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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教师培训项目

发布时间:2021-01-26 11:37:17

㈠ 国计委、教育部[2000]2177号文件

你查找的文件全文如下: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人〔1992〕41号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
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
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
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工作要继续坚持“关、招、转、辞、退”统筹安排,配套实施,综合治理。要坚决控制并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在此前提下,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制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通过调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调整整顿工作要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定编定员以及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相互促进。要根据就近上学的原则,在保证农村小学合理的服务半径的前提下,调整学校布局,精简人员,提高办学效益。要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按照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核定教师工作量,定编定员。根据编制状况,有计划地调整或精简多余人员。
调整整顿工作要在稳定队伍、调动积极性的前提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不搞一阵风、一刀切。要做好调整整顿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辞退的民办教师,由当地政府协调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推荐他们到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对年老病残的离职民办教师,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使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二、加强制度建设,改善管理,使民办教师工作规范化
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要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民办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任用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要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人事档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业务档案由乡(镇)政府教育部门或中心校管理。
要完善现行民办教师的管理体制。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乡镇教育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因自然减员、选招、考学等因素出现的编制缺额,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师范毕业生或从公办教师中调剂补充,任何单位不得补充新的民办教师。
三、大力加强民办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有计划地对在职民办教师进行培训,是提高民办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农村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要把民办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整个中小学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一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民办教师的进修培训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并举,以在职自修和短期集中培训为主。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专业合格证书考试、进修和教研活动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培训提高民办教师。培训的重点是中青年民办教师。要在资格考核认定、晋级、选招公办教师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环节,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促进民办教师积极参加进修提高。
民办教师培训工作要坚持政治、业务并重的原则。在业务培训中,要搞好基本功训练;在政治培训中,要对广大民办教师进行广泛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师德教育,努力培养又红又专、为人师表的乡村教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培训基地和物质条件等方面为民办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方便。要帮助民办教师解决进修学习的实际困难,从政策上鼓励民办教师积极参加在职自学和短期离职进修。对由教育部门安排在职进修的民办教师,要照发工资,报销入学和结业的往返差旅费,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报销探亲路费。对于自修提高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他们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真正做到“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待遇、工作上一
样要求、组织上一样管理、生活上一样关心。在入党、评选先进、晋升职务、加入工会组织等方面,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一视同仁。要大力表彰优秀民办教师,宣传他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增强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历史责任感和荣誉感,让全社会更多地了
解和理解民办教师。
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1)在国家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应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制定;(2)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应扣除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部分)总额包干制,精减民办教师数量,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3)各省区要分别规定不同经济水平地区民办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目前,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目前一些地方拖欠民办教师工资甚至国家补助费的问题比较严重。要进一步完善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管理体制,保证民办教师工资来源稳定可靠,按时足额兑现。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工资的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乡筹县管”或全县统筹、按月兑现。在确保民办教师工资及时兑现的前提下,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筹资形式和支付办法可以继续试行,不强求一律。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数额较少,解决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有困难的地方,可由地方财政给以适当补助。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除按国家规定由县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外,要全部直接发给本人,不能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办教师工资,以往拖欠的要作出保证限期付清。
要认真做好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在民办教师中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加强民办教师管理,提高队伍素质,调动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部署。今后,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和公办教师同步进行。
随着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行,改革民办教师工资分配制度已具备条件,也势在必行。要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大锅饭”弊端,按照按劳分配和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能力、贡献和教龄,合理拉开档次。
为了保证集中精力教书育人,民办教师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工,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其家属的义务工,各地政府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在民办教师福利、医疗保健、建房、粮食供应、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制定体现尊师重教的优惠政策。要积极开展对民办教师家属的扶贫工作,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他们脱贫致富提供帮助。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办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福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提高现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补助费标准。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基金可以通过从民办教师工资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留、从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留、财政补助、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社会捐资以及民办教师个人少量交纳等多种渠道筹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健、生育、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费等开支,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社会保障福利方面逐步缩小民办教师同公办教师的差别,参照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认真做好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有计划地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环节,也是稳定民办教师队伍,保护和调动民办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措施,要坚持不懈,认真抓好,做到长流水,不断线。“八五”计划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做好选招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每年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中,尽量调剂一部分指标用于“民转公”。自然减员指标和新增劳动指标的使用,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向老少山边穷地区倾斜,并对民办教师调整整顿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体现鼓励。
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要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要坚持政治思想考核和业务考试考核相结合,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掌握选招条件,贯彻公开公平原则,择优录用,真正把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获得特级教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民办教师,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以及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的民办教师,一般可以免试选招为公办教师。受到地市级表彰的先进教师,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校长多年的骨干和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民办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招为公办教师。选招工作的具体政策,由各省区按照两委一部《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了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优化,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民办教师被选招为公办教师后的最低服务期作出规定。
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是提高民办教师素质的有效措施,也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扩大高师和中师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民办教师比较集中、生源质量有保证的地区要争取做到将中师招生计划的30%左右用于定向招收民办教师。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招考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录取标准,在年龄方面要适当放宽。要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既要从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又要切实保证毕业生质量。
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事关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师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对本地区民办教师工作,有一个从总体上解决问题的通盘考虑和切实可行的规划,并扎扎实实地付诸实施。全社会都要关心民办教师,了解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要从农村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民办教师工作,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推动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1992年8月6日

