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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对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02 15:46:21

1. 如何写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意见

当前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干部对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到位。主要是部分干部思想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少数干部重视办案,埋头工作,对教育培训认为是软任务,认为工作紧,案件多,哪有时间去培训学习;有的认为培训有什么用,不培训照样可以办案;年纪大一点的同志认为培训是年轻人的事,认为只要工作上过得去,晋级提升也不想,花精力去培训学习不值得;年纪轻一点的同志认为,学校刚出来,学得也差不多了,再培训没有必要;还有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凡此种种,都是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到位的表现。

二是教育培训的内容缺乏适应性和针对性。目前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分层分类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干部培训内容陈旧,不能紧扣当前工作的需要,始终未走出“先生讲,学生听”的老套,教学脱离实际,缺乏吸引力,出现了干部知识“需求”多样化与干部教育“供给”之间相对不足的矛盾。

三是教育培训工作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教育培训往往是上级院通知,基层院按通知执行,每年缺少有计划,分类别,有层次的年度培训计划,三年或五年培训目标。教育培训工作零乱无序。没有针对各级干部队伍的文化知识和能力素质结构现状进行系统的分析,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培训的资源配置也不合理,没有形成一支学术型与实务型紧密结合的教学相长的师资队伍。

四是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切合实际的目标量化考评机制。目前,各基层院都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如何能真实反映教育培训工作的优劣,应在考核考评机制上有所体现,项目设置上尽量科学。

2.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检察事业走向成功和辉煌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更是新形势下检察队伍能否经受住各种风浪和考验、永葆生机和活力的“生命线”。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如何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我们面对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下面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围绕检察队伍现状,就如何加强新时期检察思想政治工作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把握时代特点和检察队伍现状是做好检察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
改革使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变化最大的还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这也使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增多,各种矛盾日益显现出来。
(一)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冲击着干警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改革开放、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遗迹各种思潮相互激荡,这些既有利于广大检察干警解放思想,拓展视野,增长才干,也使一些干警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出现了“权力商品化”侵入检察队伍肌体、“利益驱动”渗入执法活动等复杂情况,社会对检察队伍的信任度明显弱化了。
(二)经济形式多样化改变着干警的思想观念。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使部分干警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讲实惠、讲待遇的倾向突出起来了,讲奉献意识、敬业精神的有所淡化。市场经济的趋利性特点,使一些干警的得与失、利与弊、荣与辱、是与非等道德评判标准发生了偏差,名利意识浓了,理想信念淡化了。
(三)外在因素的复杂情况干扰着干警的思想意识。由于各种外在因素的干扰和思想意识的影响,有的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弱化,在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舍不得抽出专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成为无人抓无人管的真空;有的检察机关虽然设有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机构和人员形同虚设,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实际上是花架子、空摆设;在检察机关内部,干警大都“争着抢着”去业务部门,不愿意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认为从事这项工作进步慢,讲空话,办虚事,不如在业务部门进步快、提升快,更有利于个人前途发展。
(四)队伍素质的不适应制约着法律监督职责的充分履行。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和检察干警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相当一部分检察干警执法观念陈旧、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实际执法能力水平低,检察队伍素质与工作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治国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客观上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是限制了法律监督职责的充分履行。

