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防止宗教向幼儿园,学生渗透,如何理解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中华文化? 这种偏见,是正确?是绝对权威的?是真理? 如果不是,自问,正确的是什么,还是按照你的所谓的对宗教完全不认识的,或被别人偏见的认知感染后,所发出的所谓的正确认知? 谁能说出正确的东西? 宗教发展千年,不也不灭? 那么中华文化中老子道德经,也是错误的圣人? 这是愚昧,无知,导致的人云亦云 何不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去了解你所谓的知识后再决定 这点就不说了,反正你也不爽?人性如此而已, 学生是祖国花朵,然,往人之自然发展规律来说 欲多,则心散,散则难供养与生命之能,故长思多欲则短寿,其相多恶劣,然人人所谓精明聪明,其不知此等智慧只是表面欲望所致 然何以欲多?不正是所谓对金钱世界美好追求所致,为其不择手段? 难道一个人人精明不懂礼让没有孩童般纯洁的心灵就是你这所谓学校幼儿园所做之事? 还谈什么中华文化? 为什么不在多读孔子之书再谈文化? 防止宗教,释迦摩尼创立佛教,千年来学者无数, 耶稣宣传爱,世界四分之三人都知此上帝把? 难道世间人傻了疯了,去信他们的宗教东西? 前几天一个百万不要去修行?他也脑筋不灵光了? 若宗教,岂不人人纯洁,夜不闭户否? 然人性多散,唯心做核心,唯物做外围 何必人为?,既然国家就是如此,他们来着自来,去着自去,只要他们不是所谓邪教危害人群即可不是?
2. 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属于什么处罚情形
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属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幼儿园邪教培训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八条 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3. 邪教基本特征
法国情报总署根据其对邪教问题的多年追踪经验,对邪教总结出了以下十个特点:
第一,邪教对其信徒实行精神控制,信徒必须遵循“精神领袖”的旨意而行动。这种精神控制之严重,早已超出人们的想象。
第二,邪教通过信徒大肆敛财。邪教头目几乎都这样做,因此邪教往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邪教敛财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邪教要求入会者交纳年收入的3%作为“会费”;有的通过举办培训班收取费用;有的出版会刊、教刊等。
第三,邪教脱离正常社会生活。邪教的内部法则高于正常的社会法规,信徒必须首先遵守会规。使信徒脱离社会,就能使信徒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帮助,彻底被纳入邪教内部去了。有的即使后悔,也难以脱身了。
第四,邪教大多侵犯个人身体。特别是对女性信徒和儿童来说,人身侵犯,包括性侵犯已是邪教信徒中经常出现的悲剧。
第五,邪教吸收儿童入会。我国法律是禁止向儿童传授宗教内容的。但邪教则毫无顾忌。
第六,邪教具有反社会性质,即社会是如此“丑恶”,只有加入“教会”才能净化灵魂。
第七,邪教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第八,邪教不断引起司法纠纷。对一位写书揭露其邪教实质和内幕的记者富贝尔进行围攻和提出起诉,说他无理攻击“科学神教”。法院最终判处“科学神教”败诉。
第九,邪教经常性地转移资金。
第十,邪教试图渗入公共权力机构,以求扩大影响。
(3)幼儿园邪教培训扩展阅读: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