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系(国办发〔1997〕32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详见:

㈡ 教师法“第十九条 ”能否理解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分应该承担教师培训的一切费用

不能做这个理解,需要配套操作细则,有可能免费,也有可能收费。

㈢ 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政府搞的育婴师培训报名后不去会影响信用吗培训老师说资料已经上传了

这只是一个培训,如果实在遇事去不了,可以请假,只会耽误你学习这个技能,不会有其他的影响,这不是违法的事。放心吧,根本就不会影响你的信用

㈤ 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哪个更好为什么

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各具优势,公立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更好,私立幼儿园的师生比例更平衡。家长还是要根据儿童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的区别:

1.费用区别

公立幼儿园收费较低,因为有国家财政补贴,这也是大多数家长选择公办幼儿园的一个重要原因。私立幼儿园的收费偏高,对部分家庭而言会形成经济负担。

2.教师质量区别

公立幼儿园教师都是通过层层选拔,每年还有定期的进修培训、考试考核等,师资力量更有保障。私立幼儿园的教师通过招聘进入,教师水平相比公立幼儿园保障较低。

(5)政府教师培训项目扩展阅读:

公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各具优势,在选择幼儿园时要考虑的要素:

1.看口碑

想要入学的家长可以多与已经上学的家长交流一下,了解幼儿园的教学情况,或者有时间到幼儿园实地考察一下。

2.看师资力量

考察与孩子直接接触的老师质量,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幼儿园的招聘渠道是否规范,老师是否有爱心,言谈举止如何,也应该纳入考察中来。

㈥ 职教中心如何实施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一世纪的头20年,是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实施职业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机遇期。进行西部大开发,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施“6122”工程,推进城镇化,解决“三农”问题,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都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迫切要求。切实发挥职业技术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

地区职业技术教育虽然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但总体上看仍是地区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观念陈旧,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各类教育统筹协调发展失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严重失调;各县(市)职业教育机构各自为政,层次不高,资源浪费严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模小,层次低;职业技术教育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办学模式、发展规模、教育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社会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氛围尚未形成。

大力发展以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区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要按照“相对稳定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调整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适当控制普通高中发展的节奏和规模,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模,使其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保持大体相当。各县(市)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思路,挖掘潜力,依托优势,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动员一切力量,通过资源整合,巩固和加强现有职业技术教育资源,促进职业技术院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争取在一个大的区域内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吸引周边地区的生源。

各级职业技术院校要树立经营学校的理念,增强市场意识,进一步开拓教育市场和培训市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树立终生教育的理念,增强开放意识,面向全社会,开放所有教育资源,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

