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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教育育培训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0 21:11:08

Ⅰ 怎样能及时的关注到国家对教育的新政策.这样才能更好的确定发展目标.

中央新闻 教育频道 教育之声
还有当地教育部门的政策及管理
光有国家的新政策文件还不行,必须要有基层的改变才能完成新政策的目标。
而我们也是个参与者,有义务,有责任参与这种改革当中来。
在某些富裕的地区,由当地教育部门组织召开教育新方。他们有失败也有成功。
对于我们这些佼佼者,应发挥才能为学校领导提供更多更好的建议!
不知道这样的回答合不合意!

Ⅱ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教育体制改革有哪些新要求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一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三十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阶段、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

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

第十二章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强考试管理,完善专业考试机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

(三十五)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

(三十六)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

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

(三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第十三章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三十八)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四十一)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发挥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第十四章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

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四十三)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十四)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第十五章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五)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十六)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完善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支持和督促市(地)、县级政府履行职责,发展管理好当地各类教育。

(四十七)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章扩大教育开放

(四十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四十九)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引进境外优秀教材,提高高等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比例。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

(五十)提高交流合作水平。扩大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支持中外大学间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加强教育国际交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和教育服务。支持国际汉语教育。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大教育国际援助力度,为发展中国家培养培训专门人才。拓宽渠道和领域,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海外志愿者服务机制。

创新和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机制,在全国公开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学习。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加大对优秀自费留学生资助和奖励力度。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提高对留学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数量,重点资助发展中国家学生,优化来华留学人员结构。实施来华留学预备教育,增加高等学校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不断提高来华留学教育质量。

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和全球性、区域性教育合作。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组织教育政策、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搭建高层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与政策对话平台,加强教育研究领域和教育创新实践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扩展交流内容,创新合作模式,促进教育事业共同发展。

