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审计
(一)建立健全独立的内审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搞好系统内部审计的基本保证。在对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实施改革的时候,我们不能强行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但是各行业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如果行业主管部门都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势必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应强调与其它职能部门相对独立,特别要求的是与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分设,不能有行政隶属关系,内部审计机构要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曝光;二是加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合作,形成有力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的权威性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以杜绝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发生;三是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外部监督者,应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督,强化绩效理念,规范收入分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全面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单位的依法理财积极性,以及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自觉性。
(三)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审计标准化管理
一是在审计目标上,坚持查找内部控制缺陷和优化内部控制相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审查评价既要揭示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缺陷和漏洞,更要持续不懈地促进内部控制的优化,为行政事业单位科学履职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在审计方式上,实现事后审计与事前事中审计结合,审计重心前移,实施全过程跟踪、“同步”控制和突出“环节”控制,不但关注控制过程,还重点控制结果,达到降低风险成本,突出增值目标;三是在审计形式上,坚持整合审计和单一审计相结合.既可以采取全面内部控制或专项内部控制审计的形式,也可根据“整合审计”理念,将内部控制审计与和业务审计、信息技术审计、财务审计有机整合起来;四是在审计内容上,坚持全面内部控制审计与专项内部控制审计相结合。一方面,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审查评价;另一方面,还可以对政策贯彻落实、业务管理、财务收支、信息安全等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
(四)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提高审计人员的判断能力
一是加强对内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通过举办审计项目现场观摩会、评比会等形式,使内审人员掌握更多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鼓励内审人员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是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以客观、公正态度参与审计项目检查,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协调好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赢得被审计对象的信任和尊重;三是完善内审人员业绩考评办法,要充分引入人才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奖罚并重,择优上岗,把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绩效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激发内审人员积极性,实现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有机统一。同时对审计监督应作为而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作为效率低下,应追究相关内审人员责任,有效地保证内审工作质量。
(五)健全内控审计管理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建设,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单位面临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审计制度,随时关注现有流程中的控制措施是否全面涵盖了风险,这些控制措施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形成了充分的控制证据,控制措施是否在相关规章制度中予以体现。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及时修正或建立新的内控制度。不断的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使审计工作具有权威性,避免使内部控制审计成为一纸空谈。
⑵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做了哪些工作
(一)将内部控制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任用、经济活动等方面均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并非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而是定位于对经济活动风险防控,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执行等方面,我们就这些方面的重要风险和重点环节,按照内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规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从结构上看,《规范》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控制活动、评价与监督等内容,涵盖了内部控制要素,结构完整。
(二)对业务管理规定和行业财务规则进行整合和充实。
目前,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很多,不但包括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业务管理规定,还包括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高校、医院等行业的财务制度等。为避免具体指引与现行有关规定相重叠,《规范》没有采用基本规范加具体指引的体系。《规范》既加强了各类业务管理规定之间的衔接,又结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充实了现行规定;既强调现行规定中的应当“做什么”,又通过增加具体控制措施说明应当“怎么做”,体系完整、操作性强,有利于促进各类规定实施到位。
(三)更加强调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内部控制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机制。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比,《规范》更加强调内部监督。《规范》中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债务等具体业务控制都包含了内部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指出了内部监督关注的重点和检查的方式,单位还应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立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机制。《规范》中要求建立审核措施、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会议机制等,从而形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监督模式。强化内部监督有利于减少内控设计上的缺陷、堵塞执行中的漏洞,提高监督质量,增强内控有效性,达到内部控制应有的效果。
(四)明确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督和业务指导作用。
主管部门在督促和指导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内部管控水平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规范》第十章“评价与监督”要求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外部监查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同时,《规范》第十一章“附则”允许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制定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以满足行业管理的特定需求。
⑶ 如何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
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践中逐步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是一种内强调以预容防为主的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来提高管理的效果及效率。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是部门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由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及其沟通和内部控制监督等要素组成,并体现为与行政、管理、财务和会计系统融为一体的组织管理结构、政策、程序和措施等,是行政单位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而应对风险的自我约束和规范的过程。
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由什么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由单位负责人负责。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如下:
1、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2、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4)行政机关内部控制工作培训会扩展阅读:
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
《内控规范》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包括对其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主要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
《内控规范》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内控规范》充分考虑了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内在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瞄准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强化机制建设,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提高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控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13年认真抓好《内控规范》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开展系统培训,加强服务和指导,为2014年正式实施打好基础。
⑸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不平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主要问题 :
(一)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事业单位的领导重事业发展、轻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重要性和现实意识认识不到位,整个单位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更有的领导还认为内部控制是对自己的控制,有了内部控制
