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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死因监测工作培训试题

发布时间:2021-02-24 15:16:40

⑴ 上饶市卫生局的工作动态

市疾控中心对万年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肿瘤登记及死因监测工作督导
2013年7月17日,市疾控中心检查组在郑利敏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及肿瘤登记、居民死因监测进行了督导检查。这次检查主要是通过看资料,查现场的方法进行检查。检查组一行首先分别对县人民医院,青云镇卫生院的肠道门诊进行了实地检查。他们从门诊设置、病人登记、采样送检、实验室配置、应急物质准备等方面对医院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在肿瘤登记、居民死因监测方面,检查组针对单位的组织管理、系统维护,肿瘤录入、资料收集、人员培训、督导工作、死因审核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最后,检查组对县疾控中心的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了检查,分别从组织管理、监测资料的收集、应急储备物品等各方面进行检查。
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对万年县医疗卫生机构的肠道传染病防治、肿瘤登记、死因监测方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针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组进行了现场指导,对肠道门诊设置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并指导加强个人防护工作。对肿瘤登记和死因监测工作,个别乡镇死因监测的网报工作尚未启动,要求县疾控中心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及县直医疗机构的督导工作。
万年县卫生局副局长熊楼前及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疾控中心主任冯敏陪同检查,并且表示一定会把他们的督导意见贯彻到工作实际中去,对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通过检查和整改,争取把今后的肠道传染病防治、肿瘤登记及死因监测各项工作做的更好。

⑵ 死因监测工作人员补助经费怎么入账

如下,建议按“财政补助收入”相关明细科目核算,看你是以什么方式收专到这些补助的,如果属属于下面第三种,则: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4001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

