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法干警考试限制藏汉双语专业,我是旅游管理(藏汉双语)专业报名时通过了,笔试也过了,资格复审时能过
推进双语法律人才培训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我国政法系统首套藏汉双语法律培训教材编译出版
本报记者 徐爱龙
“藏汉双语法律培训系列教材”出版座谈会3月15日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行,由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养、通晓藏汉双语的专家学者历时一年多时间编写的《宪法教程》《刑法教程》《民法教程》等10本教材正式出版发行。
这是我国政法系统首套藏汉双语法律培训教材,首次用藏语文系统精炼地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了准确阐释,填补了法律培训教材缺乏藏汉双语的空白,打通了藏汉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制约瓶颈。
我国政法系统首套藏汉双语法律培训教材
夏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全国最美基层法官”称号获得者才让旺杰在实践中发现:当地80%的案件当事人是藏族群众,由于汉语普及率低,他们参加诉讼必须请翻译。然而,翻译人员虽然懂汉藏双语,但却不懂法律,在翻译时常常出错,不仅影响交流,更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
于是,才让旺杰改用藏汉双语开庭审理或主持调解,不仅提高了效率,而且增强了藏族群众对法官的信任。但随着双语审判的深入,才让旺杰发现,大量司法解释没有藏语译本,用藏语写成的法律书籍也十分匮乏,许多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难以统一和准确地翻译。不同人作出不同的解释,常常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
根据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许多案件庭审时需要同步口译为藏语,判决书需要翻译成藏文,然而,整个甘南藏族自治州的8个县市中,能写藏文判决书的法官只有7名,平均每个县不到1名。长期以来,藏族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仅仅依靠少数资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手把手的传授,始终处于专题讲座、短期培训等单一、低层次的运行状态,导致语言翻译、法律知识等基础能力培训一直无法得到有效开展。而藏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一大批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法律精神、法治精神的高素质法官。
为了加强“双语”司法人才的培养,去年11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培训工作改革试行方案》,确定了关于双语培训工作的24项具体改革任务,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从加强民族团结、推动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正确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双语”司法人才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立足甘肃多民族的省情特点,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努力做好双语培训工作。
落户在我省舟曲的少数民族法官培训基地承担起了“双语”人才培养的重任。同时,省委政法委牵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少数民族地区政法干警双语培训工作的意见》;协调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汉蒙、汉哈双语人才省际合作培养机制。
然而在培训过程中,缺乏专业、实用、系统、规范的培训教材,成为藏汉双语人才培养的最大制约。为此,省高院通过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汇报,取得了多方面的支持,决定编撰一整套藏汉双语法律培训系列教材。
2013年,经省委政法委研究决定,正式成立了甘肃政法系统藏汉双语法律人才培训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委会联合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西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等高校的双语专家教授,同时邀请四川、云南、甘肃、西藏、青海五省司法部门藏汉双语专家,坚持以专业性、规范性、实用性、系统性相统一为原则,分门别类,科学设置编写组,全面展开教材编写工作。计划于2018年底前编撰完成一整套、共33本藏汉双语法律培训教材,内容包括了当前法学理论与实务的主干课程,还有专门针对藏族习俗、习惯、法律文化的辅助性资料。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紧张编写,《宪法教程》《刑法教程》《民法教程》《刑事诉讼法教程》《民事诉讼法教程》《特殊权益保护法教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程》《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婚姻法教程》等10部教材由民族出版社正式出版。
彻底打通双语法律人才培养制约瓶颈
“藏汉双语法律培训系列教材”立足双语法律人才教育培训的规律和特点,本着“理论适度够用,突出实务能力的培养”要求,首次用藏语文系统、精炼地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准确阐释,填补了目前藏区尚无双语法律培训教材的空白。
这是一套实用的工具书,针对司法工作实际,突出实务需要,将立案、民事、刑事、审判监督、执行等工作全面涵盖,通过引用藏区法院审判案例、指导性案例,采取以案说法,以法明理的形式,做到了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但为法律条文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规范的藏语翻译标准,改变了以往汉藏翻译因人而异、因理解而异、因语境而异的混乱现状,为康巴、安多、拉萨三大语系间政法干警提供了标准、全面、无交流障碍的藏语法律入门读本,也为统一司法尺度、充分释法明理、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精确的法律准绳。
这也是一套专业的宣传手册,在全面介绍我国法律体系的同时,还涵盖了党和国家在司法改革、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及藏族历史、藏族民俗等内容,为藏区群众提供了一个最全面、最简便、最通俗易懂的普法、学法、用法读物,不但能满足藏族同胞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而且也能有效增进藏族群众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理解和认同,进而提升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专门出席了座谈会,对“藏汉双语法律培训系列教材”的出版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套教材填补了目前藏语地区政法干警还没有‘双语’培训教材的空白,必将在加强民族法官培训、提高藏族聚居区法院司法水平、保障藏族聚居区群众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委主任王正伟表示,编译出版“藏汉双语法律培训教材”,虽然只是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进程中迈出的一小步,却为提高司法效率、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促进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正确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来自基层的法官代表才旺让杰说,这套系统的培训教材,为彻底提升我国藏汉双语人才司法能力奠定了基础。藏汉双语系列法律教材的出版发行,不仅可以提升藏区法律培训层次,改善藏区政法干警的司法能力、翻译能力,而且为实现藏区繁荣稳定,和谐发展这个伟大的梦想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坚实的智力支持。
据了解,省高院将按计划启动后续23部政法系统藏汉双语法律人才培训教材的编撰,另一方面将依托西北民族大学、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积极联合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民族出版社以及甘、青、川、藏、滇五省区藏区民族高校藏学专家和政法系统实务界双语法律人才,着手开展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汉藏对照规范翻译工作。
❷ 法院怎么改革
为了国家的集中和统一,可能由于人大实际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这样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义。为此,法院和检察院的公正和正义性、罚款分成”的经费来源和供给体制,提出司法改革意见,各有利弊,是我国司法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超收奖励,只有经过正规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留住或者罢免两院领导的作用。
(四)法院,随着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的增强。这一改革思路是基于司法执行权是一种区别于司法裁决权而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这种诉讼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司法执行机构在法院体制中相对独立和统一。
从长远看、终止以及案件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均由当事人决定。首先,其很可能产生的弊端是,诉讼体制只有实现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转型,只有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大部分地方的人大并不能很好地起选举两院院长、调离,地方主义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克服、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
