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中组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182"计划是什么意思,1、8、2各指什么
1、干部在学习培训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学习的收获体现到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而奋斗的实践上,体现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上,体现到关键时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冲得上去的行动上,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力戒学用脱节、言行不一。
8、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要认真遵守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准发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2、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为科学发展和干部健康成长服务,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防止和克服脱离实际开展培训。
㈡ 干部教育培训是为了加强什么教育
干部教育培训是为了加强素质教育
㈢ 怎样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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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毛泽东、朱德等老一代共产党人,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如今这个星星之火早已照亮整个中国,而“坚定信念,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的井冈山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后来者前仆后继,其中之精髓就是“实事求是”。当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更需要井冈山精神开拓创新,艰苦创业,求真务实。此次参加全市组织人事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感受颇深。通过听取市委组织部领导的亲自授课和深入讲解,特别是在井岗山党员教育培训中心考察学习后,深深地感到作为组织部门的一名领导,肩上的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学习新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准则,才能把组织工作的各项任务做实做好。
当前,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央政治局有关XX年-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会议精神,结合参加这次全市组织人事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关于如何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我想谈以下两点体会:
一、把好三个“度”,有效推进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注重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度。在充分利用有关会议、主题教育活动等契机抓好干部面上思想教育的同时,着重结合各单位实际,紧贴干部思想工作现状,找准主要问题,运用面上教育与“一人一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触动干部的灵魂深处。制定出台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实施意见,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方式、程序、机制保障等做出全面细致的规定,为切实增强干部队伍干事创业意识提供制度依据。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定期分析制度,抓好定期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为领导班子的配备提供基础依据。
二是注重作风教育的频度。持之以恒抓好主题教育,以正面典型激励干部,以反面事例督促干部警钟长鸣,使干部经常受教育、切实转作风。定期组织民主评议活动,对民主评议处于末两位或监察中发现作风存在问题的单位,在适当范围进行曝光,并与单位及个体考核情况挂钩。此外,花大力气解决历次专题教育活动“历经风雨,山河依旧”现象,做好各专题教育活动之间的衔接,运用“回头看”方法来检查原来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真正落实。
三是注重教育培训的力度。根据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抓住区管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和中青年干部这个重点,大规模培训干部,使各级各类干部五年受到一次普遍教育培训,进一步更新知识、提升技能。抓好素质培训和实践锻炼,每年安排部分区管干部参加市委党校、高等院校和国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分级分类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年轻干部到重点项目、综合部门和临时性机构挂职锻炼。严格实施领导干部述学、评学和考学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学分制考核,把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以及理论素养、学习效果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作为领导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五优选”,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一是优选培训时机。在每年春秋两季作为干部培训的最佳时间,培训做到不与全区性重点工作冲突、不与机构培训高峰时间冲突、不与干部本职工作冲突,坚持为选人用人做准备、为上岗就职做准备、为适应形势做准备的“三个不重叠”和“三个准备”选择干部培训时段,努力保证每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个月。同时,注重不分时段的日常培训,利用双休日、节假日、8小时之外等加强干部培训,适时举办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双休日”课堂,区管干部每人每年必须完成网上70学时课程任务,切实提高日常学习占总培训量的比重。
二是优选受训人员。高标准、高要求筛选培训对象,组织部根据中青年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每年初制定出年度培训计划,在人选对象选拔上注重“四个优先”,后备干部优先、年轻干部优先、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优先,合理决定参训人选,并提前下达到干部所在单位,对关键岗位的中青年骨干则直接调训。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干部,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培训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坚持做到重点干部重点培养,优秀干部优先培养,紧缺干部加紧培养,年轻干部全面培养。
三是优选培训内容。在培训内容的安排上,针对中青年干部的特点,把理论基础、战略思维、党性锻炼、业务能力作为中青年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把帮助中青年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贯穿教育培训的全过程;采取菜单式选学,选择干部目前、近期或中期急需知识技能进行培训;针对干部培训的不同班次,不同对象和不同目的,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并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内容。
四是优选培训方式、类型。采取选派年轻干部到高等院校进修,到外地考察学习,到国(境)外培训,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年轻干部。积极探索现代培训方法,利用电化教育、网络培训等多媒体手段,充分挖掘干部在线学习资源,并计划实现全区所有公务员上网学习,提高学员的参与程度,加快干部教育培训的现代化步伐;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其中,针对村干部作风松散的实际,联系有关军事院校采取军事化培训模式,不断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同时,强化实践教学,通过挂职锻炼,组织干部参与区重大活动等途径,提高干部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是优选施训单位、培训教师。在继续保持区委党校教学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发挥西安市的高校资源优势,探索开拓高校培训渠道,通过理论学习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有效利用高校培训资源。在培训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上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完善教育培训基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师资队伍的建设上,在依托区委党校教师的基础上,实行周期制试用办法,从承担上一周期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中,选择优秀者,作为这一期的授课教师。同时每年邀请省、市高校、党校的专家教授来讲学,邀请教师和党校教师在知识结构上形成优势互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学管理水平。
这次培训学习,收获体会很多,感受最深的主要有以上两点。当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仅仅做到以上两点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结合未央的实际,将外地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推广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创新,促进未央干部教育工作不断发展进步,推动干部队伍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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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哪些职能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
1、整体规划;
2、制度建设;
3、宏观指导;
4、协调服务;
5、督促检查等职能。
㈤ 对中央组织部及全国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哪些意见建议
组工干部十严禁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三、严禁在干部工作中“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组工干部十不准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㈥ 铁山区组织部干部培训中心是干什么的
紧紧抓住复新时期干部教育制培训的特点,大胆改革创新,丰富培训方式。“请进来”与“送出去”相结合,采用实地考察、案例教学、交流讨论等方式,变“大锅饭”为“自助餐”,变“填鸭式”为“菜单式”,把课堂教学、示范实践、生产经营、素质训练融为一体,力求快速管用。并实行入学摸底测试、结业评估考试,调动了学员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采用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方式,选派干部到工业园区、发达地区、基层一线挂职,让干部在实践中学习本领、在实践中提高能力。
㈦ 谁知道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教育工作培训条例(试行)》内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㈧ 怎么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班申报审批制度
单位办班应遵循归口管理、申报审批、讲求实效和节俭办事的原则,明确了单位申报、组织审批、具体实施的办班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县直各单位凡举办以跨单位、跨行业、跨部门的各级各类干部为培训对象的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报告会等,均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办班。各办班单位每年1月中旬前须向县委组织部申报办班请示报告,县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修订,经统筹安排后,统一下达培训批复。对于由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任务,需临时办班的,也须申报并说明原因,批准后方可办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