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新时期下如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新时期下,应该是站在内大数据以容及“互联网+”政务的基础上,更加方便快捷的监督。
比如广州市人大最近新上线的广州智慧人大系统,这些系统背后,首先是大量的数据集纳和更新。系统中的 7个联网监督子系统覆盖市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职能的全部 7个工作委员会,如广东铭太承建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广州智慧人大”通过联网监督,依法要求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按时、主动上传数据信息,连接了人大机关与政府、司法机关间的信息通道,目前,已向 44个单位采集整理了 319多个文件主题和 1983个数据主题。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数据收集后,系统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理论和方法,实现自主分析、预警追踪。。司法工作联网监督系统中,对司法机关长期未结案件数、结案率、执行案件合格率等主要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进行提醒预警,相关数据达到临界值即触发预警,并实现预警信息的主动推送。
未来是万物物联的时代。新时期就一定要做好政务联网的工作,就一定可以更好的监督政府工作。
⑵ 新时期下如何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新时期下,应该是站在大数内据以及“互联网容+”政务的基础上,更加方便快捷的监督。
比如广州市人大最近新上线的广州智慧人大系统,这些系统背后,首先是大量的数据集纳和更新。系统中的 7个联网监督子系统覆盖市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职能的全部 7个工作委员会,如广东铭太承建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广州智慧人大”通过联网监督,依法要求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按时、主动上传数据信息,连接了人大机关与政府、司法机关间的信息通道,目前,已向 44个单位采集整理了 319多个文件主题和 1983个数据主题。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数据收集后,系统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理论和方法,实现自主分析、预警追踪。。司法工作联网监督系统中,对司法机关长期未结案件数、结案率、执行案件合格率等主要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进行提醒预警,相关数据达到临界值即触发预警,并实现预警信息的主动推送。
未来是万物物联的时代。新时期就一定要做好政务联网的工作,就一定可以更好的监督政府工作。
⑶ 如何创新提升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新时期下,内应该是站在大数据以及容“互联网+”政务的基础上,更加方便快捷的监督。
比如广州市人大最近新上线的广州智慧人大系统,这些系统背后,首先是大量的数据集纳和更新。系统中的 7个联网监督子系统覆盖市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职能的全部 7个工作委员会,如广东铭太承建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广州智慧人大”通过联网监督,依法要求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按时、主动上传数据信息,连接了人大机关与政府、司法机关间的信息通道,目前,已向 44个单位采集整理了 319多个文件主题和 1983个数据主题。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数据收集后,系统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理论和方法,实现自主分析、预警追踪。。司法工作联网监督系统中,对司法机关长期未结案件数、结案率、执行案件合格率等主要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进行提醒预警,相关数据达到临界值即触发预警,并实现预警信息的主动推送。
未来是万物物联的时代。新时期就一定要做好政务联网的工作,就一定可以更好的监督政府工作。
⑷ 怎样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强化认识,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各级政府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宪法对政府行为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和责任,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良好氛围的重要保障。政府及全体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牢固树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法律观念,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自觉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与此同时,政府担负着管理地方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任务,其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决策和工作失误,确保行政行为公正公平,需要人大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才能了解群众意愿,才能洞察社会变化,才能正确把握我们工作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才能为改进政府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才能推进政府工作的不断进步和创新。
二、摆正位置,认真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高效、公正和廉洁的基本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一)重大决策提请人大审议
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决策,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大政策措施,对群众普遍关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都要让人大代表广泛参与,充分征询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政府工作具有刚性的约束力。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是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关全区发展大局,关系全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区政府及各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任务分解,狠抓督促检查。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三)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
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就政府工作及其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及时提交人大审议,主动征求人大意见。对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和移民工作等执行和完成情况,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对政府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四)高度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办理好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政府的义务和职责,是实现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政府及其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办理的责任感,把办理工作与政府和部门自身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狠抓落实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真正让人大代表满意。
(五)认真处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
充分利用人大代表这个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倾听人民呼声,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对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大常委会转来的信访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反馈。
