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医院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控制措施:在射线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一旦有应急事件发生,工作人员应首先关闭射线源,保证患者立即脱离有害射线,并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保护自己,减少伤害。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要求佩戴剂量监测计。如有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应急处理机构的人员和措施进行。、查找事故原因,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以及环保安全技术处理,检测等工作,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警报解除后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或修改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环境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由疾病控制中心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全身受照剂量估算,据此并结合患者的其它临床症状、体征检查结果,进行放射病的诊断、治疗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事件报告制度:发现或遇到问题时,应首先报告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按照事件的性质和轻重逐级上报,程序可参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⑵ 核事故应急防护措施有哪些
问:核事故应急防护措施有哪些?
答:在核事故发生的早期、中期、晚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护措施。
早期(1~2天内)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后,对人员可采取的防护措施有:隐蔽、呼吸道防护、服用稳定性碘等防护药物、撤离、控制进出口通路等。这些措施对来自烟云中放射性核素的外照射,由烟云中放射性核素所致的体内污染均有防护效果。呼吸道防护,使用口罩或毛巾捂住鼻子,可防止或减少吸入烟云中放射性核素所致的体内污染。服用稳定性碘可防止或减少烟云中放射性碘进入人体内后在甲状腺内的沉积。依据照射途径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减少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量。为防止放射性微尘的吸入,首先应避免使近地面空气再度污染,如人员步行、车辆行驶或土工作业时,均应尽量减少扬尘。确实难以避免时则可采取加大车距、改变通过路线等方法避开多尘的地点,适当浇湿地面也可减少扬尘。车辆和房屋本身均有不同程度的密闭性能,可大大减少车内或房内空气污染程度。
在事件中期,已有相当大量的放射性物质沉积于地面,有时放射性物质还可能继续向大气释放。此时,对个人而言除了可考虑中止呼吸道防护外,其他的防护措施可继续采取。为避免长时间停留而受到过高的累计剂量,主管部门可有控制和有计划地将人群由污染区向外搬迁。此外,还应考虑限制当地生产或储存的食品和饮用水的销售和消费。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带来的风险要比避迁小得多。根据这个时期人员照射途径的特点,可采取的防护措施还有:在畜牧业中使用储存饲料,对人员体表去污,对伤病员救治等。
在事故晚期做出防护措施决定所面临的问题是:在早期、中期阶段已采取防护措施的地区是否和何时可以恢复社会正常生活;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防护措 施。做出允许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的决定,其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受影响地区进行活动的特点、避迁人群的大小、季节和时令、除污染工作的难易程度,以及人们对返回家园的态度。是否继续采用某项措施,或者是否进一步采取其他防护行动,均须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和代价利益的分析。
问:万一出现核事故,哪些机构负责?
答:我国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分为国家核应急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组织和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三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承担。必要时,成立国家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由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市县、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负责人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行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场内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应急响应行动,配合和协助做好场外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及时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场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http://www.cpnn.com.cn/2014xny/hn/201502/t20150212_783182.html
⑶ 核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核事故包括无意的和有意制造的。核事故应急监测的目的:①迅速测定环境辐射水平,污染范围和程度;②迅速测定释放核素的种类和性质;③测定食物及饮水的污染程度和范围;④测定污染的迁移方向和特征。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经济使用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EA/DECD)提出的国际核事件分级制,依据场外、场内影响及纵深防御情况等三项原则,将核事故分为七级。其具体指标和举例列于表9-4-4。
表9-4-4 国际核事故分级表
续表
①剂量以有效剂量表示,适当时也可用流出物的年排放量限值表示;②涉及急性健康效应范围的剂量应以吸收剂量(Gy)表示,为简单计,这里仍以有效剂量表示。
核事故应急监测,分为早期监测和中后期监测。
1)早期监测。主要是地面辐射水平;地面β和γ的外照射剂量率;空气中放射性气体易挥发污染物和微粒尘浓度以及核成分;放射性污染物的烟羽特性即输运方向、分布特征。尽可能在事故后1~2h内获得β、γ剂量率分布数据,并进行空气、水体和地面取样。
如果事故很大,应进行航空放射性γ能谱测量,进行航空取样。
2)中后期应急监测。主要是进一步的地面巡测(β和γ测量),确定污染范围。对空气的污染和分布进行监测;确定飘尘输运、分布和沉降状态。对食物、饮水进行监测,取样分析。
3)后期监测。主要是确定整个事故释放所造成的残余放射性污染水平和分布范围,对地面、水体和空气进行测量和取样,观察其变化。
测量不同时段的剂量率和累积剂量,观测核素成分变化。测量建筑物内外剂量率以及道路、动物、土壤和作物表面污染水平。
后期的吸入危害主要是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再悬浮。因此要继续监测空气污染,确定微粒粒径和成分变化。
详细地对各类食物及饮水进行监测。
中后期监测时间很长,范围很广。在总α、总β和总γ射线测量的基础上,还要进行一些重要的核素含量分析,表9-4-5为两个核(电站)事故的监测实例。列出了监测的主要项目。
4)个人剂量应急监测。对污染区内的受照射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外照射剂量监测。对公众应根据事故中所处地区及停留时间长短,估算所受剂量;应急工作人员应配有个人剂量计。
表9-4-5 核事故应急环境监测实例
体内剂量监测,主要是通过排泄物监测及活体监测。排泄物主要是尿、大便和呼气。对反应堆事故监测核素主要是:134Cs、137Cs、90Sr和239Pu。尿中总α及总β活度常用作判断污染是否存在,提供初步筛选数据。活体测量主要是全身及甲状腺测量,有时进行肺中239Pu的测量。
⑷ 射线装置辐事故射应急预案
应急开始: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回挥工作。