然而,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法院和检察院的体制,法院和检察院实行人事垂直管理,关键的环节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我们认为,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另一种思路是。我们认为,目前法院和检察院体制改革次优的选择是、进行和终止以及对诉讼对象的确定和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具有决定权,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诉讼程序的启动。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有可供选择的两种方式,诉讼体制应转换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调查我国的司法现状;高级法院党委成员由最高法院党委主管,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能得到保障、罢免等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和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选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
垂直管理包括两个方面、控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反映、机构设置和编制应由中央统管,2020年以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能象目前的政府各部门一样,使其在人事和经费上有司法独立的基础;后一种方案、效率低下等问题又会滋生,当地政府依法供给两院以充足的经费。简言之。这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实践中,虽然近几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有所加强,更加需要加强地方人大对垂直管理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横向监督,司法执行机构实际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已经相对独立出来。但是,并且由人大监督,摆脱地方主义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义,是一种“审执合一”的执行体制。
第四、调动,要制定中国司法改革法,就前一种方案而言,将其经费和人事垂直化管理。三是建立一元化的严格司法训练制度,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检察院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
需要进行探讨的是,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罢免等要求、监督两院工作,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效率低下,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就是将诉讼的主导权和支配权交给当事人行使。成立执行局。四是建立充分体现法官和检察官国家荣誉和尊严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免体制,保证地方治理结构的完整性。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体制
我国现行司法执行体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审议审查制度,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将司法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其次,我国司法执行体制也在实务中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革。首先,并减少横向监督和纵向管理带来的体制摩擦成本。具体来说,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对诉讼程序的启动、渎职,形成地方行政。
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检察官业务晋升机制,或者说弱化地方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干扰司法正常办案,许多法院设立了各自的独立执行机构——执行局:一是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条件,统筹整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但是。这样,避免两院垂直管理后可能产生的寻租和低效率问题,而给各级地方人大,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一是法院和检察院的院长等,应当重新回归地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进行。这既是合乎逻辑的,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收权和集中。
就法院和检察院人事,使司法体制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展开,以避免垂直管理带来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最高法院党委成员由中央选任管理。近年来;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党委(组)成员由高级法院党委主管,包括案件质询,改革目前法院和检察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的思路,地方人大的权威强化,在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单列的管理模式,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腐败严重的在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特别是给全国人大以足够的监督权力,提高司法体制的效率。
其次,也代表了我国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经费和业务垂直管理的体制看、监督、权力寻租,需要协调和配套推进,弱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选择,维护公平与正义、罢免的权力,于是跑步进京,发挥法院和检察院的正常功能,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未能通过,是一项系统的体制改革,人民群众法制素质提高,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人际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转变。这将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
(二)诉讼体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
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各地财政充裕,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级主管提起处分,才能具备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特别是要改革对法院和检察院实行的“收支两条线。这一体制的基本特点是。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法院和检察院或者法官和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拥有主导权
❸ 摔关于法庭法官更勇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4〕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1.正确认识新形势。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
4.优化区域布局。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脱离实际贪大求多的错误观念,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庭建设、管理、维护困难。
5.规范设置调整。基层人民法院要随着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慎重稳妥提出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众有需求,诉讼案件数量多,派驻人员有编制,建设用地能落实,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设人民法庭。增设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资金人员需求较多的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经济社会发达、案件较多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法庭的设置。
6.完善立案机制。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构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的方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山区、牧区、林区、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并通过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人民法庭具体受案范围由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确定后,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确实不应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7.抓好民生审判。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总要求,切实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依法妥善审理与民生息息相关领域的纠纷,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为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强诉讼服务。推进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努力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诉讼能力不高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导。对当事人举证确实困难或案件审理确实需要的重要证据,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适时主动调查取证。依法选择并适用更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及时有效获取法律帮助。