二、以实施“6122”工程为契机,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增强职业技术教育主动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职业技术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下同)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一定要紧紧围绕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特别要以实施“6122”工程为契机,以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为目标,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努力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质量和效益。要进一步理清思路,确定市场定位,制订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措施,增强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努力办成市场预测、招生、教育培训、鉴定、职业介绍、推荐就业、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机构,把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自身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紧贴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需求设置专业、开发培训项目,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的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增强职业技术教育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基本学制根据不同专业逐步实行二年制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基本学制以三年制为主,对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可以实行二年制。职业技术院校要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远程教育培训与面授相结合,努力将学校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建立“学分银行”,为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积极推广“订单式”教育模式,推动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推动工业园区建设与职业技术教育协调发展。以职业技能为核心,强化职业能力培养,课程设置要突出实际、实用、实效,按照理论与实践1:1甚至4:6安排教学。专业实训时间,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应不少于半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应为一年以上。

职业技术院校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重点要抓好汉语基础教育。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以及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教育,不断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和民族精神。努力把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作风。注重加强德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创业教育和职业指导工作,特别要突出就业导向教育,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同时也要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把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职业技术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

扩大职业技术院校在办学、招生、专业设置、学籍管理、课程开发与安排;教师聘任、教材选用等方面的自主权。贯彻《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要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制定统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时间、招生数量,实行常年招生,放宽年龄、学历、区域、档案等限制。允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应、往届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及社会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入学。打破地方与兵团招生壁垒,形成统一的招生市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除特殊专业需行业审批外,原则上由审批改为报备,不拘泥于传统专业“目录”。建立用工信息公布制度和分析预报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中长期用工信息,增强广大家长和学生对职业技术院校及其专业选择的针对性,推动职业技术院校在专业结构调整上的适应性。

三、加强汉语基础教育,普及汉语教学,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素质和就业能力

教育部门要把普九阶段的汉语教学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来考虑,把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水平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在学校大力宣传学习汉语的重要性,排除干扰,逐步推行民汉同校,加大双语教师的培养和使用,扩大汉语授课的范围,在校园内设立“汉语兴趣小组”、“汉语角”,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通过举办汉语朗读、书写、对话和演讲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学习汉语的兴趣,奠定汉语基础,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在普九阶段汉语教育的基础上,突出专业课程的汉语教学和培训,要结合就业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更加突出实用性。根据少数民族学员的需求,组织力量,编写实用性、针对性强,通俗易懂,见效快的简明教材。从2005年起,职业技术院校的公共基础课、专业课,要全部使用汉语授课。尚未实施汉语授课的职业技术院校,必须选择主干课程进行汉语授课,并逐年扩大汉语授课的范围。

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宣传引导,促进就业观念的转变

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重技能、学技能”的良好氛围。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职业观,在全社会形成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的劳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的,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的新观念。一是要通过媒体宣传各行各业的技能人才,宣传他们凭技能就业,凭技能致富,凭技能赢得社会尊重的典型事迹。二是组织报告会,进行宣讲。组织专家、行业带头人和职业技术院校的优秀毕业生进行巡回演讲,通过讲述亲身经历,启发和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职业技术教育,转变就业观。三是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表彰奖励各行业的优秀技能人才。

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善于做好自身的宣传工作,引起社会公众对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要通过举办或承办职业技术教育成果展示,历届毕业生座谈会,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学术研讨会,职业技能竞赛,参与地区举办的各类活动等形式,展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知名度。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职业态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技术应用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持有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的专业教师。地区现有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队伍多数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双师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技能不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十分突出,难以满足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客观需求。

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在职教师培训。“双师型”师资培训主要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要着眼于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新技能,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的继续教育;要把双师型”师资培训和招商引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双师型”师资培训要注重实效,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一是充分利用上海、河南的师资培训优势资源,组织教师中思想素质好,学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技能等级高的“双师型”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赴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并按不同专业,分期、分批、分层次地组织进修、深造。二是组织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骨干教师,进行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考试选拔,送内地、区内的知名企业或工业园区进行为期半年至一年的进修和技能水平的提升培训。三是把内地优秀教师请进来,传帮带,带来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理念。四是利用假期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重点开展以学习了解新知识、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为主题的专题讲座、观摩和参观等活动,扩大视野,提高知识技能水平。五是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业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六是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观摩教学和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教学法的讲座,广泛交流教学经验,并采取互教互学、以老带新等方式,积极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能力。