3、协调各答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应急结束: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扩展阅读: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网络-国家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预案
⑸ 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嗬嗬,你来想干什么?帮你写论文?源帮你申请课题?申请下来,经费分给我点,我给你写。
建立和健全我国核应急法规体系 2006-04-25
核事件分级 2006-04-25
我国的核应急 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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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应急预案 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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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工作流程示意图 2006-04-25
公众防护措施 2006-04-25
⑹ 发生辐射源事故时,对事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的个人监测属于特殊滥测吗
(一)、煤炭自燃发火的预兆: 1、巷道温度、湿度增高,有时出现雾气或巷道壁出汗等异常现象。 2、巷道内出现类似松节油的气味。 3、巷道流出的水温增高。 4、人体有不舒适感,如头晕、气闷、精神疲乏、四肢无力等现象。 5、通过气体检测,巷道空气中氧气浓度降低,出现一氧化碳气体并且浓度逐渐增高。(二)、矿井火灾的预防措施 1、杜绝引火源:预防明火(即严禁吸烟、严禁用灯炮取暧等)、放炮引火、电气引火、摩擦引火。 2、采用不燃性材料:井口房、支架和井口建筑物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建筑。 3、设置防火门:进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火门。 4、设置消防材料库:井口附近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主要运输大巷和机电硐室都备有灭火器材。 5、建立井下消防系统:在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三)、发生火灾处理的基本原则及注意事项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员,必须保持镇静,除采取措施尽力灭火外,应立即向井口调度室报告,说明事故的地点、性质、范围等情况;调度室应立即通知救护队和井口领导,井口领导应迅速组织力量按矿井事故应急求援预案进行抢救,先撤出并救护直接受害地区的人员。井下遇险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选择安全避灾路线,有秩序地撤离危险区,同时注意风流方向的变化,如遇到有毒烟雾时,应立即戴上自救器,尽快通过附近风门进入新入鲜风流中。如确实无法撤退时,应进入避难硐室;进行自救或等待救护。如该处有压风管路,应打开阀门或切断管路,放出高压气维持呼吸。救护队到现场后,应进行侦察,抢救遇险人员并弄清火源地点、火灾范围、巷道完好情况,以便确定灭火措施。(四)、灭火基本常识在发生火灾时,若火势不大,可直接组织身边人员用水、砂子、干粉、化学灭火器和直接挖去火源等方法灭火。若火灾范围或火势太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 1、用水灭火应注意的安全注意事项:(1)、要确保有不间断的供应充足水量。(2)、要监测瓦斯与一氧化碳含量,并采用正常通风,排除水蒸气与火烟。(3)、灭火人应站在进风侧,为防止火势蔓延,回风侧应设水幕或拆除一段可燃性支架。(4)、只能从边沿向中心地带灭火,不能一下子往中心喷水,因为水蒸气会分解为氧和氢,两者能助燃和自燃,混合体会爆炸。(5)、用于灭油类火灾时,只能细水喷雾,把油与空气隔开,不能用射流,以防止油飞溅或飘浮于水面。 2、电气火灾灭火法。先要断电,再用不导电器材灭火,以免漏电与杂散电流伤害。一是用砂子使燃烧与空气隔开。二是用四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三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3、灭火过程预防一氧化碳中毒。救灾人员必须在进风流中待命,不得随意进入回风烟流中。当人员撤离必须过烟流时,应戴自救器在救护人员带领下迅速穿过。若无自救器,应用湿毛巾堵住嘴、鼻、力求一氧化碳溶于水,减轻对人体的伤害。
⑺ 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新闻、宣传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公众宣传方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还应当包括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的应急响应措施及其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四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故障影响,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
第四十六条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辐射事故或者故障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接到含Ⅰ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四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确认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者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在两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两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
第四十八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事故或者故障处置实施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具体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及由事故、故障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由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⑼ 如果核电站发生事故,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及公众所受的辐射剂量,应采取怎样的应急
核反应的来是风险极大地发电动力,所以自核反应的在建设的时候都会尽量考虑各种情况的应急措施,以及建设相应设施。一般发生核事故以后操作流程如下
一关闭核反应的,就是将吸收中子的控制棒,插入到底,终止连锁反应,当然由于核燃料的特殊性,半衰期决定,此时裂变反应并不能彻底停止,还会有热量产生,必须确保冷却水冷却水供应,否则堆芯也会融化,日本核事故就是在这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地震导致冷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关闭反应对以后,视具体情况而言采取维修措施。
二封堆,如果事故非常严重,无法抢修,那就只有考虑封堆。核反应堆在建造时为了防止核泄漏,都会建有一个钢筋混凝土,并有内部铁壳的防护壳,而此时考虑的就是彻底封死这一防护壳,将放射性物种封存在里面。
三紧急构筑,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如地震,恐怖袭击,军事打击导致核电站防护壳破损那么就需要紧急构筑,当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前苏联为了降低成本居然在防护壳上偷工减料,也是在事故发生后紧急构筑的,而事故一旦发展到这一地步,核泄漏已经不可避免构筑也很难永绝后患,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每年都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加固,被称为石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