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劳动保护培训班心得
参加新《劳动法》培训班学习心得
近日,我在长沙参加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为期一周的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培训班。我是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析。
1、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众多创造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迅速腾空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空间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B. 劳动合同法草案培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6-03-24 17:46:08)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具有撤销请求权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消灭。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撤销请求权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销请求权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或者经商劳动者同意,由合并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分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划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或者经商劳动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延缓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
(二)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本条第一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力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十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以及与劳动者恶意串通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的,已经取得的报酬予以收缴。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止或者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由出资人(发包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十二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第六十四条 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尚未处理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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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广征民意
本报讯(记者王丽 实习生李媛)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3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方便我省群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本报将联合省人大财经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分为七章65条。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结合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要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更符合实际,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该草案还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集思广益。
为便于我省广大群众对草案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本报联合省人大财经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通三大沟通平台征集读者意见,期待着您的参与。您的意见和建议将被忠实地反馈至全国人大。欢迎有关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提出建议意见。
C. 劳动就业工作德能勤绩廉个人总结
2008年我办加强劳务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努力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为要求就业的人员提供高效服务平台。按照局里下达的年各项工作任务指标,我们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任务指标量化到每个人,形成了“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目标管理格局,加强工作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把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工作考核标准我们制定了系统的服务计划,建立并实施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机制。定期举办供求双方招聘洽谈会,制定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计划,对困难就业群体进行动态管理,落实零就业家庭困难职工安置就业。集中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计划任务的实施。
今年来,我们先后学习了中心举办的大型招聘活动及人力资源市场针对困难女职工举办的招聘现场会,学习交流了劳动力资源开发管理和安排就业的成功经验,研究人力资源信息交流的渠道和方法,为人力资源供需双方搭建合作对接平台。努力开发就业岗位,为我市下岗失业职工的安置积累经验。考察了公司、公司等多个用人单位。在就业服务中心举办了次现场招聘活动,推荐安置了人从事挡车、检修、制造、销售、财会、管理等工作。给*等单位办理了招用人员手续人。办理求职登记人、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达余人次。公益性岗位安置,按照年初下达的任务目标,把困难群体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落实到位。我们主动联系园林处、环卫处安置了名“”人员和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修剪草坪、树木浇水养护及打扫城市街道卫生等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范管理企业职工档案。月份我们起草了《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下发给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结合*政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企业职工档案的移交管理工作。目前管理档案卷。为了更规范的管理档案,我们先后到组织部档案室、人事局档案室、档案局档案室进行参观学习,把各项规章制度,从收集、分类、编排、装订、查阅、调档、转递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记录,回来后制定出台了《*市职工档案查(借)阅制度》和《档案工作人员职责》。对我们的档案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认真准确地为每一个职工录入完整、真实的档案记录,并做好档案记录的维护工作,实现职工个人档案与就业再就业、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一条龙式的管理体系。