(六)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法制意识、效能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依法行政,始终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切实转变行政理念和方式,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科学决策,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公开征求意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检查督办,实行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坚持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良好的形象赢得群众的信赖支持。
公正司法的要求:
一、全面部署,强化接受监督的执行力
1、动员部署有力。检察机关要对照司法规范化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参加对象、工作步骤和基本要求。在此制度基础上,在检察机关范围内开展有深度、有力度的思想发动,确保此项工作认识不迷、目标不虚、方向不偏。
2、推动落实到位。将接受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上级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规范司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等专题教育活动等相结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人员分工。同时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形成上传下达的信息网,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到整体把握,心中有数。
3、精心组织实施。组织干警认真对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进一步要求内设科室及全体检察工作人员特别是具有司法办案职能的业务科室及其检察人员,对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此次活动不走过场。
二、立足长远,构建接受监督的长效机制
1、加强检察软硬件建设,提升接受监督的能力水平。一方面,全面提升干警能力素质,打造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专业化检察队伍。检察机关要狠抓队伍司法能力建设,坚持从源头抓起,有针对性地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提高检察队伍严格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将加强队伍建设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全院集中学习夜机会,深入开展“三严三实”等专题教育活动,强化政治规矩和使命意识,同时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大力推进检察官职业培训正规化和全员岗位练兵,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收集证据、证实犯罪、适用法律的能力,注重拔尖人才培养,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构建多维检察信息支撑体系,助推各项检察业务转型提升。积极以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案件管理系统,对指挥、办案、信息处理等功能区进行整合及网络布局优化。将自侦办案区、看守所检察审讯室、刑检办案区、单兵作战互联系统以及“两执法信息平台”、“检察智库”软件体系,进行数字化改造、数据化利用,完成“集成、分析、共享、指挥、回馈”信息化平台,多维度构建侦查指挥与其他检察业务指挥并行共用的“检察信息指挥中心”。实现各功能区音频、视频信号汇聚指挥中心,指挥人员身处指挥中心即可随时切换各路动态,同时关注审讯、庭审及听证现场情况,为现场办案干警提供工作把控,延伸智力支持,通过信息化建设,固化规范化流程,记录执法细节,便于内外监督。
2、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建立倒逼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心,以制度机制建设为载体,不断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制约。一是积极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强化对检察业务的流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析,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增强严格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二是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自觉出台关于自身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规定。三是注重检务督察。综合运用定期督察、不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及明察暗访等形式,全面加强对各项纪律规章制度执行的督察,始终保持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有效保证检察权的严格、公正行使。
3、全面构建立体式检察服务体系,回应诉求,主动接受监督。以现代化信息平台支撑公开,以公开提升工作透明度,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依法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依托检察门户网站加强办案信息(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加强“两微一端”平台建设,开设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提供律师阅卷预约、行贿档案查询、举报申诉等便民服务;配置彩打复印一体机、高速扫描仪、触摸屏、速拍仪等设备,实行检察环节各类案件和各项事务统一受理、统一接访和统一答复,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一站式”服务,实现以公开促公信、以公信促规范。
三、内外结合,加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对照上级院及市委、人大的要求,当前检察机关仍面临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仍存在差距的问题,与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的要求还有所滞后。检察机关要按照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坚持工作先行一步、措施适度超前的原则,全面加强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重点做好“四个结合”:
一是要将接受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相结合,继续在深化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干警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更加注重检察职能的必要延伸和内涵深化,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办理案件,更要立足抓源头、抓基础、抓根本,结合办案加强调研,积极提出强化社会管理、消除治安隐患的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二是要将接受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提高案件质量相结合,继续在切实解决问题上下功夫。针对查摆的问题对症下药,着眼长远、注意实效,整改措施要进一步具体化,抓好办案质量这一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力求在办案质量上有重大突破和明显提升,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是要将接受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改进司法作风建设相结合,继续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两个责任”上下功夫。院领导要注重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充分发挥接受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在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中的“把手”作用。
四是要将接受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加强“两代表、一委员”的联络工作相结合,继续在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积极拓宽联络渠道、创新联络方法、丰富联络形式,体现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诚意,还要接受社会各界及百姓监督,通过提供真诚、优质、高效的“阳光检察”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从而更好地推进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⑸ 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司法监督工作
