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购买创业培训成果包括哪些方面
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有利于提高就业培训效率与质量, 对于更新知识,储备技能,缓解就业压力,满足享受补贴对象多样化的就业培训需求等积极意义。职业培训项目招投标办法作为实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其颁布和推行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延边州职业培训工作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州现有人社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113家,其中公办17家,技工院校6家。其中,定点57家,承担着全州劳动者素质培训任务,其余多为社会化培训。培训专业(工种)集中在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计算机操作员、电焊工、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按摩师、汽车维修工、家用电器维修工等通用工种。国家统一鉴定的新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主要集中在心理咨询师、商务策划师、秘书、公共营养师、职业指导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少数几个职业(工种)。
从数量上看,州本级、延吉、敦化、汪清、珲春相对较多,其它县市少,其中州审批32家,延吉33家,敦化18家,汪清12家,珲春9家,其它县(市)各有2-3家,区域发展不平衡。
从规模上看,绝大多数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就业范围在本地,生源相当有限,严重制约了培训规模的扩大。
从培训职业(工种)来看,近一半培训机构是单一通用近饱和工种,只有数家培训机构开展新职业工种培训,就业前景不明朗。
从鉴定的层次上看,大多集中在初、中级,高级工、技师乃至高级技师少之又少。
从内部管理上看,缺乏长远规划,投入不足,维持现状。档案不健全,招生就业不规范,师资力量匮乏,履约能力不强,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从就业上看,我州参加培训与鉴定的人员还是以出国打工和外省市就业居多,流失的多,引进的少。
从发展前景看,我州从2012年146家培训机构减少到如今的113家,其中还有部分培训机构仅是保留资质,已无法开展招生和教学,处于濒临停业的尴尬局面。
从监督管理上看,还停留在过去人盯人方式,专业人员少,信息化程度不高,电子监控设备使用率低,业务检查指导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归结起来,就是机构总量少,规模小,运行模式陈旧,管理手段粗放,投入机制不完善,就业效果不明显。
出现这些问题原因很多,既有体制机制因素,也有观念认识差异。实事求是地讲,通过这些年开展的劳动者素质培训,大量的劳动者走上了新的就业创业岗位,为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劳动者生活质量提高发挥了巨大的不可替代作用。但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建立在传统的粗放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职业培训与现代的集约的市场及企业需求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和不适应。表现在:
1、作为定点培训机构,面对生员大量流失、日益严格的资金管理以及变化的企业和市场需求,本应该对市场具有灵敏的捕捉能力进而做相应的改变和调整,但受传统思维惯力影响和目光所限,仍坚持固有的观念和运行模式,产生了困惑。
2、作为企业,需要的技能人才找不到,好的政策享受不了,只能自己拿钱聘请或培训所需技能人才,产生了困惑。
3、作为培训监管部门,过去是只要能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什么办法都可以用,甚至自己出钱请人参加培训。现在没有指令性任务了,怎么干、干什么、干多少产生了困惑。
4、作为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一方面,想通过学习技能增加就业或更高质量就业却因为没有培训工种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一些培训工种处于就业和提高生活技艺质量之间,比如汽车驾驶、计算机操作,生活技艺功能甚至大于就业功能,由此产生了困惑。
要破解这些问题和困惑,说到底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干不干?二是怎么干?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务院改革政策措施当中明确提出建立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思路和办法。地方经济发展,企业和社会需求,群众的愿望,部门工作职责都要求从事培训工作的同志必须树立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脚踏实地的开展工作。职业培训项目招投标办法正是为了解决怎么干而出炉的。它是在总结我州多年培训工作实践经验包括惨痛教训并借鉴了其它省市相关办法基础上形成的。
二、转变观念,调整思路,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解决如何做实培训工作的问题
一是调整工作思路。就是摒弃过去那种不考虑就业需求开展的培训,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开展的培训,为获得政绩和利益开展的培训。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机制,使每个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就业技能培训,使每个企业职工都能得到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创业者都能参加创业培训。搞好岗位需求情况调查和培训后人员的就业状况调查,以此研判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率。健全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政府补贴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二是坚持就业引导培训。坚持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转移就业能力为目的,一切围绕就业,一切服务就业,一切为了就业,不就业,不培训。推行就业导向培训模式。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强化实训实习,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于那些培训质量好,就业成功率高的培训机构除给予表彰奖励外,还给予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引导其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形成职业培训产业化,集成化。对于培训职业(工种)雷同、经营不景气的小型培训机构给予必要的整合。对于视野狭隘,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培训质量和办学规范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坚决取缔。要科学设置职业(工种),不能只在通用工种上做文章,力争提高职业培训层次,提高就业水平。
三是规范培训行为。按照“五统一”要求(统一培训条件;统一档案装订模式;统一培训流程;统一不开办培训工种;统一培训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培训行为。
