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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理工学院是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地处被誉为“千载读书地,现代创新城”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三角洲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江苏省常州市。学校创建于1984年,历经常州职业师范学院、常州技术师范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等时期,2012年更名为江苏理工学院。
学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单位、全国首批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和江苏省首批决策咨询研究基地。
学科建设
截至2016年7月,学院拥有本科专业56个,涵盖了工、文、教、管、经、理等8个学科门类。拥有2个硕士授予点,省级重点培育学科2个,一级学科省重点建设5个。
硕士点(2个):机械工程、环境工程
一级学科省重点(培育)学科(2个):机械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
一级学科省重点建设学科(5个):教育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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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北京陆优科技有限公司(陆优在线)是向行业提供专业培训云服务平台。紧密围绕行业教育、培训、办公、管理运行,彻底打通企业的信息“脉络”,实现企业内部办公、培训工作的信息化、结构化、系统化;陆优职工培训考核平台(企业版)整合提供行业办公管理多个工具。针对行业网络办公需求,平台载合提供即时通讯、企业邮箱、工作主线、计划、审批、工作历程、等多个沟通管理工具,使企业管理有序、协作有效;铁道培训在线整合提供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多个工具。针对行业E-learning培训考核需求,平台载合提供RTE(资源运行环境)、学习系统、考试系统、资源系统等操作子系统,使企业员工工作效率提高、行业竞争力提高。公司以自主研发的培训管理平台为载体、专注于整合虚拟现实技术及系统仿真技术产品,致力于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有色金属在线培训、互联网在线培训等职业教育培训领域,提供专业的办公管理、教育培训解决方案,是业内领先的职工教育培训平台整体方案提供商。公司是中国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网”唯一的建设和运营商,并是中国铁道部工管中心唯一指定的网络职教系统提供商和服务商。
法定代表人:郑小冬
成立时间:2012-05-11
注册资本:1227.7471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10701489251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3号楼6层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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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介绍
内容
数据
全文
2010年4月12日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为进一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资委日前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1]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节能减排考核,节能减排奖惩和附则,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大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正确把握定位。《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出资人联系制度,强调中央企业应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主要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 二是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体系。《暂行办法》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规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据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重点类企业、关注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其中,重点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或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据统计,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做好节能排减工作,发挥中央企业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不仅是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3 号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第三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20日前报送。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应当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四章 节能减排考核 第十九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中央企业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将审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考核和监测的企业,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企业,国资委通过审核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二)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 (三)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分类表 重点类企业(32户)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国家电网公司
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1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2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4 中国铝业公司
15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16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17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21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22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3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24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5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6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7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0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3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32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关注类企业(51户)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12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6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18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0 东风汽车公司
2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2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3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2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5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7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8 中国盐业总公司
29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30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1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32 彩虹集团公司
33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34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5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36 华侨城集团公司
