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加强政法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如何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素质?如何进一步推进全省政法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9月23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刘满仓带着这些问题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法官进修学院和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进行调研。
他强调,要找准定位,明确目标,突出办学特色,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开创全省政法队伍培训工作新局面。
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法官进修学院和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刘满仓走进教室、餐厅、宿舍、图书室等地,与学校领导、教师、学员代表以及在校学生面对面交流,了解政法干警培训工作和学员、在校学生学习、生活状况,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他们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干警培训工作的意见建议。
9 月23日一大早,刘满仓就来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与学生们一起吃早餐。在学院餐厅,刘满仓不时询问学生们饭菜质量如何?费用怎么样?在学生们打饭的窗口,他又询问了早餐都有什么花样?食品安全怎么保障?他强调,民以食为天,学生餐厅一定要注重食品卫生、保障食品安全,让学生们吃得放心。
学员住宿情况怎么样?刘满仓非常关心,在河南法官进修学院,刘满仓走进学员宿舍,了解宿舍设施等情况。刘满仓说,学院的管理一定要跟上,保证学员们住得干净整洁。
之后,他又来到教学楼查看学生们上课情况,叮嘱一定要加强对法官裁判文书书写、调解技巧和庭审驾驭能力的培训,倡导案例教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宋存壮是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大二学生,在图书室,刘满仓详细询问宋存壮平时都喜欢借阅什么书,需要的资料能不能及时查阅到,图书馆涉法类书籍是否齐全、是否及时更新。刘满仓说,学校要多订阅一些报刊,图书要及时更新,特别是要及时订购一些最新的法律书籍,掌握法律前沿最新动态、最新变化。之后,刘满仓又前往实验实训室、培训教室、餐厅等场所实地查看,详细询问了教学、设备管理、学员培训等情况。他要求,要明确学校定位,突出办学特色,紧贴检察业务需要设置课程、搞好培训,确保培养出检察工作真正需要的人才。
下午,在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刘满仓主持召开座谈会,和学院领导、教师、学员代表以及在校学生代表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张峰、河南法官进修学院教务处长程道强、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本科班三年级学生王文静等踊跃发言,敞开心扉谈体会、讲建议、说看法,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刘满仓边听边记,不时询问。听完大家的发言, 刘满仓说:“今天来到三个政法院校,一方面是看望大家,另一方面是听听大家对政法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和全省政法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刚才大家从不同角度介绍了经验做法,也提出了意见建议,听了之后很受启发,对下一步政法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很有帮助。我们将认真梳理大家的意见建议,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逐步解决。”
刘满仓强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法官进修学院、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要找准定位,明确目标,根据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如何做好政法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跟形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和现实需要。要突出办学特色,紧紧围绕政法业务工作开设培训课程,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做到特色鲜明、质量上乘。要在不断改善校园环境、教学设施等硬件的同时,着力提升校园管理、师资水平、教学方法等软实力。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努力打造团结向上、开拓创新,顽强拼搏的学院领导班子,推动学校的发展蒸蒸日上。
⑵ 急急急!!!!!!!!!中国法官培训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鲜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市、区)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它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八年六月六日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6/13/307273.shtml
⑶ 法官没有审判经验,怎么进行知识培训
审判经验和工作方法的总结与推广是提高我们法官司法能力较好的着力点之一,总结内与推广审判经容验有四点作用:一是通过总结经验可以对自己多年的办案实践进行理性归纳,扬长弃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如同孔子所说的“温故而知新”。二是对年轻法官起传帮带作用(后面要专题阐述)。三是推动法官之间的相互学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审判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可以推动各个层面法官与法官之间的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即便是学习不同审判领域的经验,也可以增长见识,融会贯通,从而全面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复合型法官的需要)。四是推出优秀法官。审判经验的载体是一大批资深的法官,其经验是法院最宝贵的财富。借助于审判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突出反映法官精湛的审判水平以及丰富的审判经验,大力宣传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形象,推出优秀法官,从而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使一批优秀的专家型法官脱颖而出,逐步成为知名法官,为社会所认可。同时,要及时总结精品案件背后体现的审判经验,通过“以个案带类案,以类案出经验,以经验促提高”,争取产出更多精品案。
⑷ 重庆市法官培训中心怎么样
重庆市法官培训中心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后勤服务单位,主要承担法院系统的各类会议,业务培训等工作任务,培训中心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58号(加州花园对面)交通方便
⑸ 法官助理可以参加初任法官培训吗
法官助来理可以参加初任法官培训源
法官助理: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另外:法官助理可以成为正式法官。 《法官法》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⑹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条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6)法官培训工作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⑺ 广东省法院关于法官培训有规定吗
是的,以下是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
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
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
第三条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法官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
第五条 法官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拟任法官的人员以及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级、续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本辖区的法官培训工作。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官培训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法院部署的各项培训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官的续职培训。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
根据需要和条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
各级法官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法官培训。
第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
(一)预备法官培训;
(二)初任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任职培训;
(三)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
(六)地方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必要时,国家法官学院可委托其分院承担以上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
(一)初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
(三)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规划、组织各类法官培训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四条 法官培训应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法官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有所侧重。
第十五条 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
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六条 法官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第十七条 法官培训应不断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手段和方法,推广和运用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法官出国进修,或邀请国外法学专家、教授和法官来国内进行专题讲座。
第四章 条件与保障
第十九条 法官培训的师资实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
第二十条 法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从事法官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并具有相应的法官资格和审判工作经验。法官培训的专职教师一般应从法官中选任。
法官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有计划地参加审判工作,丰富实践经验,以加强培训教学的针对性。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担任法官培训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经组织安排到各级法官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工作量应当纳入所在部门业务考核范围o.
