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试论如何强化村务公开对农村“三资”管理监督作用
一、做到全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事事监督之下 村务公开是防止村干部腐败的有效手段,因此,要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各项内容、程序及过程都纳入村务公开之中,并作为重点进行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处于事事监督之下,不留监督“死角”。 1.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做到内容全。首先,农村“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全面公开。从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到财务预决算制度等资金管理制度;从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到资产经营制度等资产管理制度;从资源登记制度,资源招投标拍卖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到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资源管理制度;都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公开,使群众对“三资”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有效监督。其次,执行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的情况要全面公开。集体资金管理方面,要全面公开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入账核算情况,日常开支按程序审批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结果。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方面,要全面公开资产清查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资源招投标及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情况,资产资源统一经营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做到过程全。农村“三资”活动的每个过程都要公开。首先,财务流程每个项目要公开。如重大项目开支从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再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整个财务流程都要逐目逐项公开。其次,资产、资源经营活动每个环节要公开。经营决策,招投标方案制定和实施,资产和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的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合同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从决策出台、实施过程到最终结果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公开。 二、做到真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实时监督之下 当前,村务公开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做到真公开,特别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没有认认真真地去公开,该公开的不公开,该透明的不透明,或者公开的内容空泛,避重就轻,致使广大群众难以了解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真实情况。因此,只有做到真公开,才能保证农村“三资”处于实时监督之下,使监督有力有效,不留监督“软肋”。 1.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求数据真实。农村“三资”各项公开的数据,要真实可靠,特别是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结果,要真实地向群众公开;资产清查,资产增减变动,资产评估等数据要真实地公开;资源普查,资产和资源承包或租赁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收益分配等公开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要确保公开的数据真实可信,还必须发挥监督部门或监督组织的作用,如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所有公开的数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财务预决算或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资产评估等数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将数据和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2.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求干部用真心、群众真参与。首先,干部要真心公开。村干部对待农村“三资”情况公开,一定要做到真心实意,不隐藏,更不能做假去欺骗群众,越是群众关心的内容,越要重点公开,越是群众疑惑的,越要详细公开。为促使干部在农村“三资”公开上做到真心,除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教育,提高其认识之外,关键还要建立相关制约机制,如强化村干部的廉政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旦发现村干部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蒙骗群众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其次,群众要真参与。监督的主体是广大群众,只有群众真参与,才能促使真公开。因此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真心参与到村务公开工作中来,不仅要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使广大群众真心参与民主监督。为了确保群众真参与,不仅要制定有关制度保证群众参与,而且要有组织有系统地对群众进行教育培训,增强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能力,提高民主监督的水平。 三、做到常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时时监督之下 任何事情都贵在坚持。村务公开工作要求细致、严格,容易造成厌烦心理,出现一阵冷一阵热现象,使村务公开工作形同虚设,不能真正发挥村务公开对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确保农村“三资”安全的作用。因此,要做到村务公开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使农村“三资”处于时时监督之下,在时空上不留监督“空白”。 1.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农村“三资”管理公开经常化。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保障制度,如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考核与村干部报酬挂钩,奖罚分明;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对在村务公开工作上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要进行组织处理,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要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定期公开、特别监督农村“三资”管理各项事务及时公开。要建立村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和报告制度,村务公开联络员定期将本村村务公开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到乡镇纪委。村务公开的资料原始凭据存档备查,使乡镇党委能时刻掌握村务公开工作动态,保证村务及时经常地公开。 2.加强监督和指导,保障农村“三资”管理公开规范化。乡镇纪委要加强调研督查工作,每个月至少要进行一次调研督查活动。采取“看、听、查”的办法,看即看公开栏,听即听取干部汇报、群众意见,查即查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调研督查。调研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强化审计监督,对财务预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指导和帮助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指导和帮助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按程序逐一公开。形成 “在监督下公开,在公开中监督;在指导下规范公开、在公开中加强指导”的良性态势,通过监督、指导确保农村“三资”的各项事务的规范公开、及时公开、经常公开、重点公开。(作者系江西省安福县纪委副书记).
