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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加工小作坊工作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03-07 07:46:23

❶ 开个食品加工小作坊都需要注意什么

食品上市,必须要办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包装怎么印刷建议你看一下《食品安全法》去年六月开始实施的,网络上怎么销售这个我也不大清楚,所以很抱歉,下面是我看到的一些资料,看一下吧。

查名(确定公司名字)→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具体流程解释:
工商所流程:
一、查名(需1周时间)
所需资料由您提供:
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是公司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
3.公司名称(最好提供5个以上)、公司大概经营范围。
查名资料备齐后由相关部门受理,查名所需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查名通过后会预先通知您并核发查名核准单一份、一套章(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及银行询证函一份。
二、验资(即办即完)
您凭核发的查名核准单、银行询证函、一套章去您就近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则由银行直接快递会计事务所,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验资通过后核发验资报告2份。
验资必须由您本人完成,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将会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参见新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三、签字(即办即完)
您带好身份证前往工商所进行签字,工商所核实后通过。
签字需要本人到场,经工商所人员确认为本人无误后签字生效,签字通过后即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四、办理营业执照(需2周时间)
所需材料仅供您参考,所有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
3.股东会决议 ;
4.董事会决议 ;
5.监事会决议 ;
6.章程 ;
7.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8.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
9.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
10.验资报告 ;
11.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资料齐全后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报工商局审批后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电子营业执照,随后工商所流程完毕。

以下为质监局流程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1周时间)
本步骤手续和所需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并完成,前往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代码证正副本和代码卡后质监局流程结束

以下为税务局流程: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2周时间)
一、提供资料:所需资料仅供您参考,所有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3.《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4.企业章程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加贴印花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填写表格报送市局:所需步骤仅供您参考,所有手续相关部门操作。
填妥税务登记表及其他附表,呈税务所所长签字通过后连同所需材料报送市税务局(均由相关部门办理),核审并审批后打印税务登记证并领取税务登记证,至此税务局流程结束。

至此所有证件办理结束,您交纳办理费用后领取所有相关证件,然后前往您就近银行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相关部门提供办理此业务的详细资料和步骤)

后续手续流程:(后续流程共6项,均在税务所完成,所有手续所需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和完成)
1. 办理税种登记:按您公司的情况,确定公司的性质(贸易型税率4%、生产型6%、服务型5%等),提供相关材料填妥相关表格后呈税务专员;
2. 办理所得税核定:通常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相关表格后呈税务专员;
3. 办理印花税业务:按您公司的规模,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表格购买相关印花税票;
4. 办理纳税人认定:按您公司的注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表格后呈税务专员;
5. 办理办税员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表格后呈税务专员,为您的公司人员办理办税员证件;
6. 办理发票认购手续:根据您公司所需的发票种类,提供相关资料后填妥表格后呈税务专员申请发票。
原创内容,转贴请注明出处。

我上班的地方是工厂,所以了解的都是食品工厂的,至于小作坊式的,到真的了解不多,但是应该都差不多的,只不过工厂和小作坊的规模不一样。你的产品如果想上市,就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不过你是小作坊式的,程序应该有些变化的。

网店实际上时实体店的扩展,如果你的产品能销售,在网上也可以销售的,这个没什么要求的。

包装这块你可以看下国标,国标对包装有明确的规定,GB7718,食品伙伴网可以免费的下载,上面说明食品这一块怎么印刷,字体多大,那些必须印等等。

至于用什么机器,这个真的很抱歉,真空机我没接触过,我也不是全能,所以你还得问问其他人。利润这块,属于市场分析了吧,我也没学过,所以也无法解答。对于这个,我能告诉你的就是,你包装好了必须杀菌的,食品能否保存,就看你杀菌怎么样?