大力提高职业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要引进、聘用各界的优秀人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培训教师的知识更新提高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提高从事职业培训教师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使从事职业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产生优越感,能够安心从教,能够尽所能向学员传授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严禁超范围、擅自扩大规模进行培训。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监管。一经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立即取消其培训资格,收回其违纪、违法所得补贴资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四是严格培训规程。严格按照职业培训项目招投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去做。认真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并向社会进行公示。严格审核开班申请材料。主要审核开班计划、课程安排和培训人员名册。加强培训过程监管。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网上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监督。健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坚持使用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学员重复信息的核查,防止冒领、重复申领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开展培训效果考核。定期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效果进行分析,正确判断职业培训工作形势,研究对策办法。
三、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是解决培训工作效率低下的有效途径
职业培训项目招投标办法内容广泛,涵盖了整个培训工作全过程。完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这个办法,核心有两条:一是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适用于州内所有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打破了过去以地域划分的界限。二是培训就业原则,培训目的、动机、内容、方法都围绕就业进行。无论是培训前的用工需求调查,还是培训中的教学实践,到培训后的推荐就业,始终贯彻就业优先原则。
职业培训项目招投标办法要求并促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通过加强管理,引导培训学校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有助于实现以下方面的转变:
1、理念上由计划型向市场型转变,解决培训目的。岗位需求倒逼培训工种和岗位设置,培训方向与劳动力需求相一致,学生与用人单位衔接。切实解决为谁干问题。
2、手段上由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管理更加科学。赋予民办培训机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竞争优胜劣汰机制,消除人为因素影响。打破区域界限,促进培训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最大限度满足需求多样性问题。
3、制度上由无序向有序转变。改变过去只注重培训需求,忽视就业需求;只注重培训数量,忽视培训质量;只注重资金投入,忽视就业成功率问题。切实解决培训资源耗费很大,但资金使用效率低、就业成功率不高的低水平、重复性怪圈。真正走上“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良性循环轨道。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职业培训项目招投标办法只是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培训工作实践中,要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机制,创新多元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的路径,切实提高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项目的效果。
⑵ 招教还招政府购买服务教育工作人员是什么意思
购买服务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相关专业人员这类正常是没有编制的,是版制的,而公务权员是有编制的。
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与被派遣的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签订聘用,期限根据岗位任务确定为1—3年。在期内,人才人事公共服务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被派遣的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工龄计算、调整档案工资、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等手续。
⑶ 政府购买服务岗是什么意思,有编制吗
➤什么是政府购抄岗
政府购岗,即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旨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府出资购买一批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就业。报考指导
➤福利待遇
“政府购岗”人员岗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政府购岗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府购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休假休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期满政策
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基层服务证书,基层岗位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参加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人员的,享受当地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⑷ 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已在世界许多国家被确立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起步时间较晚,相关的探索与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政府对购买服务工作十分重视,各地政府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拓展购买服务的范围,取得了较大突破和积极进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此种情况下,政府更应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的新形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当前,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正被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日益广泛地实践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涉及到养老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等众多方面,并且呈现地域化、规模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渐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处于成长阶段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面广,目前也缺乏成熟的经验,所以各地政府只能进行渐进式的试点探索。虽然近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总体看来仍处于起步和粗放式扩张阶段,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政府购买服务认识不够深入。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制度创新,虽然多见于各类政策性文件中,但社会认知度并不高。同时,不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传统思维,形成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阻力。