3. 浅谈如何增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与党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依然存在不小的差距。通过加强培训教育,解决问题,缩小差距,是推进检察整体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注重知识结构的更新升级,打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不仅是新时代的要求,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宝剑锋从磨砺出”,提升检察队伍战斗力还需从最基础的教育培训工作抓紧落实。因此,认真审视思考如何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成为了我们的当务之急。 首先,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必须做到“四个转变”。第一,转变教育培训指导思想,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养。以政治思想教育为先导,帮助参训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其次,转变教育培训着眼点,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参训人员的综合素质。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促使着打击手段的智能化,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强化业务训练,不断通过开展诸如岗位练兵这样的竞赛活动来推动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三,转变教育培训内容,强化技能训练,提高实践水平。检察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已走上多渠道、多样化的发展轨道,形成了多种类型,这些培训的最终目的都是要尽快提高广大干警的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由侧重讲授专业理论向理论与实务并重转变,在夯实专业理论基础的同时,不断提升检察实务操作技能。逐步改变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给教育培训内容不断赋予时代的新内涵。第四,转变教育培训形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不断探索教育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建立一整套教育培训工作制度,通过区分层次制定责任范围、建立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制,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科学评价,通过严格的考核程序来实现教育培训工作成果最优化。 其次,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正确处理好“长期”和“短期”的关系。长期以来,检察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着目标定位不准的现象,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于长远目标和阶段目标区别不清,不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重视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上的差异性和渐进性。存在强调长远目标不重视阶段性目标,或者只强调阶段性目标,不重视长远目标,甚至还将二者混为一谈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只会影响着检察事业的长久建设,因此理清目标的长远关系具有着重要意义。第二,要正确处理好“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教育培训工作直接对象是广大检察人员,工作的有力推进还得以人为本。因此,教育培训的内容必须适应于广大检察人员的需要。一方面要坚持注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党的重要思想理论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也要重视法律基本理论及相关检察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学习,从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参训人员的实际情况,真正做到“两手抓”。对此珠晖区检察院有着自己的思路,该院的业务部门会每周定期进行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多个层面,并且鼓励非业务部门人员积极参与,让参与者都有机会担任培训的演讲人,每位同志都可以畅所欲言,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这种方式使得大家在提升了自身素质的同时也增进了感情。第三,要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长期以来,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已经积累的一些有效经验,多数在今天仍具有生命力。谈改革并非过时,谈继承也并非要将以前的东西全部照搬照抄。而是与时俱进,又不忘鉴“古”通“今”。最后,要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还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三条基本原则。学用一致是论及的是教育培训目。它要求培养和锻炼广大检察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广大检察人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到理论学习与案例模拟、实际问题分析相结合,专门培训与实际工作锻炼相结合。按需施教是针对教育培训的方法,就是以参训人员的具体需求为导向,兼顾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岗位职责,使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的同时又具备相应的前瞻性,如定期举办领导素能培训班。讲求实效是谈到的是教育培训实际效果,保证教育培训工作质量,注重实际效果,避免走入形式主义的误区。

4. 如何应对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时代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更加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交互性、平等性、参与性,减少灌输,增加实地参观、交流座谈、研讨辩论等突出受教育人群主体地位的方式。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学习教育活动的官方色彩,加大对各类青年社团的培育与扶持力度,引导青年检察人员自行组织开展形式新颖的教育活动,推动青年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从“他塑”向“自塑”转变,让思想政治教育实现“喜闻乐见”基础上的“潜移默化”。

(二)建立专业化、职业化主任检察官选配、考评机制。一方面,在制度建设方面:人员选配上,对主任检察官定额定员,探索形成“突出能力、兼顾资历、能上能下”的选配机制。绩效考核上,建立与案件质量评查高度挂钩的年审制或季审制,突出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实绩考核。职业保障上,设立主任检察官特殊职务津贴,畅通晋级渠道,规定主任检察官和某一级领导职务同等待遇,打通主任检察官选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副检察长等的通道。另一方面,检察官培训上,应持续抓好法学理论水平、检察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办案组织协调领导能力的训练培养。实行主任检察官定期任职资格考试、任前培训、脱岗轮训,建立主任检察官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机制。

(三)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属性。第一,尊重检察官意愿,合理安排其部门归属。第二,推动检察官精英化发展,在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检察官的前置条件的基础上,真正实行检察官遴选机制,形成“通过司考也不一定能成为检察官”共识,让一部份符合任检察官基本条件但未能成为检察官的人员成为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第三,加大对司法行政人员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激励,创造条件使其达到转任检察官。第四,尝试在检察官职务体系外,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引入专业技术职称,适当提高非检察官人员的待遇。

(四)平衡检察工作与干警力量比例。应结合各地实际,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广大基层检察院运用犯罪学、社会学、社会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综合考虑管辖范围大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治安管控形势、案件多少等多因素,合理分配检察机关力量,使基层院案件数量、工作量与办案人员比例相对均衡。

