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考法院的工作,我应该具备什么专业知识
报考检察院和法院:需要参加省公务员统一考试,要考申论和行测,不考法律基础知识。
但要先查询是否检察院和法院招收的条件
条件: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分为笔试与面试:笔试考申论与行测,面试为法院自主命题。
测试内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型多样,且不拘泥于固有测试模式,其主要内容涉及:
1.言语理解与表达
主要测查考生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
2.数量关系
主要测查考生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
3.判断推理
主要测查考生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
4.常识判断
主要测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对常见现象或事物进行分析、归纳、推理的能力。主要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基本常识。
5.资料分析
主要测查考生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等构成。
(三)作答要求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全部为选择题。测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和答题卡。考生必须将题本上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否则因未粘贴、粘贴错误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2.考生须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的姓名、报考部门栏上填好本人姓名和报考部门,并在准考证号一栏的空白方框中填上本人准考证号。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栏中相应方括号内的数字涂黑,黑度以盖住框内字母为准,不要涂到框外。
3.考生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然后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相应的题号下所选答案的标号涂黑,作答在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用其他笔填涂的一律无效。
4.考生务必携带的文具以准考证要求为准。
三、《申论》应考须知
(一)科目介绍
主要测查考生通过对给定资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等,所体现出的把握现象、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申论》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其中《申论》(甲)、《申论》(乙)和《申论》(丙)在题型、题量和难度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二)测试内容
根据背景资料和测量目标的不同,《申论》题型及要求会有所变化,其测试重点主要涉及:
1.阅读理解能力
要求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
2.综合分析能力
要求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
3.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
要求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4.文字表达能力
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
5.贯彻执行能力
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三)作答要求
1.《申论》试题全部为主观题。测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和答题卡。考生须将答案作答在申论答题卡上,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2.考生须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的姓名、报考部门栏上填好本人姓名和报考部门,并在准考证号一栏的空白方框中填上本人准考证号。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栏中相应方括号内的数字涂黑,黑度以盖住框内字母为准,不要涂到框外。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试卷的考生,必须用少数民族语言答卷,否则后果自负。
4.考生务必携带的文具以准考证要求为准。
拓展内容:
吉林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采取分级考试的形式进行,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公安专业科目(报考公安机关执法类职位考生加考该科目)。报考省直、市(州)直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局和长春市所辖区)和选调生职位的考试级别为甲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申论》(甲)。报考县(市、区)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的县和除长春市辖区之外的区局)、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及省和市(州)直机关(单位)驻本级政府所在地之外县(市)的考试级别为乙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乙)、《申论》(乙)。其中报考乡镇机关录用优秀村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录用优秀居委会干部职位的考生,考试级别为丙级,笔试科目为《申论》(丙)和《农村工作常识》或《街道工作常识》。报考公安机关执法类职位的考生笔试科目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或乙,根据公安机关级别确定)、《申论》(甲或乙,根据公安机关级别确定)外,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考点设置在市(州)政府所在地。报考省社保系统、省统计系统、省地税系统(不含长白山地方税务局)职位的考生笔试考点设置在各级社保局、统计局、地税局所在市(州);报考长白山地方税务局职位的考生笔试考点设在长春(省直考区)。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考试机构,不指定考试复习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参考资料: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恢复执行有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具体情况,现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
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
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
四、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
五、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函告下级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六、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七、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九、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1、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十、高级人民法院应监督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精神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落实。
十一、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
十二、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商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警械器具、摄录器材等执行装备和业务经费的计划,确定执行装备的标准和数量,并由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协同当地政府予以落实。
十三、下级人民法院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和案件处理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十四、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㈢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解决涉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类型案件的地方保护。
二是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完善执行立法是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工作各项制度,赋予申请人更多的权权利,赋予人民法院更多的执行手段,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
三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性质恶劣、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暴力抗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后要向社会披露,以彰显执行权威,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
四是严格管理和考核、实行量化考核管理,以案件执结率、标的实际到位率、中止率、平均执行期限、信访率等指标,对每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奖勤罚懒。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违法执行、消极执行人员的责任。
五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人员学习培训,严抓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一名执行人员准确把握司法尺度,提高业务能力。结合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执行局及内设机构,充实执行人员。
六是加强执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下级法院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意见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七是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目前,各地的执行救助措施已经初步建立,应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加大执行救助力度。
八是认真解决消极执行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制度。对于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者请求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法院限期执结。这项制度对防止和克服消极执行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将督促各级法院严格贯彻落实。
㈣ 《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政法 [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党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简称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 委、人大、政府加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 执行难题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阻挠执行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干 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有些法院存在执行行为不规范、怠于执行和违法乱执行问题。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 威,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各 级党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战略高度出发,充分重视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一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结合正在进行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按照中央关 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检查本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行环 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撤消地区、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规定和文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利,遵守司法活动程 序,坚决防止批条子、打招呼、定调子,违法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明年 7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政法委向同级党委和中央政法委报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的专题报告。二是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 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商纪检监查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切实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三是加大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典论氛围。各级政法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作好典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 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有关新闻媒体在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适时对自动履行的债务人给 予正面宣传以树立自觉执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风风尚。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威慑的作用。四是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 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