转变传统用人观念,建立兼职教师队伍。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从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引进有丰富实践经验、有一定的教学能力且有相应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兼职教师。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师资培训,用半年时间,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扩充“双师型”教师队伍。

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可实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的定期聘任制,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束缚,对专业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双师型”骨干教师,可实行政策倾斜,“双师型”教师在竞争上岗,考核评优和职称评聘上应优先考虑。

六、强化政府统筹职业技术教育职能,整合和优化职业技术教育资源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打破行业地域界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整合和优化职业技术教育资源。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集中财力、物力、人力,用以发展壮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和地区技工学校,打造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航母。

各县(市)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作用的体现县域经济特色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成集开展各类职业教育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平台。通过工业化,带动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按照新型工业化建设布局,在库车建成石油化工实训基地,在拜城县建成煤化工和煤电、水电实训基地,分别在阿克苏市和沙雅县、阿瓦提县建成棉纺织业实训基地。各县(市)要把上海、河南和对口援助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资源,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合作领域,利用援助资金,加快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实训基地。充分发挥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和地区技工学校在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的龙头作用,尽快建成培养地区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主阵地,并依托各自优势,合理定位,面向市场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七、大力加强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服务

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各县(市)要建立农科教统筹协调机制,积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县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大力组织开展各种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普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中举办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班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初、高中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简称“2+1”或“3+1”职教分流班),积极探索和适当推行初三分流班,从2006年起,每个乡镇要面向“三农”至少开办l至2个班。各县(市)要建立以学生数和班级数为依据的补助制度,按每生每学期不少于50元,予以补助,主要用于聘用兼职教师补贴和实习费用。

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和生产劳动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学、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等培训机构资源,面向回乡务农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和社会闲散青年,大力开展针对性强、务实有效、通俗易懂的短期农业实用科学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村学生和青年掌握一技之长,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此项工作要与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扶贫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在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5]10号)精神,依托职业技术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积极开展农村基层干部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实现村村都有大学生的目标。在实施“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计划”中,争取国家政策倾斜,鼓励吸引更多大学生来地区职业技术院校支教。

要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农业部等六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努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带动和辐射作用,特别是要积极争取上海、河南对地区职业技术院校在教师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和帮扶支持,做好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工作,并积极协调、引导地区学生到内地就业。要加大在岗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工学校,同时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种教育资源,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使用农民工的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各级政府要对在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及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八、大力发展民办职业培训,促进多元办学格局的形成

各级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努力办好公办职业技术院校。行业企业要继续办好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鼓励行业企业与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合作办学,建立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咨询、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单独举办职业技术学校,进行所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对于民办培训机构,要在土地使用、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与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并予以相关政策的优惠,纳入地方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管理范围。

要把发展民办职业技术教育作为扩大职业技术教育资源的一个重要增长点,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对于社会力量办学,首先是鼓励支持,其次才是管理和监督,可以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对于就业率高、教学质量好的民办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给与表彰奖励和资金支持。发挥民办教育结合市场紧密、机制灵活、适应性强、就业率高的特点和优势,促进职业教育观念、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政策上放手、招生上放开、机制上放活,把社会力量办学的重点引向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形成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对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加大信贷力度,切实保护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在学校评估、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职业技术学校一视同仁。

要深化公办职业技术院校体制改革创新,鼓励公办职业技术院校大胆引进竞争机制,推动公办职业技术院校重组和整合,探索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及个人合作方式,实行多元投资并举的办学体制。对改制的公办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原有的资金拨付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不变,保留教师原有身份。

九、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将就业与职业资格证书结合起来,规范用工行为。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凡未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介绍就业岗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教育、人事、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机构,共同实施劳动执法监察。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就业的,要依据《劳动法》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