(二)预算管理比较薄弱。
(三)财务管理不严,多列、乱列现象时有发生。
(四)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管理制度脱节。
(五)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岗位与具体工作实际不符。
改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内部控制认识,加大领导层的责任 针对很多单位领导层级基层人员对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的不足, 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构及领导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内部控制的宣 传和培训活动;特别是针对单位内的领导层,要切实强化他们的内部控 制思想认识。通过开展培训宣传工作,并在实际的工作中指导各级单 位建立健全、设计实施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使得每个人员都能了解、 掌握内部控制的流程、方法和作用,积极参与到本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 建立建设和健全中去;通过对经济业务流程的重新梳理,重塑业务环 节,强化内部控制在其中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
(二)强化预算管理的控制性作用 预算管理是行政单位日常管理的关键性环节,规范着行政单位的 日常业务活动。
要增强预算管理的作用,应当做好预算工作中的以下 方面:
1、科学合理地进行预算的编制 预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可实施性很大程度上都决定于预算的编 制过程是否足够科学、合理及准确。这要求单位在进行预算编制的实 际过程中,要同涉及到的各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尽量细化预算编制的 每一个项目,对其中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因素要进行充分的论证,提升 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严格预算的实际执行过程 单位应当遵照经批准的预算进行合理的收支安排,严格控制预算 的执行过程。应当定期地组织开展对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会议,通过 会议的形式及时发现预算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实施相 应的改进措施。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程序,要重点审核,确保预 算的刚性。
3、建立决算的评价考核制度 决算是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工作结果的载体,决算是否真实、准确直 接决定着能否正确的进行绩效的考评。
⑹ 如何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
三要素:
内部环境、目标设定
事项识别、风险评估
风险应对、控制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是由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单位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服务目标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合法性——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2.安全性——资产安全
3.可靠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4.效率性——提高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5.风险防范——排除障碍实现单位发展战略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因为,在内部控制程序的所有环节中,有一个环节没有发挥作用,所有起作用的环节,也会变得无用。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行业、规模、性质、所处地域、组织形式等不同,高风险领域不同。内部控制不能防范所有风险,但要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防范颠覆性风险。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核心思想是权力平衡,制约对象是权力,权力分配合理,约束适当是内部控制的难点。内部控制过于复杂会影响效率,风险大的业务,首先是防范风险,其次才是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内部控制不能拷贝,也不能克隆。别人的成功经验,拿过来不一定能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的不同阶段、外部环境的变化、战略目标的调整等,内部控制要随之变动。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成本小于效益,是任何理性的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循的法则。
(三)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包括的要素
1.内部环境——是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2.风险评估——是行政事业单位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3.控制活动——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政策和方法,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4.信息与沟通——是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单位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5.内部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⑺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实施内部审计的认识存有偏差。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各级政府领导,还是部门、单位的领导大都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具有生产功能,没有成本核算,财务只是对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的一些收支行为进行的记账活动,没有必要再开展内部审计。这种认识虽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所改变,但是近年来,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又产生了一种新的偏差,认为近年财政部门实施了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了部门预算、资金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物资的购买实行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不需要再开展内部审计了,有些领导将内部审计等同于纪检监察,对内审的职能和作用认识发生了错位。这些错误的观念,严重地阻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
2.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到位。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部设置的履行独立检查职能的部门,其任务是检查和评价单位的各种经济业务活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内部审计对其所检查的经济业务活动要提出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其基本要求是内部审计要具有独立性。没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内审工作就很难开展。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设置状况是:少部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了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大部分行政主管部门虽然也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但基本上没有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而是与财务部门两块牌子一班人马;部分行政主管部门虽然配备了审计人员,却没有相应的独立审计机构,如有些单位将所属内审机构置于监察室或纪委之下,根本谈不上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事业单位基本上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只有极少数较大的隶属省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才有一个不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
3.内部审计的领导层次不清,内部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受限。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特征决定其领导层次愈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才愈有保障。然而,纵观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层次状况,不难发现,很大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由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分管的,少数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由纪检书记分管的,甚至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兼管的。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如果是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分管审计,显然内部审计监督基本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如果是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分管审计,由于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一般不过问财务、物资财产管理,一般情况下难以完成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如果是财务负责人兼管内部审计工作,那么实施内部审计就难以达到独立审计的要求,这样的监督只能是流于形式。
4.内部审计工作定位不准确,目标不能做到与时俱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紧紧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中心,应在服从、服务于本部门、本单位总体目标的前提下适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而实际工作中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往往不能根据本部门、本单位总体工作目标的变化适时调整其工作目标,致使审计工作目标脱离本部门、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因而削弱了内部审计的工作效果。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虽然也制定了一些内部审计工作目标,但实际工作中,忽视了内部审计操作和管理中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没有对审计工作目标进行科学的分解,并在此前提下,辅以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责任制度。甚至有少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定位在按照领导的意图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开支进行整顿,应付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往往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常常处于例行公事的应付局面之中,从而影响了审计目标的实现,致使内审效果不理想。
5.内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内审的要求。内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专业知识,即当前的内审人员不仅要掌握审计、财务知识,更要掌握经济学及其它方面的知识。但目前,从数量上看,内审人员还不能适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从结构上来看,一方面,内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多是年龄较大财务人员,另一方面,内审人员大部分是由长期担任财会工作或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转任或兼任,这些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经验或纪检监察工作阅历,但对审计工作还不胜任,而且这支队伍也不稳定。从审计人员自身来说,有的是安于现状,有的是对内部审计工作岗位不满意,因而不能及时更新知识和充实审计知识。严重降低了内审工作的质量,也削弱了内审工作的力度。
