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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召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02-28 14:44:17

❶ 第四次经济普查正式登记结束时间

2018年4月,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始;6月15日,从国家统计局了解到,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已于6月15日前结束。

❷ 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

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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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2、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为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和效能,减轻基层和普查对象负担,此次普查全面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数据采集。

从2014年1月1日起,普查工作将进入现场登记阶段。届时,普查人员将佩戴统一的普查员证,使用手持电子采集设备(PDA),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入户登记、单位空间定位和基本信息核实,并拍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证或其他有关证照。

联网直报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将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将由普查人员通过PDA采集传输普查表数据。

❸ 深圳龙华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如何知道自己公司是否已经清查登记了在哪里可以查到

打电话找居委会工作站的统计员问

❹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啥时候举行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何要修改?修改了哪些内容?经济普查又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在7月10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摸清我国最新家底和国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和新特征,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普查将全面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经济普查不是随机查、随便查,而是有章可循、依法办事。这个“章法”就是《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3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整合为经济普查,并于2004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为依法开展普查,200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此后,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贾楠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变化,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起草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司法部又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已于7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近日将以国务院令予以发布。

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主要修改四方面

那么《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呢?据贾楠介绍,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对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不再具体列举,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贾楠介绍,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近年来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据初步测算,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近6000万个个体经营户,需要组织普查员和指导员逐一入户,现场登记,采集普查数据。

其次,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第三,目前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条例》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最后,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条例》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为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将原条例中的“工商、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普查数据不能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经济普查工作量大,涉及不少企业的商业机密,如何保证数据真实没有水分?

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局长徐晓海介绍,根据《统计法》,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资料的,特别是情节严重者,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徐晓海说,国家统计局成立了执法监督局,重点就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全国人大也公布了去年查处的72个案子,近几年来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这种态势会越来越强。

有企业担心,提供真实数据后,数据泄露有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蔺涛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更加明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包括个人信息都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表述上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的结果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蔺涛介绍,《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能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同时《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所以也请普查对象放心,我们会严格按照规定做到。”蔺涛说。

《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11日 10 版)

❺ 不参加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有什么影响

不参加经济普查,会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且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通报;直接负责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所以如实参加经济普查,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法定的一种义务。而且普查具有保密功能。一是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都严格限定于汇总全国和分地区的数据,不用于普查和统计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可能的实施处罚的依据。

二是所有经济普查中获知的被调查对象的原始信息,不管是各类企业和个体户,都不对外发布,各级普查、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予以保密和保护,违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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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经济普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不用担心信息泄露,《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经济普查不容糊弄(政策解读)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❻ 2018年我国将开展第几次全国经济普查

我国将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规律:根据《全国经济普查专条例》规属定,经济普查每十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

经济普查历史:我国分别于2004年、2008年和2013年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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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知识

1.经济普查的标准时间点: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例如:2018年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年,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2.经济普查的对象: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❼ 我国从2019年到2020年以来,工作过程中,取得了哪些成就

1、“红包雨”来袭——一批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将落地实施

2019年1月1日,一批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其中一些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

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同步实施;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开始施行,除了规范电商合法经营外,也将给消费者带来更多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填补了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

《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开始执行,意味着此前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将统一于国家基本标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始施行,这是“两院”组织法实施近40年来首次大修;

《电子证照 总体技术架构》《电子证照 目录信息规范》《电子证照 元数据规范》《电子证照 标识规范》《电子证照 文件技术要求》《电子证照 共享服务接口规范》等6项国家标准开始实施;三大基础电信企业预计在全国正式提供手机异地销户服务。

2、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数据——第四次经济普查启幕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将在2019年1月1日启动。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自上一次普查后的五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我国经济也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迫切需要通过经济普查,摸清“家底”。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

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3、共商国是——2019年全国两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19年3月5日在京召开。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审查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拟定于2019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4、不忘初心跟党走——五四运动100周年

1919年5月4日,为“外争国权、内惩国贼”,北京青年学生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爱国运动,拉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

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作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并使社会主义思想成为五四运动后新文化运动的主流。五四运动所孕育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伟大精神,深刻影响和推动着20世纪中国发展的历史。

