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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培训会小结

发布时间:2021-01-27 11:00:20

A. 消杀防疫等级证书如何办理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流程如下:来

1、报名参加有害生物防自制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培训班

2、循环开班尽快安排考试,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可取得相应级别《有害生物防治员》国家职业资格证证书。

报名人员请携带两寸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等相关资料。所有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必需持有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培训合格证书。相关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所有防制操作人员均须经培训取得初级培训合格证;至少2人经培训取得中级合格证。防制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通过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

(1)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培训会小结扩展阅读:

消杀药品:

(1)生产卫生许可批件或生产卫生许可备案证明(盖红章);

(2)产品质量标准(盖红章);

(3)当年度卫生疾病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盖红章);

(4)出厂检验报告(盖质检红章)。

B. 浦东新区卫生局的内设处室

1、党政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要文稿和文字综合草拟工作,编制、撰写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和规章制度等重要文稿;负责各类重要文稿的提供,综合汇报材料的编写;负责修志编史工作。
(二)负责公文的起草、审核、校对、印制和下发;负责来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和传递;负责公文的立卷和归档。
(三)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对外联络协调和接待,全局性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媒体联络、信息编写和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安排卫生局每周工作;负责党工委会议、局务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编写工作。
(五)负责党工委、卫生局的印章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档案、文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区委、区府、市卫生局和局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督办检查。
(七)负责机关财务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分配计划,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八)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政务公开工作。
(九)负责外事、对外合作交流、政府法制和信访工作。
(十)负责卫生局局域网络的管理与维护,卫生局门户网站日常管理、维护、更新和信息发布。
(十一)负责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纪检宣传统战处
主要职责
卫生局纪检宣统处是集纪检、监察、审计、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于一体的综合部门。
(一)纪检、监察工作
1、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制订和执行。
2、负责系统反腐倡廉工作规划的分解和落实。
3、负责系统党员和领导干部(监察对象)开展党纪党规法规等教育。
4、负责系统党员和领导干部(监察对象)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监察。
5、负责对反映系统党员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和处理。
6、负责对系统党员和领导干部(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7、负责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有关问题的查办。
(二)审计工作
1、负责对系统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对系统所属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3、负责对系统建设投资(规定由区审计局审计项目除外)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4、负责对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5、负责管理指导所属基层单位审计机构及人员开展内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教育。
6、负责完成审计有关报表、审计信息、审计公文管理、审计档案等工作。
(三)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负责指导系统理论学习、理论宣传、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和考核各基层单位的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负责对系统先进典型人物、事例的挖掘、宣传,组织对系统内先进典型的学习推广。
3、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系统新闻报道和对外宣传工作。
4、负责规划、部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文明单位创建,组织开展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统战工作
1、负责系统统战日常工作,做好各级各类统战对象情况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实施统战对象动态管理。
2、负责系统党外人物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物色、培养、推荐工作。
3、负责协调系统对台工作,做好对台日常工作事项。
4、负责与民主党派浦东区委、新区知联会、侨联、台联、民族联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互通情况。
(五)工会工作
1、负责制定并落实系统工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阶段工作目标任务。
2、负责指导基层工会的换届和审批工作;组织基层工会干部培训;指导基层开展民主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
3、负责组织系统职工以素质工程为内容的技术技能竞赛,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各项文体活动。
4、指导基层工会从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基层职工的实际问题。
5、负责本系统劳动模范、各类先进的评选、推荐、管理工作。组织各类先进人物和职工的休息休养。
6、负责指导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协助行政做好退管会工作。
(六)妇工委工作
1、负责制定并落实本系统妇女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阶段工作目标任务。
2、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反映本系统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3、组织本系统妇女开展各种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深化“巾帼建功”和双文明立功竞赛活动,提高妇女的综合素养。
4、负责向上级妇女联合会和本局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参政。
5、负责有关先进评选活动,宣传、表彰妇女先进事迹。
6、组织开展各类文体、咨询等活动,关心妇女的生活与健康,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7、指导基层妇委会工作,协调、推进基层妇委会之间的联谊,增进交流与合作。
(七)共青团工作
1、负责制定本系统共青团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阶段工作目标。
2、负责对系统青年状况的调研,制定本系统青年人才、干部培养、输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实施“青年人才工程”和“青年文明工程”。
(八)承办上级部门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组织人事处
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和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实施本市卫生机构(计生)人事管理政策。
(二)负责实施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本系统卫生人才开发工作;配合做好卫生专业学科人才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
(四)负责办理系统人员招录、调配、退休(职)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奖惩;负责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职工年度考核、工资福利、奖惩等工作。
(六)贯彻落实市编制部门拟定的本市卫生事业机构(计生)设置与人员编制标准;负责局机关、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的机构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能配置工作。
(七)负责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安置。
(八)负责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配备、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内后备干部的选拔、审核、培训及管理工作;配合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干部、后备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开展并指导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党的建设、老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活动。
(十)负责上报组织、劳动人事、老干部等条线的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系统职工因公出国出境政审及有关资格审核等工作。
(十二)负责公务员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工作。
(十三)负责区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部门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综合计划财务处
