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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护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26 02:43:25

⑴ 救医护人员何时不再充当“搬运工”

急救医护人员流失率大
据海口市统计信息网“2010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海口总人口已达200多万人。“按规定,海口地区需要设置13个—19个急救站点,相关人员200余人。但是现在仅设有一个市级120急救中心及直属的6个急救站,配备的医护人员和司机仅80多人,只能基本保障城区的急救任务。”海口市120急救中心急救科科长欧阳洁淼对记者说。
急救人员特别是医生的缺乏,且流失率大,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欧阳洁淼称,急救医生的平均工资相对低于其他医院医生的工资,而且职称的晋升空间也较小,所以招聘相对困难,人员流动较大,近年来陆续有医护人员和司机辞职。今年海口120急救中心公开招聘了一批编制外院前急救医护人员,“怎么留住人成了摆在我们眼前的问题。”欧阳洁淼说。
据海口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急救医生告诉记者,天天上班就是个“累”字,几乎每个急救的医护人员都处于超负荷工作的状态。
据了解,省内其他市县的急救医疗系统同样也存在缺乏急救员的问题。而由于急救员的紧张,往往急救医生和护士甚至急救车司机,承担着工作职责之外的工作。
急救医护人员各有分工
“120急救是院前急救而非院前抬担架”,海口市人民医院一名急救医生说,“碰见通情达理的病人家属还好一些,他们会帮忙一起抬担架,但有一些家属,站在一边袖手旁观,还理直气壮地说叫你们来就是让你们抬担架的。”该医生说,通常情况下,他们是既当医生又当担架员。“每一个医护人员都是有警必接,及时救治。在救人第一的工作面前,根本无暇顾及病人有没有家属抬担架,更不会与家属讨价还价。”
海口市120急救中心每天出车次数为60次—70次,其中有半数都需要医护人员甚至司机来承担抬担架的工作。按照规定,每辆车配置医生、护士、司机各1名,往往很多时候需要3个人全部出动,抬运病人。“海口老城区很多楼房没有电梯,有的楼房有电梯可是设置不当也无法抬进急救担架,医护人员不得不爬楼抬人。”欧阳洁淼说,由于常年高强度劳动,急救中心里几乎每个医护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腰肌劳损、椎间盘突出和双臂筋腱损伤等病症。
“急救医生的职责是对病人进行院前急救并观察病人病情,护士的职责是管理医疗器械和仪器,而司机则是负责开车、保障病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医院。”一名医院急救医生说,医生当担架员势必会影响医生观察病人的时间,分散注意力。
据了解,120每天还有相当数量的出诊对象是老年慢性病患者,这些患者熟知自己的病情,医院里也有他们的病历资料,他们拨打120只是希望解决交通工具。这样一来,急救医生很多时候完全成为了抬担架的“搬运工”。
医疗救护员制
有助资源合理分配
针对目前我国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要为医护人员,面临人员紧缺问题。为此,《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救护员的相关内容。据介绍,医疗救护员是当前医学专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重要补充,医疗救护员能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
“国外一些国家有非常完善的院前急救体系,每辆救护车都配有医疗救护员,这样可以减少急救医生和护士分散精力。”欧阳洁淼说,其实一些助理执业医师往往因为不能独立行医而转行,这部分资源如果能够纳入到院前急救体系里来,作为医疗救护员,将起到很大作用。
培训一支掌握基本技能的急救员队伍,已成多方共识。这将有助于急救医疗资源分配合理化。记者从海南省卫生厅获悉,省内医疗急救力量一直薄弱,为改善这一状况,近年来,省内加大力度建设四级医疗紧急救援网络。随着49个乡镇卫生院院前急救点建成,海南形成了覆盖全省的省、大区域、市(县)、乡镇四级医疗急救网格。对于急救人员紧缺的现象,也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目前,省卫生厅暂未接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负责人表示,接到《办法》后将结合海南本地情况作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资料来源:海南日报)