6.内审工作内容过于单一,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仅限于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纠正违纪违规事项,实施审计的事后监督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的加快,必将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同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和财会人员素质的提高,账务处理上的差错将会越来越少,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一财务收支审计已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不断拓宽自身的工作内容才能适应现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7.制度不完善,导致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执行。国家现行颁布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中,除了一些行业部门制定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外,与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相比,国家审计机关没有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定详细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审计准则和实施细则,这种法规的滞后性,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时,显得无章可循,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基本上是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因此在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设的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到被执行部门的抵制,使审计意见和建议难以切实落到实处。
8.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同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相比较,内部审计工作有较大的灵活性,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内部审计作为一种内部财经监督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虽然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行业主管依据审计法规,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些内部审计工作,但是仔细分析将不难发现,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属于一种会计导向型审计,它主要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有无疏忽引发的错误,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计划是否完成,政策是否遵守等。这种会计导向型的内部审计在目前所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属比较好的。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基本是按照领导的意图随意开展,既没有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也没有按照规章操作,因而常常使内部审计工作陷入无序状态之中,如超出职责范围审计、操作程序违规、审计方法和手段不当等,从而既影响审计的效率效果,同时也伴随着较大的审计风险的产生。
二、解决当前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主要措施
1.通过综合手段,提高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不能削弱,只能加强。要把审计与强化内部经济监督管理联系起来。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行政发文、政府审计、财政监督等手段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工、财务人员、具体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者对搞好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只有认识提高了,才能不断拓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路子,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内部审计保驾护航,服务本部门、本单位中心任务的作用。
2.建立健全独立的内审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搞好系统内部审计的基本保证。在对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实施改革的时候,我们不能强行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但是各行业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如果行业主管部门都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势必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应强调与其它职能部门相对独立,特别要求的是与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分设,不能有行政隶属关系,内部审计机构要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3.正确定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落脚点,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思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必须把定位点确立在为部门或单位领导的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促进加强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其各项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根据这种定位,衡量内部审计工作成效的标准,也主要应看其在定位点上的作用发挥得如何,而不能单纯地看查出了多少违纪违规问题和多少违纪违规金额。行政事业单位要搞好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思想从传统计划经济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去观察、分析和处理审计工作中所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提出决策依据和可行性建议,为领导的决策服务,把服务寓于监督之中。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立足于帮助,使之改正或找出妥善的解决办法,恰当作出处理和给出建议。要正确地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不能只讲监督不讲服务,也不能只讲服务不讲监督,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而是要把二者统一起来。
4.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做到按章开展内部审计。坚持依法审计是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为此,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必须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按照内部审计规范所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等开展各项审计工作,从而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为达到这个目的,首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规范;其次,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控制制度和激励机制以及责任制度,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严肃性。
5.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通过实施“三个结合”不断改革内部审计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一是事前审计与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即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二是微观审计与在宏观方面发挥作用相结合,既从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要求出发安排审计项目,又在审计若干具体项目后,综合加以分析,找出共同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建议;三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既要恰当进行处理,又要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从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工作等方面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使之不再有重复发生的可能。
6.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品德好、业务精的内部审计工作队伍的目标,通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学习和培训、开展审计理论和实务的研讨,不断总结内部审计工作实践经验等途径,大力加强审计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使审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以适应新形势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更高要求。具体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办法,妥善解决好他们的激励、待遇等问题,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要严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入口质量关,要把那些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较强的、为人正直的同志调整到内部审计岗位上来;三是要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工作,与财务人员一样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更新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内容,增强业务技能,以切实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四是要明确审计人员职责,严肃审计纪律,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这决定了审计队伍的素质应该更高、审计纪律更严。
⑻ 求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茂名市市区)
茂名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请注意保密,切勿外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茂名市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茂名市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适应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单位领导班子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单位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替代采取专项审计、部门互审等控制措施。