二、 人民法院要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一 是请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 行认真调研分析,提出解决积案的工作方案,安排得力执行人员,依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依照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限时解决执行积案。为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 作力度,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防止消极执行。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明年 6 月底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同级党委政法专题报告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情况。二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工作,建立 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加强上下级执行协作工作,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三是实行执行公开,建立 执行告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公开案件的执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执行案件,应进行公开听证,以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度。
三、 建立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畅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渠。一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 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例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 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 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应一发加强对信息数据库的管理,防止滥用。二是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适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拒不履行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监督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四、 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充分运用刑法第 313 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立法解释的惩戒、威慑作用,做好制服协作配合工作,加大对拒执罪案例的办理力度。对于人民法院移交的构成拒不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探 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例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一定程序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监督力度,规范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素质。 各 级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的观念,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相统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执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制度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执行当事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 配备执行人员,切实解决一些执行力量不足、对于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应建立执行措施、执行安全等预案制度,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执法风险,防止暴力抗法事 件的发生。
六、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多元化纠纷机制是解决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 一是建立健全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基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下,建立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 态,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二是加大庭前和解和诉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当场履行率,以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 件,要加大执行和解的力度。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工商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 手段逃避债务。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将企业资产转移。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帐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帐户,加强帐户管理,禁止多处设立帐户,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作好对企业存款帐户是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银行在发放抵押贷 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到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四是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拘私舞弊或有严重失职,致使国有资产遭到重大损失、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纪检、监察、司法机 关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㈤ 09法院执行个人工作总结
法院个人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院党组和办公室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全体同志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够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重新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适应自己的角色变化。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从共产党员的党性要求出发,严格要求自己,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工作积极进取。同时,按照法院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各项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在工作中我能够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摆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看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原创:www.wenmi114.com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从“三个少”中挤时间,即少聊会闲天、少喝点闲酒、少看会电视,做到“四个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及信息采取、编报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法院办公室工作期间,我始终不渝地坚持平心戒燥、与人为善、踏实工作的态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了“四个好”,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一是在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法院各部门内部协调工作。法院办公室是法院内部的“枢纽”和对外接待的“窗口”,代表法院糸统的形象。为此,我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认真有礼地接待各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真正做到了“三不”即态度不燥、言语不急、法律讲解不断,使当事人来访的过程变成我们宣传法院良好形象和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主动协调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做到了及时汇报(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反馈(种类情况和信息)、及时通知(各种会议和活动),为有效地促进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二是从严要求自己,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发挥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我始终认为要干好每一项工作,就要象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一年来,所负责的信息工作既要亲自书写、打印、校改,还要自己报送,有时材料多、要求急,自己就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全身心投入工作之中。元至十一月份共编写信息(简报)期,其中被省高级法院采用数为期,被市各级信息(简报)采用余期,为宣传我市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辐射作用。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严谨作风。
在法院工作的一年时间里,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一是在生活上坚持不骄不躁,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不侵占公家一分一厘,不行贿受贿。为人谦虚谨慎,处事公道正派。心胸宽容大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二是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同事求助的任何事情,只要能够做到的都不推辞,而是挤出时间想方设法的去帮助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能给予耐心地解释,从不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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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新形势下如何实现法院执行工作高效化
一是以素质教育经常化为基础,铸造一支过硬的执行队伍。要始终坚持教育先行,大力倡导“全员学习、终身学习、团体学习”等理念,狠抓执行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教育方法上,注重形式多样,把讲大道理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引导执行人员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观念,提高政治思想教育的有效性。把普遍教育与分层次、分时机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疑难案件讨论会等形式,增强素质教育的针对性;把平时的谈心教育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增强政治思想教育的严肃性。把领导的帮助教育与同志之间的思想互动相结合,把短期培训与远程教育、请专家学者讲课与执行人员上台讲法相结合,做到知与行、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二是结合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以庭、室为单位的经常性学习研讨组织,为执行改革与发展搭建平台,提供保障。教育内容上讲究学用结合。结合以“转变作风、树立形象、优化环境”为主题活动,引导执行人员充分认识执行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增强大家做好执行工作的自豪感。结合学习长霞精神活动,教育执行人员切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增强法官的责任感。 三是以日常管理制度化为依托,构筑一道牢固的屏障,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不断拓宽管理监督的空间和渠道,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执行透明度。加强日常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组织纪律性。对院里出台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逢会必讲,警钟长鸣,要求法官时时以“慎权慎独慎微”自勉,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人情、关系的诱惑,使司法为民这一宗旨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是以执行流程规范化为核心,提升执行公信力。充分发挥执行体制改革带来的“纵横联合、集体发力”优势,对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细化和规范,对每个案件分门别类,因案施策,做到案件推进与环节期限相对应,不给地方保护、不当干预以伸展空间,防止案件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等现象的发生。对不能按期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报告说明情况,并办理延期相关手续,否则按照《执行工作考评办法》处理。 五是以执行程序公开化为前提,增加执行透明度。 即本着“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将案件执行全过程置于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直接监督之下,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公开化,通过采取执行告知、执行听证、执行回访等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执行工作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避免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避免承办人暗箱操作。 六是以执行文书格式化为窗口,增强法官自律力。针对执行队伍素质偏低、办案粗糙、容易出差错等问题,不断强化执行文书的“窗口意识”,按照裁决文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现有的法律文书进行细化处理。依照法律要求,对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细化量化,将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结案审批表等法律文书以一定的格式固定下来,适用时认真填写,以达到执行文书“种类齐全、措施严谨、格式规范”的目的,减少不必要的差错,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㈦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但是本人又没有能力偿还,对以后的学习工作有什么影响吗丢尽
当然有影响,第一,限制高消费,第二,个人征信也有污点,所以尽快想办法还款吧!
㈧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但是本人又没有能力偿还,对以后的学习工作有什么影响吗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但是本人又没有能力偿还,对以后的学习工作有很大的影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8)法院执行工作培训扩展阅读:
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2、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