你的问题比较多,我的能力有限,所以现在只能告诉你这些了,其他的问题,你可能要问问其他人了,希望我说的这个对你有帮助。建议你看下《食品安全法》去年6月执行的。

SB/T 10369-2005抽空软包装卤蛋制品 133KB
SN/T 0772-1999出口真空软包装云腿片检验规程 61KB
SB/T 10381-2005 抽空软包装卤肉制品 280KB
SB/T 10369-2005 抽空软包装卤蛋制品 2134KB
QB/T 3531-1999液体食品复合软包装材料 257KB
QB/T 1302-1991消毒乳自动软包装机 149KB
GB/T 6982-2003软包装容器透湿度试验方法 187KB
GB/T 15171-94软包装件密封性能试验方法 122KB
GB 8982-86软包装容器透湿度试验方法 159KB

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行为,全面加强我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该办法所称食品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形市场以外的,达不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有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活动,其产品在限定区域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监管队伍建设,实行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不断扩大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和有效性。要切实解决“三员” (即: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监管工作经费、监督抽查经费和日常监管经费问题,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要落到实处。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
(一)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用农产品、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关于“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在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餐饮类食品(可直接食用)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的,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销售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为。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禁止加工、销售以下食品:乳制品(乳粉、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等)、小麦粉、大米、酱油、食醋、碳酸饮料、饮用纯净水与矿泉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果(露)酒、啤酒等16类食品。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不许跨区域(县域)销售,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第二章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国家对食品加工小作坊设立的基本条件,并获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销售活动。
第十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积极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应当在生产加工与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检验等方面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加工与场所要求
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合理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2.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
3.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4.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5.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6.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
1.应具备良好安全的供水设施。
2.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3.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应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4.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
5.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6.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7.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灯设施。
8.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9.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10.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11.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12.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
13.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14.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15.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16.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三)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1.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审查登记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2.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3.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
5.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6.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8.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四)人员要求
1.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3.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4.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五)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1.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要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全责,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账。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期限。
3.应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4.应进行开业自查,保证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六)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
1.所加工食品应有简易外包装。必须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3.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4.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七)食品标识要求
1.在简易外包装上,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2.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销售范围。
(八)检验要求
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申请、旗县局审核登记、盟市局备案制证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申请人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向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部门申请审查登记证:
(一)预先向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包括申请加工食品品种的,也可直接申请。
(二)办理卫生疾病控制部门《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向所辖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四)接受审查组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
(五)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方可领取《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
第十三条 旗县(区)质监部门依据《食品加工小作坊申请材料及生产条件核查表》(式样见附件二),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组织现场核查工作。
(一)申请材料审查
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食品加工小作坊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书的审查。
(二)组织现场核查
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书面材料合格后,应派出审查组(审查员2-3名),在3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现场核查。
2.判定核查合格的条件为:没有不符合项,且基本符合项不得超过10项。
(三)审查登记检验
符合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实施审查登记检验。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并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检验抽样单》(式样见附件三)记录。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 3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建立小作坊档案
1.经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合格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流程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四)。
2.对于现场核查合格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全部相关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归入《食品加工小作坊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代码编号、制证工作,由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
(一)主要依据下级上报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流程审批表》,赋予代码编号并负责打印《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
(二)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赋码工作,应按照《食品加工小作坊代码编号管理》(式样见附件五)的要求,实行一坊一证管理。
(三)打印《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要求:
1.“产品名称 ”按照申请加工食品品种如实填写。如水豆腐、豆腐干、豆腐丝产品,应分别注明,不能以豆制品一概而论。
2.“销售区域”直接标明:以上产品仅限在XXX旗县(区)销售。
3.“检验方式”可根据实际能力,标注委托检验或自行检验。
4.“登记编号”要按照“登记”汉字拼音缩写、地区代码和顺序号的顺序打印。
5.“年检记录”:统一加盖“20XX年度审检合格”印鉴和监管工作人员名章。
(四)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
(五)批准文件应在各盟市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审查登记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帮助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了解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其抵御风险和规范化生产的能力。获得食品审查登记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必须自觉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按照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生产记录等项制度。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
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应与所在地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在加工过程中,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二)索证索票
食品加工小作坊在采购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并向供货单位索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发货票。
(三)生产记录
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台账,其保存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十七条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管理要求,旗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一)签订责任书 各旗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年督促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促使食品加工小作坊承担其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档案 各旗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本辖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特点,摸清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