这样既能有效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职能,为企业减轻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杜绝档案资料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全年职工档案查(借)阅、复印材料、开具学历证明、退休提档、档案转递达多人次。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进入第三年,也是国家实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按照文件规定,截止到年底不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下岗失业职工就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所以我们今年给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职工尽快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使其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全年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个,累计发放个。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文件精神,使持证人员尽快的享受到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和再就业优惠待遇。
我们按照年指标任务,实行了统计报表定期调度法,针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实行了周汇报,月调度、季总结、年考核制度,及时掌控工作进度,分析工作得失,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深入各用人单位掌握企业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认真搞好调查摸底、统计分析、测算核实。确保各项报表的每个数据都能够详实、准确。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人,完成计划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失业率控制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人,完成计划的%,其中困难群体再就业人数人,完成计划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人,完成计划%。
强化措施、拓宽渠道,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市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机制,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的移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劳务输出工作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劳动局和就业办对劳务输出工作提出的要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开辟多种渠道,加大劳务输出规模,使劳务输出工作有新的突破。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不断扩大劳务输出的规模,发展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平台,充分利用现有就业服务中心举办各种劳务输出招聘会、洽谈会、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积极开展劳务输出中介活动。把集中洽谈与灵活招工结合起来,探索劳务输出新路子,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体系,是扩大渠道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基础。
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坚持走发展劳务经济的路子。彻底改变过去“重收费、轻服务”、“重行政、轻市场”的工作方式,着力在“引导、协调、服务”上下功夫,输前认真考察、输中严密组织,输后跟踪管理,指导输出人员与用人单位认真签定劳动合同,并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按照省厅制定的八不送制度:()未经考察的不送;()不签定合同的不送;()不是正规单位的不送;()经济效益不好的不送;()不按时发工资的不送;()吃住条件不好的不送;()劳保福利不健全的不送;()社会治安不好地方不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对他们进行法律常识、社会公德、择业观念、竞争意识、社会生存能力和安全知识进行培训,增强他们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开展诚信教育,对输出人员进行诚实守信、忠厚朴实、勤劳能干、吃苦耐劳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整体素质。落实好输出人员的有效手续,做到专人护送、集体购票,安全输送到单位,同厂方进行交接,输后把好跟踪服务观,每年都要进行回访、电话联系制度,落实好输出人员的工资标准、安全状况和福利待遇。在实践中摸索并制定“洽谈用工意向,考察用工单位,鉴定用工协议”,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组织求职报名,严格考核录用,开展教育培训,走人护送交接,全程跟踪服务的工作制度。做到招收、录用、培训、护送的管理一条龙服务。一年来,我们从*实际出发,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的新亮点来抓,作为富民强市的大产业来抓,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目前全市共有近万人在外务工,每年净回流资金亿多元。年举办用工洽谈会期,发布用工信息条。先后为公司等多家企业招收工人,超额完成*市就业办下达的人工作任务,新增和市外分别任务的%和%比年度有了较大的提高,年年收入近万元,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积极贯彻*劳社办〔〕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工作意见》的文件指示精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我们逐项进行落实,全年先后开办了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技能培训、以及就业前培训,对人进行培训,完成全年计划%,超额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其中再就业技能培训,开办了专业有微机、电气焊、缝纫等七种不同专业的培训班参加人数人,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培训举办了四期,参加人数人,人通过创业培训实现了二次就业,从而满足失业群体的需求,通过培训真正使下岗失业职工学到一技之长,达到再就业的目的。在做好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同时,我们积极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进行短期,包括职业道德、就业指导、以及《劳动法》培训。年共培训人,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体现了“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逐步树立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培训促就业的良好格局,从而完善了我市劳动用工体制,在培训过程中,我们积极与再就业培训基地配合,组织、检查、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入学、考勤、及班级纪律等事项,使得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培训后,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及各种培训花名册,创业培训申请表,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进行后期跟踪扶持,完善了就业培训机制。
