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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培训中心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01-31 15:20:51

『壹』 谁能发我2008年9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不是1995年颁布的《暂行条例》啊。急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政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已,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 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 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 党校要加强对党员轮训培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的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街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应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 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培养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在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二条 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际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 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相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章 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贰』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介绍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是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回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答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叁』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要求加强干部各种什么教育培训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其内在规律,认识和把握规律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前提。推动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改革发展,必须遵循干部教育培训基本规律。我们党开展干部教育培训90多年的丰富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生动实践,为我们把握这些基本规律提供了基本遵循。认真回顾总结这些宝贵经验,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需要坚持以下几个观点。

一、干部教育培训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

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直接关系党的事业发展全局。回顾总结我们党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的历史经验,基本途径有两条,一靠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通过建立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保证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二靠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我们党历来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始终将其作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来抓。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兴办红军教导大队、苏维埃大学、中央党校、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等各类干部学院,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地教育培训广大干部,培养造就了大批治党治军治国人才,为夺取革命胜利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保证。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实现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为了使广大干部掌握原来不熟悉的建设知识和本领,大力倡导全党重新学习,通过举办党校、干部学校、工农速成中学等,抽调大批干部参加学习,为恢复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培养了大批人才。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党和国家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需要,恢复各级党校,创办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坚持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强大支撑。事实反复告诉我们,无论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干部教育培训都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种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这项工作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只能抓紧而不能放松、只能不断地改进提高而不能停滞不前。

二、干部教育培训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开展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的根本要求,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经验。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干部教育培训始终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按照党的基本路线要求来进行,朝着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来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干部教育培训如何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呢?一要自觉地把干部教育培训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认识、谋划和推进,根据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科学确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任务;二要切实把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始终;三要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成效、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干部教育培训的根本标准。在当代中国,科学发展是时代主题。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大局。干部教育培训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坚持科学发展需要什么知识就培训什么知识,科学发展需要干部什么能力就培养干部什么能力,科学发展需要干部什么素质就培训干部什么素质,从而教育广大干部不断加深对推动科学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自觉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切实增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三、干部教育培训应遵循的基本规律是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是按需施教这一培训基本规律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关键。近年来,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整结果显示,干部教育培训满意度逐年提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了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培训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得到广大干部群众欢迎。真正做到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来说并不容易。首先要研究干部现状,研究干部学习特点,研究干部的成长规律,对此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使教育培训工作有的放矢,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了解干部的知识能力结构,不了解干部的思想心理状态,不了解干部的学习特点,我们的培训一定会有所偏差,就谈不上好的质量和效益。其次要坚持需求调研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干部素质能力要求和干部履职尽责所需知识能力进行深入调研,综合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需求,并以此为依据设计确定培训项目和教学计划。再次要坚持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这是党的干部教育培训的一贯做法,也是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基本国情决定的。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是增强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全国县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公安局长等的大培训,收到良好效果就是例证。当前,要抓紧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干部能力素质模型,制定干部分类培训大纲,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干部教育培训保持蓬勃生机的不竭动力是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是干部教育培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干部教育培训保持蓬勃活力和强大动力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干部教育培训适应广大干部发展变化的培训需求,不断转变培训理念、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优化培训队伍,取得了新成绩,迈上了新台阶。当前,干部教育培训进入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的新阶段。各地各部门按照《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坚持以改革促动力释放、以创新促活力增强、以竞争促资源盘活、以择优促质量提升,着力破除阻碍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干部教育培训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比如,在办学体制改革方面,各地各部门着眼于构建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开放竞争、充满活力的培训格局,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市县党校(行政学院)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整合部门行业培训机构,积极稳妥开辟各类实践教研基地。在推进运行机制改革方面,各地各部门在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干部学习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干部学习成果运用的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努力推动形成符合干部学习培训规律和培训机构办学规律,规范有序、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践告诉我们,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努力研究解决问题,注重改革的实际成效,不要为改革而改革,搞形式主义,追求轰动效应。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关系,因地制宜地推动改革,不要搞千篇一律“一刀切”。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坚持好继承好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优良传统,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教育培训的有益经验,努力形成中国特色、打造中国气派。