实际操作制度规定不尽完善。现行政府采购品目中服务类项目范围过窄、政府购买服务与财政预算管理的衔接等问题,影响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政府采购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无限制性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可在《政府采购法》制度框架下进行。但与货物采购相比,服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大多具有无形、成本不确定、周期长、专业性较强等特点,特别是公共服务项目,不仅要考虑服务项目本身的管理和操作特点,还要涉及社会评价、社会效益,复杂程度较高,需要专门配套政策制度及时跟进,才能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中央和地方大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具体实施的制度规定亟待补充和完善。
购买服务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目前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方面做得较多的是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向行业协会支付一部分经费;其次是向社工组织购买社区服务;而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领域的购买服务尚不多见。受益对象以工商企业、城镇居民为主,而农民工、流动人员、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受益较少。
社会组织承接服务能力还不够强。一是专业化水平较低。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有些社会组织成员是下岗、失业和困难人员,缺乏现代服务理念和专业经验,也缺少学习培训渠道和机会。二是社会资源筹集能力较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希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结合起来,获得更多的公共服务效益,但事实上大多数社会组织综合运用社会资源的能力还比较弱。三是社会公信力不高。少数社会组织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盈利方面,甚至一些社会组织出现了欺诈或腐败现象,导致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普遍不高。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内部管理还缺乏经验。部分行业协会脱离政府部门领导不久,行政化倾向较重;某些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是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型而来,由于改革不彻底,仍然保留了半官方组织的色彩。这一类组织与原来的主管部门关系密切,而一些纯民间的组织则较少得到政府的扶持,生存困难,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作为出资者,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后责任依然存在,既要对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也要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由于公共服务项目具有非量化性、绩效滞后等特点,虽然购买服务合同内容涵盖了一些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如合同双方责权的规定,但往往表述得不够明确,缺少具体的量化指标,因此,对所购买的服务项目进行价格估算非常复杂与困难,且在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中也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和准确。
二、转变理念、健全法制和完善机关是有效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关键
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还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针对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提高认识,转变理念,为推进公共服务购买提供思想基础。首先,确立治理理念,实现“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治理逻辑”转变。政府要在治理的大框架下考量公共服务供给,才能有广阔的视野和多样性的选择。治理区别于单一向度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权威管理,是各种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是上下互动的过程。在新型公共服务的体系中,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职能关系,将社会组织置于重要的合作伙伴位置,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功能优势,相互弥补不足,谋求公共服务的多中心治理之道,形成多元供给的局面。其次,确立契约理念,实现“柔性控制”向“刚性约束”转变。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是平等的契约合作关系,政府确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社会组织在合作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契约方式能有效规范公共合同主体双方的责任关系,尽可能减少随意性,增强刚性约束。最后,确立责任理念,实现“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购买服务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提供服务的责任仍然属于公共部门。对于政府来说,不仅仅是通过签订合同把服务项目转移,更重要的是对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政府作为出资者,其资金来源于纳税人,要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行事,明晰服务项目的要求、期限以及效果,并且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控,防止低效率和欺诈行为。
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法规。政府购买服务不仅需要有持续的经济和政治支持,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才能使政府购买服务落到实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保障了参与各方的合法权利,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购买程序、工作流程、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质量标准等制度规章。同时,要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职责,一方面,政府要做好有关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和规划的研究制订工作,履行好制度设计职责,购买监管职责和绩效评价职责;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切实增强承接服务项目的能力。
扩大购买公共服务社会效应。绝大部分种类的公共服务都可以纳入购买的范围,其中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服务、文化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是购买服务活跃的领域。目前,已有实践基础的领域主要包括:(1)养老服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的资格,在此基础上通过床位补贴等方法,购买服务,进行质量管理;对于居家养老,同样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服务机构或服务队伍的资格,采用购买卷等方式购买人力服务。(2)残疾人服务:与养老服务类似,残疾人服务应从原有的福利工厂模式,向政府购买发展。(3)扶贫服务:将扶贫资金招标购买,是促进参与性、当地自组织生长、可持续发展的可行途径。(4)教育服务:就业培训、特殊教育,以及基本教育本身,都可以引入购买的方式,财政资金保障,契约化地提提供服务,改变政府直接举办的单一方式。(5)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民办医疗机构、社区社会组织来提供,财政资金通过竞争或定向招标,间接实现其医疗卫生方面的责任。当然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不局限于上述方面,对于财政资金而言,最重要的是建立购买流程,从而在各个方面推进公共服务购买。
