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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权利

发布时间:2020-11-30 01:59:58

① 教师应享受的六大权利,你都享受了吗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的此项权利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可以对应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是受教育权来进行识记。教育教学权指的是: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所以凡是跟老师按照要求完成自己的授课任务和教学任务,这种对应的就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二)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术研究权指的是: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在这项权利中,需要考生掌握的关键词是"学术交流"。凡是题干当中出现这个词语,首先应当想到的就是教师的学术研究权。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指导评价权是指: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个权利理解起来并不困难,只是需要注意它的其他几种表述形式:管理学生权和评价学生权,三者是一回事。教师的这项权利主要就是说,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享有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打分的权利,这个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之一。
(四)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报酬待遇权指的是: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教师职业的物质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教师,不仅仅包括公办院校在编教师,同时也包括私立学校的在职教师。
(五)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参与管理权又称民主管理权,指的是: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题干中如果出现了"教职工代表大会",首先应当想到的就是教师的参与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进修培训权是指: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以上就是教师所享有的六项基本权利,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把关键词对应起来。

② 老师拒绝参加行政部门的培训活动,是不履行义务还是不拥有权利

这个可以说是拒绝了机会,这个培训更应该说是一种福利,一种权利,不参加就是放弃了,这个不是义务的,老师的义务应该是教学。

③ 你认为现在中小学在管理过程中,有哪些现象侵犯了教师的权利

首先考生需要了解教师具体有哪些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教师最神圣的权利。所谓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作为一名教师,可以根据国家、学校以及学生的特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一权利。
二、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指教师可以从事一些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并且在团体中发表自己的意见,有学术争鸣的自由。同时,教师有权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进行发表、著书立说。例如:大学教授评职称发表的学术论文,这些荣誉都是他自己的,这就属于这一条。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指教师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对学生做到因材施教。对学生的品行、学业成绩等方面进行公正的、客观的指导。比如教师对学生的作文进行指导就属于这一条。
四、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指教师可以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寒暑假带薪休假等等。同时,教师的报酬必须按时发放,学校不得以其他项目为借口占用教师的工资、年终奖等。
五、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指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民主管理。比如教师给学校管理提意见,校长却说让他把课上好就可以了,其他的不用管,这就违背了这一条。
六、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指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也是教师终身学习的一种体现。比如一些学校组织青年教师参加校本培训,让年轻的教师去学习,体现的就是这一条。再比如特岗教师的岗前培训,都属于进修培训权利。
再结合生活中知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说明。

比如某教师对学校管理提出改进意见,被校长打击报复。校长所侵犯的是教师权利是民主管理权。同时结合教师的权利进行扩充说明

④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天津市铁路工程学校优秀教师宋广尧老师善于把严格教育与体谅关心学生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学习。有一天,他所带的班上有学生打了别的同学,他陪他们一起去医院治疗,为了教育这个打人的学生,宋老师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打人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借了钱付了医药费表示愿意接受处分。事后宋老师看到学生能知错能改,并体谅他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便对这个学生说:“你打人的错误是严重的,我平时对你们教育也不够,也有很大的责任,你父母把你交给我,我应该对你负责,因此医药费由我承担。”于是替那个学生还了钱。宋老师对学生严慈相济的教育深深地打动了那个学生的心,他主动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赶到学校配合老师对他进行教育。从此该学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坏习气,还能主动关心和爱护同学。严格要求学生是由学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发展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学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学生进步的动力。但学生思想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的。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无数的教育实践表明,只有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严厉。华东师大二附中万琳老师的经验是:“一分严格之中掺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润禾苗茁壮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我国一些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如上海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规定:在“八五”期间,争取使全体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收入,居国民经济12个行业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方式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而且对教师待遇规定趋向于超过其他行业具有的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日本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必须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现在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高于同学历工令的其他职业人员的15%以上。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给教师较高的工资待遇并在法律中予以确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日本从战后到70年代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直低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优秀教师外流现象严重,教师队伍出现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关于国立,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职员工资的特别措施法》实行《教师增薪三年计划》以法律形式保证执行,使教师职业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准,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这种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达到合格学历,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训。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上,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教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条件认真参加进修,积极参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21世纪教育事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要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议。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要从整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际问题进行研讨的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⑤ 《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可简称为进修培训权)回
进修培训权答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其次,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

是对的

⑥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⑦ 我在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老师有权利对违反要求的学生进行罚款吗

没有权利对学生进行罚款吧

⑧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8)教师培训权利扩展阅读:

1、学校责任: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成立条件: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⑨ 教师的职业权利

不只有四项啊,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书育人是教师职业的根本职责。依照国法校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利。只要教师的教学活动内容和范围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教师的这一权力。这一规定不仅是对教师工作安全感和稳定性的保障,也是对教育教学活动神圣权利不可侵犯的一种保障。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师不断的进修、学习,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是其专业对教师个体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教师法》对教师权益的一种保障。它不仅能够促进教师不断地进步、提高专业素质、促进专业发展,而且更有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条规定赋予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教师在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教学内容特点自主组织教学和选择教学方法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教师的待遇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教师职业吸引力等问题。因此,国家在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的生活水平方面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并将教师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这样就利用了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了教师收入的稳定及其应享有的优惠条件。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及教育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不仅有助于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发展,而且还可以增强教师的主人翁情感和意识,提升教师的职业热情,因此《教师法》将教师的这一权利予以了法律保障。这也正是公民权利与教师权利相结合的表现。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职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决定了教师个体在其职业生涯中必须不断的进修和发展,才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教师职业的要求,因此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保障教师参加进修的权利,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必要措施。
此外,在《教师法》中,除了第七条所列举的六项教师享有的权利,还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一些教师应当享有的权利,如在培养和培训、工资水平、各种福利待遇以及奖励等方面赋予教师的权利,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一定渠道提起申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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