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养老培训心得体会发言稿
医务人员的责任界定作了生动细致的描述。留美博士胡晓燕女士为我们介绍了美国养老市场的基本框架和医疗保险制度,失智老人早中晚期的表现特征及看护要点。济南阿里山养老院的李雅琳老师从管理学的角度上结合养老机构的特点,提出了“木桶理论”、“分粥理论”,强调了正确地决策和强有力的执行力是企业成功的法宝,养老院院长的人性关怀,是构建和谐团队的关键。山东省民政厅的李海彦老师和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的王宪军老师分别就山东省养老服务政策和老年人能力评估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进行了解读和分析,理论性强、数据到位、分析透彻。
❷ 解放思想大讨论自查自纠学习心得 最好是民政殡葬方面的
法律规定嘛!
殡葬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5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
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
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 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
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
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
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
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
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
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
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
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
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
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 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
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
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
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
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
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
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
,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
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
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
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
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
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
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
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❸ 民政安全生产总结
今年以来,我镇围绕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多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开展安全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我镇今年以来,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责任人明确到位,规定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谁的单位出问题,一把手负总责。二是行业排查到位,镇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镇每一个行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三是督查整改到位,镇安全生产督查小组逐一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立即停业整顿,有效的巩固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 在“五一”期间,我镇对企事业单位对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我镇的两个窑厂(陇东窑厂和谢墩窑厂),其次是园区的在建厂房,保证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能够持证上岗,确保“五一”期间安全无隐患。 三、加强对“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把我镇“安全生产月”活动搞有声有色,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浓烈氛围。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镇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和方法宣传安全生产,一是利用广播宣传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二是通过宣传标语和宣传本在主要场所、街道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三是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了解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增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自觉性。四是利用横幅、墙报等为宣传阵地进行宣传。 四、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镇安全无事故 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隐患,促进全镇各行各业稳定发展。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其次召开两节期间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规定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为安全生产活动日。 总结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制订下半年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网络建设。 在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排除了隐患,消除了事故的发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还有一定不足之处。如有的企业记录不规范,有的单位领导认识没有完全到位,还存在侥幸心理等。
❹ 基层民政培训班心得体会
1、思想:各科其实挺简单的,这关键是我们对它是否感兴趣,要知道兴趣是学习的动力。
2、行为习惯:自我感觉良好。
3、为人处事:还行,就是有点粗心和莽撞,不懂得考虑其他人的感想,但是很乐于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