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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培训

发布时间:2020-11-30 12:14:05

❶ 请问应届大学生开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应届生
主要指大学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在一些企业(校园招聘)及公务员考试中限招收应届毕业生,同时应届毕业生在另一方面意味着经验欠缺。毕业前需要工作的应届生,需手持《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及三方协议寻找工作,毕业后取得报到证方可在就业所在地落户。[1]
中文名
应届生
拼音
yīng jiè shēng[2]
定义
应届生即当年毕业的学生
缺点
经验欠缺,无实际工作体验的
区别
应、往届生(高中毕业生)在报考大学时一视同仁,但往届生不能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保送,不能报考公安部队及军事院校等。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高校会优先录取应届生
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即将毕业或者已经毕业学生。简单地说,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
中文名
应届毕业生
外文名
Fresh graates
本质
学生
类别
概念
数量
749万(2015年)[1]
快速
导航
国家界定应届毕业就业手续就业时间求职优势求职劣势现状
数量增长
2013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达到699万人;2014年,这一数字达727万人;2015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达749万人。[1]
2020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达到874万人。[2]
国家界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应届毕业生的界定:
某高校毕业生
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应届毕业生指: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简单地说,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务员,这点大家都已经清楚,在毕业前,允许先参加考试,等拿到毕业证后再审查学历。除了顺利应届毕业的考生报考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的考生,也可按应届生资格来对待的,也就是说,他们也可以报考限应届生报考的职位。

❷ 2010年辽宁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这是真的假的

这是真的,政府为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率办的工程。免费培训后推荐上岗,大学生得到岗位后政府给培训的企业发放补助。
至于要不要学,学什么项目,就由你自己考虑了

❸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通知,提出了哪七项措施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通知,提出了哪七项措施?

一,开展专项摸排,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清单。教育部联合校园进行专项摸排,对高校毕业的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复查,对已就业和未就业的学生进行分类档案管理,确立名单。这是每个学校每一年毕业季都会做的事情。而且规则也出了很早。这样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学校,对于学生的就业率和毕业率都有一个摸底的考察,能清楚学生的工作实际情况。

其实这个规定在教育部就有明文规定,这里做了一下详细的解释和阐述,希望能帮到大家。

❹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资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

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❺ 应届大学生实习补助需要什么条件,办什么手续才能拿到

实习补助的条件:

1.补助对象:应在市人事局授权挂牌的“大学生实习基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大学生实习意向书》的毕业生。

2.补助办法。按照先垫后补的要求,先由实习单位按月向实习生足额支付,实习期满前10天依据实习情况向市人事局申请实习补助,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申请时,填报《富阳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生补助核发表》,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大学生实习补助发放表;

(2)大学生实习考勤纪录表;

(3)大学生实习意向书(实习开始前到人才中心备案);

(4)大学生实习鉴定表。

(5)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培训扩展阅读:

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企业一次性吸纳10人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可每年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助。

此外,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垫后补贴的办法。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最后,当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参考资料:网络-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助

❻ 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

关于“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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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周从保 【发布时间】:2011-1-27 【点击】:699
一、“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是按照新一轮对口援疆关系,充分利用援疆省市资源和条件,在高校毕业生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以岗定人,择优选拔的方式,分批分期选派到对口援疆省市培养1-2年,提高政策理论水平,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养结束后经考试考核合格,面向自治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就业。培养计划首先解决2002年以来沉淀的未就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就业问题,兼顾少部分应届本科毕业生。培养计划以地州、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二、“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的报名条件是什么?

1、2002年—2010年毕业的新疆籍或新疆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3、政治素质好,有良好品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文化知识或专业条件;

4、本人自愿、家庭支持、体检合格者。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报名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违规违纪受过行政拘留或被工作单位除名人员;

2、近3年来,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在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员。

三、如何参加“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

有意参加培养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应于2011年1月27日—2月15日携带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到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填写报名表,办理培养计划申请。

联系电话:博乐市6288219,精河县5321951,温泉县8226105

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参加培养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初审和登记。由地州会同县市对政审、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基本素质考试或考核,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培养计划分配名额择优选拔确定培养人员。培养人员同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劳动人事部门和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疆省市培养办公室三方签订协议。

四、培训期间管理和考核的相关规定。

1、培训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分散培训和实习。

2、培训期满后考试考核合格,统一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上岗资格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纪律、制度或考试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者,退回原籍,并责令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今后不得再参加培养计划。

3、每年安排学员在8月份探亲一次30天(往返交通费按火车普通硬座标准报销)。

4、培训期间,培训人员免交培训费、食宿费,并享受生活补贴,自治区统一为参加培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培训期满后如何上岗?

培训期满考试考核合格者,按照协议预定岗位实行实名制进编上岗。上岗人员执行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5年规定,不再实行试用期,培养期间计算工龄。自愿留在对口援疆省市就业和自主择业的,自治区和援疆省市给予支持和鼓励。

