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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13 14:21:57

A. 民办培训学校需要哪些证件

要办培训机构,须具备4个条件: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10万元流动资金;校长应有3年以上从教经历;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教育局规划科提供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房屋产权证、防火证明、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1)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扩展阅读:

《办学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B. 注册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如果觉得太麻烦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哦

C. 小学校董事会工作计划 (请帮助一下吧)

落实学校领导干部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学校董事会制度,规范学校董事会的管理,促进学校董事会对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引导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形成社会、学校、家庭良性互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把我县董事会参与学校管理作为一大特色来打造。现就进一步做好学校董事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乡镇中心校及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均要建立学校董事会。
2.各校要制定符合学校实际、切实可行的《学校董事会章程》,具体文本格式可参考《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本。
3.各校要依照董事会章程,按时组织召开董事会,使董事会确实参与学校的管理,搞好各项制度的监督,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保障。
4.学校董事会工作要纳入学校常规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召开学校董事会要填写《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表》,内容要准确、详实,学校董事会资料要单独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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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人知道董事会章程怎么写吗

http://foodsci.sytu.e.cn/ReadNews.asp?NewsID=87
江南大学的董事会章程,

另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 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已经无需验资)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某某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5)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3.课外辅导培训: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F. 办学校章程怎么写,最好是写一个范文

XXX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性质、宗旨、目标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下简称本校)------需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称为XXX培训中心、XXX培训学校,如天津市南开区XXX艺术培训学校等。
第三条 学校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举办者或出资人、是从事教育事业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校设立的目的,培养目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审批机关是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南开区民政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住所(详细地址:如天津市××区××路××号)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
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的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职业技术、继续教育、少儿教育等,服务项目、种类必须与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对象:
(二)办学范围:
(三)办学形式:
(四)办学层次:
(五)办学规模:
(六)×××××× :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三年;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工代表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本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措经费,审核本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事项;
(六)制订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X X X X X X X。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办学层次、规模和需要,学校可设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董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议决议须经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后,方可有效。但董事会论讨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因各种原因,理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予以补选,并报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须责成专人做好董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时)(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首任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拟订本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拟定本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四)***************************
第二十一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校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视学校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举办者或出资人、出资金额、来源、性质)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写明学费及其他具体费用)
(四)捐赠;(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校经费支出的项目、比例(须具体写明)第二十五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七条 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校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一条 本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校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校分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理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岗位责任制)
2、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关于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校举办者(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前,须由本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回报比例,召开董事会议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并公示后,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七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课。
第四十条 本校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董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四十一条 本校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校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校董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报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予以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XX民办学校董事会

年 月 日

供参考。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学校认为应当制定或减少的条款,可依据法律法规增删。

G.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开办一个培训学校的流程:
一.申请办学者在办学所在地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教育局,教育局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申请办学者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教育局。
四、教育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做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正式成立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H. 如何申请取得深圳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资质呢

一、深圳申请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1)在申请设立学校的时候,应回当有可靠的合格教答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2)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3)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除此以外,举办者还要依法办理设立审批等手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各级各类,其履行审批手续也要按相应的级别层次到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审批。

二、履行审批手续的具体程序大致为:

1、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有关设置标准载明有关事项;

2、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核,包括到办学场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3、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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