⑶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是哪个部门发的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 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⑷ 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积极做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遏制我国慢性病快速上升的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慢性病流行和防治情况,特制定《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 影响我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常见慢性病主要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习俗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慢性病发病人数快速上升,现有确诊患者2.6亿人,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慢性病病程长、流行广、费用贵、致残致死率高。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已经占到我国总死亡的85%,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总疾病负担的70%,是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若不及时有效控制,将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国内外经验表明,慢性病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疾病。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群众健康意识提高,为做好慢性病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多年来在我国局部地区和示范地区开展的工作已经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慢性病预防控制策略和工作网络。但是,慢性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严峻挑战,全社会对慢性病严重危害普遍认识不足,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慢性病防治网络尚不健全,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十二五”时期是加强慢性病防治的关键时期,要把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推进医改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尽快遏制慢性病高发态势。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指导,逐步建立各级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慢性病防治协调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分工合作的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和群众广泛参与,营造有利于慢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效果。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流行程度,制定适合不同区域的具体防治目标和控制策略,关注弱势群体和流动人口,提高慢性病防治的可及性、公平性和防治效果。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心下沉。以城乡全体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为干预重点,以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患者管理为主要手段,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防治作用,促进预防、干预、治疗的有机结合。 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国的慢性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建立慢性病监测与信息管理制度,提高慢性病防治能力,努力构建社会支持环境,落实部门职责,降低人群慢性病危险因素水平,减少过早死亡和致残,控制由慢性病造成的社会经济负担水平。到2015年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慢性病防控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达50%以上,35岁以上成人血压和血糖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全国50%的县(市、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全国10%以上县(市、区)。
——全国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下降到9克以下;成年人吸烟率降低到25%以下;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成人肥胖率控制在12%以内,儿童青少年不超过8%。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40%,管理人群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脑卒中发病率上升幅度控制在5%以内,死亡率下降5%;
——30%的癌症高发地区开展重点癌症早诊早治工作。
——40岁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患病率控制在8%以内。
——适龄儿童窝沟封闭覆盖率达到20%以上,12岁儿童患龋率控制在25%以内。
——全人群死因监测覆盖全国90%的县(市、区),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覆盖全国50%的县(市、区),营养状况监测覆盖全国15%的县(市、区)。
——慢性病防控专业人员占各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比例达5%以上。 (一)关口前移,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寓慢性病预防于日常生活之中,促使人们自觉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卫生部门建立国家和省级慢性病信息和知识权威发布平台,定期发布健康核心信息,配合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组织主要媒体设立健康专栏,科学传递慢性病防治知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老龄委和各类社会学术团体发挥各自优势,按照规范信息,有组织地开展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活动。
科学指导合理膳食,积极开发推广低盐、低脂、低糖、低热量的健康食品。农业部门调整和改善食物生产结构,引导生产安全、营养、方便、多样的农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引导并支持食品加工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推动实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促进健康食品开发和生产;商务部门倡导和鼓励食品销售企业开设健康食品专柜,引导消费者选择健康食品;食品企业、集体供餐和餐饮单位组织业务骨干人员学习掌握合理营养膳食知识并知晓不良饮食危害,逐步推行营养成份标识,提供健康食品和餐饮。
积极营造运动健身环境。体育部门加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科学指导,逐步提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程度和利用率;教育部门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强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工间操制度;社区积极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模式。
切实加强烟草控制工作,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推动地方加快公共场所禁烟立法进程和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出台。继续加大控烟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等要率先成为无烟单位。鼓励医疗机构设立规范的戒烟门诊,提供临床戒烟服务,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戒烟服务能力和水平。宣传过量饮酒危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二)拓展服务,及时发现管理高风险人群。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覆盖人群,加强慢性病高风险人群(血压、血糖、血脂偏高和吸烟、酗酒、肥胖、超重等)检出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履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综合服务职能,建立规范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及时了解社区慢性病流行状况和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免费提供常见慢性病健康咨询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首诊测血压制度。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3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开展简易肺功能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将慢性病核心指标和口腔检查作为必查项目,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加强指导管理。有条件的机关、单位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提供体格测量简易设备。零售药店在慢性病防控宣传教育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医务室对健康体检与筛查中发现的高风险人群,进行定期监测与随访,实施有针对性的干预,有效降低发病风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机构开发并推广高风险人群发现、强化生活方式干预的适宜技术,并进行督导和评价。
开发癌症高发地区重点癌症筛查适宜技术,开展早期筛查和治疗,结合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加强对癌症高风险人群乙型肝炎、人乳头瘤病毒等疫苗的预防接种。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慢性阻塞性肺病和脑卒中高风险人群发现和干预工作。
(三)规范防治,提高慢性病诊治康复的效果。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等专病防治机构要推广慢性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对本机构各级专科诊治从业人员进行诊治规范培训,逐步实现慢性病的规范化诊治和康复。各级各类医院要严格遵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完善专科医师的专业化培训制度,注重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在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同时,要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咨询指导和科普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和口腔保健服务,对癌症患者开展随访和康复指导等工作,积极推广儿童窝沟封闭等口腔疾病预防适宜技术。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投入的增加,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深化服务内涵,积极推广慢性病患者的自我管理模式,努力提高患者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积极探索全科医生家庭服务模式。
