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企工作人员犯了渎职罪如何处罚
定错位置要看你给公司或是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要是损失不大的话你这样的只能算是工作上的错误没有犯渎职 渎职是在其岗位上没有完成其应当履行职责和义务
你这样的只能是公司给你处分 要是没多大的损失也许没什么事情 只是让领导批评下
渎职罪是触犯了法律要判行的
『贰』 国有企业仓库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属于公安管辖吗
答:国有企业仓库管理人员职务犯罪事实应该属于公安管辖。
『叁』 国有企业职工职务犯罪应哪个机关负责立案侦察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检察机关管辖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上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应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察。
『肆』 如何认定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日趋复杂。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根据刑法规定,国有控股、参股的非国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体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二是主体工作的内容是从事公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派”和“从事公务”的认定尤为重要。 是否属“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方式存在多样性和不规范性,导致企业管理人员产生方式复杂多样,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人员是否属于“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很多不同的标准。例如,通过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体还是原国有企业,向社会募集的只是少数的流通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际上仍掌握在原国有企业手中,原有的管理人员还从事着改制前的工作,但由于公司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管理人员的原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否因而产生变化? 首先,我们应明确“委派”的内涵。笔者认为,此处的“委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单位的名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任命、指派、提名、推荐、批准等方式,让被委派人代表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的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通过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共同的意志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行政管理上的隶属关系,被委派人接受委派单位的领导、管理、监督,至于被委派人之前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在所不问。 根据国企改革形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应将“委派”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改制后,国有单位办理了合法的委派手续,那么被委派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无疑义。二是未办理合法委派手续,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担任原职的管理人员能否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认为,虽然企业因改制而变为非国有公司,但由于实际经营主体仍是原国有企业,不能将改制后的所有工作人员均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那些在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公司中担任原职从事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的工作性质并无实质变化,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国有企业委派到改制后公司中从事管理职责的,即使没有委派手续,也应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当然,在实际司法认定时应当特别注意,要严格缩小范围,不能将改制后公司聘用的其他管理人员也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只能将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等领导职务的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是否在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公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要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受特定主体的委派外,还必须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来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意义上的公务: 第一,从权力来源看,从事公务是掌握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也是公务与其他一般事务的本质区别。国家权力必须要有相当的机构和人来享有、行使才能保证制度、政策的执行,进而维护社会秩序,这些机构和人所享有的权责皆来自于国家权力。 第二,从立法宗旨上,正确认识“公务”所对应的法益,明确刑法保护的范围及意义。刑法之所以将国家工作人员与一般自然人,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区分对待,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主要在于两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侵犯的法益不同。虽然都侵犯了财产权,但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侵犯财产权外,还侵犯公务人员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性要求,就是违反了“公务”的正确执行,刑法将公务的廉洁性纳入保护范围,实现了对权力的制约。 第三,从范围、内容来看,从事公务主要是代表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包括对人、财、物、事的公共管理。 第四,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公务”与普通劳务。公务主要体现在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不涉及国家权力也不能认定是在从事公务。此外,对于那些临时看管、保管公共财物,如生产工人要使用原材料、汽车司机要运输公共财物等,他们也要在工作中经手、保管公共财物,能否认定是在从事公务呢?笔者认为,这种因从事劳务而需要临时经手、保管公共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活动。因为这种临时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其劳务活动的一个客观条件和需要,其没有对财物的管理和处理、处置及监督等权力,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公务管理属性。作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周立雄
『伍』 国有企业仓库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属于监察委还是公安管辖
监察委主要针对政府和高企高管,而一般的仓库人员属于公安管辖
『陆』 国有企业仓库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向公安报案吗
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柒』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违法犯罪行政处理结果一样吗
不论谁触犯法律,处理结果都是一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