失业保险的收缴工作是失业下岗人员生活保障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基础工作,今年失业保险的收缴比去年难度增大,在这种困难形势下,我们采取分类进行的办法,对失业金进行收缴,今年经济效益较好且缴纳积极性较高的企业有:*集团、厂等,对经济效益较差且缴纳不积极的,我们采取多次上门催缴的办法,并多次和企业座谈,提高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强调失业保险取之于企业,用之于职工的原则;利用以支促收的方法,有限公司,往年缴纳失业金的积极性不高,自从出现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后,我们按规定为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的职工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了失业金,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促使企业缴费积极性有所提高;收取失业金的主要方式:、与企业签定协议,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企业前来缴纳;、定期到企业收缴;、电话收缴等方式;收缴的失业金全部交存社保中心管理。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核算全部通过微机制单、记帐,从收费到结帐与社保中心连网,各项收支业务都通过劳动局和财政局监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局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都做到了应保尽保,凡是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都给予办理了失业登记,对每个失业职工档案都逐一进行了详细认定审核,并登记台帐、输入微机,向社保中心申请拨款,通过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共为全市家企业(其中包括厂等)近名失业职工发放了失业金。加强失业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现存失业职工的档案近份,随时有提档和归档的情况出现,及时为他们做好档案交接手续;为新接收的失业职工的档案进行了登记入册,编号归档等规范化的管理。经过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全年收缴失业金万元,占计划的%,比去年增长%,接收失业职工人,发放失业金万元,失业职工的档案管理多份。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抓重点、攻难关、创亮点、求突破的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要强化和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二是突出抓好弱势群体再就业工作;三是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四是打造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五是积极开展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六是紧紧抓好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我们相信,在上级的正确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同志们的继续不懈努力,全市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会越干越好,开创出新的工作局面。
D. 企业关于劳动保障会议总结该怎样写
供参考
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度工作总结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劳动保障厅的大力支持下,2005年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的战略部署,努力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再就业
1、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就业服务等优惠政策,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5.6%,低于控制目标0.4个百分点;城镇新增就业24283人,占全年任务数的110.4%;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7959人,占全年任务数的110.4%,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4829人,占全年任务数的120.7%;劳务派遣从业人员23926人,占全年任务数的119.6%;为866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1712.2万元。
2、搭建劳动力供需见面平台。全年共举办9场专场招聘会,参会企业554家,提供岗位35077个,进场人流量42839人,与企业初步达成意向12116人。特别是2月、7月,组织举办的“2005年福建海峡西岸人力资源南平大型招聘会”、“2005年南平夏季百家企业大型人力资源招聘会”,共有200家企业参加,通过洽谈共有10000多名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在成功举办两期大型供需招聘会的基础上,经过市政府的协调,建成了一个总面积达1350平方米的闽北劳动力交流中心,并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的6日、16日、26日定期举办用工招聘会,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的固定场所。
3、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新三化”建设,全市劳动力市场按照“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健全机制、优化服务”的方针,不断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全市劳动力市场实行了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一条龙”式就业服务。健全和完善全市企业信息库、劳动力人才库、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库,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态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每季度通过公告栏、电台、报纸向社会公布职业供求状况,扩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的选择渠道。
4、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月行动。根据省上统一部署安排,我市于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开展以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重点,以“稳定您的就业,我们共同努力”为主题,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为突破口,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将此作为劳动保障部门“两节”期间为下岗失业人员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取得较好的效果。全市共接待各类咨询人员19613人,走访居民家庭2101户,发放各种宣传材料61651份;为服务型企业安置1345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社保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821个,安置“4050”人员688人;享受减免培训费2091人;发放送温暖慰问金175.98万元,慰问困难企业285户、困难职工5632人。