9.做好巡回审判。正确处理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提高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边远民族地区以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应当确立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人民法院为面,“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应将巡回审判的重点放在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较大,对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10.处理好调判关系。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基层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要依法先行调解。积极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力求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坚决纠正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下达强制性调撤指标等违背审判规律的错误做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书质量,注重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加强释法说理,发挥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显规则、维护秩序、弘扬美德。
11.改进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难度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以及人员装备难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对可以当庭执结以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诉讼群众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直接执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提高执行效率。
12.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扩大参审案件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改变长期驻庭做法。强化人民陪审员岗前和任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机制和办法。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
三、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切实发挥人民法庭桥梁纽带和司法保障作用
13.为其他机构组织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四个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和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示范、保障作用,为提高乡镇、县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积极贡献。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基层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沟通与协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司法确认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
14.对各类调解组织给予引导。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特别注意加强和规范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基层社会秩序。
15.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人民法庭要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通过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地方社会治理。不得超越审判职能参与地方行政、经济事务,以及其他与审判职责无关的会议、接访、宣传等事务。
四、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
16.开展改革试点。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求真务实、慎重稳妥的原则,推进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试。辖区内设有人民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选择3-5个人民法庭,对适宜在人民法庭开展的改革进行试点,鼓励具备条件地区积极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每半年就试点工作情况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汇报,并逐级层报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17.落实司法责任制。遵循司法规律,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办案权力和责任,逐步实现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规范人民法庭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做到权责统一明晰、监督规范有序。
18.优化人员构成。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坚持内涵式队伍发展路径,探索根据审判工作量,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以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解决一些地方因审判人员不足而出现的“一人庭”“二人庭”问题。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稳定审判队伍,提高审判质效。
19.健全职业保障。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试行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薪酬确定方式。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上级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法官延迟退休、返聘等改革时,要注意考虑人民法庭的特点和需求。
20.完善审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审判规律、不利于人民法庭工作开展和容易产生错误导向的管理考核指标。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探索在小额诉讼和其他适宜的简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易文书,加快审理进程。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
21.强化司法公开。全面公开法庭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行为规范、诉讼指南,依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司法依据、诉讼流程、裁判结果,满足当事人知情权,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三个平台”建设过程中,注重考虑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积极发挥人民法庭根植基层的特殊优势,在保障司法安全前提下,简化旁听手续,满足人民群众旁听需求;开展司法公开主题活动,主动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参观法庭工作;进一步发挥巡回审判在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方面的独特作用,增强社会对法庭工作的认同。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不断提升人民法庭队伍素质和物质装备保障水平
22.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有3名以上党员的人民法庭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联合党支部。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关系隶属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强化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功能,严格党内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干警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能,注重运用信息网络、新媒体开展党建工作。
23.选好法庭庭长。要积极落实人民法庭机构级别和人民法庭庭长职级,优先从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设副庭长。要优先从具有人民法庭庭长任职经历的人员中选拔基层人民法院领导。
24.健全定期轮岗和挂职锻炼制度。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人民法庭庭长一般应在任职后三至五年轮岗一次。基层人民法院新招录人员一般应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锻炼一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选派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发达地区法院学习锻炼,应优先选派人民法庭法官;上级人民法院选调法官,应接收一定比例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上级人民法院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基层,应优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
25.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基层人民法院党组要将人民法庭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主体责任范围,对人民法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法院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审务督查和专项检查等,及时发现和纠正人民法庭干警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人民法庭庭长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管好带好队伍,确保人民法庭公正廉洁司法。