主要职责
(一)编制局系统中长期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根据批准计划安排并实施各项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推进计划全面顺利完成。
(二)受理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审核和报批手续,组织竣工决算,落实财力投资项目的审计及资金核销工作。
(三)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各类招投标和采购工作,牵头组织代建单位的评审、选择工作,指导开展相关单位基建零帐户和资金管理工作,做好项目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监控工作。
(四)参与制定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医疗单位形态布局研究,协调新区卫生资源配置工作。
(五)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属系统资产年报、年检和清产核资指导和汇总工作,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工作,监督、审核非转经和权益收缴情况,指导办理权证事宜。
(六)协调住宅建设公建配套中涉及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和地块有关事项,审定和协调项目建设方案,指导动拆迁谈判工作。
(七)编制局系统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安排落实预算内、外各项经费,负责局系统各类资金拨付计划的审核,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编制、审核和汇总局系统财务决算工作。
(八)负责局属单位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医疗收费执行标准及票据管理制度,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开展各类检查。
(九)配合财政,做好局系统事业预算编制标准和预算编制程序。按照相关标准,负责局属单位设备购置的审核及相关工作,按政府招投标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做好财务分析,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及相关课题研究。
(十一)配合财政局做好会计和预算信用等级工作,指导、监督会计核算和会计稽核工作,组织管理局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展局系统财会专业人员的业务进修和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医政管理处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以及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
(二)拟定新区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
(三)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四)负责新区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及落实。
(五)组织落实医保相关政策。
(六)组织落实药事相关政策。
(七)负责老干部及干保相关事项。
(八)执行国家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制定新区社区卫生服务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综合管理。
(九)负责新区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建立新区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
(十)拟订负责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综合管理与评估,协助组织实施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卫生保健规划。
(十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协助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由初保办协调、组织、指导实施,依法开展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中医药发展与科教处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二)制定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和资源配置。
(三)负责对新区中医医、教、研和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疗保健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制定新区科教发展规划。
(五)组织实施卫生系统的科研项目,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组织实施卫生系统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及重点学科建设。
(六)组织实施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和全科医生培养及有关专业岗位培训。
(七)承办上级部门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公共卫生管理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根据本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区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对本区卫生事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领导和管理本区卫生中介机构和卫生事业单位的各项公共卫生业务工作。
(三)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职业病防治、饮水卫生、化妆品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等进行监督执法管理。
(四)组织开展全面健康教育;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病的防治规划,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免疫规划和政策,依法对传染病实施监测,对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五)组织协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六)协助局综合部门做好卫生系统的组织、人事、经费使用和财务项目管理。
(七)承办上级部门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健康促进处(爱国卫生处)
主要职责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牵头组织召开爱卫会成员单位的例会。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第三轮建设健康城区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卫生镇、村的创建工作,同时完善和落实复评机制,确保卫生镇、村创建成果得到巩固。
(三)抓好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组织开展查螺监测工作,持续巩固血防成果。
(四)负责健康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五)开展健康城市、爱国卫生政策性调研及试点推进。
(六)承办上级部门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浦东新区人口发展战略,参与提出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提出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五)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开展照顾生育二孩的审批工作;负责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和工作制度;负责协调建立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七)负责开展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提出发布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负责本区人口计生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本区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监督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发布。
(九)制定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职业化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
(十)负责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决算,做好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群众信访和来访的处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协助局综合部门做好本系统的组织、人事、经费使用和财务项目管理;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C. 河南省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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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肠道病毒是人类最常见的病毒,是微小核糖核酸病毒科的一个属,主要包括柯萨奇病毒、埃可病毒、新型肠道病毒和脊髓灰质炎病毒等,共有70多个血清型,易致任何年龄段的人类和某些哺乳动物发病。该类病毒往往在人类胃肠道细胞侵袭繁殖,然后通过血液侵袭其他器官,引起各种典型或不典型的临床表现,包括呼吸道感染、疱疹性咽峡炎、出疹性疾病、手足口病、无菌性脑膜炎、心脏疾患、流行性肌痛、婴儿腹泻、急性流行性结膜炎等。
肠道病毒传染性强,易引起暴发或流行,以婴幼儿发病为主。其中,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可在托幼等婴幼儿集中的机构与家庭引起暴发和局部流行。少数患者可并发无菌性脑膜炎、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为有效做好我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预案。
1.1目的
有效和及时预防、控制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1.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办法》、《焦作市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应急预案(试行)》、《焦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发和流行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疫情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要迅速成立防控工作指挥小组,其职责是: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调配应急技术力量和应急物资,组织实施各项防控措施;组织专业队伍培训和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对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疫情应急处理情况。