37 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3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4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4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46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47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9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0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51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一般类企业(45户) 1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2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3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4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6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7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8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10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1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1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4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5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16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17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8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19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0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22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3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4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5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7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28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29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30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32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3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4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35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6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7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38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39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4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41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42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43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 珠海振戎公司
45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 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⑸ 江苏理工大学和江苏理工学院是一个学校吗
江苏理工大学和江苏理工学院不是一个学校。
江苏理工学院坐落在江南历史文化古城、美丽富饶的长三角腹地——江苏省常州市。学校创建于1984年,是以工为主,理、经、管、艺、教、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以应用型本科人才和职教师资培养为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为辅,2008年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成绩。
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全国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
截至2016年7月,学校拥有56个本科专业,设有机械工程学院、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等17个二级教学单位。
设有职业教育研究院、资源循环研究院等5个科研单位,还设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学院、港中旅酒店管理学院等行业学院。
江苏理工大学一般就是指江苏大学,江苏大学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镇江市,是2001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以工科为特色的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首批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全国首批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和首批全国来华留学生质量认证高校。
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全国74所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高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全国首批61所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全国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高校。
(5)中国有色金属教育培训扩展阅读:
一、江苏理工学院院系设置:
截至2016年4月,学校拥有教职工5763人(含直属附属医院),其中专任教师2475人(教授45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达54%,具有海外经历的比例达24%)。
集聚了一批以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群体。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日本理化学研究院院长野依良治教授受聘为学校名誉教授。
⑹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附组织机构图: 熊维平:董事长 首席执行官
熊维平,1956年11月生,现任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中国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南工业大学矿物工程系矿物工程专业工学博士,教授、博导,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会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世界铝协(IAI)副理事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董事。
罗建川 :执行董事 总裁
罗建川,1963年4月生,现任中国铝业公司党组成员,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执委会副主任,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南大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院《中国工程科学》常务理事。 首先抓包括复合型党务工作者在内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全力以赴开展了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内容的“四好”班子创建活动。公司领导班子带头创建“四好班子”,率先做到“四好”。各下属单位积极响应党组号召和部署,形式多样地开展了创建“四好”班子活动。抓学习,不断提高班子的政治素质,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树立“创建世界一流企业,打造中铝百年老店”的决心;促发展,不断提高班子的经营管理能力;团结一致,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到了思想统一,行动协调,沟通充分,指挥有力;抓作风,廉洁勤政,树立了领导集体的良好形象。
其次抓科技人员队伍建设。公司研究制订了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科技人才发展221工程),即:培育20名能够引领学科发展动向、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专业带头人(第一层次);培育200名专业功底深、实践经验多、应用能力强,能够为实现企业重大科技攻关、重大工艺改造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专家(第二层次);培育1000名专业基础好、动手能力强、善于发现并解决科研生产难题的一线科技工作人员(第三层次)。紧紧抓住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这三个环节,采取“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等多种方式,以科研课题和项目为载体,凝聚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培养一大批科技创新能力强,精通业务,掌握专业领域新理论、新工艺、新信息的科技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努力建设一支有专长、有经验、有水平、有成就的科技人才队伍。公司设立科技成果奖、专利奖、技术成果转化效益挂钩奖、新产品产业化提成奖,召开科技大会,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技术人员、合作单位和人员,包括国外技术人员,进一步激励了科技工作者献身公司科技事业的积极性。
第三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爱岗敬业、实际操作能力强的能工巧匠队伍。公司以成为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为动力,以参加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为契机,认真开展了公司技能大赛,技能培训、劳动技能鉴定、技师和高级技师评定活动,推动了公司技术工人队伍建设。
围绕跨国经营的需要,通过内部借调借聘,挂职锻炼,外部引进,学习培养、交流培训,发挥公司整体人才优势,吸引和汇聚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国际化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人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因素。在中铝公司,“一流企业需要一流人才”、“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深入人心。公司组成了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致力于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各种人才。培训的目的,不但是为了企业的发展,也是为了提升员工的基本素质,使他们成为在岗位工作愉快、在家庭受爱戴、在社会受尊敬的劳动者。自2004年起,中铝公司实施了被称为“3618人才工程”的《中国铝业公司人才发展三年规划》。这一规划的核心内容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培养出600名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精通铝工业状况、适应国际化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人才,1000名科技创新能力强、了解世界铝工业前沿科技动态、享誉国内外的科技专家和学科带头人,8000名身怀绝技、一专多能的一线技术工程师和高级技工。为顺利推进这一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总部及各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分层分类的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计划。