『贰』 今年安徽省对村务监督的新举措有哪些
安徽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强化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第二章组织性质与设置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村级事务管理、村务公开等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相同。换届选举工作一般与村“两委”同期举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
第四条各村级办公场所大门前增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牌子,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规格和式样与村民委员会牌子相同。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村务监督组织职能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若干监督小组。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应是党员,可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三章委员任职条件及产生方式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行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中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职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外,村“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或与村“两委”成员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通过以下方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一)提名。通过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村民本人自荐报名的方式进行。
(二)审核。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结构和委员候选人基本条件要求,做好产生委员候选人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三)选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参照同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乡镇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组进驻村现场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和纪委备案。
第四章委员会职责与监督程序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村干部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和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村“两委”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进行,及时发现、反映和督促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主要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监督村务“点题公开”、公开质询制度的落实。
(三)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对村集体财务收支事项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审查,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对村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主要对项目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对村干部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室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具体监督事项。
(二)调查和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落实。及时将调查了解的结果、工作意见和建议向村“两委”反映,提出实施监督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直接向乡镇纪委、监察室反映,督促村级组织改进工作、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结果反馈。通过公开栏、个别反馈等形式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五)民主评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每年至少提请村民委员会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
第五章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有关会议,特别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事项的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询问、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有关村务事项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或认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二)坚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三)认真完成工作职责确定的监督事项;
(四)每年向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和乡镇纪委、监察室报告工作,接受乡镇纪委、监察室的工作指导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信任度测评。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或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少于四个半天。根据监督需要和村党组织意见,工作时间可以自行安排。
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室以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支持和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村“两委”工作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双向通报制度、乡镇包村干部指导协调制度、乡镇纪委、监察室监督与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委员的误工补贴纳入县乡财政预算。其中误工补贴实行打卡发放,确保补贴到人。
乡镇纪委、监察室应把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定期培训、督查指导等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村“两委”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帮助其做到“六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
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委员:
(一)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实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情形的。
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室可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尽责、群众满意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称职甚至违纪违法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建制村。拥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城市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叁』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建设工作,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网格员管理能力的强化和提升,改变以往生硬陈旧的管理方式,使管理工作更加精细、灵活、科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总体业务水平。制定覆盖社区服务全部过程的社区精细化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制度建设及监督落实,实现为民服务全员参与,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管理目标。推出了全程代办、阵地服务、有偿服务等精细化服务项目,通过组团、数字、代办、预约、错时5种服务方式,把百姓的每一件小事都当作大事来办,杜绝管理上的漏洞,消除服务上的盲点,真正实现服务的优质化。
二、提升民政服务水平。一是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深入实施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到精准救助。深入落实临时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作用。二是大力推进养老综合改革进程。推动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施“公建民营”。继续扩大居家养老试点覆盖面。做好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的政策扶持和服务工作。三是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加强村务公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四是继续深化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创建军地融合双拥共建活动,搭建复退军人服务平台。严格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
三、树牢“四种意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强化“学习意识”,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常态化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大力推进政治理论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领导辅导、研讨交流、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大业务技能后备力量培养力度,并坚持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针对各自岗位特点分类学习,确保以学促用。强化“创新意识”,打造特色品牌。推广应用党史穿越展厅、标准化法律援助中心、小区全方位航拍等特色化项目,树立商圈服务型等社区党建特色品牌,并建立助老平台大数据库,着力打造综合性养老服务基地。强化“纪律意识”,常抓作风建设。严格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健全工作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常抓“守纪律、讲规矩”专项教育,探索微电影、微小说、微剧本等微创作,推动廉政文化创新教育。强化“群众意识”,做好惠民实事。深化三年攻坚行动,坚持多方筹资,全力解决好老旧小区民生问题。解决好低保户、老弱病残等棚改工作中的特殊征拆群体衣食住行等后顾之忧。畅通民政、残联等部门及社会救助渠道,扎实做好民生兜底保障。
『肆』 山东省正在使用的村务公开条例是哪年开始的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9-9-15]
现在也还在使用
条例如下: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
(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
(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
(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八)办公经费的使用;
(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第八条 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
(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全面宣传涉及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其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的五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可以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或者方案公布后的五日内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
『伍』 民生监督培训心德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提升村级民生监督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生监督队伍。2018年4月3日,大营镇组织全镇13名村级民生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
会上,大营镇纪委书记杨小月传达学习了《紫云自治县村级民生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详细讲解了民生监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监督内容、监督对象、工作方式和方法等,要求各村民生监督员要围绕当前精准扶贫做好监督工作,民生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在村级,要在工作中多渠道、多途径地开展民生监督,紧盯民生政策落实、民生项目实施、民生资金物资管理使用。
会议强调,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民生项目监督的责任感;二要敢于监督,当好“千里眼”、“顺风耳”,善于发现基层一线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好群众利益的守护者;三要抓住重点,扎实开展好民生项目监督;四是找准职责定位,摆正与镇纪委、村委和群众的关系,不以监督为名干扰脱贫攻坚各项工作。
“今后将督促村里面及时做好村务公开,特别是精准扶贫、低保、农村危房改造等内容的公开,若发现有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的情况,会及时向民生监督组反映。”金龙村民生监督员唐家性如是说。
通过本次培训,更进一步提升了村级民生监督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和职责认识,让他们切实做到敢监督、会监督、善监督,让群众身边的民生项目有人管、有人问,有效防止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
『陆』 村务公开的计划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
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
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
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
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
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
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
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
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
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
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
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
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
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
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
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
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
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
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
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
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
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
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
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
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