(五)积极适应修改后诉讼法需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提升检察干警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公诉人的诉讼能力。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全方位监督机制,更好发挥民行检察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因此,要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的素质、配套相关职能机构,强化干警对修改后诉讼法的理解适用,完善案件管理制度。

(六)尽快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针对目前基层检察院广大干警对主任检察官改革制度的种种疑虑,上级检察机关应多关心调研基层检察人员的疑虑和困惑,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尽快出台相关改革细则。在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及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综合部门干警及专业技术人才的现实需求,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检察队伍稳定。

5. 如何开展培训 提升检察官素养和能力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检察官必须是中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同时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检察官也不得在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其他国的国籍,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这里规定的年满二十三岁指的是周岁,这是担任检察官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条件。客观地讲,检察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检察官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检察官过于年轻,胜任检察工作可能有困难。因此,在这次修改检察官法时许多人都提出应当适当提高检察官任职年龄的意见。考虑到目前对法官和检察官任职年龄掌握的标准一样,都是年满二十三岁,这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年龄,因此,这次修改检察官法时,对这个问题暂未作修改。事实上,从目前检察院系统对检察官提请任命的情况看,刚满二十三岁即被任命为检察官的情况也很少。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检察官不但应当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还应当在检察活动中时刻维护宪法的尊严。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检察官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必须拥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必须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官的使命,可以说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检察官做好工作的政治基础。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指检察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检察工作,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办理案件。良好的品行是指检察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检察官公正执法的形象。
(五)身体健康。这是指在被提名或者任命担任检察官时,该人应当身体健康。即检察官的体质应当能胜任所担负的检察工作。这是对检察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这是对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所作的规定,这是这次对检察官法所作的一项重要修改。原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实施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检察实践对检察官所应具备的检察工作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新的检察官法修正案在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6. 浅谈新时期如何加强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