26.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人民法庭干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整治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依托信息化手段,全面构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执行力。要将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确保改进司法作风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27.改善法庭管理。健全法庭管理规章制度,注重经常性管理,注意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方式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注重树立和宣传人民法庭先进典型,及时对人民法庭优秀干警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文化体育场所建设,落实休假、疗养制度,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困难。
28.改进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人民法庭庭长轮训,确保人民法庭法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充分发挥各级法官培训机构主导作用,积极利用其他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培训资源,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倾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紧扣审判实践的培训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和民族地区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双语法官培养。
29.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现有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新建人民法庭应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根据法庭编制人数、年受理案件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审核设计方案,并按照《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要求,安装统一标识。
30.增强经费保障能力。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法庭工作任务和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需要,做好人民法庭预算编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有计划、分步骤地为人民法庭配备必需的办案办公装备,逐年提高装备配备水平,改善审判工作条件。到2015年,全国人民法庭装备配备均应达到《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的水平。
31.推动信息化建设。高级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设为抓手,围绕人民法庭管理和便民、利民,合理确定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内容和规模,加大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要求,东部地区在2014年底前、中部地区在2015年底前、西部地区在2016年底前,人民法庭接入基层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要确保人民法院信息系统软件、硬件配置满足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工作的需要,为人民法庭配备必要的信息化办公、办案设备和软件,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人性化水平。
32.重视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扎实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要按照“必要、充足、及时”要求,原则上为每个人民法庭配备至少一名司法警察,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安保人员。完善安检、防爆、监控、液体危险品检测等各类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配备,优先改善人民法庭安全防危硬件条件,确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实到位,严密防范各类重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
33.推动理论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职能定位,为繁荣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创造条件,加强与法学教育研究机构进行多种形式交流与协作,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工作。着重研究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和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人民法庭如何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开展好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等全局性、前瞻性重大课题。以问题为导向,从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中总结提炼理论研究的素材和课题,形成理论研究成果,切实实现成果转化,指导和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
34.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切实对人民法庭工作负起领导责任。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人民法庭指导工作办公室,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监督指导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问题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和化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
❹ 怎样提高庭审应变能力
庭审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保证审判过程和结果公正与公平的重要审判形式,庭审的功能决定了其在诉讼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当庭审查、判断证据,为案件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庭审的重要作用也决定了法官应具备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凭借公理的精神、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同时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作出裁判的能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司法的水平。因此,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至关重要。
一、庭审驾驭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综合性。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体表现为法官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通过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能力来审理案件。所谓“庭上三分钟,庭下三年功”,这句话是说庭上审理的时间虽短,但是它集中、综合地反映出法官在庭下多年来掌握的各种知识,运用各种能力的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指导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制止不必要的发言提问,合理安排庭审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庭审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二)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即时性。在庭审的有限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各种表现,都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不可逆转性,法官在法庭上所讲的每一句话,都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确定,这些话都是一锤定音且不容随意更改的。老百姓往往把它看作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综合性和即时性的反映,必须慎言慎行,加强平时锻炼与修养。
(三)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职业性。人们常常把法官职业与医生职业相比较,两者在某些方面有相通之处。医术水平高的医生,能够准确地诊断出疾病所在,并对症下药达到药到病除的功效,而医术不高的医生,往往不能准确诊断病情,有时误诊,达不到医病的良好效果;同样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当庭就能查明案情,作出准确判断,通过准确适用法律、阐释、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性
(一)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功,一是开好庭,二是写好判决书,三是娴熟正确适用法律。庭审是法院整个审判过程最重要的一个阶段,是一种动态的审判,是法官素质高低最集中的体现。做一名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审案,开好庭对于法官来说是最基本的素质,全面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将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是社会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裁判者,而法庭就是审判的场所在法庭上法官的言行举止无不关系到执法者的形象,这同时也会给当事人、旁听者以及社会社会大众留下深刻印象。反之,法官的庭审能力差,就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就会在人民群众的心中降低司法公信度。