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积极推进职业技术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对就业率高、教学质量和条件好的职业技术院校,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设置专业、组织教学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职业技术院校职业资格“课程认证”工作。职业技术院校的主体专业,经报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技术院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和社会保障与教育部门要按照教职成[2004]12号文件的要求,抓紧组织对职业技术院校主体专业的认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要新建立一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允许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实行“一校双牌”。将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挂钩,争取到2008年使地区职业技术院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今后,凡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必须经考核鉴定取得学历(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毕业。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服务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快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各县(市)根据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特点,建立一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于暂时不具备建所(站)条件的,可以建立鉴定点,便于开展工作。在企业逐步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用人自主权,让企业成为初次认定工作的主体。把开展初次认定工作同推动企业开展培训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学习技能激励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工人的持证率,创建学习型企业。大力开展社会化鉴定,提高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全国统一鉴定考试的职业(工种)和人数,满足社会对新知识、新职业(工种)的需求。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核发单项职业能力证书,解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问题。进一步开发和挖掘少数民族特色技能,为促进少数民族就业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各鉴定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各项措施,主动服务,满足劳动者学习和提高技能的需求。

十、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就业的紧密结合

根据就业服务“新三化”即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强化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全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结合“新三化”建设,加快地区社会保险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争取在2007年底前,基本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化和就业服务地、县、街道、社区信息化。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指导思想,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政策公布、用工信息发布、招生信息、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鉴定申请、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人本服务。并实现地区社会保险和就业信息网络与地区政府网站链接,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求职者、求学者紧密联系起来,把培训和就业联系起来,解决了职业教育培训与市场、就业脱节的问题。社会保险和就业信息网络信息的收集和核实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保证数据真实性,避免虚假广告等问题的出现,保护求职、求学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建立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现代企业的发展,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企业职工来保证。职工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水平,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质量和效益,也决定着职工自身收入的多少。推进地区新型工业化进程,需要一大批技能操作型、技术应用型人才和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

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抓好对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

㈦ 劳动局和教育局培训的教师资格证有什么不同

肯定不同。

劳动局(现在叫人社局)与教育局的不同在于人社局负责的是职业事务,包括宏观的职业岗位的定位、管理、社保、医保、以及员工的招聘与流动等工作,教育局负责的是学校事务,包括学校招生、教师职业、级别、职称的定位与管理。就此而言,教育部设立的中国教师资格鉴定中心才是国家专门认定并颁发各中小学、大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机构,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人社部是不具备颁发国家各级教师资格证书的资质的。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制作与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的资格种类如下: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因认定人数减少或认定机构违规或认定机构无法正常履行认定职责的,以及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调整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因此,申请人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cn)进行网上申报时,应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权限向相应的教育局或教育厅(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即选择"认定机构"时,需按下列要求选择:

(1)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选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须有人事档案关系)、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但某些地区认定权限进行了调整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选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须有人事档案关系)、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在网上申报时须选择市教育委员会。

(3)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选择任教学校所在省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厅或教育委员会)。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申请人的是:申请人若要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从社会任何其他机构(或渠道)或采用虚假材料从教育行政部门违规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均属非法。非法获得的教师资格一经查实,将被依法撤销。被撤销教师资格者,从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当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所以,申请人万万不可相信此类机构所谓的"包过"之类的承诺。

三、教师资格证认定时间: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季(3月份开始)、秋季(9月份开始)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资格种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并以适当形式提前公布。申请人应在春季和秋季之前,特别关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网站,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及时提出申请。


㈧ 文科生高考460分左右能考上哪些大学

文科生460份可以报考的大学有很多,经管类比较好的文科大学有北京大学、内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师范类容比较好的文科大学有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

一、经管类大学

211:上海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非211:东北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等。

二、师范类大学

211: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类大学



(8)政府教师培训项目扩展阅读:

适合文科女生的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就业前景相对较好的文科专业):

1、研究型文科女生可以选择自己选择的专业:经济学、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技工师范)、外语、语文、历史、金融、考古等。

2、仪器类文科女生就业前景较好:口腔科、医学校准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职业技术教育、后勤管理、物业管理、园艺技术等。

㈨ 大连所有企业内训、政府培训机构都有哪些培训方式费用及师资情况

特此向您推荐谭小芳老师和她的交广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谭老师是国内权威的著名企管专家,不管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内训课程,还是咨询项目都非常有经验,相信可以帮到您!

㈩ 求帮忙写一份感谢信。本人参加一个培训班。要感谢国家政府政策和学校校长老师。还有生活上照顾谢谢了

如果你要写一份感谢信的话直接就可以把你刚才说的这些事实都写出来然后表达自己的真情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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