在慢性病防治工作中,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和“治未病”的特点。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目录中慢性病用药品种,建立基本药物短缺监测信息处理协同机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储备制度,确保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适宜的治疗药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慢性病防治药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安全。
(四)明确职责,加强慢性病防治有效协同。完善慢性病防控网络,优化工作格局,整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打造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责任共同体,促进慢性病防治结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省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公立医院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履行慢性病防治工作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化慢性病防控职能,提高服务能力。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专病防治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慢性病防治中的分工负责和分级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病防治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慢性病及相关疾病防控规划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医院开展慢性病相关信息登记报告,提供慢性病危重急症病人的诊疗、康复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慢性病诊疗、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相关慢性病防控措施的执行与落实。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研究慢性病健康教育策略方法,传播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并指导其他机构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活动。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与妇女儿童有关的慢性病预防咨询指导。
(五)抓好示范,提高慢性病综合防控能力。积极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注重开展社区调查诊断,明确本地区主要健康问题和危险因素,应用适宜技术,发展适合当地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各地要定期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带动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到2015年,全国所有省(区、市)和东部省份50%以上地级市均建有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各地现有的健康促进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丰富和深化卫生创建活动的健康内涵。以卫生创建、健康创建为平台,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的组织协调,将慢性病防控作为卫生城镇考核标准和健康城市及区域性健康促进行动的重要内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地区须建成1个以上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策引导,改善环境质量,增加绿地面积和健身场所,建设健康环境;促进合理膳食、适量活动、控烟限酒,培育健康人群。
继续推进省级地方政府与卫生部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合作项目,通过省部共建,在慢性病综合防控的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干预控制、监测评价、能力建设、科研攻关和国际交流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共同提高项目合作省份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水平。
(六)共享资源,完善慢性病监测信息管理。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提高慢性病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及危险因素监测数据库,健全信息管理、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管理制度。逐步建成慢性病综合监测点,规范人口出生与死亡信息管理,组织开展辖区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发病及死因登记报告。建立慢性病与健康影响因素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慢性病及危险因素、居民营养与健康等专项调查。结合居民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慢性病信息收集、分析和利用,掌握慢性病流行规律及特点。
(七)加强科研,促进技术合作和国际交流。加强慢性病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化医学研究。科技部门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慢性病防治研究的支持,提高慢性病防治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慢性病防治研究和转化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慢性病防治技术与策略、诊疗器械、新型疫苗和创新药物的研究,开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具,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利用,推广慢性病预防、早诊早治早康和规范治疗等适宜技术。
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慢性病防治全球行动,与国际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和院校在人员培训、技术合作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广泛协作。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建立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规划实施。各地将促进全民健康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新战略,融入各项公共政策,加强对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慢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制订专项行动计划,指导各地推进规划实施。各地要围绕规划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地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研究推进规划目标实现的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大力加强社会动员,努力形成政府社会防治工作合力。
(二)履行部门职责,落实综合措施。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建立慢性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慢性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卫生部门制订慢性病防治方案,将慢性病防控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核心内容,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的衔接,实现防治有效结合。研究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重大专项,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评价防治效果,推广适宜技术,指导社会和有关部门开展慢性病预防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将慢性病防治相关内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保障慢性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条件。
教育部门将营养、慢性病和口腔卫生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教学内容,监督、管理和保证中小学生校园锻炼的时间和质量。
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贫困慢性病患者及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加大救助力度,对符合当地医疗救助条件的,积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疾病谱的转变和疾病负担的变化,安排必要的慢性病防控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在支付上的衔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体育部门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广电、新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履职尽责。
(三)增加公共投入,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公共财政在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慢性病流行程度,不断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加大对西部和贫困地区慢性病防控工作支持力度,完善投入方式,评估投入效果,提高资金效益。鼓励社会各界投入,引导国际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为防控慢性病提供公益性支持。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能力。实施卫生中长期人才规划,建设一支适应慢性病防治工作需要的医学专业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的人才队伍。加强基层慢性病和口腔疾病防治实用型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切实加强政策保障,使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加强慢性病防治复合型人才培养,特别注重培养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公共卫生知识的人才,在全科医生、住院医师和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强化慢性病防治内容,提高防治技能;加强对康复治疗人员的培养力度,提高慢性病患者的康复医疗服务水平,降低慢性病致残率和残疾程度;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慢性病科学防治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人才参与慢性病防治工作。
(五)强化监督监测,实行考核评价。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通报制度,制定规划实施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实行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考核评价制度,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体系,针对规划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考核评价,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综合评价政策措施效果。