⑵ 不是医务工作者,可以对需要急救的人使用心肺复苏术吗

你好!
可以是可以的,就像如果是考电工证的话,就一定考急救的.必考科.....但是你后面问的那些,我想就很难说的,这世上什么人都有
如有疑问,请追问。

⑶ 当医务人员到达急救现场时,要首先观察周围环境是否安全,这符合《执业医师法》中的那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
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
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
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
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
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
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
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
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
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
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
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
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
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要求

卫医发[1999]第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已于1999年5月1日实施。贯彻《执业医师法》的主要配套文件及有关政策也已制定颁布,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及执业注册和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为切实做好实施《执业医师法》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执业医师法》实施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将实施《执业医师法》的工作作为建设法制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抓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协调统一,确保《执业医师法》的顺利实施。
二、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舞弊、出具伪证、失职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维护法律的尊严。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按医疗机构对其人员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三、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掌握政策和标准,认真、严谨、细致地做好申请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和报考材料的审核和认定的工作。
四、各地要及时将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意见和建议报我部、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内各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印发[2]

⑷ 不是医务工作者,可以对需要急救的人使用心肺复苏术吗

虽然不是医务工作者,但如果你懂得心肺复苏术的话,做个好人,在紧急的时候还是帮下吧。

⑸ 如图是在抢救伤员时,医护人员所用的一些急救措施.以下叙述不正确的是() A.甲图表示病人心

A、心脏停止跳动的病人同时伴随着呼吸专停止,因此在做心脏挤压时要同属时进行人工呼吸,以恢复病人的肺通气,达到通过肺换气来改善全身缺氧的情况,促进呼吸功能的恢复,从而产生自主呼吸和恢复心跳,如图甲.故不符合题意.
B、呼吸系统由呼吸道和肺组成.呼吸道由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组成.是气体进出肺的通道.人工呼吸常用于抢救呼吸暂停的病人,做人工呼吸时,如果口腔内有泥土、血块等,必须先清除干净,使病人保持呼吸道的畅通.然后再进行口对口的吹气.故不符合题意.
C、动脉是血液从心脏流向全身各处去的血管,压力大,血流速度快,动脉出血呈喷射状或溅出,血色鲜红,因此,应该在近心端止血.如图乙中,a处外出血时,血液鲜红色,从伤口喷出,应该是动脉出血,应该在近心端止血,即伤口的上方止血,而图中是下方即远心端.故符合题意.
D、图乙是对血管出血进行止血处理,一般用指压止血法、绷带压迫止血等.图中用的是指压止血法.故不符合题意.
故选C

⑹ 军队医护人员进校园普及急救知识,生活中有哪些常用急救知识

对于军队医护人员进校园普及急救知识,我觉得是特别的好的一件事情,以下是我关于这件事情的一些个人的看法。

总之,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军队医护人员进校园普及急救知识,我觉得对于校园当中的学生,应该学会心肺复苏这个技术,这样的话,我们也可以在手忙脚乱的时候可以进行救治,还有就是我觉得我们应该学习游泳这个技术,在他们溺水的时候可以救他们,普及的急救知识还有就是知道血压,呼吸,脉搏,体温的正常值,这样的话就可以知道异常的现象,最重要的时候我们就学会这些技能,让我们可以帮助他人,让他们也要学会一些技能学习全社会都学习的技能。

⑺ 医务人员需不需要考急救证

如果你指的急救证是红会的急救证的话,医护人员一般是没有必要考的。版因为其中所包含的考核内容权都早已包含在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范围之中。除非是因工作需要等要进一步考国际通用的诸如基础生命支持(BLS)或高级生命支持(ALS)这一类的证书,否则一般是没有这个必要的。

⑻ 偶遇需要急救的病人,路人在医护人员远程指导下进行急救,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所以根据上述要件描述,这种情况下路人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路人主动施救已经满足以上三要件)。

⑼ 江苏医护人员跪地急救抢出黄金6分钟,事情原委是怎样的

江苏医护人员在路上的时候正好碰到一个女孩,突然犯病倒在地上,然后赶紧给这个女孩做心脏复苏这是因为跪地抢救才给女孩换来的黄金六分钟,让这个女孩活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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