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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9 02:54:06

A.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介绍

《社会消复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制》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B. 哪位高人指点一下社区消防知识培训方案

消防知识
1发现火灾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讲清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2、家中一旦起火,不要惊慌失措,如果火势不大,应迅速利用空中备有的简易灭火器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救火灾。
3、油锅着火,不能泼水灭火,应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用湿抹布覆盖,令火窒息,还可向锅内放入切好的蔬菜冷却灭火。
4、燃气罐着火,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捂盖灭火,并迅速关闭阀门。
5、家用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
6、救火时不要贸然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灭火常识

1、固体火灾应先用水型、泡沫、磷酸胺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进行扑救。

2、液体火灾应先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3、气体火灾应先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4、带电物体火灾应先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进行扑救。

5、扑救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目前我国还没有定期型的灭火器产品。

6、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火灾的扑救方法可参照"灭火器使用方法"。

C. 如何做好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一、目前社区消防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城区棚户简屋多,木结构房屋多,火灾隐患严重,监督难度大。城市未改造部分的老城区建筑仍以砖木结构为主,建筑物基本已经超期使用,居民多数几代同堂,家庭成员多,住房十分拥挤,楼道堆放杂物多,用火用电极不规范,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现象严重,一些家庭液化气罐、煤球炉和木材等废旧可燃物堆放混乱。对此类隐患仅靠消防或政府其他单个部门的督促,已无法得到根本整改。而且这些区域一般无消防车道、消防用水,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后患无穷。

2、一些企业和“四小单位”消防管理得不到落实。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原有坐落社区在市、区属企业经济滑波,消防投入少,消防工作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瘫痪或半瘫痪状态。近年来,随着社区的不断建设,大量私营、个体工商户、外来人员进入社区,从事简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包括消防在内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人口中多是老乡群居,有的拖家带口,不少人租住在棚户简屋或民房、工棚内,消防隐患突出,而且人员素质低,消防意识缺乏,引发火灾的概率大。以小工厂、小商店、小作坊、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为主的“四小单位”在社区内的不断增加,也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3、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埋下隐患。近年来,城市建设速度明确提高,旧城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多数工程经过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程序,但社区内部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变更使用功能、变更消防设施,未经消防验收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致使社区留下新的隐患,一些社区无消防用水,或虽有消防设施,但长期无人管理,有的施工与使用管理单位缺乏必要的交接,致使消防设施形同虚设。占用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4、非法贮存、销售危险物品现象突出。社区内一些商业用房、维修部无证使用、销售油漆、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人员多数未经消防培训,消防知识缺乏。有的门面房内既有商品货物、又有人员食宿、又是危险物品仓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而且容易殃及四邻。

5、一些小作坊存在“三合一”现象普遍。有的地方加工、生产、烧煮、住宿于一体,安全出口、场所设置等普遍达不到规范要求。

6、小型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未经开业前检查合格擅自开业。虽然近几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但社区内的此类场所的合格率仍然不高。社区消防工作现状决定了社区火灾的发生率,从发生火灾的情况来看,社区火灾主要集中在居民家庭及一些“四小单位”,火灾原因主要集中在电气、用火不慎及以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不当等方面。其火灾损失及影响虽然不能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同日而语,但直接影响到家庭成员或业主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而且社区火灾殃及四邻的现象普遍,常常引发民事纠纷,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继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此外,社区成员遍布社会各单位,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抓好社区消防工作,提高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不仅能保证社区防范能力的提高,而且对建立全社会的消防安全防范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改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的应对措施

  1. 健全组织网络,明确各自职责。社区消防工作在社区建设乃至城市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安消防及社区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消防部门监督、社区统一管理、消防安全自治”的工作思路,立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社区消防建设。

一是要健全组织。成立相应的社区消防(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建立社区代表消防安全会议。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担任正副主任,公安派出所、社区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任成员。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将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工作,与驻区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等。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公约,依托治安巡逻队成立社区消防巡查队,定期对社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楼及消防通道开展防火检查,对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民政、城建、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社区消防建设的内容和要求,要负有建设、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公安派出所实行社区民警包片负责制,督促辖区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职责、开展防火检查,切实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作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社区消防业务指导,出主意、想办法,督促检查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社区内的单位实行抽样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驻地公安消防中队对辖区内的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制定相应的灭火疏散预案。

2.开展消防宣传,增强安全意识。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加强消防宣传工作,让消防知识进入社区,使社区的居民掌握防火基本知识、灭火基本技能和火场逃生基本方法。消防宣传的形式不能仅仅依靠以往的挂些标语、横幅等,应紧跟时代步伐,采取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广为宣传。

一是在社区合适的位置,如小区健身场、菜场、小区门卫等处设置固定的色彩鲜艳的消防宣传栏,通过形象生动的图片、火灾案例、幽默故事等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提醒居民日常生活中应注意的防火事项,传授灭火和疏散逃生的各种技能,强化消防安全意识。

二是结合评选文明新风户、文明单位,张贴消防安全提示卡,对社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宣传消防知识,发动查找和消除隐患。

三是利用社区内的现有的电子广告屏插播消防宣传警语,提醒市民关心消防。

四是可以通过张贴消防公益广告标牌进行宣传常识。

五是针对不同的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少年儿童、老弱病残人员要加大消防常识的宣传力度,依靠群众自我宣传、自我发动,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六是要加强消防站的对外开放力度,经常组织中小学生和社区工作人员到消防站参观学习。要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社区活动”,适时宣传推广社区消防工作的新事物、新经验,以使全社区形成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使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监督能力明显增强。

3.夯实社区消防设施,改善社区消防环境。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是社区消防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新建小区或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消防队(站)、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与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通过电视屏幕全面监视社区内街道及建筑的外观情况。要依托社区警务站安装报警电话,配置消防器材箱,配置小型手推车式的灭火救援设备,手推车内放置水带、水枪、灭火器、战斗服等,在居民住宅楼配置灭火器,随时接受居民群众的求助。

4.共享人力资源,建立群防群治管理网络。社区消防工作是社区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整体力量,以人为本,抓好社区消防建设。

一要牢固树立以快为主抓消防的观念。把社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单位等纳入群防体系中统筹考虑,建立规范合理的社区消防工作机制。

二要借助社区人力,加强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强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保卫力量建设,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初期火灾的扑救和联防。

三要共创“安全文明社区”。安全文明社区是在新形势下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应当成为社区消防建设的重头戏。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开展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并把创建活动向城郊和乡镇的居民小区延伸。将消防工作纳入“星级”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

四要实行动态型消防管理,开展自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保障社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社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社区居委会要成立消防安全巡查组,定期对社区居民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及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挨家挨户对居民家用电器、用火用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制止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社区民警要督促责任区单位、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是要保证社区有一定的消防经费,目前政府已经把社区建设事业纳入财政预算,消防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把社区消防经费纳入社区预算一并考虑,使社区消防工作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和物质基础。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人们对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与日俱增。消防安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大量的事实证明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是各项工作基础,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通过开展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既解决了因消防部门警力少,任务重,想抓又无精力抓的困境,又能够让社会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到消防工作中去,既保证了社区有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又提高了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真正做到消防安全人人参与,群防群治,使社区在维护城市消防安全中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D.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E. 对加强和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包含火灾基本知识、灭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电话及报警方法、火场逃生与自救、消防设施与设备、初起火灾的特点及扑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标志等方面。

需要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讲解,针对操作不当的地方,适时给予讲解、纠正。以增强参训人员处理和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还应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强调法律赋予公务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结合行业部门落实行业主管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F.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G.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
2009年5月22日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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