❼ 滕州人才市场的服务指南

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我市行政区域内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60岁以下、女50岁以下)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2.劳动者身份证;
3.《滕州市就业登记表》;
4.《山东省招用人员登记表》及招用人员花名册;
5. 提供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二寸照片1张;
6.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7.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求职登记和企业招聘
1.求职登记: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公民,持户口本或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一张1寸照片办理。
2.企业招聘:有用工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招聘简章(需说明招用人员的性别、年龄、工种、学历、资格证书、工资待遇)办理。
3.办理部门:职业介绍中心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一)享受人员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1、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非本人意愿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失业职工个人档案;
(3)失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必须有起止日期并有征收分局加盖公章);
(4)失业人员计生证明;
(5)失业职工身份证(二代)复印件3份;
(6)失业职工1寸免冠彩照8张;
(7)填写《滕州市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由失业保险机构发放)。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照医保处相关规定执行
3、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所需材料如下:本人身份证、失业证、结婚证、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盒病历等。
4、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除因违法犯罪死亡外,其配偶、直系亲属可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材料如下:继承人的身份证、同死者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失业证、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火化费用单等。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一)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9、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村(居)提出申请;
2、基层审核。村(居)经审核无误后,提报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复核;
3、认定审核。镇(街道)人社所复核后提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核定;
4、核定发证。经实地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人员。
五、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流程
(一)服务对象
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或每年终了后,按规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本人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等凭证资料;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培训项目
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实施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实施职业转换能力培训;对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转移就业能力和技能提升培训;对全市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能力培训。
(二)培训对象
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包括登记失业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其他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指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人员包括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重点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
(三)培训报名
参加就业竞争能力培训人员需持户口本、毕业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报名;参加职业转换能力培训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报名;参加创业能力培训人员持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报名。以上参培人员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或咨询。参加转移就业能力和技能提升培训人员持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定点培训学校报名。
七、创业补贴工作流程
(一)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创业活动,可申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租金补贴。
(二)办理程序
1、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享受对象:从事创业活动并与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12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3)办理流程:成功创业人员携带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参加创业培训结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创业人员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2、一次性创业补贴
(1)享受对象: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按照一次性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补贴。
(3)办理流程: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正常经营六个月以后可携带创业补贴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资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领人资格进行审查核实,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一次性租金补贴
(1)享受对象: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且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按照一次性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3)办理流程:申领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携带租金补贴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租赁协议和租赁费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创业者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资料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领人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八、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流程
(一)享受人员范围:全市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巾帼创业人员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小额担保贷款起贷额为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二年,可以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三)所需提供资料:贷款人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就业失业登记证》、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复印件。除上述证件外,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复退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和《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伤残人员证明;随军家属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需提供村(居)、镇街出具的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和失地农民创业证明。贷款人还要有一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在滕州市人社部门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提供反担保。贷款额度3万元以下的提供一名退休人员作反担保,贷款额度3万元(含)至5万元的提供两名退休人员作反担保,夫妻双方不能相互提供担保。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贷款申请人持相关的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小额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安保贷款申请表》;
2、实地考察:担保中心会同合作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考察,于7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3、审批:担保中心填写考察审批表,经审批后将审批表传递至经办银行;
4、贷款发放:经办银行对申请人、保证人资格复审合格后,分别签署贷款、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流程
(一)应届毕业生报到
凡手持报到地址为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证的毕业生,应携带以下手续到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报到手续:
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需带: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原件及以上证件复印件;
2、本科学历需带: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3、留学生需带: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留学人员证明、护照出入境记录、成绩单原件及以上证件复印件;
4、大学专科、中专学历需带:报到证、身份证原件。
(二)毕业生落户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办理毕业生落户需带: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必须是枣庄市或滕州市)。
(三)毕业生档案接转和提取
毕业生档案须由毕业院校或人事部门以机要形式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应届毕业生档案一般由学校在7-10月份转往地级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我中心统一到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档。查询档案请登录滕州人事人才网,滕州人才市场官方招聘网站。
毕业生档案提取工作流程:
1、升学: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学校招生办出具的调档函提取档案;
2、外地就业:持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调档函提取档案;有提档权单位(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出具调档函提取档案。根据提档单位要求,可为毕业生出具流动人员介绍信;
3、征兵入伍:持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部队政治处出具的调档函提取档案;
4、预备党员转正提取党员材料:持组织关系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的提取党员材料证明信。
注:他人代办的,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人事代理工作流程
(一)人事代理的范围
1、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
2、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3、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的内容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2、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3、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签证;
4、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
6、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7、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8、代办社会保险;
9、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三)工作程序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人事代理申请
委托单位要提交委托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人代表、职工人数等,并加盖公章。
(2)文件审核
委托单位需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批准文件以及法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工作人员审核登记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同时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员名单及聘用合同书等材料。
(3)签订合同书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文件审核合格后,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4)移交代理单位有关人员人事档案
(5)开始各项代理服务。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需出具委托申请书、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2)确定接受代理的委托人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书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3)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个人档案。

❽ 人社部要求加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吗

日前,人社部下发《关于持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人社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和技能脱贫培训等,帮助其掌握就业创业的专项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

这位负责人表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涉及许多家庭的福祉,也关系到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平稳,但部分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仍然存在就业难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此次就业行动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❾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干什么的有什么主要职能负责培训吗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为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专门指导和服务的机构。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能:

①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②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发布毕业生求职信息。

③接待用人单位,组织校园宣传、招聘活动。

④开展就业咨询与指导。

⑤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⑥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推介毕业生。

⑦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反馈有效信息。

⑧履行就业协议书签约手续。

⑨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

⑩负责毕业生派遣等事宜。

(9)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培训扩展阅读

2001年教育部将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审核备案的技术性、事务性和网上查询、认证服务工作委托中心负责,“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建成了集高校招生录取信息、学籍学历信息、毕业生就业信息、全国高校学生资助信息于一体的学生信息数据仓库。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依托大型数据仓库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为高校学生司等相关单位开发了多套电子政务平台,并开展了一系列面向社会的高校学生信息咨询服务。

2008年,中心基于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全面服务大学生就业的需要,又开通了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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