2.2 应急处置专家小组
为了及时有效快速控制疫情,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小组:
⑴医疗救护专家小组。主要由传染(感染)科、内科、儿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参与病人的医疗救治。
⑵预防控制专家小组。由流行病学、病媒生物防制和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⑶检测技术专家小组。由病原学和血清学等方面检验专家组成,负责病原学、血清学样本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等。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上报;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参与和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区消毒;负责病例样本的采集、检测、上送;按照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疫情应急处理情况依照疫情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2.3.2 医疗机构
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病人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病人隔离、院内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
⑵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⑶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感染性疾病科或肠道门诊,负责完成门诊和住院病人的登记、样本采集、检索和报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肠道感染性疾病防控措施。
2.3.3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规范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依法加大对食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力度,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等单位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3、疫情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结合当前防控工作需要,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级。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1.1 建立区、县、乡三级手足口病监测网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区手足口病监测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各地要按照《全区手足口病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手足口病日常监测工作。
4.1.2 设置监测点。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手足口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生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 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根据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疫情预警。
4.3报告
在发生一种或几种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发和流行时,区卫生局根据疫情性质和危害,可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日报告;卫生部列为法定传染病管理的病例(如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和其它感染性腹泻),要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也要加强疫情报告与管理。一旦出现暴发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疫情分级标准时,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
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及其处置情况。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当辖区内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要遵循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托幼机构、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维护社会稳定。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专业机构在处置肠道病毒感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河南省手足口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焦作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专家小组对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性质进行评估,确认疫情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疫区检疫或交通封锁等应急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区卫生局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按照“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8]83号)的规定,省卫生厅是我省发布疫情的唯一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同时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未经省卫生厅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散播有关疫情的消息。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区卫生局针对卫生部、省卫生厅新制定的有关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技术标准、规范和防控指南等,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医院内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5.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收集与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中国疾病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或日报告。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疫区现场后,应尽快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或指导医疗机构进行标本采集,开展实验室检测,如不具备条件,可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4)技术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5非疫区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地区应根据其邻近地区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区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报制度。
(4)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5.3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点(区)在各项防控措施均己落实,最后一例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可解除应急响应。当辖区所有的疫点、疫区宣布解除后,方可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区终末消毒合格,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疫情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措施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6.3责任
对在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保障措施
7.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7.2 完善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均应建立肠道病毒感染等急性传染病检测实验室,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7.3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1)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开展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规定开展工作。
(3)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7.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肠道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7.5 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8、预案的制订
7.1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由区卫生局按规定公布。
7.2可能发生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流行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10、 预案实施的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D. 天津市病媒生物防治培训合格证有限期是多长

市爱卫会办公室已经向89家企业颁发了《天津市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行政许内可证》。按照市爱容卫会办公室颁布的《天津市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行政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

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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