Ⅲ 2017国家对教育培训机构有下达什么新文件

您好
有山香教育

Ⅳ 现在的教育实施什么政策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新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了我国未来10年推动教育向纵深发展的政策体系。这一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对于深化教育改革、优先发展教育以及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意义。基于对《规划纲要》中所涉及的重大教育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完善的立场,本文特就我国当今教育改革的核心理念、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困境、制约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的瓶颈等一系列涉及我国当前重大教育政策的问题,提出些许不成熟的看法与建议,以求教于教育领域的各界人士。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关乎国家命运,关乎民族的振兴与社会进步,而教育政策则更直接反映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为了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以及“学有所教”的教育发展目标,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如果说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以教育体制改革作为切入点而拉开了我国教育改革的序幕,那么,《规划纲要》则是从教育质量、教师队伍、教育经费等全方位的角度出发制定了我国未来10年推动教育向纵深发展的政策体系。[ 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师政策和教育经费政策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教育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的教育政策。详细论述可参见孙绵涛著:《教育政策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研究》(著作),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84页]这一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对于深化教育改革、优先发展教育以及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毋庸置疑,对于已经通过的《规划纲要》的具体目标与内容予以贯彻及执行,这是当然也是必须的;然而站在教育的立场,从“人格完善”与“人性发展”这一教育的最根本目的出发,并秉承完善现有教育政策的意愿与宗旨,对《规划纲要》中所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提出若干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也似乎是每一个从事教育政策研究的专业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与社会之责任。以下本文即就当前我国重大教育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些许不成熟的看法与建议。
一、关于教育改革核心理念的若干看法
就任何一项教育政策的制定而言,其背后都蕴涵着支撑这一政策制定的基本立场与理念,它亦会在很大程度上指引未来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就国家《规划纲要》来看,其无论是在“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还是在“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中,都把“优先发展教育”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挂起钩来。换言之,优先发展教育的最大理由,就是因为它具有使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功能。毋庸置疑,这一核心理念的提出,确有其促进教育加速发展的动力,而站在“富国强民“的立场,这一理念的提倡也某种合理之处,因为教育的落后而导致国衰民哀的历史毕竟至今仍让人们记忆犹新。
然而若站在教育科学的立场,站在一个具有社会使命感的教育工作者的立场,我们却难免会质疑这一核心理念的正确性和妥当性。众所周知,关于教育的终极目标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关乎人格的完善与人性的发展。任何把教育看作是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乃至繁荣国家的动力的观点,其所推崇的只是教育的附加价值而不是真正的内涵。对此,美国芝加哥大学前校长、“学习社会”的创始人罗勃特·哈钦斯早在上一世纪的六十年代,就对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在美国兴起的“教育投资论”的热潮提出过质疑。他认为,以经济的目的而培养人才,这实乃是教育的失误。[新井郁男著:《学习社会论》,日本第一法规出版社1984年版,第10页。]他认为教育的目的就在于改变人的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与学习观,而这一变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创立“学习社会”。
尽管哈钦斯的“学习社会”理论有着某种理想主义的成份,但当人们在讨论实施教育的终极目标究竟是什么的时候,哈钦斯的学习社会思想还是会被提到,并将成为讨论这一问题的基础。简而言之,无论是推动社会进步还是促进经济发展,乃至繁荣国家,其都不是教育的应有之意,教育的基本目标或者根本目的就是培养“合格公民”。而合格公民的基本定义在笔者看来,首先是正直的、明辨是非的,同时又是善良的和睿智的。因此把发展教育的目标与繁荣国家联系起来,那是拔高了教育的功能底线;而把教育又与促进经济相提并论,则是歪曲了教育的本质。同理,提倡“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迈进”,从外在的角度来看,其似乎是重视了教育的“育人” 功能,但就内中的实质而言,其强调的似乎仅仅只是“才”,而恰恰忽视的则是教育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具有生命活力的“人”。把一种蕴涵公平与普适意义的教育,与只关乎一小部分人的“成才之路”联系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对教育的极大误读与误导。因此,还教育培养合格公民的本来面目、化解教育专注“人力资本”的功利性弊端、促进教育之人格健全的真正内涵,并不让教育被经济性的诱惑牵着鼻子走,这应该是教育界或整个社会都需要予以反思的深刻问题,而这也同时应该成为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关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政策建议
自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中小学教育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以来,素质教育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并由此激发了各种理论与实践的积极探索。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更是系统地阐述了有关素质教育的若干问题。其后,一系列旨在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然而令人深感困惑的是,迄今为止素质教育的实施依然困难重重,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素质教育的寸步难行?存在于表象之中的深层问题又究竟应该从何处去寻找和发掘?推动素质教育的改革之路又应从何处去着手?对于这样一类问题的提出,已经迫使教育界的专家们去作出更为深刻的思考。
以笔者不成熟的看法,当前我国素质教育所面临的一系列困惑和问题,归结起来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功利主义教育目标的导向;二是在“学历至上主义”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对人的评价标准的严重偏差。
1.关于教育目的的功利主义倾向与教育追求问题