公司实行培训经费相对集中管理办法,每年由公司教育培训委员会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公司统一培训支出的同时,按各单位培训项目下拨经费,专项用于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培训。公司每年的培训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5%提取和使用,结余部分留存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公司成立以来的全员培训率平均为94%。 基于“造福员工”的经营理念,中铝公司在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使员工共享经营发展的成果。几年来,中铝员工的收入与福利水平都保持了持续上升的势头,收入由2001年的20591元增加到2005年的23736元,增幅达15.3%;福利收入由2002年的7276元增加到2004年的 9132元,增幅达25.5%。其中,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7个分公司和1个研究院(“7厂1院”,员工总数为67833人)员工年均收入由2002 年的24875元增加到2005年的30279元,增幅达21.7%。
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中铝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国际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从2003年起,开展了构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工作,即通过进行科学的工作分析、岗位描述、岗位价值测评、绩效考核与管理、培训与开发,逐步搭建起符合现代企业经营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这项工作为广大员工开辟了管理、专业技术、技师三条职业发展通道,打破过去单一追求职务晋升,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初步实现了“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职务能上能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对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发挥着有益的促进作用。
员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极大激发了他们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和献身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促使他们创造出不平凡业绩。对他们取得的成就和模范行为,政府及一些社会机构和组织向他们中的代表人物授予了与其贡献相应的荣誉,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增添了绚烂的色彩。2001~2004年,已有员工91人次获得省级以上机构颁发的“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2005年,公司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就有蒋呐等8人。
公司的发展依赖全体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优秀的企业文化对内可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对外可以树立企业的形象,扩大市场影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铝公司注重以“励精图治、创新求强”的企业精神,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通过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的文艺和体育活动,展示中铝公司的企业风貌和员工的风采,营造蓬勃向上、催人奋进的文化氛围,是中铝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例子就是,为迎接中铝公司成立5周年(2006年),公司成立了由员工组成的文艺巡回演出团,集中展现公司成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广大员工“励精图治、创新求强”的精神面貌,提高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信心。演出团共有演职人员50人,来自13个所属企业,从2005年底开始赴18家成员单位进行了16 场慰问演出,受到了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全体职工家属的热烈欢迎。这次巡回演出行程11000公里,直接观众2万余人,通过电视直播和录像收看的观众接近百万人,很好地起到了团结员工、凝聚人心、鼓舞斗志的作用。 在我国,广大员工在企业拥有主人翁地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是体现员工主人翁地位,发挥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的主要形式。
职代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职代会实施细则,保证员工民主管理渠道畅通。公司及所属单位每年召开两次职员工代表大会,涉及企业和职工的重大事项,如企业体制改革、机构设置、医疗保险、工资改革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物业管理、商品房销售方案、教育改革方案、内部退休退养等都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确保员工有效行使民主权利。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中铝公司积极支持各级工会主席在党委会、行政会、安委会和安全领导小组中参政议政,及时反映职工的要求和劳动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工会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
1)按照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督权和参与权,与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把《工会法》、《劳动法》中有关职工健康安全保护方面的条款、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和参与权利等内容比较详尽地写入合同,并且根据企业的变化逐年对合同条文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对于企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每年定期检查、监督,并将履行情况报告职代会。
2)及时参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定期检查、巡视、分析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3)积极维护职工正当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生命权,休息权,并认真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赋予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险,危及职工生命安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向单位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止和解决的权力。
4)建立并监督职工安全体检制度的实施,检查、督促行政部门落实政策,定期为职工体检,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普查,认真做好女性职工四期保护工作。
5)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并在职代会下设权益保障教育工作委员会,在职工健康安全、劳动保护方面发挥监督、参与和维权作用。
2005年10月,中国铝业中州分公司厂工会组织检查组对中州分公司10个二级单位的《集体合同》贯彻落实情况和厂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与 500多名职工进行面对面沟通与交流,发放《测评表》509份,收集一线员工的意见和建议404条。检查内容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职工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职工教育培训、纪律与奖惩等方面。针对各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检查组认真写出书面反馈意见,并敦促各单位进行整改。
2、员工参与民主管理
在中铝公司,员工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企业重大决策发挥参与、建议、审议等作用:
1)员工通过员工代表在职员代会上审议通过(或否决)企业的重大改革、涉及职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通过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企业改革发展献言献策,为企业决策提供好的建议。
3)通过向职代会提交提案,直接参与企业正确决策的确定。
4)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第一评议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重大决策进行评议。
此外,员工还可以通过总经理热线和总经理信箱,与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简便、快捷的沟通。
3、劳动监察与反贪污贿赂
纪检监察部门也在维护员工权益方面发挥着特有的作用。这些部门围绕公司的方针目标和生产经营任务,与生产、安全环保等部门配合和协作,深入到基层、生产一线,围绕生产经营中的难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点和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监督跟踪和调查各单位在维护员工切身利益、职业健康安全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的监察重点有:在各种业务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以及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严重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的案件。同时,也受理员工的来信来访举报,认真进行核实,堵塞管理漏洞,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不足之处
公司也充分注意到当前在员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医疗保障体系亟待完善,部分企业医疗保险不到位,看病就医难,且医疗费不能及时报销,发生工伤后,理赔时间太慢;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及就业存在困难;给予员工的培训机会仍然较少;以及应缩短体检周期,为更多职工安排体检等等。我们将更广泛收集员工意见,积极加以改进。
⑺ 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员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
开个会,讲讲课,再走走形式。
⑻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⑼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怎么样
简介: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目前四项主业:职称评审、技能鉴定、教育培训、人才市场、三个媒体:《有色人力资源开发》月刊、中国有色金属人才网、有色金属远程教育培训网。
法定代表人:丁学全
成立时间:2000-06-06
注册资本:1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33693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首体南路9号7楼4层4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