⑸ 死因监测内部自查总结

死因监测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可靠的人群死亡信息对制内定人口和卫生政策、确容定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山东省章丘市2007年启动医疗因病死亡病例网络报告;2009年1月1日开展居民全死因信息登记网络报告。截至目前全市居民死因信息登记网络报告7301例,其中2009年报告6979例,粗死亡率694.02/10万。死因监测工作成效显著。

⑹ 论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如何开展肿瘤的预防和随访工作

肿瘤是严重威胁我国居民生命和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做好肿瘤登记报告工作对了解我省肿瘤发病特点,指导全国肿瘤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肿瘤登记工作,提高报告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肿瘤报告责任单位,包括省部属医院、教学医院、部队医院、专科医院(肿瘤、结核、传染、妇幼、儿童医院)、企业职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肿瘤登记处的业务指导、培训、督导和考核。
第二条 肿瘤报告种类包括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规定的全部恶性肿瘤(ICD-10:C00-C97)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D32.0-D33.9)。
第三条 医疗机构诊治属于本规范第二条所列的肿瘤病例均为随访登记对象:
一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手术及其他专门检查(CT/MRI、B超/彩超、内窥镜)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他疾病)确诊的肿瘤病例;
二原发肿瘤漏报的复发、转移病例;
三因肿瘤死亡的病例。
登记报告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的原发肿瘤,应分别填报。
第四条 省卫生厅是全国肿瘤随访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肿瘤登记点的设立、审核和考核评价。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肿瘤随访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对辖区肿瘤登记点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全国肿瘤随访登记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下设省级肿瘤登记处,负责全省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市、县级肿瘤登记处一般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设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工作挂靠单位,负责辖区内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级肿瘤登记处、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肿瘤登记报告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负责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内部管理。
第七条 肿瘤登记报告工作实行“一卡一册”制度,即《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见附表1)和《肿瘤发病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见附表2)。
第八条 肿瘤病例责任报告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病例登记报告:
一门诊或住院医生为肿瘤登记报告的责任报告人。对在本医疗机构首次确诊的肿瘤病例,由门诊或住院医生填写《报告卡》和《登记册》;并在其门诊或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新病例已报”或“更正诊断已报”印章。
二医技科室(包括病理、CT/MRI、放射、B超/彩超、内窥镜、血检中心)和病案室等部门设立《登记册》,及时记录所在部门恶性肿瘤病例的诊疗相关信息。
三各责任报告单位应明确具体的责任科室,负责及时收集本单位门诊和住院医生填报的《报告卡》以及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病案室填报的《登记册》,对本院上报的肿瘤卡进行补充、完善、整理和剔重,并在收到卡片7日内通过省慢性病信息监测网络版系统上报,肿瘤登记卡右上角的卡片编号由网络版系统自动生成后抄写在卡片右上角编号位置。在每月10日前(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将上月纸质《报告卡》送交当地肿瘤登记处。
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按以上要求填报本机构《报告卡》和《登记册》外,还需每月收集所辖村卫生所或社区医生上报的《报告卡》,由专人进行信息核实、补充、整理和剔重后填入本院或本机构《登记册》,并在收到卡片7日内审核、通过山东省慢性病信息监测网络版系统上报,卡片编号同前,在每月10日前(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将上月纸质《报告卡》送交当地肿瘤登记处。
五村卫生室或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每月收集本村或辖区中新发或已死亡的肿瘤病例,填写《报告卡》和《登记册》,并于每月5日前(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将《报告卡》上报乡镇卫生院或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已经建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的医疗机构,可通过HIS系统将本院门诊及住院就诊的肿瘤病例信息导出,补充完善后上报所在地的肿瘤登记处,由肿瘤登记处负责将肿瘤数据导入或录入。
第九条 各县(市、区)肿瘤登记处负责对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报告卡》的进行审核、整理和剔重,并将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上报的肿瘤病人信息反馈给病人户籍或常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其指派村卫生室或社区医生进行病例的核实、补充和完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非本辖区的肿瘤患者,由肿瘤登记处将《报告卡》寄送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登记处。
第十条 各县(市、区)肿瘤登记处每月将肿瘤登记数据库信息与居民死因监测系统上报的恶性肿瘤死亡病例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未报告肿瘤死亡病例时,应及时将漏报信息反馈至病例户籍或常住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其指派村卫生所或社区医生进行信息核实、补充和完善,按肿瘤死亡补发病例要求填报《报告卡》和《登记册》,上报当地肿瘤登记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肿瘤登记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肿瘤病例随访调查,每年 3月31日前完成数据上报,并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随访结果录入系统中。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肿瘤登记处每年组织一次对医疗机构和人群漏报调查。
第十三条 各市及县(市、区)登记处负责本地区恶性肿瘤登记报告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导出备份数据。每年3月底前将审核无误的上一年度肿瘤登记报告数据库、人口数据和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肿瘤随访和漏报调查工作情况)报送省级登记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登记处负责全省恶性肿瘤登记报告数据的整理、统计分析和质量评价,撰写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肿瘤登记报告资料和信息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经过审核的《报告卡》由各县(市、区)登记处长期妥善保存。
二肿瘤数据库信息的存储应采取双备份,以防各种原因导致的数据库损坏或丢失。
三全国范围的肿瘤统计数据及信息由省卫生厅统一发布,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授权发布本辖区相关信息。
四肿瘤责任登记报告单位及有关研究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需利用肿瘤登记报告信息,应根据信息涉及的人群范围,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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