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1、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3、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4、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❷ 县级以上地方种级人大有权(多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所以,本题正确的选择应该是:A、B、C、D
❸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批准。见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五款。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❹ 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
分别有:一,对国家机关的职权更加的细分,二,“三个代表”思想内涵随时代变化,三,更加肯定中国共产党的地位等等。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第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第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什么啊
《宪法》规定来,县级以上地方各源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具体来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3)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民族等事务;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6)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❻ 宪法法条第69、73、80、89、98、102、107、137条是什么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❼ 法律上对于奖赏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❽ 国务院有哪些决定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
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哪些
《宪法》规定,县级复以上地制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具体来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3)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民族等事务;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6)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任免 培训 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对不
至少算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