整整100年,曾经波澜壮阔的五四运动已经远去,以爱国、进步、民主、科学为内涵的五四精神却长存于国人心中,并成为民族复兴之路上的重要精神支柱。

5、大国外交新征程——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2017年5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中国将于2019年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是2019年中国最重要的主场外交活动之一,也是共建“一带一路”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对推动国际和地区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值得期待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于2019年举办。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着力在“高规格、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高成效”这五个“高”上下功夫。不仅展会总展览面积将扩大,论坛参会嘉宾规格、规模力也争超过首届,在政策支持方面保持首届支持力度不减。

6、5G商用呼之欲出——中国实现5G网络预商用

2018年12月,三大运营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以及中国移动陆续发布公告称,公司已获工信部批准,可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5G)系统试验。

根据三大运营商的规划,中国在2019年上半年实现5G网络预商用,到2020年实现5G网络正式商用。总部位于深圳的华为公司表示,将在2019年上半年发布搭载5G芯片的5G智能手机,并将在当年下半年实现规模商用。

7、全面实现月球探测工程“三步走”战略目标——嫦娥五号发射

按照计划,探月三期“回”的任务执行者——嫦娥五号月球探测器将在2019年发射,任务之一是实现月面无人采样返回。

在完成中国探月工程绕月、落月、返回三期任务后,中国将继续探月四期任务,包括月球背面着陆巡视、月面二次采样返回、月球南极着陆探测、月球北极着陆。

❽ 总结经验 查找不足 确保年度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006年7月10日)

一、2006年上半年主要工作进展

(一)加强规划修编,国土资源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

组织完成了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的“四查清、四对照”和规划实施评价,与规划修编相配套的10个专题研究成果已通过验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自治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基础测绘等各项专项规划;《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已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二)认真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展顺利

编制完成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伊犁河谷地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示范区先行启动9个项目的可研报告,国土资源部已备案,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书已上报审查;《天山山麓南部绿洲区1000万亩盐碱化耕地整理实施方案》和《准噶尔盆地北部绿洲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方案》正在编制。2006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对28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达了计划,其中22个为新建项目,建设规模9042.40公顷,可新增耕地1946.04公顷,下达预算总额1.26亿元;续建项目8个,下达资金5616万元。2006年有41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国家库,其中24个项目国土资源部已备案;27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自治区库,项目初步设计、预算书已编制完成。

(三)大力推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措施》。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积极安排对田、渠、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二是严格控制农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初步确定我区阜康市、阿勒泰市、叶城县为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县(市),目前,3个县(市)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已编制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开展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工作,研究成果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三是组织开展了全区86个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和乌鲁木齐、伊宁、昌吉、库尔勒4个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目前,86个县(市)和乌鲁木齐市、伊宁市均已完成测算工作四是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今年春汛前,专门组织工作组赴伊犁、昌吉、阿克苏、克孜勒苏州4地(州)的12个县(市),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共发现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87处,保护了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编制完成了《自治区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分别于4月28日、5月1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上半年,共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52次,进一步提高了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能力。我厅与教育厅联合开展了全区中小学校校区(舍)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的摸底调查,目前,对受威胁最严重的6所中小学校已开展地质灾害专项勘查。加强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开展了新源县、巩留县1∶5万地质灾害详查与预警示范项目,2006年自治区出资安排的12个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已开展野外工作,计划投资240万元;国家、自治区出资安排的8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招标工作已结束,计划投资2150万元。

(四)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为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一是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上半年,先后为乌鲁木齐西至精河铁路复线等6个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了用地服务。为了加快铁路征地拆迁工作,5月13日,我们在奎屯市专门召开了乌鲁木齐西至精河铁路复线征地拆迁工作会议,对征地拆迁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部署。目前,上述项目的征地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正在进行。为保证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还建立了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上半年,全区通过建设用地预审27宗,预审总面积1.02万公顷;审批建设用地68件,批准面积5765.06公顷;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16亿元。三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展了自治区2005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2006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了自治区土地利用分解方案。四是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上半年,共出让国有土地1584宗,面积607.59公顷,出让合同价款5.14亿元。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拟订了《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现正在广泛深入调研。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2006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继续支持自治区地勘单位到周边国家开展地质找矿工作。我厅现正在研究制定《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贴息办法》,吸引内地省区的地勘队伍和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我区进行矿产勘查开发。组织开展了自治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调查报告和2006年度找矿项目监审计划的编写工作,调查报告已上报国土资源部。

