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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行工作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14 09:08:52

Ⅰ 你知道检察院民行科是做什么的吗

民行科的全称为“民事行政检察科”,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主要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1)检察院民行工作培训扩展阅读:

1、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2、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3、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Ⅱ 试论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体参加民行工作均未做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使得某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法开展,毫无力度。比如有时为了能够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大多是通过领导协商调取的。二是监督的范围过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等问题无抗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三是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使申诉人产生申请抗诉的信心不足。四是民行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对有些案件的认识上,存在对法律理解浮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抗诉错误,监督者的形象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Ⅲ 论述题 如何改善民行检察抗诉案件结构。 请结合民诉法解读基层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如何开展执行监督工作

3、如何开展执行监督工作
答:新修订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1、加强对干警的培训。让民行干警对法院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才能有效的监督法院。
2、加强宣传。一要宣传新民诉法,使群众了解民行部门的新职能,拓展案源;二要宣传执行监督的新案例和经验,让群众看到实效。
3、监督方式要灵活,注重效率。新民诉法对执行监督规定的不细,正好发挥民行部门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法院怠于执行时,检察院可以督促法院执行;检察院对拟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法院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不能执行回转的,可以建议法院暂缓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检察院进行监督时,可以向法院查阅、复制执行材料或者执行卷宗,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检察院可以现场监督法院执行的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执行人员有怠于执行行为的,可以建议法院更换办案人。
下午考试,我刚自己总结的,不知道对不对
1、请结合民事诉讼法,解读基层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答:新《民事诉讼法》实行给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一)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机遇。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扩大为民事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的监督。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及对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极大的拓展了监督空间。对于办案期限的严格规定,增强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信心。
(二)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挑战
基层院接受申诉案件将越来越多, 种类越来越多,队伍能力、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职能定位和主要任务,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定位是做好民事检察工作之根本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重点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应当是多元化的。
(一)扩大了民事抗诉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首次将调解纳入了抗诉范围。(二)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中具有调查权。(三)改变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改变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并重。
三、适应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多措并举加强规范民事检察工作
(一)转变观念,将监督延伸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提高素质,稳定队伍。
(三)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寻找最佳对策。针对新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找出解决的方法,以促进民行工作持续深入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自觉更新和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处分权;正确处理加强法律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性的关系,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监督与支持并举,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及时解决人、财、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修改后民诉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Ⅳ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Ⅳ 市检察院就如何加强民行检察工作举行律师座谈会

第一项议程是主管检察长李延怀同志回顾了我市民行检察部门自2008年以来做出的努力和工作,开诚布公地指出了我市民行检察部门目前存在突出的问题和制约我们工作发展的瓶颈,同时希望律师朋友们对我们检察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推进我们民行检察部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二项议程是民行处长宋淑琴同志详细讲解了民行检察的职能和业务,尤其细致阐述了最新的两个会签文件精神和内容,指出了检察部门对法院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新规定。 第三项议程是到会律师从自己办案的实际出发,毫无遮拦地指出办案中的困惑和难点,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最后,李延怀副检察长做了总结性的讲话,肯定了此次座谈会取得的成绩,同时提出了民行工作突破瓶颈,摆脱滞后性的思路和意见,对我市民行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本次会议气氛浓烈,与会律师畅所欲言。律师协会秘书长兰红珠律师认为:老百姓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的知晓度很低,作为职业律师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后才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职能有了深入的了解,检察机关的宣传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崔树森、李长虹律师认为: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性,具有滞后性,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判决公正,提出了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应该对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环节到诉讼活动过程中进行监督的新观点,提倡提前介入监督更能维护公平,更能凸显检察机关的职能;李永军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具有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的职能,那么对提起诉讼的主体尤其是原告主体如何确定尚需法律进一步的明确,同时他提出,对疑难的抗诉案件建立律师和检察机关的讨论和沟通机制;孙西峰律师认为:检察机关职能知晓率低,可否尝试在当事人立案时告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其他律师也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对检察机关工作开展具有宝贵的价值。 通过此次座谈会,我们认为: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一是法律的宣传应当深入民心,当一次错误的、不公正判决、裁定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知道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二是法律工作者用他们法律专业素养引导当事人对法律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向检察机关寻求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应当畅通检察机关与法律工作者沟通的绿色桥梁。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督,而不单单只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当不公正判决发生后,其实监督的价值已经大打折扣了。

