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职骨干教师培训高级和技师的区别
技师是职业能力鉴定,
比如钳工、电工、驾驶员技师,一级工叫高级技师,二级内工叫技师。由原劳动容局作职业鉴定
教师是职称,中级教师、高级教师。类似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由原人事局做评审。
区别就是技术工人由劳动局鉴定,属于蓝领,职称由人事局评审,属于白领。
现在都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了。
『贰』 中职教师参加省级培训费用多少
这些都是学校组织的,是学校给钱的
『叁』 中职骨干教师培训费
不应该是个人垫付。我们是先由学校汇款到指定账户,然后从培训基地拿到发票后交学校财务的。
『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要求有哪些 网页设计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院校(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依据《专业标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教育部
2013年9月20日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三)能力为重
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职业教育工作的意义,把立德树人作为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
3.认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注重团队合作,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5.关爱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护学生人身与生命安全。
6.尊重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引导和教育学生。
7.信任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
(三)教育教学态度与行为
8.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的理念,将学生的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9.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
10.营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敢于创新的氛围,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人文素养、规范意识和创新意识。
11.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2.富有爱心、责任心,具有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的坚定信念。
13.坚持实践导向,身体力行,做中教,做中学。
『伍』 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中职)收取额外的考证培训费合理吗
合理的,不交钱不让过,呵呵
『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有何建议
一、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树立教师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理念,改进专业教学方法,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为主要内容,认真组织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完成2000人的培训计划(详见附件1)。启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相关培训基地开发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电器、数控技术、汽车应用与维修、护理、旅游服务与管理、饭店服务与管理、会计、工业与民用建筑等10个专业的教师省级培训课程标准,促进教师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措施
成立*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加强培训基地与职业学校间的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其主要职责:
1.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年度计划,督促落实受训人员及时参加培训。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电子注册、网上管理工作。
2.负责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标准开发工作。
3.协助相关处室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质量监控、督导检查等工作。
*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工作,采取“专、兼、聘”的办法,选调优秀人员充实项目管理办公室,督促项目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
(三)工作要求
1.各省辖市和省属学校要选拔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培训。要按照20*年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计划选拔骨干教师到指定的培训基地按时参加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圆满完成。今年在数控技术应用等部分专业试行分层次培训,专业技能基础较好或已参加过培训的教师可推选到高级班参加培训。选训的骨干教师名单及学校联系方式请于20*年4月31日前报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
2.培训基地要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各培训基地要在总结20*年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意见,从培训的组织、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的方式方法、结业考核、保障条件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培训方案,对新兴专业和紧缺专业要实施小班化、分级培训,切实加强培训的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要选拔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优秀的培训师资团队。每个培训基地都要邀请省教育厅认定的*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专业带头人开展中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专题培训(根据培训基地的安排,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协调落实)。每个专业的培训时间、地点见附件2。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的能力,实现教学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评价和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为主要内容,在各省辖市全面展开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完成8000人的培训任务(具体培训计划见附件3)。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在职业教育教学中的应用试点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初次开展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的省辖市要按照“*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建立2个左右的培训基地(不得在县属学校设立),主要承担本地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任务。20*年3月底前,将申报培训基地材料(对照评估标准的自评表)和培训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20*年试点省辖市确定的培训基地,要加大投入,提供优良的培训设施,进一步改善培训条件。
2.举办教育技术师资培训班。省教育厅将统一组织第二批现代教育技术师资培训班,并成立*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讲师团,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20*年4月30日前,初次开展教育技术培训的省辖市要将今年认定的培训基地师资名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拟于5月份开展培训基地的师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开展教育技术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省教育厅将选定2至3所省属学校的一些专业进行教育技术应用试点,先期试点的每个省辖市至少选定1所学校的一些专业进行应用试点,对成效突出者予以重点支持并总结推广。举办校长教育技术专题研修班,对已经开展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的学校校长进行专题培训,为全面推广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创造条件。申请试点的学校,20*年3月31日前将教育技术应用试点方案报送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参训校长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1.要总结9个省辖市培训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展开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9个试点省辖市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改进培训工作。初次开展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的省辖市,要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借鉴试点省辖市培训工作的做法,认真组织培训。
2.培训对象仍以市属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主。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农村职业学校教师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工作,积极开展校本培训,为后续开展农村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奠定基础。
三、培训时间安排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和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20*年7月初开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7月底开始。各学校要合理安排,统筹好专业教师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和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各培训基地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今年的培训工作尽早做出安排。
开展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是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今年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选拔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齐心协力,确保今年培训任务的圆满完成。
『柒』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