(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矿业秩序进一步规范

一是下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3月13日至4月2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胡吉汉·哈克莫夫副主任和自治区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副主席带领专项督查组,对全区14个地(州、市)、48个县(市)、51个矿山及准东煤田7家单位12个煤矿勘查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在第一阶段工作中,各地共摸底排查矿山3052个,查处无证采矿9起、侵权越界开采矿山19个、吊销采矿许可证15个,取缔非法采矿点30个,注销采矿许可证61个,追征矿产资源补偿费779.38万元,罚没款29.56万元,没收矿石6万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100个矿山已责令停产整顿,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二是认真开展矿山年检和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上半年,我厅与自治区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抓紧完成煤炭资源回采率不合格矿山企业整改工作的通知》,对采用落后采煤方式、回采率低的矿山及时提出了整改措施。三是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上半年,共审批探矿权602个,批准勘查面积1.45万平方千米,预计投入资金1.2亿元;审批采矿权282个;审查通过采矿权评估报告65份,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38份,合同价款1.27亿元。为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前我厅正在研究起草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七)全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认真落实自治区纪委八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厅于4月21日召开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2006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在会议上,厅党组书记田建荣同志与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直属单位及各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了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印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把任务分解到每个厅领导和机关各职能处室,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二是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及时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并按职责进行了任务分解。为提高矿业权审批透明度,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自2005年以来,我厅已组织6次以“摇珠”方式确定采矿权委托评估单位活动,共委托评估项目345个。同时,连续两年在《中国国土资源报》、《新疆日报》等媒体发布公告,对16个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标,项目资金约2504 万元。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和财务审计监督,组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200余名干部旁听了我厅原地质勘查处处长李春明经济腐败案件的公开审理。为强化对厅直属各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定了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办法,对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和轮岗交流制度。同时,开展了内部审计工作,对6个直属事业单位原任领导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四是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强化党员干部党章意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荣辱观,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

(八)扎实推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规范化管理标准编制方案、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起草完成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在自治区“法制新疆”网站“百姓与法”栏目公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200余条。积极参加新疆广播电台“行风热线”节目,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6年干部培训计划》,编制完成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06~2010年选派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到内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挂职锻炼的工作规划》。对12个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部分领导干部进行了调整,优化了领导班子结构。2006年3月1日,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正式揭牌成立,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组建工作全面完成。积极推进全区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能力建设,根据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我厅已选择3个县(市)进行了试点,争取“十一五”期间全部完成。三是积极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听证和公告制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均实行了听证;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或调整补划基本农田的,均进行了公告。上半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45件、来访435人次,处理各类土地草场纠纷7件,对重大、突出信访问题,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使大部分信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九)基础业务建设不断强化,国土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地籍管理工作取得进展。完成了自治区新一轮土地调查各县市基础图件的调查、30条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土地权属审查以及16个开发区四至范围的确定和勘界工作。二是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上半年,共评审备案储量报告163份,评审批复压覆储量评估报告13份,完成储量检测核查报告209份、储量登记190件。三是测绘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哈萨克文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集》已出版发行。完成了自治区第二期11个地(州、市)测量标志普查验收工作,参与了国家西部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图工程有关工作,已在和田、喀什等9个地(州、市)安排实施了1∶1万基础测绘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审批、轻管理,重微观、轻宏观,工作监督和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办事拖拉、被动应付、效率低,文电质量不高、处室领导把关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是重事务性工作、轻业务学习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对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

三是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思考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办法不多。

四是个别单位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建立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机关的认识还不到位。

三、2006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召开4个现场会

即:园区用地管理工作现场会、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现场会、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工作现场会、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场会。