第二十二条 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占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3%。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法官培训需要逐年增加。
第二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基地、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培训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建立所辖人民法院法官的培训档案。法官参加培训的履历、成绩和鉴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设立法官培训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各类培训《合格证书》的验证、发放制度。预备法官培训和任职、晋级、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制。
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任职、晋级、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官学院验证、发放。 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举办的任职、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验证、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
参加培训的法官,培训期间享受在职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等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法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所在人民法院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任职、晋级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培训评估制度,定期对法官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经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法官陪训机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其停止法官培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专门法院的法官培训,由专门法院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也可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⑻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官队伍出现参差不齐的状况,特别是基层法官队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
基层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队伍素质还不够高,人才总量不足且高素质人才短缺,同时人才结构布局还不尽合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工作。
二是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三是法官队伍缺乏较强的生机和活力,突出的问题是法官“断层”问题严重,后继乏人。
四是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广大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审判工作技能更新和提高速度较慢,从而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是由于新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大幅度下降,法院的“诉讼门槛”降低,使案件数量逐年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六是法官面临的社会压力大。从法官职业的外部环境分析,法官的工作得不到客观、公正的认可。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面对高压的工作,还要应对公众的压力。公众惯常的道德评价标准常常与法律所规定的相冲突,法官审理案件遵循的是法律至上的原则,而不可能屈服于社会的舆论压力。所以,法官的判案经常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其矛头直指法官。
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的几点建议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有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是主审法官选任要统一标准,不能简单要求具有多少年审判经历,而是要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上去综合分析,选任那些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干警加入到法官队伍中去,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二是明确主审法官职责,按照省高院的要求,职责要统一、细化,便于操作,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按照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的各项事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的职责分工开展审判工作,不能从送达到开庭到写判决书均主审法官一人。
三是明确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如法官助理的职责有: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代表法官主持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等。如书记员职责有: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件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通过明确职责,可以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增强法官的服务职能,改变以往一判了之的情况,加强辨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工作,避免出现案件判决正确,但受到了当事人投诉的情况再发生,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要把法官的服务职能与法官的绩效考核相结合,从而加强对主审法官的管理。
⑼ 如何提高法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如何提高个人职业能力: 职业能力是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多种能力的综合。主要包括学习能力,文字和语言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专业能力等。 而对于们这些大学生而言,这其中的学习能力,文字和语言运用能力与专业能力基本上会在大学期间得到一定的培训,并且们有理由相信在毕业时们在这些方面能够取得一定的进步,大致可以应付们将要面 临的职业生涯。而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往往是们的弱点,需要们重视。 同时,们应该结合自身的职业规划,对自己的目标职业进行考察,了解其所需的职业能力,并对自己进行针对性的培养。
在最近几年中,经常在节假日做一些兼职,也结交了很多各行各业的朋友,在扩展视野的同时,提高了自己的社交能力。同时,通过与们的交流,意识到,要提高们大学生个人的职业能力,尤其是提高们的弱点——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们应该要做到以下几点: 1.尽量接触社会与自己的目标职业。在学校生活中,同学之间除了个人习惯和成绩不同,其余方面大同小异。而在社会生活中却差异很大,没有很明确的能力等级划分,也没有人会为们的综合职业能力做出公正的排名,只有适合职业要求的能力才会被看重。因此,们要尽力适应社会生活,并尽早靠近职场,尽早“潜入”进去。认为对于们来说,潜进职场的有效方式莫过于找目标职业中的在职人员交流,了解其职业要求的能力和职业生活中的习惯与潜规则和所要注意的方面,这里面包含了一线工作者的经验和体会,这将成为们最实用的一手资料。
2.学习并掌握专业能力。一定要掌握好专业能力,这一点,永远是最重要的,当然,它也是最基础的。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只有在实际中才能顺理成章地学习到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技能,们一定要加强实践,在实践中锻炼们的技能,因为在真正的工作中,仅有工作技能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为这些工具加入“魂”,就是对工作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