5、积极作好农村劳动力转移。一是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的通知》(南政〔2005〕综192号),对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予以政策扶持。明确要求在各乡镇设立专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各乡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经费0.5万元。对各乡镇组织向南平中心城市纺织服装企业输送的农村劳动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一年以上的,每输送一名给予100元的奖励。二是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试点。2005年我市武夷山、浦城、光泽、政和四县(市)被省劳动保障厅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联系城市,我市各级劳动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积极培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务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延伸至街道农村,在街道农村成立建立专、兼职信息员队伍,据统计全市有专、兼职信息员1200多人。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窗口”,免费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培训登记,以及问题投诉等服务。三是加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建立了以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校、职校为龙头,以乡镇为依托,部门培训机构协办,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各县(市、区)从本地实际出发有计划性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如延平区充分发挥社会办学力量,把缝纫机台设备搬到乡镇和劳动力比较集中的村办班,既解决了学员交通、食宿问题,又节省了经费开支,做到让他们在家门口培训。2005年延平区已相继在夏道、太平、南山镇组织开展了三期针织服装平车工培训。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1.72万人、4.33万人、24.85万人;基金征缴分别达38934万元、22678万元、530万元;基金支出分别达56949万元、19797万元、122万元。二是加强养老保险基础工作。开展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两确认”工作,截止2005年12月底,全市应确认职工217246人,已确认49人,完成率达97.29%。规范完善退休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和完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制度,落实基金调拨、支付的监督程序,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积极做好参保职工缴费分解及个人账户记账工作,及时部署开展2004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分解与个人账户记账工作,与地税部门配合对市本级429户参保企业47300名职工进行年度缴费分解。三是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全市退管机构配备了263名专职工作人员和221名兼职人员,做到统一挂牌、职能明确、制度规范。创新退管服务机制,成立自管互助组织574个。延平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等两家单位获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延平区紫云街道剑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18家退管服务机构被列为“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单位”。截止2005年12月底,全市社会化管理人数任务数79032人,完成数84558人,完成率达107%。
2、继续推进医疗保险改革。一是全面完成医疗保险扩面任务。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30.7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1.5万人,退休人员9.2万人,超额完成了今年省上下达的28.9万人和市政府下达的29万人的医保扩面任务。全市征收基金27423万元,其中:划入个人账户基金11932万元;统筹基金12183万元;预留十年基金3308万元。全市基金支出21988万元,其中统筹支出11318万元、个人账户支出10670万元。二是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市政府印发实施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2005]综35号)。主要内容:(1)从历年预留医保费中提取部份资金增加当年保费支出,解决保费不足的问题。(2)对部份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3)对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完善老干部管理办法。会同老干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一道,在《老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病危抢救老干部自理医疗费补助办法。四是为方便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和转院人员就医,将南京军区福州九三总院纳入我市医保定点医院,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3、加强和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一是加强了失业保险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加强了对薄弱环节的调查研究工作,使失业保险工作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4-6月份我们共组织二次对十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开展内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有效杜绝失业保险基金的违纪违规使用。二是加快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制度和年审制度。规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行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程序,杜绝虚报冒领的现象发生。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2.03万人,累计收缴失业保险4348.4万元,实际支出失业保险金5375.3万元。
4、工伤、生育保险稳步推进。积极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劳社[2005]综147号),对我市用工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不再执行社会保险各险种捆绑的办法,逐步将各类和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利用《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的契机,和市财政局联合提出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维护了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3.67万人、10.17万人;基金征缴分别达1058万元、567万元;共受理工伤认定574件;受理劳动能力鉴定697人。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1、加快技校改革发展步伐。进一步整合技工教育资源,积极争取引进各种资金,增强学校的竞争能力和办学层次,南平市工业技术学校投入570万元的实训楼增建建设,争取到国债资 金150万元;建阳技校与江苏汇思集团实施联合办学,校园面积扩大到100亩,三年计划投入资金三千万元。闽北技校自筹资金400万建综合楼近5000平方米,已立项。目前,全市技校在校生数达1万余人,2005年招生3800人,居全省前列。闽北中等技术学校学生参加政治抽考获全省第一名好成绩。工业技校已初步完成本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工作。我局与市妇联、共青团、总工会、经贸委、工业技术学校等部门联合举办了闽北贫困大龄女童“春蕾”班,对学生实行零收费并负责就业安排,深受学生、家长、社会的好评。