第五章 审查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监制(式样见附件六)。
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并在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申请补证。
第二十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实行年检制,有效期为长期。
(一)年检规定 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由旗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检时,填写《 年度食品加工小作坊年度审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7),需由监管工作人员现场抽封样品,由申请人将样品送达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加盖“年度审验合格”印鉴。
(二)变更管理 小作坊加工食品审查登记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小作坊名称变更的;
2.加工地址名称变更的;
3.加工场所迁址的;
4.加工产品增项的。
属于前款第1、2项情形的,原审查登记批准机关凭相关证明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第3项至第4项情形之一的,原审查登记批准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变更事项组织核查和对加工、制作的食品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食品加工审查登记证》:
(一)实行食品加工审查登记管理的食品被明令禁止加工的;
(二)根据现行规定,该食品生产不再实行审查登记管理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审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被登记人不再加工被审查登记产品的;
(五)食品加工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审查登记表的。
第二十二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审查登记证的,履行下列程序:
(一)交回《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
(二)注销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在加工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扩大销售区域的,吊销其《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在生产加工与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不能持续保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❸ 我是一位农民创业者,想在乡镇办一家小型食品加工𠂆,请问都需要什么手续手续是否有政策支持

你就带身份抄证到县或区袭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就是了。
为了规避风险,你可以办一个独资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五万以内。
现在办企业很方便,又不需要马上注资。
至于有哪些优惠政策,你直接问办事人员就是了。
工商登记后,你就用它去租厂房,买设备和请工人了。
如果是在自家开店,那只需要买设备及调试好设备。
食品加工对厂房有特殊的卫生要求,其它的消防等要求可参照一般的工业厂房。

❹ 黄龙村的李某今年21岁,在本镇的食品加工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4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李某欲在镇里向

(1)有效。(2分)因为合同成立时李某已满16周岁,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版法律行为,无权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李某车祸死亡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分)
(2)①本案中房屋应归郑某所有。(2分)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应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因此,李某虽先买房但未办产权登记,郑某后买房但办理了过户手续,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分)
②启示:本案中,李某由于购房而遭受一定损失,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吴某主观故意一房两卖,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法治社会里,我们要学习和掌握与自身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办事,善于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自觉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4分)

❺ 想开家食品加工厂需要学习或培训那些知识呢

  1. 食品加工厂加工什么食品就需要培训哪一方面的内容,最起码要熟悉所加工产品内的制作工艺,以容便制作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2. 做食品行业就需要了解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在经营过程中做到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

  3. 开食品加工厂还需要学习机械设备的操作知识,出现简单故障之后可以自行解决,避免因长时间停工对生产造成影响。

  4. 开食品加工厂还要学习市场销售方面的知识,方便产品的对外销售,防止出现积压的情况。

❻ 食品加工家庭小作坊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食品加工家庭小作坊需要办理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以河北为例,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熟悉业务的监管人员对其生产条件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结论。

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现场核查应当公正公平,并严明工作纪律。现场核查时间和人员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现场核查时间不超过一天。

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相关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乡镇食品加工小作坊工作培训会扩展阅读: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证有效期三年,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六个月。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准予延续的,换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注销登记证。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❼ 小作坊食品加工许可证好办吗需要准备什么

小作坊食品加工许可证必须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方可办理。

以甘肃为例: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2、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

3、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上、下水通畅,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4、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及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5、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场所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6、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办理食品生产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

5、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7)乡镇食品加工小作坊工作培训会扩展阅读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按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受理;

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做出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停止生产,待许可机关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重新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可沿用原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获证食品生产者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小作坊食品加工的咨询

❽ 食品加工小作坊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需要办理的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健康证: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需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

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图、平面布局图(图纸需打印);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6、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7、保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9、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0、所加工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主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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