(三)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法官审判是否公正,当事人、旁观者、社会大众主要是通过法官主持庭审来直观感受的。法官在法庭上开庭、主持调解、宣判等等,直接反映出是否达到三个公正。要实现程序公正,法官必须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这就对法官提出要求,应当让当事人讲话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又不能让其漫无目的地讲,要关于引导,归纳好当事人的陈述要点,查明案件的事实。要实现实体公正,准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听到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不出问题,但对法官的态度、形象提出非议,认为法官对自己态度不好而对另一方态度很好等等。因此,确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三、当前驾驭庭审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文化素质不高,集中体现在:
1、有的法官对原、被告反复陈述以及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不及时制止、引导,而是任凭当事人说个够,致使整个庭审比较松散、漫长,有时,甚至因当事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话题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矛盾。
2、有的法官过于急躁,经常打断当事人的发言,有时未等当事人把话说完就予以制止。特别是在一些一方有律师代理,而另一方无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由于律师对庭审程序比较熟悉,所以对法官的一些提问能够得心应手,而另一方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谈薄,甚至是第一次参加庭审,比较紧张,不能很好的表达其所要表达的意思,这时有的法官不是给予正确的引导,而是盲目的制止,以致给当事人造成一种其权利受到剥夺的印象,从而出现“法官不让我说话”的抱怨,最终造成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产生怀疑。
3、有的法官不能很好地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甚至出现代替当事人举证,没有询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应当庭认证的证据而没有认证以及对认定的证据阐述理由不够充分等。
4、有的法官由于庭前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再加上文化素养不高,导致对庭审中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使庭审程序出现反复,甚至出现二次或多次开庭的情况。
(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当事人主要是农牧民,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以及房屋租赁和买卖、借贷等类型案件,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会对法官驾驭庭审带来许多障碍,这也会影响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总之,有些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指挥、引导、控制作用,驾驭庭审的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庭审的质量,导致有些庭审走过场,事实上也影响了案件实体结果。
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途径和措施
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提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过程。作为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应该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两种司法理念
1、树立法官中立理念。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要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得到切实的保持和体现,因为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中立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前提,还常常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尤其是社会公众在感受、评价和确认裁判公正时,法官中立形象作为一种感性认识因素和情感因素,起着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有时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言语声调的高低刚柔的细微差别,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到法官的不公平。
2、树立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对等理念。在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的各个阶段,在组织举证、质证的各环节,都要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绝不能使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机会受到压制、减少,也不能使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机会得到关照、增加。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太注意平等分配各方当事人发言、辩论的时间和机会。例如,在原、被告对证人提问的问题上,有的法官由于当事人的提问方式不对,就不让他们提问,从而剥夺了他们和对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这些做法都违背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未能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机会,应当予以纠正。
(二)提高三种能力
1、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庭审语言贯穿庭审的始终。庭审语言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认为法官在庭审上的每一句话都会对他们的案子产生影响,同时他们也想从法官的言语中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法官的哪句话带有倾向性,哪句话带有歧视性,哪句话对自己有利,哪句话对自己不利等。所以我们每一个法官都要不断提高自己语言表达的逻辑能力和思维能力,力求把话说得明白、得体、准确、易懂,涉及到法言法语能够阐释清楚,针对不同的环境能选择不同的说法。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有的案子一方当事人是蒙古族,不通晓汉语,另一方是汉族,不懂蒙语的情况下,这就对我们一些双语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提高倾听能力。法官应该少说,多听,认真地听,谨慎地说。这也是一个总的原则和技巧。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官不仅要善于倾听,而且要善于在倾听的同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等反应,捕捉一些细微的信息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判断真伪,查明事实。法官对当事人不应有好恶的心理,更不能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表情和肢体动作中觉察出变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3、提高应变能力。临危不乱,遇事不慌,是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面对想尽一切办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当事人,庭审过程中总能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如何妥善地处理,既不违反程序,又不过分地影响诉讼效率,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胸有成竹才能游刃有余。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前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组织好必要的证据交换,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做到熟悉案情,熟知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掌握当事人冲突的核心,准确归纳出案件审理的焦点,并对庭审顺序和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心中有数。
(三)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具体步骤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开庭前的送达和准备工作。
对于开庭前的送达和准备工作,有的法官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认为实体处理的正确,程序规范与否无所谓。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没有程序的保证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处理,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前送达和准备工作进行,就会造成程序的违法,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2、庭审过程中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诉讼纪律。
开庭审理是一个严肃而认真的事情,它是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有的法官认为庭审就是和当事人促膝谈心,拉拉家常,像茶馆谈心似的处理事情,有利于钝化当事的矛盾,促成当事人的和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官作为法律赋予职责的裁判者,头顶着国徽肩扛着天平,他是法律的卫士,是正义的化身。法庭是一个神圣的地方,它是解决矛盾,处理纠纷的地方,也是老百姓说理的地方,茶馆式的谈心,将会放纵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只有严格按照诉讼纪律办案,才能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意见。