一、人大司法监督
根据宪法以及《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涵盖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任免监督三个方面。其中,法律监督是人大对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对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事任免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职务的任命和罢免。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各类审判人员享有任免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同级法院各类审判人员享有审判职务的任免权。
人大司法监督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1)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依法性
人大法律监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最终目的。它意味着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干扰、阻碍和破坏法律的执行或适用。因此,依法性是人大法律监督的固有特性,也是其内在必然要求。同时,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其监督行为本身必须依法进行。
(2)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权渊源的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行政权、司法权都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权直接来源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决定监督权必然坚持,不可被推翻或忽略。二是监督依据的权威性。人大司法监督主要依据宪法和《监督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3)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间接性
人大的监督权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的,侧重引导、督促和震慑作用,一般不直接去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其间接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价性。人大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对它们进行询问甚至质询时,通常只发表一些评价性意见,从而为“一府两院”修正错误提供“参数”。二是通告性。通告有关机关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警告它们不要再干下去。三是批评性。对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性意见,要求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四是督促性。要求有关机关改变或撤销违反法律的法规、决定、命令或判决。人大对那些即使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也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而只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纠正错误,或者对他们提起质询。
二、新形势下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影响
纵观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及法治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新形势、新环境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及其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加强。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已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人大作为集中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被党和国家赋予了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把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法治而言,司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适用活动,是法治实现的核心环节。司法现代化的水平和状况表征并制约着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实现公正司法,既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主题,也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对公平正义的严格要求,同时也让人民群众看到了人大这一权力机关的重要性,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加重了砝码。
(2)监督法的实施及其影响
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基本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与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该部法律对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扩充和细化,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予以固定,从法律层级上重申了司法监督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司法监督权的行使需要遵守的程序和界限。但正是由于监督法所处的较高法律层级,监督法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也带来了不少的挑战。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现行宪法实施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些监督权长期处在“休眠”状态,如“质询权”。人大提出质询后,受质询机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义务,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质询案的答复表决没有获得通过,除了再作答复之外,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监督法》未对质询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削弱了质询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再次,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从监督的视角看,如果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没有被人大会议通过,司法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监督法》没有专章规定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对司法机关责任的性质、责任的具体内涵以及具体承担责任的司法人员的范围等都没有规定。
(3)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提出及其影响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关于司法独立,根据中外学界的观点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宪法第126条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落实。一方面,由于法院人事、财政和职权等方面都不独立;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实行的院长负责制和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在监督法官的同时,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以至于有学者对于我国是否存在真正的司法独立即第三种形式上的独立尚存有疑问。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后,上述三种层面上的司法独立均已被承认并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方向,也即实现“法院去行政化”、“法官去行政化”的背景下,省以下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权不再由对应的各级人大享有,该两级人大是否仍有权行使对同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如果行使,其监督权的内容是否应作调整,如何调整?