(二)做好国土资源规划工作

完成自治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地质勘查、矿产勘查开发、科技发展、信息化建设、测绘、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干部教育培训等国土资源各项专项规划的审批和发布实施工作。年底前完成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各地(州、市)、县(市)级规划修编“四查清”、“四对照”、规划实施评价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三)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组织对国家、自治区投资的2005年底前竣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编制完成《新疆天山山麓南部绿洲区1000万亩盐碱化耕地整理实施方案》和《准噶尔盆地北部绿洲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方案》,争取年底前通过专家评审。制定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区内易地补充耕地办法和重点工程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做好2007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示范区9个项目通过审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研究制定《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对2005年国家、自治区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进行批后核查。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大对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供应的倾斜,做好新农村建设用地服务保障。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按照国土资源部《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小矿整合工作。9月至10月,再次组织联合检查工作组,对整顿和规范第二阶段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制定出台《矿业权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办法》、《采矿权出让价款收缴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分级分类征收办法》和《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工作制度》等制度。

(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组织开展贯彻《决定》的调研工作,修改完善自治区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争取10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完成《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争取2007年立项。加强地质勘查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做好新源县、巩留县1∶5万地质灾害详查与预警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试点建设和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审。加强对中国—荷兰合作的“乌鲁木齐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理。

(八)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推行阳光行政,建立厅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九)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按照自治区审计厅今年对我厅进行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经济责任审计后作出的审计决定和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认真督促整改。制定和完善厅本级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

(十)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

完成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公众信息网改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编制完成《自治区“金土工程”第一期建设总体方案》。

(十一)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狠抓《党章》的学习和贯彻,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和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争创“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完善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及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和机制,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落实。

(十二)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认真做好“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验收、总结、上报工作。制定并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赴内地挂职工作具体方案。年底前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文艺调演,制作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宣传品。

四、几点要求

(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2006年的时间已经过半,虽然上半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绝大多数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所以下半年的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除了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外,还有许多突发性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要有超前意识,各项工作都要主动往前赶。会后,各单位要把这次会议精神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同时要认真总结上半年的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对下半年的工作要逐项进行梳理,明确重点,并制定出切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措施,很抓落实,确保2006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服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一把手”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对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不能只停留在文件和口头上,要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要注意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布置的工作,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努力做好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急事先办的原则,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要把工作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一个单位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三)转变作风,依法行政

作风建设是我们国土资源系统必须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深入、持续、扎实地推进作风建设。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转变作风上下真功夫,多学习少应酬,多实干少空谈。要学会立足大局看问题,站在高处看问题,深入实际看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第八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坚持施教于先,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就是土地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4个方面,这也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抓好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大力推行“阳光行政”,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消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四)努力学习,勤于思考

广大干部职工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结合正在开展的“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认真学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人人争做国土资源工作的行家里手,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工作的需要。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和解决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学到的知识很好地运用到工作上,切实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精、做出成效。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思考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深层次问题,紧紧抓住国土资源重大工程实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地质找矿突破、征地补偿安置等关键点,加强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高水平、高质量的成果,及时转化应用,指导推进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团结,重视安全

团结出战斗力、团结有凝聚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团结,是完成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班子团结、队伍团结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同事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支持,积极营造相互信任、轻松和谐的工作氛围,团结协作、齐心协力做好工作。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厅各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直属单位的项目施工和野外作业也已全面展开,不安全因素增多;旅游旺季即将到来,接待任务也在不断增加,各单位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要注意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将事故苗头和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6年第二次厅务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❾ 经济普查每隔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每隔5年普查一次(即除2004年条例发布第一次经济普查为2004年外,以后逢3和逢8年份均为经济普查年),标准时点是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2018年7月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08月23日开始执行新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9)我县召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培训会扩展阅读

截止到2019年2月21日,我国已顺利完成3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在正在进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条规定,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1)采矿业;

(2)制造业;

(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建筑业;

(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批发和零售业;

(8)住宿和餐饮业;

(9)金融业;

(10)房地产业;

(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教育;

(16)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❿ 请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始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时间:

2012年,筹备阶段,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

2013年,准备阶段,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014年,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

2015年,资料出版、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来开展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

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10)我县召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培训会扩展阅读:

普查内容:

联网直报单位: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7种普查表。

一、非联网直报单位:

1、法人单位: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煤炭消费量(限工业法人单位)等,设1张普查表。

2、产业活动单位: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设1张普查表。

二、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2张普查表。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设置若干普查综合表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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