2、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制定出台了扶持县(市、区)指导中心的新规定,并为县(市、区)指导中心配置了制证机,下调了上缴市中心的审核管理费,有力推动了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全市有鉴定站32家,其中市本级12家,完成职业技能鉴定2.3万人,比增53%;技师考评376人,比增251%。4家高技能人才认定试点企业已正式启动,评价高技能人才69人。
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在职职工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作用,与技工学校、职业中专、武夷烹饪学校、市锅检所焊工培训基地、妇联家政培训中心、美容美发中心,以及针纺和机械加工企业等联合开展技能培训。全市共开展再就业培训11405人,培训后实现就业7747人,占全年任务数129.1%;农村劳动力培训41857人,占全年任务数119.6%;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短期培训6000多人,在职职工培训突破2万人;武夷烹饪学校开展对台培训,实现闽北台湾两岸技能培训零的突破。
4、开展职业技能竞赛。2005年我市承担了全省的钳工、车工、电工等三个工种高级工的技能竞赛三场,同时选派焊工、纺织行业细纱操作工选手参加全省的技能竞赛,获省上“优秀组织奖”,共有7人获名次。全市有4名技能型人才获市管拔尖人才表彰,12名获“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调动了全市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推动技能型人才脱颖而出。
四、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05〕165号),市本级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企业开展试点,各县(市、区)创建和谐工业园区(产业积聚区)试点也已确定,2005年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试点11个,涉及131户企业16937人。通过园区试点和申报评价,促进了劳动法律法规和各项劳动标准的落实,改善我市企业用工软环境,提升园区的整体素质和形象,提高园区企业竞争能力,缓解企业“招工难、用工难”问题,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以点代面,推动其他面上企业劳动法律法规和各项劳动标准的落实。
2、加大劳动维权力度。一是积极探索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出台了《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南政[2005]综177号)。二是开展了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报备审查和诚信用工单位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在做好日常巡查活动外,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禁止使用童工、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就业准入、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用人单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行为。2005年,检查用人单位1687户,涉及劳动者13.7856万人,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629件,立案18件,追发8105名劳动者工资445.78万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0户,清退童工17人,清退收取721名劳动者风险金21.6496万元,审查和纠正用人单位规章数509件。四是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市本级劳动争议庭通过省上达标验收,获“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先进仲裁庭”。全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427件,其中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5件,涉及劳动者760人,结案262件,结案率92%。
3、做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一是积极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大力度对非公企业和外资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宣传,督促其依法签订。全市签订劳动合同2450户15.6318万人,其中市本级3.9676万人;签订集体合同1302户8.0713万人。二是积极维护国企改革中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改革,认真做好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核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指导,加强劳动保障政策宣传解释,指导企事业单位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5年,配合相关部门参与了建设部门所属企业、市乡镇企业局局属事业单位、市林业物资站、市外贸公司、南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28家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对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和解除、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办法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内容,进行重点把关,涉及职工5078人,为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发布了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规范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督促指导各县(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立,全市发布市场上通用和流动性较强的职业工种581个,其中设区市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90个。积极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方案。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全市纳入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237户18896人,核定工资总额21762.77万元,其中对市本级20户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进行了工资总额基数核定,人员8587人,核定工资总额11988.41万元。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企业56户。
五、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1、建成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了更好地适应劳动保障工作新形势,充分发挥我局各单位、各服务窗口的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树立市劳动保障系统的良好形象,在市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我局克服困难,对市劳动保障系统各单位原有的办公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盘活资产,于12月在市解放路恒立大厦2- 5层建立了南平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总面积4857.86平方米。将局机关和下属的市社保中心、市劳动就业中心、市医保中心、市机关社保中心、市农村社保中心、市劳动监察支队、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单位全部集中在一栋楼内办公。该中心建成后将从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方便群众办事。有效地解决了因劳动保障业务部门多、办公地点分散而导致的群众办事多头跑的现象,方便群众办事。二是提高工作效率。各窗口单位均实行了“一条龙”式服务,通过硬件设备的更新,办公条件的改善,办事流程的优化,以及信息网络的进一步完善,全面提高了市劳动保障系统的软硬件水平,提高了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效率。三是便于加强系统内部的有效管理。各劳动保障业务机构集中在一栋楼办公,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同时,也大大加强了局机关对下属各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便于系统内各单位统一思想、步调一致、规范服务,便于各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树立劳动保障部门新形象。所有劳动保障业务集中在一栋楼办理,为企业和群众实行“一条龙”优质服务,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也树立了劳动部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新形象。
