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急需儿童娱乐场所规章或各种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
本市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东西长安街及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
(三)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四)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艺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台球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三)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除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二)场所内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文化部颁布的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必须有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要求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简历、学历证明。
(四)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指迪斯科舞厅、大厅内的大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
(六)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星级宾馆、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或写字楼,以及集歌舞、电子游艺、台球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设娱乐场所的,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须遵守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子游艺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非法定节假日禁入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异议的,应请其出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进入电子游艺场所,须由成年亲属陪同。
前款所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第十七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电子游艺场所增加或更换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自增加或更换之日起3日内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条例》和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定员标准为歌舞厅每2平方米1人。
(二)保安人员数量按场所核定定员的一定比例配备,定员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员
不得低于5名。
(三)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四)禁止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五)电子游艺场所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向娱乐场所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第二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对娱乐场所的审核项目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或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必须立即制止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放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营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因违反《条例》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自执照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办原经营项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再从业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违法行为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包庇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远郊区县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面积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有音乐演奏或卡拉0K设备和表演活动的旱冰场、酒吧、茶座、餐厅等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开办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整改;凡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限期转业或停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员工基本规章制度
(1) 严格遵守作休时间,上下班打卡签退,不无故缺席,不擅自职守,有事请假。
(2) 当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时应服从安排。
(3) 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保持精神饱满,情绪愉快。
(4) 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 上岗时不吃零食、不吸烟、不会客、不接听私人电话。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费、私收回扣、不随意接受礼物。
(7) 不乱动客人的物品,不乱拿客人遗失抛弃的物品。
(8) 任何情况下不客人争辩,不与领导同事争辩。
(9)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能源。/
(10) 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变动收费标准。
(11) 未经同意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内部一切管理资料及有关消息。
2、 着装仪容
(1) 服装:按公司规定服装上岗。
(2) 工牌:员工工牌一律佩带于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时间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无污,不赤脚穿鞋,女肉色袜,男深色袜。
(4) 头发:应天天洗头,保证无头宵,均贴,不可蓬乱。(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员工以淡妆上岗,男员工保证随时面部清洁。
(6) 手机、BP机、相关物品一律不得佩带上岗及包含各种饰物。
(7) 班前自检查仪容仪表后方可上岗。
3、 形体规范
(1) 站姿:坚持站立服务,挺胸、收腹、沉肩、两脚分开15厘米左右,站姿优雅,棉带微笑。
(2) 眼睛平视服务对象,不斜视客人或东张西望,不得依靠任何物品、不插兜、插腰、抱肩及不良毛病。
(3) 两手自然下垂或交*。女性以V型为主、男士两脚与两肩同宽。
4、 礼节礼貌
(1) 熟悉掌握问候语言,主动问候客人,能够根据时间、场所、情景、接待对象的不同,准确应用问候礼节。
(2) 熟悉掌握称呼礼节,根据客人应用不同称呼亲切和谐,尽量记住客人的姓氏、职位,以便再次遇见时准确称呼。
(3) 熟悉掌握应答礼节,根据场景,准确回答、反应灵敏,应对得体。
(4) 熟悉掌握迎送礼节,根据迎接、送别,做到讲究礼仪顺序、礼仪形式,语言亲切准确示意得体。
(5) 掌握操作礼节,服务操作规范,不打扰客人,礼貌大方。
(6) 当客人走过时,主动问好,当领导经过主动点头致意。
(7) 对客人时时表示谦虚大方、朴实、表情自然、面带微笑、态度诚恳。
(8) 尊重客人习惯习俗和动作,不评头论足,按客人习惯和要求提供服务。
(9) 与客人交谈时保持微笑,声调平稳,站立直腰挺胸,姿态优美,注重倾听,不插嘴,精神集中,时时表示尊重。
5、 岗位职责(服务员)
(1) 熟悉本区域的设施设备,项目特点,负责本区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为客人随时提供有效的服务。
(2) 具有本区域娱乐项目的基本知识,热情大方主动,有礼貌的接待来客,引导、安排客人入座,善于运用语言技巧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务。解决客人要求及疑难问题。
(3) 负责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在主管的领导安排下,每日清洁卫生,保持设施设备的卫生,环境整洁,空气清新。
(4) 负责场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证营业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6) 与部门和其他的部门员工紧密配合,协作完成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
按公司规范内容,对新进员工进行传帮带工作。望采纳~~~
B. 开办一个小型舞蹈班需要什么手续
开办一个小型舞蹈班需要办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以梅州市梅县区,办理所需手续材料如下:
1、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2、申办报告(办学申请书)。
3、党建工作材料。
4、举办者资质材料,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资质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一般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6、专兼职培训人员队伍资料:教职工学历证、健康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明。
7、培训机构经营保证金(¥50000元)缴交凭证。
8、办学场所用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章程。