一、强化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时代发展的新要求需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犯罪活动智能化、动态化趋势日益凸显,对法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司法警察教育培训迫在眉睫。
(二)检察工作的不断推进需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新时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保障司法安全,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法警业务的拓展需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也将面临一些新型的工作任务,如一些重大案件和应付突发性事件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然而,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还停留在看管、押送、送达提解等一些简单培训,不能和检察工作发展相适应。因此,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改革势在必行。
二、当前司法警察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教育培训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一些法警队认为教育培训是软指标,只要把当下的工作干好,教育培训只是一种形式。一些法警认为法警只是配角,进入法警队等于个人发展就此终止,丧失工作热情,得过且过。认识的偏差就造成思想上的轻视,导致工作中擅长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法警个人也把教育培训当负担,参与培训的热情不高。
(二)师资力量薄弱,教育培训效果不佳
高校聘请的教师教官,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教授的课程缺乏实用性、针对性;从检察机关所属的法警部门聘请的兼职教师教官,在一定程度上又缺乏理论功底和授课技巧,尽管有经验但往往讲授不到位;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教官,缺乏实践经验是他们普遍的“软肋”。
(三)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不完善
目前,司法警察在教育培训工作,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培训机制。因此,面临着缺师资“跟谁练”的问题,缺教材“练什么”的问题,缺制度“怎么组织”的问题,缺标准“如何考”的问题。以至于教育培训工作大多流于“只看形势、不看实效、只有要求、没有落实”的形式化结果。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模式“教”、“用”脱节,“训”、“战”脱节现象非常突出
(四)教育培训内容老套,难以达到目的
司法警察教育培训课程设计缺乏针对性、时效性和吸引力,无法满足法警多样化、多层次的培训要求,教学内容陈旧、滞后,难以适应当前警务工作的需要。其训练往往课目内容老套、形式单一,无非是一些简单的单兵队列,打一套擒敌拳,做两个俯卧撑等。而对那些内容复杂,组织较困难的课目,如追捕、处突等,常常就避而不训。而所训科目又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更没有开拓和创新改革精神。
三、新时期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路径选择
(一)思想重视是司法警察教育培训的关键所在
抓好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的关键在于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把法警教育培训作为建设高素质法警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政工部门要在各级院领导下履行职能,业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法警教育培训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师资是抓好司法警察教育培训首要前提
司法警察要建立健全自己的师资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实施开放式选人,建立高素质、专家型、开放式的专兼职动态师资库。通过多层次的外聘内掘,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检察院法警教育培训特色的师资队伍。第一,内部发掘司法警察系统人才资源,选聘理论素养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警务技能突出、业务知识精通,具有一定教学、组训能力的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作为的教育培训兼职教官,定期组织培训,开阔视野,强化素质,打造属于自己的师资队伍。第二,聘任本系统的领导提升师资力量。各级领导一般都是某些业务领域的行家里手,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邀请领导授课,也是弥补师资力量占时不足的良策。第三,加强联动,适当外引。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与政法部门、公安院校、党校等其它相关的省、市院的联系,邀请有关业务部门的专家、政法机关的业务骨干、律师、优秀的武警教官等各方面的资源充实师资力量。通过“内培外引”组建一支适应司法警察建设需要的师资队伍,打造一支教学、训练、实战一体化的专、兼职结合的开放式新型师资队伍。
(三)健全培训体系是抓好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先行措施
一是构建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高院、市院、政治部门统一协调,总队、基础院法警队为主题、全体司法警察参与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纵向联通、横向联通、全警联动、运转高效的法警教育培训体系。二是构建教育培训形式体系。要把教育培训的重心聚焦到法警岗位能力上,致力于构建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覆盖全警的教育培训形式体系。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职务、不同年龄设置内容,根据不同科目、训练强度、难易程度规划教育培训时间、方法、手段,制定教育培训细则。明确各级教育培训教育职能,逐步建立基层院、省、市院和政工部门合作办训的机制。建设具有学习、考核、统计、交流功能的网上学习平台,使司法警察随时、随地、随机、随岗学习训练,开设警务论坛,定期组织交流,通过形式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三是构建效益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完善的效益评估机制,是检验教育培训成效,调动参与教育培训积极性,实施教育培训管理的主要依据,突出效益中心原则,上级院对下级院实事综合评估,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衡量一个单位整体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教育培训考核评估与执法工作考核挂钩,纳入单位执法工作考核主体。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司法警察投身教育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构建教育培训保障体系。教育培训保障是基础,各级要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
(四)培训内容是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组织者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基层工作需求,执法过程中难点,需要什么,有针对性的设置课题。按照“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安排内容,以实用有效为检验标准实施组训。认真研究司法警察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的素质能力,制定分类培训大纲,明确各类培训的目标、内容、方式、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二是着力提升干警的能力素质来设置。要遵循法警成长规律,着眼于提升干警素质和能力,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推进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文化素养、职业道德、党性修养等培训内容模块化建设,不断完善理论教育、知识教育、党性教育体系。三是紧紧围绕办案这一中心环节来布局。所设的学习课程以刑法、刑诉法中法警应知应会内容为框架。同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用大量的时间来安排擒拿格斗、微机操作、警械具使用等技能训练。四是要立足实战来安排。大量开展警械具的使用,要坚决克服“一怕麻烦二怕出事”的心理,扎实开展警械具的使用(包括佩带、上铐时机及动作、警棍操、强光手电使用规定等内容)及枪械等武器的使用操作,用最具法警训练特点的内容来再一次体现法警工作的重要性与责任。五是紧紧围绕人文素质和生活需求来确定培训内容。对司法警察来说,履职与生活是其生命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在履职上,注重实务,突出操作,重视技能,关注观念,在课题选择上坚持少而精、管用的原则,坚持在全面了解检察院工作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着重以研究现实问题为主、传授实战技能知识和解决工作中亟待处理的问题为主,传授“如何做”“怎样做”上下功夫,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体现法警业务中的特点和规律,使司法警察履职能力普遍提高的前提下,更要重视干警人文素质的提升,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素养,满足生活幸福、个人发展的需要。六是教育培训内容要有前瞻性。信息化使整个世界处在极为快速的变化中,犯罪的手段、方法具有一定隐蔽性,智能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应对高科技犯罪,培训内容同样必须具有时代的超前性,只有这样,司法警察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迎头痛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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