又有世界眼光;民法总则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
民法总则中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增加条款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规定英雄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增加恶意诋毁英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针对中老年人监护问题,进一步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范围、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并完善了撤销监护相关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10岁调整为8岁。这些都是建设法治社会、追求现代文明的具体体现。
作为普通的民众,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们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法制观念,做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从而为推动和谐、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以上供参考。
『肆』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何衔接
做好《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衔接工作,至少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有,如何具体安排;第二,《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
关于《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制度的溯及力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溯及力,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实践中,最高院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部分采用了诉讼时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该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及该解释的起草者在《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中的论述,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已经届满3个月的,应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3个月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即使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仍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或者虽然不适用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对于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伍』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的几点重大变化
《民法总则》2017年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对《民法总则》相较《民法通则》的重要变化做个总结。
民法是与我们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值得每个人花时间去了解和学习。《民法总则》生效后,对于与老《民法通则》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适用新《民法总则》的规定。
下面就来逐条看看都有哪些具体的变化:
1.此次《民法总则》最大的变化,应是第九章“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将诉讼时效由之前的“二年”变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以上两条体现了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条意在说明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只能由诉讼的当事人先提出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审查适用,体现了公权力不干涉双方当事人自愿实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之宗旨。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某些物上请求权(侵害状态持续存在,如要求不动产及登记动产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基于人身关系的请求权(要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此条意在说明“诉讼时效”只能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进行变通。
《民法总则》第199条明确规定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将因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由一年缩减到三个月
与第一点变化相关的,《民法总则》第152条将因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由一年缩减到三个月,并且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与国际接轨,增加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一种,去掉了原《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政策”,增加了“公序良俗”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之一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增加了胎儿具有继承权及接受赠与权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5.与经济社会及人类发展相适应,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十周岁降为八周岁
6.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7.完善并整合了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规定,除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特别增加了关于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8.增加了“意思表示”一节规定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则无所谓法律行为,只有有效的意思表示才可能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节将意思表示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和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9.增加了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规以及转委托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总则》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0.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无代理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1.明确了连带责任的内涵
《民法总则》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2.增加了因自愿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3.增加了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14.根据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
完善了关于“监护”的规定,完善了关于“财产代管”的规定;
完善了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完善了第三章“法人”的相关规定,并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逻辑上更为严密与周全;
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至此“民事主体”的内涵得以完整,即民事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陆』 如何学习民法总则全文
这时我们可以研究一下《考试大纲》所列的各种考试题型,而不必逐字逐句死记硬背。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复习。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在答题时,还要对知识点进行记忆前的理解。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掌握学习方法,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想尽一切办法把厚厚的一本《民法》教材学薄,例如、合同的保全,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合同的履行。 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互无联系。比如;夫妻财产,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 比如做案例分析题、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条文与案例相结合,有理有据。 把握理论体系 学习任何一门学科,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 关键点串知识 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哪些只需了解就可以了;第三步是确定构成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就是既要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标准和民法理论的观点,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又缺乏系统性,相近的概念太多了,哪些该记、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分析其出题特点。这就是所谓的“点”。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次是确定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产生:婚姻的生效条件。在此基础上,然后串成串:首先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看见合同的成立,我想做到这些;第四步是确定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变更或消灭的,也尽量要联系题中的具体案例,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无效婚姻。此种题型主要是考查考生运用民法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把握相应的答题要领,这其中有个灵活掌握的问题,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 学习讲求“两性” 民法中的法律条文特别多。 总的来说、违约责任。 在记忆的时候,又能够在解答具体问题时灵活地运用有关的民法理论;最后是确定侵权或违约的责任等。 联想理解记忆 民法中,其实,可以减少记忆量: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离婚的限制。在答题的时候、可撤销婚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将其融会贯通;离婚标准、合同的解除,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再挑剔的判卷老师也挑不出毛病,可以按照这样的步骤。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