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促使公共服务购买程序化、规范化。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首先,建立政社沟通机制。在实践中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需要构筑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加强政社互动。其次,建立购买服务保障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和不确定性,有必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形成长效的项目供给机制。同时,将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内容如招投标的方式、程序和评估规则等纳入《政府采购法》,为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提供法律依据。另外,要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方式和资金安排方法,建立有效的财政投入监管体系,形成完善的财政投入绩效评估制度,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资金保障。最后,建立监督评估机制。通过第三方的监督管理,能保证管理者的独立性,按照科学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为社会组织参与招标竞标以及退出服务领域提供依据和参考。
继续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为公共服务购买提供有力保障。在当前社会力量薄弱的情况下,政府要承担改革中的引导和促进职能,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在登记管理方面,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实行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合法化的门槛过高,大量社会需要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降低准入条件不仅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为政府外包服务职能提供承载主体,而且能增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有利于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在政策体系方面,各地政府需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重点培育、扶持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政策,解决政策缺失的问题。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要大力开展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引导社会组织重视和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加强和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总体上比较薄弱,党组织覆盖面不广,大量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影响力和渗透力不强,不仅要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扩大组织覆盖面,还需明确其工作定位和要求,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章可循,逐步规范化。
强化公共服务项目评估与监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格执行预算制,以招投标、询价、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购买,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取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加强监督,项目完成后主要通过对购买服务的效率、公共服务的享用者、公众的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绩效评估,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得明显实效。
总之,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应尝试不断地转变自身职能以及运用各种创新的方式来适应这种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政府部门得到“减负”,社会组织则获得更大的发挥空间,期望能更好地服务于民。同时,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的创新,尽快形成惠及全民众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而稳妥地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基本民生问题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体制建设更上层楼,成为创新社会管理新亮点。
⑸ 政府购买服务 和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是一回事吗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内实现国家治理体容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⑹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大型招/投标书、各种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网络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质量手册、产品说明书、使用
说明书、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媒体广告、海报、宣传册、新闻发布稿、证明材料及出国资料等
大型的网页与网站翻译
计算机软件翻译及汉化等项目(软件本地化)
文学作品翻译(散文、诗歌、广告语、杂志、期刊) 公证翻译(出国留学资料、国际驾照、邀请函、资质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材料等)
国际性会议的同声传译及各种谈判的口笔译服务
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服务
商务性旅游、访问翻译陪同服务、临时性文秘服务
⑺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跟事业单位编制有何区别
即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意味着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有针对性的委托,邀请等方式将自己原先承担的公共服务转移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使用财政资金。 社会治理结构满足了公众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薪酬低于编辑。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定义和服务的领域不一样。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政治地位不一样。我们平常经常提到的体制内体制外,讲的一般是公务员,也就是行政编制,此外泛体制内的也包括了事业编制。
而你所谓的公共服务岗位目前来说不存在编制这个说法,是近些年来国家开始搞起的东西。主要一方面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另一方面是为了使国家公益服务领域能过广泛推开。国家鼓励公共服务,但就目前来说,政治地位离事业编制还是有较明显的差距的。
3.招聘机制不一样。事业单位编制需要通过公招考试。政府购买服务是不需要的。
(7)政府购买服务转移培训工作扩展阅读: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参考资料:网络——事业编制
参考资料:网络——政府购买服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劳动力公益性岗位