2、完成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根据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局从2月3日起在全局党员中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委16督导组的指导下,我局先进性教育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较好完成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各项工作得到市委督导组的充分肯定。全局186名党员,党员参学率100%;党员人均读书笔记0.8万字,撰写心得体会文章316篇。发放各类征求意见表641份,其中局本部157份。全局召开各类征求意见座谈会28场,其中局党委召开了6场。通过各种形式共收集到各种意见与建议435条,其中对单位和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192条,对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243条。局党委查摆出的在工作作风、组织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工维权等七个方面43个问题已全部得到落实。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我局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了明显增强,机关作风有了明显的改进,有力地推动了我局的各项工作。
3、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继续实行信访件主要领导批办制度和群众来访局领导接待制度,进一步完善重要投诉件办理回访制度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全年共收到群众信件173件,办结173件。在处理群众信访方面达到三个百分之百:按时办结率达100%,反馈率达100%,年终办结率达100%。
4、积极开展创业竞赛。2005年我局竞赛任务是:引进新办企业1个,内资项目实际投资额400万元、项目注册资金200万元,合同利用外资5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5万美元。截至年底,我局共引进项目13个,其中内资11个(含新办8个,老企3个)、外资2个,完成实际投资额2090万元,注册资780万元,合同利用外资26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6万美元。超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
5、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通了“南平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文件、报表、工作动态宣传力度。组织职能部门深入企业、上街设点宣传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发放《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指南》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及《春风行动,农民进城就业服务指南》等宣传材料,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在充分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城镇就业压力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与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劳动力供给总量不减,就业压力大,就业质量总体偏低的基本态势短期内不会有明显的缓解。二是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扩面征缴工作向纵深发展难度加大,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基数偏低。三是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和多元化趋势。协调机制不健全、监察力量薄弱,劳动争议案件和劳资纠纷呈上升趋势。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缺口仍然较大。四是劳动保障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有待发挥。这些矛盾和问题,我们要认真对待,在新的一年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 “劳动情况总结”怎么写
给你个例子吧请采纳~谢谢本周我班进行了为期5天的劳动,校园里的保卫工作以及学院的各个角落的工作都交由我班同学负责,每名学生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而且劳动兴趣浓厚,表现积极,不仅能够认真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还能帮助其他同学完成,形成了一个团结的集体。在同学们的努力下顺利完成了任务。同时也让我们对校园卫生有了更深的感触!
校园是我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校园卫生也时刻影响着学生的日常生活。通过这次劳动,让学生们体会到了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同时也体验到了保洁人员劳动的艰辛,更深一步体会了“苦尽甘来”的涵义。经过这一周的劳动,我们知道了,现在我们的安心的学习是由其他同学辛勤工作作为保证的!所以我们要珍惜这种幸福的时光,好好学习。
校园文明离我们只有几步之遥!在劳动周期间,我们深深体会到了不爱护校园卫生那些种种陋习给别人带来的不便,对这种不文明的行为深恶痛绝。并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了学校的美丽,劳动周是我们应该做的贡献。度过难忘的一周后,我们的收获也是同样的难忘!
劳动是世界上一切欢乐、一切美好东西的源泉。学校每年安排学生在学生进行劳动,让我们更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提升自身能力与素质。经过这次实践,我们学到的不仅仅是劳动方法,更是为人处事之道,团结就是力量!同学们累着并快乐着,经历过越多,理解的就越多,就长大一点。
通过劳动实践周活动,增强了学生的劳动观念
,更增强我班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团结协作的精神,锻炼了学生的意志品格,让我们懂得了应该珍惜每个人的劳动成果,尊重别人的劳动。并把这种观念和思想带到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当中,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优良作风,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
劳动周已经结束了,短短几日的劳动跟日后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是远远没法比的,我们不能就此停住脚步,我们会把劳动当成一项长期的、必需的、自发性的任务和要求,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不仅要在学习上刻苦钻研,更应该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争当国民表率,社会栋梁,真正做一个无愧于父母、无愧于祖国、无愧于时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