诚如以上所述,当前推进素质教育面临的第一个困惑和问题就是学校对“全面发展”、“五育并进” 、培育“合格公民”等一贯以来倡导的教育目的的贯彻不力及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功利主义倾向。而这一理论导向又与改革开放以来教育受到市场经济的严重影响,以致于失去了自身的立场与方向有关。
关于教育的终极目标究竟是什么,历来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具有指导就业及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要目的。而更多的人则认为教育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至于人被看作是“资本” 的思想以及“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学说的创建,亦因美国芝加哥大学农业经济学家舒尔茨(Schultz)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就学校教育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成长的关系,首次作了经济学上的测算以后,才被广泛传播。于是,一股以促进经济为目的的“教育投资论”的旋风也随即刮起。然而,为了经济成长的目的而培养人才的“教育投资论”旋风刮了不多久便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质疑。人们质疑的焦点即在于:当教育的目的与“产品”或“商品”等这样一些功利性的东西挂起钩来以后,教育所具有的最本质属性——即对人格的完善和人性的发展——是否还存在?对人文精神的弘扬及道德素质的培养是否还需要被重视和强调?特别是上一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当国际社会正在为“人才过剩”(学校的人才培养超过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状况而倍感担忧和困惑时,哈钦斯基于非教育投资论的立场提出的“学习社会” 的思想则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因为“教育机关并没有因‘人才过剩’而关闭,其原因亦恰恰证明了教育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只是为了经济的发展”。[ 新井郁男著:《学习社会论》,日本第一法规出版社1984年版,第9页。]由此,哈钦斯的上述观点再次唤起了人们对“教育目的”的关心及由此而引发的对这一问题的深层思考。[详细分析和论述请参见笔者的论文.吴遵民:《关于我国基础教育改革若干问题的研究和思考》(论文),《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期;]
那么,哈钦斯倡导的“学习社会”的基本内涵又是什么?简单地说,他是以学习的达成及人格的形成为目的,并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使所有现存的制度能够发挥出一种作用,以最终形成一个能保证这一社会的全体成员可以实现自己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社会。一言以蔽之,着眼于对人,对人性以及对“人生的真正价值的培养和实现”即是“学习社会” 倡导的真正意义之所在。从上述“学习社会”论对教育目的的诠释中即可以看出,那种在现代社会中一味地追求学历,过于偏重教育的功利性功能的偏向实际上是非常有害的。它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促使一部分人把学校视为是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及获取经济与利益的阶梯和手段,并且这样一种状况还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以至于义务教育也部分地、变相地演变成为人们追求学历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换言之,上学已不再仅仅意味着学习,它更体现的是一种附加价值和标记,即进入了一所好的公立学校,就意味着这个人也由此而挤入了攀升社会上层的路径和轨道。[详细分析和论述请参见笔者的论文.吴遵民:《全球化视野中“学习社会”与基础教育改革》(论文),《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0期;]
对此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对功利主义的教育目标进行彻底的批判与反思,其次确立教育的近期目标是培养合格公民,而其远期目标则应是着眼于以人自身的“乐观、贤明与善良”为基本内容的“人生真正价值”的实现。因为它既体现了一种未来理想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同时它也代表了所有教育活动应该追求的最高目标和境界。
2.关于教育评价机制和“学历至上主义”问题
当前素质教育面临的第二个困惑和问题是教育评价机制的“学历至上主义”。无疑,学校教什么,学生学什么,最后又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其最终结果应该由社会来作出评判与检验。换言之,学校应以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为己任,但社会亦不应把在发展与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时性倾向(如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市场化)来影响或误导学校。一言以蔽之,教育评价标准及机制的建立,应以对教育的本质认识为基础,它既应包括人们基于一定的教育价值观及教育目标而形成的对教育对象的全面而正确的价值判断,同时亦应蕴涵着人们对教育终极目标的追求和向往。
然而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评价体系无疑是“功利主义”的,借用伊凡·伊里奇的话来说,我们的学校评价体系早已陷入了“价值制度化”的泥淖。我们现行的评价机制完全置教育于培养人性与人格的目标以不顾,而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功利,以至升学乃至升入有名的学校并获得较高的学历逐渐成为了社会判断一个人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在这样一股风气的影响下,家长互相攀比,学生激烈竞争,学校一味助长,而社会则推波助澜。于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唯学历至上的风气就愈演愈烈。为此,若要遏制这股歪风的继续蔓延,对现行的教育评价制度从根本上进行反思和重建,亦是非常的必要和关键。换言之,社会对一所学校的教育水准的评价,不能光以就学率和升学率的高低及数量来衡量;学校对个人学习成果的评价,也不应局限于一张考卷定终身的层面。处在一个终身教育的时代,我们关注的学习形式和学习内容应该是自主的、主动的及可选择的;我们所持的亦应是人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相对以“贤、乐、善”为基本内容的“人生真正价值”的实现,我们所理解的人将永远是处在一个发展与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中。
笔者以为,未来的社会应该确立起这样一种观念,即人受教育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进程。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只是打下了一个基础而决不是人生教育的全部。新的教育评价标准和机制唯有建立在终身学习、回归教育的基础上,并从终身发展的角度去思考人生的成长和意义,这才能使我们的学校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这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去解决当前素质教育所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详细分析和论述请参见笔者的论文. 吴遵民:《关于我国基础教育改革若干问题的研究和思考》(论文),《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期;]
三、关于免费师范生政策的若干问题与建议[详细分析和论述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可参见笔者的论文.吴遵民:《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刍议》(论文),《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00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师范教育、加强对一线优秀教师的培养,同时鼓励更多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选择从事教育的工作,决定在六所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率先实施免费师范生教育的政策。2010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完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无疑,从积极的角度看,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已经集聚了全社会的目光,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而且也为教育人才的培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但从如何使一项政策发挥其更大的效度和信度的视角出发,以下若干问题还是有必要给以充分的关注。
