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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拆迁工作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02 14:00:22

1. 拆迁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综合素质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内迁动员容,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房屋拆迁的目的和拆迁行为包括:
(1)个人拆除自己的房屋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2)拆除自己的房屋之后将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拆迁行为。
(3)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开发房地产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4)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项目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在我国,个人作为拆迁行为的并不多,因此在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不再将个人作为拆迁人规定在拆迁行政法规中。

2. 您好,我现在的工作的拆迁工作,近期我们将做个员工培训计划,我也是第一次参加,不知道怎么做这个培新

学会做好抄、做对、做实拆迁工作很难。作为个人而言,本人认为首先是做个有善心、有大原则的好人,但很难。目前地方上的拆迁主体还是多由政府操持,而被拆迁的主体多是百姓,在地方财政、利益面前,政府和被拆迁户是博弈的双方,而政府是强势一方,会遇到补偿、安置不到位、低价值补偿,有强拆、不能公平公正,工作一户一谈不透明等毛病,还有使用“活闹鬼”等情况。其工作人员是听谁的,还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来替百姓说句良心话,各人会有不同的感悟和认知。所谓人性化处理实质就是妥协及让步,只是程度和多少的问题,也是所谓自由裁量方面控制的问题,总之,拆迁工作经过实践确认,水是深的,各地会有很大的差别,否则中央不会出台制止强拆类的红头文件了。仅供您参考。

3. 哪里有关于拆迁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资料

这个具体没什么资料,如果你是施工人员你有施工证即可,你要是做挖掘机工作的你要有挖掘机工作的相关证件,培训也就无非是在施工,安全,效率上狂侃,培训课上真正听课的也没几个,大都是在凑热闹。

4. 上海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基地上岗证如何取得

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 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 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 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其次如果是个人申请房屋拆迁上岗证 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上岗证 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直接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 《上岗手册》是记录持册人员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考核成绩的,每一基地结束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记录。 《上岗手册》限于本人使用,持册人员因工作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上缴或另办理换册手续。 三、本市房屋拆迁基地统一实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申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基地上岗证》(简称《上岗证》)后方可在房屋拆迁基地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禁止无证上岗。 《上岗证》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核发。 四、本市房屋拆迁基地均应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需要在该基地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领《上岗证》。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查验所有上岗人员的所有证件。 五、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基地进行房屋动拆迁工作时必须统一佩带《上岗证》,公开办事、热心服务。对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绝接待。 《上岗证》限于规定的房屋拆迁基地使用,基地工作结束后应上缴原发证部门。 六、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如遗失上述有关证、册,应书面说明情况,由原发证、册部门经查验后予以补发。

5. 如何做好拆迁工作

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要求多、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甚至影响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征地拆迁工作关系着地方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日益成为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党和政府关心的焦点。如何达到和谐征迁,使征地拆迁工作既保障加快发展的用地需求,又维护好群众利益,是我们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难题。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重大项目的深入实施,征地拆迁问题越来越突出 ,基层干部怎样做好拆迁工作:
一是倾力宣传教育。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与否,离不开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征地拆迁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思想先行”的工作理念,克服急躁和盲动心理,采取多种方式,多了解群众的想法,多分析群众的顾虑,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带着感情上门沟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家一户走访的方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要讲清讲透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多为困难群众着想,以人性化的工作态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致力完善政策。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吃透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科学比较新老政策规定的差异,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背上级精神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统一界定补偿标准,严明工作纪律,划分职责义务,杜绝一地一价、阻闹涨价的现象发生,政府要做好征地拆迁的后续处理工作,要依法依规、入情入理地介入村组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方式的规范工作,防止强势家族强势分配的事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的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认真落实国家补偿安置政策,让群众满意。同时,要有效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以保障民生为本,统筹解决群众的安置、出路和发展问题。要优先考虑大多数群众满意的补偿安置问题,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彻底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要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切实做到先建后征,最大限度地让老百姓在征迁安置中真正改善条件、得到实惠,从而使广大群众真心地拥护、支持征迁工作。
四是着力解决困难。征地拆迁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事情,虽然事小,于理不合,但是,多年来,老百姓已形成了一种习惯,小事不找政府,征地拆迁了,政府来找他了,则小事也成了大事,易事也成了难事。在部分群众眼中,满足了他的要求,就是和谐,政府找他,就是求他,现实生活中,群众对中央、省级政策关注多,对法律关注少,不满意,就组织围攻和阻挠施工,而在现行体制下,往往对他们有利。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相信绝大部分群众是明事理的。因此,从事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发挥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做好群众的思想宣传工作的同时,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组织协调好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界址不清的遗留问题。要加大对征地补偿费特别是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的协调监管,避免不必要的后续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对蓄意串联组织、阻挠征地拆迁行为要理直气壮地予以打击。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扶助,着力建立“统筹就业、政策引导、政府促进、市场调节、自主择业”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就业制度。健全完善劳动就业服务平台,为被征地劳动力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一系列的服务,鼓励被征地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6. 如何做好拆迁工作

既然你是新来的一般工作人员,当然要听领导的安排。如果是决策者,做好搬迁工作应当:调查——拆迁讨论方案——公示——完善方案——再公示——制定方案——实施。总之,拆迁工作要从调查摸底开始。

7. 拆迁工作人员如何取得拆迁员资格证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指房屋拆迁单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法律凭证。

一、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 、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二、申请条件 :

1、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及以上学历;

3、房屋征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拆迁(征收)工作经验,且已经取得《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7)动拆迁工作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发《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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