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
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
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
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
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
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
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
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
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
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
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
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
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
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
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
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
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
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
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
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
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
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
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
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
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
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
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
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
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
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
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
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
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
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
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
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
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
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
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
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
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
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
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
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
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
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
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
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
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
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
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
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
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
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
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
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
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
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
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
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
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
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
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
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
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
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
、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
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
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
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
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
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同时废止。
『柒』 农村财务如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一、基本概念
农村财务公开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方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 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 以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的一种制度。其本质上是民主管理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农村财务公开现状
农村财务公开是当前农村干部群众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2014年新修订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对村务公开的原则、内容、程序、时间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十五个事项予以公开,其中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据2016年农经统计报表显示,我区599个村全部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及程序都逐步趋于完善。
然而《新办法》自实施以来,农村财务公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假公开现象严重,一些村在财务公开时,只拍了照片就立即将公示稿收走,应付交差。二是财务公开的内容避重就轻、公开不彻底,对于重大事项不专项公开,公开内容不到位。
三、 农村财务公开不能有效开展的原因分析
农村财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能有效开展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在这几方面:一是直接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对财务公开的认识不到位,应付工作;二是监管力度不够,只将公开照片及底稿作为完成财务公开的依据,对应有的内容、原则、程序、时间和方式没有任何的考量;三是干部文化程度、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财务公开的完整性。
四、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健全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街办和村委会都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详细财务公开制度,为财务公开的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财务公开落到实处。
三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措施,鼓励村民参与村组财务监督,以提高财务公开的可信度。
四是加强农村财务公开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及工作能力,提高财务公开质量。
『捌』 在全县新一届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上的讲话(县委副书记)
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证,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和关键。胡锦涛同志强调:“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而所有这一切,归根结底,要靠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团结和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去落实,都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有效工作。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根本,是关键,是必须做好的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
一、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和扎实工作,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加强,农村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充分肯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课题。
一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结构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性日益增强,跨地区、跨产业多种形式的生产联合或经营联合不断涌现,新的经济组织日益增多,农村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越来越频繁,离土离乡、经商务工的农民包括农民党员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传统设置形式、工作方法,以及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等,进行相应的转变或调整。与此要求相比,有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还习惯于过去那样“吹哨子”、“喊号子”,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工作方法不对路,引发一些矛盾冲突;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忽视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忽视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一些党员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将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普遍使用现代生产工具、全过程实现现代管理,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这就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但是,目前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此认识不足,不注意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和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知道如何为农民群众发展生产提供有效的服务。
三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了税费改革,现在又在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从而使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这就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转变工作职能,学会用经济、政策、法律手段开展工作,服务群众。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催粮收款等传统的工作职能没有以后,不知道“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了;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组织存在着“老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管用”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开展工作。
四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农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注重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农民生活全面改善。这就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转变发展观念,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推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理解还不深,抓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识还不强,能力和水平也亟待提高。
二、今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方向及任务
根据农村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是总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的历史性选择,抓住了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任务。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新任务,农村基层组织必须更新观念、强化功能、改进方法、提高能力,更好地发挥作用。更新观念,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切实遵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努力适应农村工作新形势,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着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强化功能,就是要紧紧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不断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管理功能、教育引导功能和服务协调功能,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共同奋斗;改进方法,就是要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善于通过启发教育、民主协商、示范引导等方法推动农村工作开展,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政策手段解决农村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能力,就是要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统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
(一)要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
村级组织主要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团支部、村妇代会、村民兵组织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重点抓好村党组织建设。