1.政策的目的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准确定位
就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的制定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其最主要的目的是在于加强一线基层领域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换言之,打造一支能为国家培养急需的一流人才的师资队伍,应是这一政策出台的初衷。但现实的状况却是,把培养国家急需的一流师资的教育和援助西部贫困地区缺师少教的教育困惑捆绑在了一起,其预期可能是想取得“一石二鸟”的效果,但实际的结果却是因为政策目标指向的不明确而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2.政策的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落实
一项政策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于目标的准确定位,同时也决定其内容和步骤的合理性及科学性。就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而言,如何把国家对基础教育的重视及期待培养出一流师资的任务完成好,即变“一策多能”为“一策专能”则是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研究部门在内的需要切实解决好的重要课题。
但如今,这一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却兼具了多种目的和多项功能,其看似一举多得,但却很有可能因为所要面对的对象不同、完成的任务不同及培养的目标与方式的也不同,而最终导致政策目标失真,政策方向迷失重心,并在具体操作上陷入迷惘的困境。
综上分析,为了对这一重要的新出台的政策予以健全与完善,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1.应明晰免费师范生政策的实施目标,即把成绩最优秀的考生选拔上来,并通过经济的减负使其安心攻读学位,而最终使其成为基础教育战线的“教育家”似的优秀教师。
2.免费师范生政策应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应实行年终考核制,考核不合格者应取消其免费师范生的待遇。
3.接收免费师范生的重点师范院校,应组织最优秀的师资力量,对免费师范生予以重点培养,在全社会形成免费师范生品牌,并以考取免费师范生为荣。
4.对于支援西部地区师资严重匮乏的扶贫问题,拟另行制定专项优惠政策予以统筹解决。如提高西部贫困地区教师待遇、鼓励应届毕业生到西部支援初、中等教育,也可以对口建立姐妹学校关系等,通过这些途径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落实优秀教师流动与互换的措施。
四、关于择校问题的政策建议
在当前社会呼声强烈的各种教育问题中,“择校”问题似乎已经成了领头羊,人们质疑我国的“择校制度”已经成了影响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全民性问题。诚如以上所述,造成这一全民关注的局面,其根源还在于功利主义的教育目标及社会对人的评价标准的误导。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还实行相对公平的“以分择校”制度,而到了改革开放之后,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实施考试的政策下,“以分择校”则演变成了“以钱择校”、“以权择校”,并且又因为它关乎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孩子,因此择校问题备受社会高度关注。
就笔者的看法而言,目前我国存在的三对主要矛盾成为了择校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之间的尖锐矛盾;二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彰显与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之间的矛盾;三是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地区差距和基础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公众的教育需求呈现出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社会阶层日益呈现出多元与复杂的特征。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同社会阶层对教育的多样化与多层次的教育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教育的需求亦正在从基本的知识需求转向优质、多样与高效的发展需求。但长期以来,受优先发展城市、优先发展重点学校等政策的影响,教育资源的配置日益呈现出非均衡发展的状态。如从城乡角度来说,优质教育资源相对集中于城市;而从校际角度来看,优质教育资源又主要集中于城乡中的重点学校。优良的办学条件、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良好的学校文化氛围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附加价值,均使优质学校成为了家长们竞相争夺的筹码。 换言之,目前我国择校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选择,而不是对每所学校的特色选择。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解决一个优质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问题,以及破除功利主义思想侵蚀的问题。由此,笔者又特提出以下解决择校问题的政策建议:
1.在教育公平政策理念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提出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异的补偿原则。解决择校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依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即在教育公平的政策理念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具体而言,一是在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实施政策倾斜,保证对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和资助,以实现教育资源配置的相对公平与合理;二是大力推进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实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基本教育资源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出台《学校教育法》,即以法律的形式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软硬件设置的基准予以明确规定。三是采取教师合理流动、校长轮岗、教师支教等具体政策措施,提高各类学校教师的整体素质,同时通过转变校长办学理念,促进各类学校的特色发展和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2.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薄弱学校的内涵发展