10、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职(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11、培训课程相关资料。
12、教学设备设施清单。
13、领导、管理、监督机构材料(理事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1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
(2)舞蹈培训班学生规章制度扩展阅读
开办小型舞蹈班的申请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
2、符合学生素质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名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培训机构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所规定的标准。
6、用作培训的场地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
7、有合法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要求确定的行政负责人,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专职安保人员、培训人员。
C. 你好 请问舞蹈培训班的管理制度如何写 包括请假制度教师管理 考勤 谢谢
一、培训班学员本着资源的原则,并对舞蹈有着浓厚的兴趣。
二、按时上课版,不能迟到早退,如确权实有事需向领队或班长请假。
三、严格按照舞蹈划分的要求进行训练。
四、注意课堂纪律,不要大声喧哗,如有与课堂有关的问题可向老师或领队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五、培训费用:自己数据。
六、培训时间:自己数据
D. 舞蹈老师工资规章制度
有按课时发的,也有按提成的,也有底薪的。
课时的看在什么城市啊,一般城市越大课时费越高。北京上海的话,一节课最少是200以上。这种方式简单直接啊。
提成就是全部的学生,然后按百分比给老师提成。比如每个学生提40%,那如果一个学生的学费是400一个月,那老师就拿到160块。。如果工作室总共有20个学生,那么一个月下来,老板拿到4800块,老师拿到3200块。。这种方式就是学生越多,老师赚的越多,老板赚的也越多。不然的话大家都亏损。
底薪的话,一般是全职老师咯,专门在一个地方教课,然后不管每个月多少节课、多少学生,会拿到几千块的固定工资。这个也是看城市来的,一般大城市的底薪会高很多。
手打的啊,希望能帮到你。
E. 县级文化馆有哪些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馆建设,进一步发挥文化馆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馆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向群众开放、为群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公共文化场所和广大群众终身教育的课堂,是承担政府公共文化事业、繁荣我国群众文化的主导性业务单位。文化馆通过开展群众文化工作,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社会审美、德育教育,实现人民群众的文化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文化馆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积极建设先进文化。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同级文化馆的主管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宏观管理全国文化馆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事业。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文化馆。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文化馆分馆。文化馆应当公示其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人事部门,依据文化馆性质、工作任务、所在地区经济、文化、人口状况等因素,确定文化馆编制数额,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文化馆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八条 文化馆馆长是文化馆的法定代表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
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九条 文化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机构与岗位。
第十条 文化馆应当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文化馆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心群众文化事业。
第十二条 文化馆专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特殊人才经考核后可以破格录用。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文化馆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应报请当地政府文化、人事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破格晋级晋职。
第十四条 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财务、档案、用工、分配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保障文化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职能、任务和经费
第十五条 文化馆的职能:
(一)丰富和活跃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
(二)普及科学文化艺术知识;
(三)指导社会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高;
(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文化馆的工作任务:
(一)承办政府主办的各类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文化艺术活动,包括常设阵地活动、社区、乡镇、广场等文化活动。
(二)为群众提供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服务。
(三)组织群众文艺作品创作。
(四)辅导、培训文艺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
(五)搜集、整理、研究、开发民族民间优秀文化,挖掘、保护和继承民间文化遗产。
(六)组织和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
(七)辅导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中心)开展群众文化工作。
(八)开展对外社会文化交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十七条 文化馆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确保文化馆日常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文化馆承担的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文化馆的事业经费应保障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在确保政府投入的前提下,文化馆应当努力拓宽社会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经费投入体系,实现多种形式办馆。文化馆应当积极拓宽文化经营服务。
第十九条 文化馆开展服务的收入应当用于文化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门不得因文化馆开展服务取得收入而抵减政府应当拨付给文化馆的经费。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向文化馆捐赠财物,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以对捐赠人予以表彰。
第四章 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馆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增长情况、地理环境以及业务活动等需要进行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化馆用地定额指标和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文化馆应当按照文化馆建筑用地指标规定留足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应当建有展览厅、剧场、老年活动室、青少年儿童活动室及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书法活动室等。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馆舍建筑面积的标准是:
(一)省文化馆不得低于8000平方米;
(二)市文化馆不得低于6000平方米;
(三)县文化馆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文化馆用于开展公益文化服务的用房面积不应低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应当配备符合业务工作需求的专业设备:
(一)信息网络传输设备;
(二)音像摄录制与摄影投影设备;
(三)灯光音响设备;
(四)艺术展览设备;
(五)艺术培训教学教具设备;
(六)服装、道具、乐器;
(七)电视电化教学设备;
(八)用于文化下乡的交通工具;
(九)其他业务和办公所必需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应当配备符合治安、消防、卫生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保护文化馆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文化馆设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内容不健康的文化活动,影响社会安定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
(三)随意改变文化馆设施用途的。
第二十九条 截留、挪用文化馆经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文化部发布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同时废止。
F. 远东舞蹈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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