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教育培训机构装修时要符合哪些消防规范
教育培训机构的捉需要符合一定的消防规范,比如说消防栓,消防通道或者是人员疏散通道,这是必须要求的另外还要要购置一些消防器材。
『贰』 我办了一所1500平方的艺术培训学校需要办消防吗具体要求是什么
肯定要的,要把你的房间布置图,走道的走向和房屋的出口进口,都要有详细的分布专图。同时,还要属有消防设施等等,到相关部门去申请,检查合格以后,给一个合格证,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证,注册以后,如果需要开增值税发票,你还要到税务局去进行登记。
这些都是我走过的程序,希望能够帮到你。
『叁』 我想开一个艺术培训班,消防证怎么办
消防证办理所需资料: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00平方米以下回的场所先到当地派出答所加意见后交来,100平方米以上场所直接交来。
2、面申办报告(请用墨水笔填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开办企业需提供到工商领取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场地室内平面图、四置图(场地室外前后左右四周配置平图,即室外平面图)。
5、场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3)艺术培训班的消防规范扩展阅读
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的范围: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具有文化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酒吧;
(三)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四)洗浴中心场所;
(五)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六)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肆』 义乌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消防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举办者条件】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党建工作要求】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六条【机构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
新设立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章程要件】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出资】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培训场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设施设备条件】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场地并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会构成】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事会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现职及退休不满三年的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监事会构成】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五)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管理团队要求】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安排,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人员队伍标准】培训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培训人员队伍。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标准】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义务教育课程类辅导的培训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使用的教材(或讲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从事技术技能培训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标准】民办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其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设置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伍』 培训机构在商场里的消防验收标准是什么
消防规范中说明,大于或者等于500平方的装修,需要进行消防审计审核与消防验收,而且是强制性的【常规】;对于小于500平方以下的,消防规范中倒是没有规定,但是按照消防法装修就要申报消防来说,500平方以下的装修,需要主动去消防备案。
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陆』 培训班场地要求 怎么过消防
验收消防需要准备: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7.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7.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7.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7.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7.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7.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7.10、建筑内部装修;
7.11、建筑灭火器配置;
7.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7.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6)艺术培训班的消防规范扩展阅读:
消防验收项目:
公共建筑室内消防,公共建筑:物业、商业、写字楼、车库、社区办公等。
公共建筑消防内容
消防给水
1、室内消火栓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消防水箱;
4、减压装置;
5、消防水泵结合器。
6、灭火器布置;
7、防排烟
防烟措施
排烟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消防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柒』 艺术中心消防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捌』 教育培训机构消防要求
1、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下的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当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2、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当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3、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按平面布置进行核算。
5、外墙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消防救援窗口。
6、不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7、装修不能影响原有的消防设施的使用。
(8)艺术培训班的消防规范扩展阅读:
疏散门数量及疏散通道净宽尺寸。
(1)建筑物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除幼儿教学机构、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①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幼儿教学机构,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
②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玖』 我要办个培训学校,请问消防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消防方面具体要求:
首先去工商局学校名称备案,拿到工商给的学校域名通知书,去当地行政办理大厅消防窗口摇号备案。
如消防备案成功,需要向消防提交学校的地理位置平面图、建筑设计图纸,如果是租赁的房屋必须有房屋租赁合同。
学校楼梯安全出口至少有两个出口,消防设施要齐全。具体到办证大厅后消防窗口工作人员会给填表的模版及所有材料说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9)艺术培训班的消防规范扩展阅读:
消防方面要求: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去工商局学校名称备案,拿到工商给的学校域名通知书,去当地行政办理大厅消防窗口摇号备案。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拾』 请问办培训中心需要的消防要求是什么两个楼梯间距离有没有限制,对于高楼层的要求是什么
两个楼梯间距离没有限制,但要求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对于高层建筑,要求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具体办培训中心需要的消防要求如下:
(一)应按规定配置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牌、指示灯、灭火器、等基础设施。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一般设置要求:
1、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2、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
(2)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3)营业、使用时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阻塞、堆物;
(4)公共场所、观念厅的入场门、太平门宽度不应小于1.4m。
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五章第二条第一点,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10)艺术培训班的消防规范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