Ⅵ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民行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活动实行监督”。宪法的上述规定给检察机关作出了明确定位。民行监督是检察业务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也是极其重要的法律监督工作之一。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在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上起到了积极作用。现阶段政法机关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当前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发挥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就需要我们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提升,工作方法上进一步创新,监督力度上进一步加大,制度规程上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创新检察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实行同等监督。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中,往往着重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忽视了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
二、创新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提升业务素质
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是全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基础。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过去我们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重视程度不到位,随着形势的发展,从检察机关到民行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都要不断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同时,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培养一支专业性强、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学会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式
司法实践中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民事、行政案件不愿向检察机关提请申诉,其原因:一是从检察机关到人民法院再审建议没有规范办案期限,办案时间太长;二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持怀疑态度。因此,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势在必行,宣传不仅可以是在街头摆摊设点进行咨询、讲解,可以采取不定时地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深入基层走访一些机关、企业等相关单位,沟通交流,听取一些意见和建议,使更多不同层次的公民了解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三)拓宽工作思路,创新监督方式
民行检察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快改革,建立新机制,完善制度体制,克服坐堂办案、就案办案的陈旧监督方式,主动走出去到一些律师事务所,企业、行政部门了解情况,摸排线索。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向人大、政法委汇报工作,求得他们的支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马丽珍)作者: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马丽珍来源综合)

Ⅶ 检察院的岗位选择

二者复各有优劣,不知制道你的具体情况,不好判断。
如果你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建议直接去起诉科,能锻炼人,也能学到很多辩论技巧;如果你是个没有社会经验,刚出校门的大学生,建议去“派驻基层检察室岗位”,这样可以熟悉情况,待积累生活阅历和实践经验后再去“公诉科公诉岗位”。

Ⅷ 在检察院民行科上班要学习哪些业务知识

民法,民诉,行政法。

Ⅸ 我想要份检察院实习民事行政科报告

没有现成的实习报告,不过有一篇检察院民行工作报告,你只要稍作改动就行了。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2007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市院民行处的领导下,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点》,不断提高民行干警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以办理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为主线,积极探索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积极开展发现和查办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为实现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情况
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5件,立案15件,提请抗诉2件,向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3件,经做工作当事人自愿服判息诉10件;办结支持起诉案件9件;办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件;办结县人大转办案件1件。
二、主要做法
1、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活动。严格按照院制定的学习方案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全科干警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二是开展了“远学方工、王书田,近学安国勇、周世清”活动,对照先进人物,查找自身差距,从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严格的考勤和作息制度,杜绝迟到、早退、离岗等现象。三是针对干警不能完全适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强化业务培训学习计划,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干警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地学习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学习了上级院有关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监督方式的有关文件,学习了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把干警的学习成绩同年终考评、评选先进挂钩,激发了干警的学习热情,提高了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干警的办案能力,为顺利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2、以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为重心,全面实现民行检察的监督职能。
我们始终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针对今年申诉案件案源匮乏的局面,我们狠抓了民行检察的宣传工作。在开展街头宣传和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民行检察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加强了同院预防科的配合,向14 个县直属中学、17个中心卫生院、18个乡镇、44个县级各部门散发了民事行政检察宣传资料;建立了定人定点定期同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联系制度,要求干警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自己联系的点寻找案源;加强同人民法院协调配合,在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多次同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的有关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召开座谈会,双方就提高抗诉案件改判率、以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和支持起诉工作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共识。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严格按照有关办案规定,坚持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坚持分管检察长、科长对案件质量把关,坚持每一申诉案件提交科里集体讨论等制度,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开展了送法到厂矿企业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制咨询和帮助。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万余元。四是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为我县新农村建设服务,慎重办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五是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继续推行申诉风险告知制度,对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而前来申诉的当事人,均发放《申诉人抗诉申请风险提示告知书》,让其明确知晓申诉存在的六种风险,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申诉权利,防止申诉权的滥用。认真办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信访办转办的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3、加强信息调研,积累工作经验
我科坚持及时准确上报月报表和各项统计数据,按时按规定制订各项工作计划。同时严格按市院和本院目标考核的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有价值的材料,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以调研文章、信息简报等方式报送相关部门。全年,我科完成调研文章2篇;典型案例分析1篇;工作简报4篇,其中1篇被县党政网转发,1篇被市院《检察工作简报》转发。
三、存在的不足和来年工作打算
1、申诉案件案源严重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2、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干警思想压力大。
3、干警的专业知识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来年,我们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再鼓干劲,再添措施,继续加强民行检察业务宣传,加强同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干警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紧紧依靠院党组和市院民行处的领导,发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Ⅹ 检察院民行部门是干什么的

检察院民行来科的全称为“民事行政源检察科”,职责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可能有错误的进行立案审查。其中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二)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终止审查,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 对于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有错误,可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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