⑹ 如何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监督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大监督就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我国宪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践来看,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就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把“入口”关,选好“操刀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除院长以外,上至副院长下至普通审判员,都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但现在的任命程序大多是形式性审查,缺乏任前实务考察环节,不能保证被任命人员完全符合工作要求。为此,我们应当在任前法律考试、表态发言等常规性考察措施之外,通过旁听审判、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办案协作单位工作人员等方式,全面了解拟任命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把那些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公信度高的干部配备到审判工作岗位上,把那些德、能、勤、绩、廉存在问题的干部挡在审判岗位之外,确保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工作人员不仅办案能力强,而且能够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使人民群众有理由信服审判人员及其作出的司法裁判,进而信服社会主义法治。
二、以旁听促执法,保障程序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定期的深入本级人民法院旁听审判人员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尤其是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旁听和监督,确保审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庭审程序正义保障案件实体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干涉办案、事后要求释案说法的原则进行旁听和监督,既不能听而“无为”,也不能对案件的实体裁判“指手画脚”,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相关诉讼程序的遵守和执行上。要通过旁听提高审判人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当庭裁判能力,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指数,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通过旁听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为监督执法、保证法律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注热点问题,适时监督整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广开言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确定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议题,使人大监督紧贴群众实际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充分运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科学分析其中症结,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交由人民法院限期整改,并通过后续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实效。
四、加强个案督办,以个案问题促全面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个案,认真对待当事人的信访诉求,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和跟踪督办,既不能以司法独立为由推脱不理,也不能越俎代庖为人民法院提供“指导性”意见。对于无理取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和疑虑,劝说当事人罢访息诉并依法履行裁判义务;对于确属人民法院工作不力、程序不当引起的信访个案,人大常委会应当理直气壮的进行监督和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信访个案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要求人民法院专题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着重就信访突出问题进行反思和整改,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五、严格责任追究,树立监督权威。有的地方、有的审判人员滥用司法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也给司法公信力蒙上了厚厚的阴影,使公众的法治信仰受到冲击和践踏。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审判人员问责制度,细化问责的事由和程序,切实发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批转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等监督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大问责力度,树立人大监督权威,使有权必有责、有错必究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审判人员时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⑺ 人大是否可以或者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人大当然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人大的这一权利来源于我国的宪法。内宪法是我国的母容法,根本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其基本精神相违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毫无疑问的。
⑻ 什么是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大监督其特点是具有法律性、事后性、间接性、权威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
法律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可分为:一是立法监督,即对上述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二是执法监督,即对被监督对象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情况、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1.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汇报;2.提出询问、质询和罢免案;3.执法检查;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6.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工作监督。人大工作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正确执行宪法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是全面的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全面工作进行的监督;二是计划和预算监督。就是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或批准国家或地方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三是人事监督。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⑼ 人大代表怎样监督司法案件
关于人大代表监督权的行使方式,我国《代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提出,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就是说,公民有权利对司法机关以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每位公民都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监督主体中当然也包括人大代表。但是这种建议和批评应以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为限。鉴于有时个别代表反映的具体案件,是基于个人或单位、组织反映的意见,所以代表这时所代表的是个人或单位、组织。法律没有赋予人大代表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如何办理案件的权利。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强烈地要求或指令司法机关如何办理案件,显然不是正确的监督方式,是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利的一种干扰。
在实际中,有的人大代表可能没有司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精通法律,往往也不了解案情,但是他接受委托,对案件一方当事人表示坚决支持,并为他多方奔走,积极呼吁,这就会造成误导,会使当事人误认为自己的要求绝对合法,于是强化了他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增强他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决定的决心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息诉工作的难度。这实际不利于维护司法机关工作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因为人大代表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神圣的职权,也许还因为人大代表手中还握有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批准权,所以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人大代表就案件提出的要求会产生较多的顾虑。这种顾虑形成的压力有时会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要采纳意见,与公正原则不符,不采纳意见,可能被认为是不接受监督,这样的压力,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利,是不应该存在的。
在办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地服从法律。如果不这样,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成为空话,法律要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就无从谈起。人大代表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时,也应该理性思考,并正确地开展活动,防止不妥当的做法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既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也影响人大代表正确行使监督权。
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并不是个个都能严格要求自己,依法秉公办事,难免有个别的自律不严,从个人和亲友的利益出发,以监督为名对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施加压力,这既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更玷污了人大代表的神圣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