第一,创新党组织的设置形式。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党组织,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作用的前提。近年来,各地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坚持按地域、建制村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对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有的地方创造了“村村联建”、“村企联建”党组织的方式;有的地方积极探索把党组织建立在农业产业链、专业协会和各种联合体上;有的地方在农民工党员进城务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建立临时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等等,效果都很好。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形式,还要进一步探索创新。总的原则是,在坚持按地域、建制村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积极探索其他设置形式。
第二,选好配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村党组织建设,关键是选好配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党支部书记。我们常讲,“给钱给物不如建个好支部”,“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支部”,就充分说明了选好配强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重要性。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创造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普遍采用党员和群众民主推荐,然后在党内进行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选举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以及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一些地方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改善班子结构,提高整体素质。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扩大选人视野,拓宽选任渠道,不断挖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新的“源头活水”,促进农村各个方面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回乡青年、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选拔村干部。继续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的工作。对于村里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加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要把整顿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党支部作为重点。整顿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
第三,加强和改进农村党员的教育与管理。目前,农民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大规模培训农村党员,大幅度提高农村党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制定和完善农村党员教育培训规划,并与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统筹考虑安排。要继续搞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农村党员管理方面,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分类管理”、“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户”、“党员承诺制”等措施,对于加强党员管理,促进党员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要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坚持和完善党内生活制度,切实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到实处。流动党员的管理是当前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通过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绝大多数流动党员参加了教育活动。今后党员流动将是一种普遍而长久的现象。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注重为党员提供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管理,构建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双向互动、共同负责的流动党员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做好农村发展党员工作。近几年,农村新发展的党员总体上质量比较好,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也比较合理。但从整个农村党员队伍的情况来看,年龄老化、文化不高、整体素质偏低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此外,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也给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始终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在青年农民、外出务工人员、专业协会负责人、致富能手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方式,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知识结构,不断增强生机与活力。一些地方实施“双培双带”工程,把党员培养成为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为党员,党员带头致富、党组织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这种做法很好,值得总结推广。
第五,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在着重抓好村党组织建设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的配套建设,做到同步推进、协调发展。要加强村民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一些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甚至被宗族家族势力把持的问题。要加强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努力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合力。
第六,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主要阵地,是服务农民群众的重要场所。中央决定采取由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和中央管理的党费予以支持的办法,用两年时间解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问题。由中央拿出大额专项资金直接解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有关村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这件事情真正办好。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农村基层干部生活工作在农村基层第一线,团结带领群众,克服各种困难,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来衡量,这支队伍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必须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第一,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非常重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一靠教育,二靠制度。要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干部端正对群众的态度,摆正同群众的关系,增进同群众的感情,努力学习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村工作和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努力塑造新时期农村基层干部的良好形象。把加强教育与严肃纪律结合起来,对作风粗暴、弄虚作假、漠视群众利益的个别干部,进行严肃地批评和处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进村入户、包村联户、记民情日记、服务承诺等制度和规定,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建设。
第二,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能力建设,重点是要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执行政策的能力。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之后,能否得到切实贯彻,关键取决于基层干部的政策观念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加快发展的能力。农村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三农”工作总的要求,紧密联系本地实际,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重点,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三是服务群众的能力。农村基层干部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准确把握群众所需所盼,不断拓宽服务群众的渠道,善于通过服务来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四是依法办事的能力。农村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把法律规范变成自觉的行为意识。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五是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农村基层干部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经常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注重改造主观世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少数农村基层干部贪占截留、公款私用、索拿卡要、弄虚作假,非法占有集体资产,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的实施,中央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大量的财力物力将会投向农村,这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干部的廉洁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结合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特点,积极探索实施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要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职责和事权范围,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年终考评和离任审计等制度,不断强化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目前,多数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条件较差、待遇较低,任务又比较重、工作难度比较大。中央反复强调,对他们要多肯定、多鼓励、多体谅、多支持,做到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结合实际做了不少工作。比如,有的地方专门拿出一些乡镇公务员编制,在优秀村干部中定向考录;有的地方在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当补贴基层干部制度;有的地方还给村干部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给退下来的村干部发放补贴,等等。这些措施和办法,对于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的来看,这项工作目前还比较薄弱,各地发展也不够平衡。下一步,要把关心爱护基层干部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在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上下功夫,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结合各地实际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特点,认真研究选拔优秀村干部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和担任乡镇领导的问题,村干部报酬待遇落实以及正常增长机制的问题,村干部的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同时,要注重对优秀基层干部从物质上、精神上给予表彰和奖励,注意引导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宣传评价农村基层干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当今我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近年来,伴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农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自治能力不断提高。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激发和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巩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各地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一些地方专门就此做出具体规定。大量事实表明,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效就显著;偏离或违背这个要求,把发扬民主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就会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各种摩擦和矛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在这个原则问题上,决不能含糊。同时,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保障党员能够切实行使民主权利;要健全完善党支部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第二,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客观规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制度规定,在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帮助村党组织成员全面理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刻内涵,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帮助村民委员会成员充分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是有机统一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自觉维护和尊重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总结运用基层的创新成果,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村“两委”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村民自治健康发展。此外,还要积极做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的相关工作。
第三,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1998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2004年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从目前的情况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已在全县农村普遍推开,收到了“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效果。下一步要继续抓好中央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做到所“议”之事确实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议事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真正体现村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