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08年2月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组通字〔1998〕2号)
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人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
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B. 党费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员和优秀工作者;(4)补助困难党员。没见
最简单的,到你知道的建国前老党员家中咨询一下,每人一年党费补助多少。
C. 如何收取党费
中组发[2008]3号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2月4日
(此件可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D. 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党费的区别和联系
一、经费数额不同
1、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数额根据企业党支部的具体情况确定。
每年初,企业或单位的党委组织部可以根据上年底各单位党支部数,按每个基层部门和生产辅助单位(车间、工段、办公室、科室)的党支部所需的经费,按照每年额度计算,编制党支部活动经费计划,报企业总部党委批准之后,即可列入各企业或单位的年度费用预算。
2、党费,数额是按照党章规定的,与党员个人情况(党龄、党内职务)有关,与企业或单位情况(规模大小、行业性质)无关。
二、使用范围不同
1、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也就是党支部活动经费,应该用于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原则上应该由基层党支部使用,各企业或单位党委领导层开展党建活动不应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党支部活动经费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代为订阅所需的党建读物(年刊、季刊、月刊、日报等),代为购买党员在学习教育工作中需要的有关资料;
2)基层党支部主持举办争先创优活动(在党员中开展)的经费;
3)开展党员集体活动(文化艺术活动、体育竞赛活动、学习讲座活动)的费用;
4)慰问、补助特困(家庭负担重、身体残疾、严重疾病等)的党员;
5)党支部开展工作(办公耗材、电话、饮用水、照明、清洁、维修等)所需的日常开支。
2、党费,缴纳党费是党员的义务,党组织的运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党费的,比如资料管理,活动组织。
如果私营企业有党委或党支部,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该从党员上缴的党费(留归企业部分中)开支。如果私营企业没有党委或党支部,党组织活动经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其他”。
三、管理及使用方法不同
1、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1)党支部活动经费,应当在每年的年初由企业依据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数量,按核定的标准,分别的列入年度预算;
2)党支部活动经费应当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单独列为支出和专项管理,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检查;
3)企业党总支部使用经费,要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财务手续。各生产矿、基建矿、机械总厂、置业公司的总支、支部使用经费,须经总支、支部书记签字,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4)企业总部机关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应当由机关党委掌握和使用;
5)企业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应当要按照预算予以保证,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支的不给予补发,同时也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2、党费
1)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党支部活动经费;
2)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E. 一个党员一个月要交多少党费
这得抄看情况,因为从袭2008年4月,中组部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1.在职的税后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者(含10000元),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2.离退休的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者(含5000元),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5)党费工作人员培训通知扩展阅读
党员月交党费的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
2.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F. 党建培训内容有哪些
党建知识培训有哪些内容?
具体如下:
1、三抓一促”:指的是“抓学习、抓作风、抓党建、促改革发展”,2016年的重点是围绕“两学一做”抓学习、从严治党真问责、提升能力促发展。
2、“三短一简一俭”: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
3、“两学一做”:指的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以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形式、以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为基本依托。
4、支部主题党日:是“两学一做”基本载体,我会党组确定从5月开始,每月的第一个周五为主题党日。每次主题党日,支部都要组织开展活动,在集体诵读党章、重温入党誓词、按月交纳党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学习讨论、讲党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要求是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党员集中学习、每两个月组织一次专题讨论,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党课。
5、四讲四有:是对做合格党员的要求,即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6、“四铁”党员干部队伍:指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
7、四整四强化:是我省开展“两学一做”主要措施,即深入开展组织整建、强化基层组织力,深入开展思想整顿、强化理想信念,深入开展作风整肃、强化纪律规矩,深入开展问题整改、强化知行合一。
8、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9、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10、五大发展理念:2015年在五中全会中提出,“五大发展”指的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
11、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1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经常受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不忘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从而在各项工作中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13、红旗党支部创建标准:组织队伍强、制度机制强、学用结合强、改革创新强、服务效能强、示范带动强。
14、党建工作“五个要素”: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制度、基本保障
15、党建工作“五个体系”:组织领导体系、宣传教育体系、推动发展体系、服务群众体系、民主管理体系。
G. 党费用于哪些方面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组通字〔1998〕2号)
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人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
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H. 党费缴纳标准
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内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容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8)党费工作人员培训通知扩展阅读: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I. 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管理原则: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
党费管理对的要求,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
1、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2、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3、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9)党费工作人员培训通知扩展阅读: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其中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