第十条 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财会、内部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如单位业务环境、经济活动规模、复杂程度或管理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进行重估。
第十二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及时性。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关键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建议。评估书面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并归入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三)内部控制有效实施情况是否纳入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考评体系。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
(五)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部门互审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六)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
(七)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单位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预算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或超前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
(九)单位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
(十)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
(十一)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竣工决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招标、建设物资采购私设“小金库”及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
(十二)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职责是否明确,单位是否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十三)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对外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发生经济收入但不订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十四)单位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否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单位对外部和内部监督检查,以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中所发现的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五)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要求单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单位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业务流程控制。要求单位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
(五)资产保护控制。要求单位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单位应当严格限制人员未经授权动用和处置资产。
(六)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信息技术控制。要求单位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网络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恰当、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实现对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的适时分析机制。财会部门定期核对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单位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报批和使用程序。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办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的格详细的旅费、培训费等支出应当等管理制度,低(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向所属预算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财政预算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预付款项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采购控制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和内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采购业务,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业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结合本规范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和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工程、货物和服务实际需求及经费预算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明采购项目或货物品目,并根据采购预算及实际采购需求安排编报月度采购计划。
(二)加强审批审核事项管理。审批审核事项包括采购组织形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进口产品和落实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审核等。单位要建立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专家论证制度及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及公告登记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及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应当聘请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确保需求明确、翔实,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对评审专家登记、评审过程记录、专家评价管理规定,要对代理机构直接或代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证金按法律制度规定及时返还供应商或上缴国库。
(四)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建立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组织部门要与采购需求制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负责答复供应商质疑。答复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复及时,内容真实、客观、清晰。
(六)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应当定期对采购业务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七)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八)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进口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涉及节能、环保、安全产品的项目是否执行了相关政策;是否按时发布了采购信息;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据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选择采购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控制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范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检查和绩效考核,加强对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应当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四)已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对以前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专项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防止物资被盗、过期变质、毁损和流失。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物资保管与领用控制。除物资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或领用物资时,应当由授权部门和授权人批准;大批物资和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资,应当单独制定管理制度,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接触限制条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物资的记录和核算控制。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资台账,保持完整的物资动态记录,并定期对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会部门的物资明细账与物资台账应当定期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保管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
(一)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统计分析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以及资产使用的效果和效率。
(二)明确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贵重或危险的固定资产,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三)明确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的合同副本应当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保持完整的固定资产动态记录,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会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台账应当定期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投资活动和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财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不定期抽查盘点报告并实地盘点实物资产,查看是否存在账实不符、核算不实、入账不及时的情形,对已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是否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结合资产、收支等账簿记录和资产保险记录、资产租赁经济合同等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少计资产或账外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资产配置不当、闲置、擅自借给外单位使用等情形;与实物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等,明确各方在项目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等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单位实际需要,经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项目还应经过专家论证。
任何部门不能包办建设项目全过程,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单位应当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建设过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事项。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单位应当杜绝超规模、超概预算现象的发生。