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薄弱学校的内涵发展,扩大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的存量,是解决择校问题的突破口。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对基础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大,各地区学校在办学硬件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而薄弱学校的“薄弱”亦主要体现在办学理念落后、学校管理水平较低、师资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软性建设的薄弱。在新形势下,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需要探索采取新的形式和策略来促进薄弱学校的内涵特色发展。具体方法是:(1)城乡结对,强弱结对。城乡结对和强弱结对的方式可使学校与学校之间在常态合作与互助中相互影响、相互交流,可有效实现两校之间在教育资源方面的共享,可使办学理念、办学方法、校园文化等隐性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学校辐射。(2)以民间委托管理的方式来提高薄弱学校的质量。政府可委托具有一定专业资质的教育中介机构来管理区域内的薄弱学校,以促使薄弱学校的转化。
3.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教育需求
目前我国择校问题有增无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公立学校几乎集聚了大部分的优质教育资源,但公立学校现有的建制与规模又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作为公办教育重要补充的民办教育又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因此促进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总量,以让社会公众有更多、更适切的选择,才能逐渐根治择校问题。具体举措是:(1)以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以政府补贴、合同外包等购买教育服务的多种形式来扶持民办教育的壮大。(2)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扶持民办教育。即通过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来扶持并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
综上所述,要解决择校问题需要经过一个较为综合与长期的过程。一是要加深对择校问题的认识,即明确解决择校问题的过程,就是促进我国基础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的过程,是扩大基础教育优质资源、提高我国基础教育办学质量与水平的过程;二是要借鉴国外一些择校的政策举措,把解决择校问题看作为转变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契机。三是帮助家长理性对待择校,即明白择校是择其学校的特色而不是择其升学率。为此需要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和成才观,以减少择校行为的盲目性和冲动性。与此同时,对于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群体来说,应在校本管理的理念下,寻找到学校内涵发展的突破口,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找准学校在区域内、校际间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空间,以使学生真正有校可择,有特色可选。

Ⅳ 中央教育局对小学生的补课新规定有吗

没有听有,现在的小学上学都是不要多少钱的,补课需要收取几百块的补课费?应该是没有这样的规矩的吧

Ⅵ 国家近几年来在教育方面做出来的支持

最大的支持就是投入方面的支持,教育经费的投入这几年都是增长的。

Ⅶ 国家对职业化教育行业的扶持政策

1、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2、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

4、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5、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7)中央对教育育培训新政策扩展阅读: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干部责任制,把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列入有关考评内容。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典型,要经常深入教育第一线,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地和各部门要落实和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和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Ⅷ 中央关于幼儿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国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但是,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作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今后5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今后5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应达到90%;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尚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团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一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冒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7.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8.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9.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国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国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0.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北,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汪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12.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3.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4.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_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15.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地、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16.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7.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18.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19.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20.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一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23.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5.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国务院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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