⑻ 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简而言之,就是“买什么,哪些能买,哪些不能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理解:
(一)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一部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现有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我国现在使用的《政府采购法》于1999年颁布,至今未作修订。其中关于“服务”的定义是采用排除法:“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可见,该法不但未对“服务”进行明确界定,而且关于服务所指范围相对于今天所提“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内容更为宽泛。从实践中看,传统政府采购的“服务”主要涉及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服务,如物业管理和电脑维护等。而现阶段我们正大力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完整表述应该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场购买并用于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某种公共服务。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收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等服务。换句话说,当前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主要指第二类和第三类服务,是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且呈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注:下面我们均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创新
财政部科研所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解释是:政府为了履行服务公众的职责,通过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用以购买其通常以契约方式确定提供、由政府鉴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从定义看,政府的目的是服务公众,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尽管提供的方式不再是传统的直接生产并提供而变为向市场购买后间接提供,但政府仍然是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作为公共服务新的供给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再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自己运作完成,而是通过采购竞争形成契约关系,将政府生产公共服务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诸如非盈利组织或盈利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再“花钱买效果”,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市场公平的价格向社会力量购买到尽可能优质的公共服务。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种供给方式的创新点正在于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提供公共服务,通过价格机制破除由于政府天然垄断地位、缺乏竞争而导致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率和低质量的重要突破,是使稀缺的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以满足公众日渐增长的多元化、差异化公共服务需求的创新探索。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的具体实践,对于政府管理责任要求更高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恰恰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对政府和市场关系定位并寻求其最佳结合的具体实践。那么,政府与市场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国办96号文中“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给予了指导。可见,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实现的是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没有了责任,相反,政府责任较之于以前有了更高的要求标准,需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
为此,财政部门作为此项改革的牵头部门,同时作为此项任务的综合管理部门,首先要转变思想,决不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项改革简单等同于政府采购,要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规范。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或者重新修订现有《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予以明确,防止在购买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同时要加强理论学习,厘清哪些公共服务适合向市场购买,哪些公共服务不适合向市场购买。目前财政部,财库【2014】37号文关于“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对能够向市场购买的服务和公共服务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我们正处于起步探索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的阶段,即使政府采购目录也很难以列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所有采购服务项目,更何况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将是一个随着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能力和管理能力提升而逐步扩大的过程。这里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于政府核心与非核心职能的区分,用以进行区分哪些服务可以向市场购买。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如果管理能力极强,监狱管理也可以向市场购买;反之,如果管理能力弱,简单的市政清扫服务也不可能外包出去。
二、加强购买合同管理
通过契约达成交易,实现购买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就是设计购买合同,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数量规格、服务的质量标准等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监测评估服务项目的质量。这也是对私人部门有充分的激励动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也有充分的利润动机为降低成本而牺牲服务质量的有效约束。而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属性特点,在实际生活中,购买合同的设计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管理和技术难题。为了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顺畅高效,中央有关文件建议各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相应的合同范本,这无疑对财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鉴于国家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以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加强购买合同的设计和管理。