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建设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工程物资采购、付款等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长期不结转入账的情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情形;是否存在与施工方协同操作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的情形;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债务控制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单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经办人员应当在指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单位领导班子的批准意见办理债务的举借、核对、清理和结算。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核算债务资金来源、使用及偿还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债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单位应当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债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对不起,字数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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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怎么写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内控制度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和业务处理程序、科学的职责分工,使会计资料在相互牵制的条件下产生,从而有效地防止错误和弊端的发生,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一些单位没有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致使会计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因相互脱节而发生问题,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所以,科学、完善的会计内控制度是保证及时为单位工作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的基础。
2、依法理财的关键
为促进单位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强化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法》是深化会计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而且,会计内控制度能够保证国家对各单位的宏观控制。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财经纪律及法规都要求各单位通过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来落实,各单位通过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自我约束。
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内控意识相对淡薄,特别是“一把手的内控意识淡薄 内控意识是内控环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良好的内控意识是确保内控制度得以健全和实施的重要保证。许多单位的“一把手”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因此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认识不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在实际中作中,许多单位的负责人仅仅把财会部门当成“钱袋子”,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付款员”的角色,致使财务监督与控制流于形式,无权参与单位的重要决策乃至业务管理活动,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结果均不了解。
2、资产管理和控制制度有待加强。 财务部门通常只能起到“核算”、“付款”作用,对业务来龙去脉,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固定资产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购置得到有效控制,但对资产的使用过程仍缺乏相关的内控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不向企业那样频繁发生,迫使它经常核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只是在业务发生时将其登记到账簿上,但对后期是否发生坏账、减值等了解很少。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管账不管物、单位管物不管账,“两张皮”现象更严重。
3、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财务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有效的管理控制需要有坚实的基础包括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但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仍较薄弱还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有的单位迄今还没有单独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许多财务事项的运作与管理措施仅是惯例,而没有相应的成文制度保证,谁也说不清应该怎么做,管理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单位虽有内部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很不完整。有的单位将财务章和法人章同时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4、内部控制方法体系不够完善,业务流程不尽合理 业务流程和控制方法体系是内部控制的核心环节,其合理、有效与否直接决定着能否实现控制的目的。许多单位内部财务与会计控制方法体系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岗位设置问题较多,不合理兼岗现象较为普遍。在实际工作中,基于编制有限、人手紧张等原因,许多单位都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兼岗现象,不相容职务未能合法合理分离。比如,有些单位出纳兼任记账,有的单位出纳兼任档案保管,有些单位记账兼任复核等等;流程控制体系很不完善,有些经济事项没有明确的审批控制业务流程,有些经济事项的流程控制过于简单,仅仅局限在事后审批上,缺乏事前控制的程序,很多单位费用开支实行的都是事后“实报实销”的制度,流程控制的先后顺序不尽合理。比如,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报销流程都是采取“先审批后审核”的程序,执行起来影响财会人员审核把关的效果。 由上可以看出,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方面,问题很多,比较严重,只有通过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堵住漏洞,解决问题。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若干建议 针对不同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实际情况,我们要有不同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总体上考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自觉控制意识 内部控制成败如何取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控制意识和行为,面单位负责人内部控制自觉意识和行为又是关键。有时内部控制本身也有局限性,主要是单位领导人控制的随意性,或不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使“人治”因素增大。因此,提高单位负责人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2、完善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 在资产管理环节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授权批准,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对各项财产物资应采取限制接近措施,严格限制未经授权人员对资产直接接触,定期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出现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对债权、债务应督促经办人及时核对、清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流失,坏账损失需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3、增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严重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部门预算的实施效果。因此,要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水平,为财政“节流”奠定坚实的基础,还必须重视改进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 强化会计工作基础,需要财政机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培训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4、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经费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其内部控制也有其特殊性。如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会计集中核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等,都应建立适合其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这项控制很重要,而且很有必要,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合规、有效,由内审机构进行评价,可以有效化解组织风险,对整治舞弊、促进廉政建设也起到一定作用。
5、内部控制的执行要掌握一定的方式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注意抓重点,针对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抓本单位的薄弱环节。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预算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应适应财政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以预算管理为基础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审定、执行、监控、分析、调整、考核等。
二是授权批准控制。单位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在授权批准控制时,一定要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授权批准、权限、授权批准责任和授权批准程序。三是关键点控制。在设置岗位或职务时,为了保证业务正常开展,防止出问题,不相容岗位或职务要由不同的人来承担,这就是关键控制点;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保证会计记录的正确性,明细账和总账之间的核对是关键控制点;为保证银行存款金额正确性,由非出纳员核对银行对账单和存款余额这也是关键控制点。 内部控制是一项不断推陈出新、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内部控制制度也要跟着不断的修改,以达到其有效性,切实控制各种漏洞的发生。行政事业单位是一个特殊的单位,不同于企业,有它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也显得犹为重要。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除了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外,更要使内部控制适应时代发展,做到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