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MSA测量系统分析培训找哪一家靠谱
天行健咨询的测量系统分析(MSA)课程培训内容如下:
【课程背景】
MSA技术旨在研究数据观测值与实际值的差异(即测量误差)及其产生的原因,以提升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影响测量误差的因素分布于用来对被测特性定量测量或定性评价的仪器或量具、标准、操作、夹具、软件、人员和环境集合(测量系统)中,识别误差来源并采取改善是MSA技术实施的主路径。
该课程将帮助我们回答以下疑问:我们可否信赖当前所收集的数据? 不同人员的测量结果为何有差异? 为何重复测量同一个零件得到的数据不尽相同? 我们是否可以将当前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过程控制吗? 如何判断是人为的失误、量具的误差或过程的变异所造成的品质问题?
【课程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研发、工艺、品质、设备、制造、测试等部门骨干人员,负责改善及革新项目的骨干人员及对本课程有兴趣的人士。
【学习目标】
1、熟悉统计学基础知识(数据类型、母体与抽样…),熟悉Minitab软件操作;
2、熟悉测量系统的定义与组成元素,理解MSA技术功能与应用;
3、熟悉计量型测量系统分析项目,掌握MSA实施流程;
4、掌握Gage R&R 研究的步骤及要点,理解量具重复性与再现性的评价指标及其计算;
5、掌握计数型测量系统分析方法及判读标准;
6、掌握企业全面导入MSA技术的步骤、要点及关键成功要素。
【成果鉴定】
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学员将颁发天行健咨询权威《MSA培训证书》。
【课程特色】
1、小班授课:互动性强,一对一针对性指导。
2、结果导向:真实案例贯穿始终,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3、教学相长:关注学员项目管理技能的培养;透过案例分析、实战演练、小组研讨分享经验和知识。
❷ MSA测量系统分析课程培训哪家机构培训的质量好
天行健咨询的测量系统分析(MSA)课程培训内容如下:
【课程背景】
MSA技术旨在研究数据观测值与实际值的差异(即测量误差)及其产生的原因,以提升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影响测量误差的因素分布于用来对被测特性定量测量或定性评价的仪器或量具、标准、操作、夹具、软件、人员和环境集合(测量系统)中,识别误差来源并采取改善是MSA技术实施的主路径。
该课程将帮助我们回答以下疑问:我们可否信赖当前所收集的数据? 不同人员的测量结果为何有差异? 为何重复测量同一个零件得到的数据不尽相同? 我们是否可以将当前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过程控制吗? 如何判断是人为的失误、量具的误差或过程的变异所造成的品质问题?
【课程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研发、工艺、品质、设备、制造、测试等部门骨干人员,负责改善及革新项目的骨干人员及对本课程有兴趣的人士。
【学习目标】
1、熟悉统计学基础知识(数据类型、母体与抽样…),熟悉Minitab软件操作;
2、熟悉测量系统的定义与组成元素,理解MSA技术功能与应用;
3、熟悉计量型测量系统分析项目,掌握MSA实施流程;
4、掌握Gage R&R 研究的步骤及要点,理解量具重复性与再现性的评价指标及其计算;
5、掌握计数型测量系统分析方法及判读标准;
6、掌握企业全面导入MSA技术的步骤、要点及关键成功要素。
【成果鉴定】
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学员将颁发天行健咨询权威《MSA培训证书》。
❸ 长度计量校准员必需培训哪些相关方面知识
计量: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认证: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示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如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的一种类型。
认可: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个人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正式承认。
注:认可本身并不赋予实验室批准任何特定产品的资格,但是,当批准机构和认证机构决定是否接受与其业务有关的实验室提供的数据时,认可就可能与这些机构有关。
实验室认可:对校准/检测实验室是否有能力进行指定类型的校准/检测所作的一种正式承认。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值,与对应的则测量标准所复现的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是量值传递溯源的一种方式。校准只给出与其示值偏离数据或曲线,但不必判定仪器合格与否。校准也应有校准周期。
注:1、校准结果即可赋予被测量以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4、实物量具是指使用时以固定形态复现或提供给定量的一个或多个已知值的器具。如量块、砝码,标准电阻、标准信号发生器、参考物质。
校准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校准依据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校准规范,没有国家校准规范可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相关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编制校准技术条件,再经技术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校准与测量能力:校准测量能力是指通常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校准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扩 展不确定度表示。有时也称为最佳测量能力。
检测(测试、试验):对给定的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从定义可以看出,“检测”仅是一种技术操作,它只需要按规定程序的操作提供所测结果。不需要给出测数据合格与否的判定。
检验(inspection):对实体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诸如测量、检查、试验和度量,并将其结果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的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从定义可以看出,“检验”不仅提供数据,还须对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后,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检定(verification):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必须依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必须给出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判定。检定应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执行。
检定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工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❹ 请问西安有没有材料成分检验员之类的有关材料方面的培训机构
太专业了 还没有听说过
❺ 实验室计量认证人员要求: 检测人员需上岗证。这个上岗证需外部培训得到还是内容培训。
我们刚请了杭州冠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我们做计量认证咨询,我们是做无损检测的,所以检测人员必须持有无损检测相关证书,且必须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做计量认证是为了满足法律要求,所以国家有规定要有证书的就不能是本单位发的上岗证书。
❻ 计量所是做什么的
先去读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
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