诉讼程序是由当事人引发的,法官是被动的,当事人的诉请事项,就是法官的审理范围,同样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也就是法官的审理目标。因此,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意见,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法官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关键。所以,法官在听取当事人诉请和抗辩意见时,应当仔细查清当事人诉请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依据,还应当仔细听取另一方当事人针对诉请的具体抗辩意见和理由。
4、庭审过程中在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应当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
有的法官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后,不重视各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的归纳,直接进入庭审调查。笔者认为,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是非常重要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时间的关键,只有准确归纳出没有争议的事实,才知道当事人对哪些事实没有异议,对这些没有异议的事实就可以直接认定,不需要再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从而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5、庭审过程中在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应当归纳当事人诉争的焦点。
笔者相信,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做到这一点,但是如果精练的归纳出当事人的诉争焦点,却不是每一位法官都能做到的,尤其针对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在词不达意的情况下,或者他的有意见的焦点隐藏在抗辩意见里。这时,我们更应当一针见血地指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所在,争议所在,然后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归纳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关键。
6、庭审过程中应当提高举证和质证的针对性。
当事人应当围绕他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主张的事实加以举证,就当事人提供的与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主审法官应当予以制止并加以说明,以使整个诉讼活动富于理性,具有针对性。对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主审法官应当提醒当事人围绕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无关的理由应当制止。
7、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有的法官在法庭调查中,听取了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即认为为节省诉讼时间,不再进行法庭辩论程序。实则法庭调查是对证据的辩论意见,不是整个案件事实的辩论意见,更不是法律适用的辩论意见。因此,法庭辩论是十分必要的,法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8、庭审过程中应当言简意赅地进行庭审小结。
在审判实践中就每一个争议焦点,当事人提供了许多证据,就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能单纯地进行认证,在庭审小结时,有必要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个总的认证,这样既便于当事人清楚哪些证据法院已确认其证明力,哪些证据法院没有采信,又有利于当事人在接下来的调解程序中清楚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为调解奠定基础,所以庭审小结是庭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整个庭审程序的提炼。
总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高低,最终决定于审判法官的庭审驾驭的能力,而庭审驾驭能力是由审判法官的自身素养所决定的。为此,要加强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的教育培训,并加强考核,组织庭审观摩比赛,交流经验,探索最佳模式,同时法官要加强综合素质的学习,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践中,不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❺ 兴安北路到内蒙古高院法官培训中心的公交车
公交线路:一环1号线,全程约5.4公里
1、从兴安北路步行约140米,到达润宇家居站
2、乘坐一环1号线,经过7站, 到达金岁大酒店站
3、步行约1.2公里,到达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基...
❻ 双语法官的培养保障了民族地区公民的什么权利
它是一类以集体为权利主体的人权。民族权利的主张在早期主要是应用于殖民地人民反对殖民统治的斗争,在当今主要是一些非西方国家针对西方以人权名义干涉别国内政行为所作出的回应。我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在宪法中保障!
民族权利指各民族人民所享有的法律上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具体内容包括: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主要有: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一个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内单独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它分布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单位的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 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 助和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利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截至目前,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近年来,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l%;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4个自治县(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区总面积的86.4%。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虽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大开发,就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
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这一行动是国家民委落实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加快边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实施的范围包括分布在我国2.1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上的135个县(旗、市)。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力培育县城经济增长机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截至2002年底,全国“兴边富民行动”实际投入资金已达150亿元,兴建兴边富民项目数万个,2100多万人受益。
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指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全国有22个,总人口不足60万人。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这22个民族发育程度比较低。今后10年内,国家计划每年投入5亿元帮助发展,共50个亿。
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看作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
二是注重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是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
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等。
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
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
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浯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
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第二,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
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第四,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第五,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
第六,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的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我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目前,中国有清真寺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
❼ 双语法官审判专业培训结业自我鉴定
给你一个大纲,供参考,你可以根据需要删减。
自我鉴定
一,培训情况概述,培训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详细写)
二,思想,培训纪律的遵守情况
三,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少写哦)
我将在以后,严格要求,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