首先,当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比较容易监测和评估,确定通过市场来组织生产会比较有效,而合同范本涉及专业技术时,可以聘请行业专家进行合同设计,并对财政工作者适时进行服务成本和效果评价方面的培训,使得政府和市场主体处于较为平等的信息地位,从而使财政以合理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而获得较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其次,对于那些公共服务项目质量可监测性较弱,特质各异、服务数量和质量较难监测且竞争性不强的公共服务,以及那些服务质量与公众主观感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除了创新购买方式外,也可以尝试探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理论上,对于那些公共服务项目可监测性较弱的公共服务可能并不适合向市场购买,但从培育市场承接主体和创新购买方式的角度看,植入“激励相容”理念的合同设计、契约安排,即使存在道德风险,拥有信息优势的承接主体仍然能够按照契约要求进行生产活动,从而保证公共资源的效用趋于最大化。所以,财政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运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以开放式的思维,加强适于这类公共服务合同的创新设计,实现政府、公众以及社会力量的多赢。从某种程度上说,“PPP”模式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就是一种带有“激励相容”,政府较高级管理能力等设计理念的先进的制度安排。
三、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管理
在这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除了厘清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及职责边界之外,其重点还包括通过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引导社会力量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良好合作伙伴,通过契约设计实现预算的刚性约束,通过责任理念的确立实现“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的转变。一般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为确保购买资金的及时到位,履行好政府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应该纳入严格的公共预算管理。
(一)加强购买资金保障
首先,财政部门应负责做好公共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坚持严格的统筹安排,以事定费原则,使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规模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同时探索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其次,为了优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环境,财政部门应保证政府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具有刚性约束力。如加强采购预算的源头管理,即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采购”。通过这种部门预算的刚性约束力还可以敦促部门在购买服务时精打细算,使用公开竞争提高性价比。还可以在付款环节引入购买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对于服务不达标的拒绝付款或扣减付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的责任心和实际效果。第三则可以考虑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资金使用上设立普遍购买机制,积极创造有利于社会力量作为承接主体而发展的政策环境,比如可以尝试设立专项资金,专门支持承接主体的能力建设。
(二)优化购买资金支出结构,发挥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
购买资金投入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等相匹配,为充分运用稀缺的财政资源而为公众提供最急需最优质的公共服务,应统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政策,优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支出结构。例如尝试公共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及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换挡期,财政部门更应该把握作为牵头单位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契机,通过部门预算影响购买支出的结构和导向,运用其作为政策工具而必然发挥的调节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的作用,达到培育服务市场并促进经济稳增长的作用。与此同时,探索新的购买服务方式,引导财政资金流向社会亟需的领域,也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示范效益,丰富公共财政政策手段。
(三)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
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一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各部门行政运行的常态之后,财政部门必须尽快跳出资金分配、审批采购计划等事务性工作,而将工作重心转移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完善、机制设计、过程监督、考核评估等财政管理工作之上,尤其要加强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购买主体的来年购买计划相衔接,对于服务项目评价结果优秀的社会主体,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一方面,财政部门应在购买工作过程中围绕提高绩效这一主题,改进预算资金的分配方式、财政资金的审计方式,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另一方面,要与监察、审计部门配合,根据公共服务购买改革进展,不断更新监督范围与思路,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维护公共服务购买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相统一。此外,用于绩效评价的指标设计也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有专家提倡用于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价值取向应趋于多元化,简单说就是除了追求经济、效益、效率之外,应该同时将公平、正义、民主等指标扩展其中。例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大致由购买效率和养老服务质量两个维度构成,在评价中应该更侧重对效果和公平的考量,使其最终的绩效目标指向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保持一致。
最后,如果说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改革始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那么自实施政府采购开始,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改革就已启动,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更是对政府采购的全面深化和完善,并且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以及绩效评价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当前大力推行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是政府对公共资源以预算为主的资金管理、实物管理向服务管理的延伸,更是向民主治理的跨越,因此财政部门不仅要重视购买资金分配的合法合规环节,也要注重财政资金运行的公平与高效,更要重视为公众提供最大化福利的实践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