五、干部教育培训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是注重基础建设

抓好师资、教材、课程、经费等基础建设,是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的关键要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后,干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得到加强。但是,与中央要求相比,与广大干部对高质量培训的期盼相比,基础建设还要提到更高位置、采取更大力度来抓。在师资建设方面,进一步改进师资队伍选聘,坚持专兼结合,面向社会选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全国和各省区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强化师资队伍培养,通过挂职锻炼、实地调研、进修培训等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实施党性教育等重点课程青年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完善师资队伍评价,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定办法,努力改变目前凭写论文、发文章评职称的国民教育式师资评价方式。在教材建设方面,按照管用、及时、可读的要求,搞好教材编写总体规划;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究提出第四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编写方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筹编如何做好市委书记、县委书记和司局长、处长等的能力类教材;开展优秀特色教材评选,调动各地各部门编写精品教材的积极性。在课程建设方面,编制课程建设规划,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培养、知识更新课程体系;采取资助、评选等有力措施,引导各方人才参与推进精品课程建设;把推进课程更新制度化,引导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每年课程更新率不低于10%。在经费建设方面,树立干部教育培训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观念,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和个人适当负担的多渠道投入方式。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纳入法定增长。建立健全经费使用方式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干部教育培训要把增强培训能力作为一项紧迫任务

能否让接受教育培训的干部得到有效提高,关键取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培训能力。在这里,培训工作者既包括培训组织管理者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包括培训组织实施者即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对培训管理者来说,培训能力主要指组织管理培训工作的能力,包括谋划培训、组织培训、指导培训、考评培训、服务培训能力等。提高管理者的培训能力,一方面要从转变职能上下功夫,推动培训管理者下决心从具体事务和直接办班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规划”、抓“指导”、抓“标准”、抓“督查”、抓“服务”等,并将管理手段主要用行政指令式转向综合运用法规制度、经济手段和提供服务等,真正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另一方面,要抓好培训者队伍建设,开展培训者培训工程,按照“教育者先受教育、培训者先受培训”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轮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交流,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能力。对培训实施者来说,主要指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的能力,包括需求调研、课程设计、教学实施、学员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提高施教者的培训能力,要促使其真正做到特色立学、开放办学、人才强学、以管促学。所谓特色立学,指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立足职能定位,挖掘特色资源,着力打造办学特色。所谓开放办学,指培训机构办学要开阔眼界、思路和胸襟,不搞封闭办学和体内循环,要通过聘请兼职教师、互派访问学者、组建联合课题调研组等,推进院校间交流合作。所谓人才强学,指不仅要抓好学校领导人才建设,更要抓好授课人才建设,坚持专兼职结合建队伍,不拘一格聚名师,还要抓好设计师、培训师建设,把教学设计部门和管理部门工作者培养成干教工作的行家里手。所谓以管促学,指培训机构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培育良好学风校风。

七、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离不开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

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是一项非常重要、范围广泛、影响很大的事业。干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700余万党政干部、5500余万专业技术人员、近3000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5000多家,教职工总数达25万多人。如果没有理论的指导,一定会严重制约这项事业的发展。这些年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发展很快,但是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没有突破,还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理论体系。当前,要抓紧研究几个重大理论问题。比如,如何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问题,包括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学习规律、健全完善的培训体制机制、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培训活力和动力等。再如,如何构建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问题,包括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理念体系、管理体系、机构体系、内容体系、组织体系、考评体系、保障体系和制度体系等。又如,如何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实效问题,包括如何抓好理论武装教育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如何加强党性教育增强干部党性修养,如何抓好能力培养提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应当自觉增强研究意识,真正做到在研究状态上下工作,注重结合实际开展课程研究和经验总结,群策群力开展好理论研究工作。发挥高校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设立干部教育培训研究点,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注重整合相关资源,集中力量对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攻关,开展世界各国公务员培训比较研究等。建立相关平台,交流广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研究成果。

『肆』 党校工作条例党校教授可享受公务员什么待遇

《党校工作条例》未对党校教授享受公务员待遇作出说明,但第五十二条内载明:逐步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容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

『伍』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文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设置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 班次学历
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 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 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三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二条 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建设
第四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 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章 行政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执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陆』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何时发布

2008年10月29日发布。

『柒』 在哪能找到 2008年9月3日颁发的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政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已,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 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 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 党校要加强对党员轮训培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的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街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应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 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培养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在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二条 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际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 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相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章 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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