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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23 13:09:54

❶ 新广告法下,教育培训行业可以代言吗

可以代言,但是不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即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❷ 2016年颁布的新广告法里面对教育行业有哪些明文规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专位学历或属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❸ 教育,培训广告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❹ 如何看待新广告法

从个人研究领域来分析下这次修订,网上关于广告媒体的讨论已经很多了,所以我主要从广告经营的角度来写,如有争议,欢迎讨论。

这次《新广告法》对原有广告法的修订幅度是非常大的,原有的广告法内容49条里面只保留了8条,其他要么修改要么增删,并且从今年9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需要每一个广告从业者引起重视。

先从行业来讲,这次新版广告法将对以下几个行业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

保健食品与医疗:新广告法限制了保健食品广告中关于疗效和疾病防治效果的描述,并且不能通过养生节目来间接打保健食品和医药产品的广告,主要针对的就是某些地方电视台随时可见的所谓的专家养生讲座之流。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影响在于,从9月起,保健食品和医疗产品将不再能使用广告代言人,这将对目前许多保健食品巨头带来不小的麻烦。与此同时,除了医疗类型的产品,其他所有产品的广告均不可出现有关疾病治疗和其他医疗用语,这里躺枪的行业主要是“保健食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等。

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林产品:主要的影响在于不能在广告中描述有效率和预期收益,似乎这些行业的广告都是这个套路?

烟草:重点针对行业,基本上烟草广告可以和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说再见了,就算打了广告也不能出现吸烟场景,甚至不能暗示吸烟提神……就算用现在常见的烟草品牌形象广告当擦边球,也有被指责为变相烟草广告的风险。也许最好的烟草广告就是木有广告。其实国家禁烟草广告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而且效果较好,这次再出重拳打击,与其说是规范烟草广告环境,不如说是表达了国家大力整治烟草行业的决心。

酒:被烟草拉着一起躺枪,主要影响在于不能出现饮酒形象,并且不能出现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受众的媒体上。

教育培训:对其有限制保证性承诺的要求,不能在广告中承诺培训效果,“XX教育,一年提分XX分”“到XX学校,轻松获得XX资格证”这类广告成为历史,相信有不少培训机构正在头疼。

投资:对其有限制保证性承诺的要求,这一点目前正规的理财产品和投资性地产广告倒大部分都算是中规中矩,不过某些地产公司还是得修改广告词了。

房地产:广告内容受到限制,明确不能出现升值回报,其中有一项比较有意思:“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虽然还是可以用很多方法绕开这一要求,但不难发现,国家对于广告中的偷换概念打击力度加强了。

再来看看广告运作中的一些重大改动……

新增了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通过几项描述划清了虚假广告的界限,也规定了不得以新闻的形式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希望能够打压一些满嘴跑火车的劣质广告。同时,比较在意“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这一项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毕竟广告的灵魂还是在于创意,不希望因此打压了一些合理夸张的优秀作品。

新增了有关未成年人广告的规定: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内不能有广告,课本中出现教学器材的广告现象将成为历史(当初想到这个点子的人还真是丧心病狂啊),不知道书中插图偶尔出现企业名称会不会被处理成植入广告;母乳代用品不能出现在大众媒体上,奶粉行业得另想办法了;针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广告不能出现诱导家长购买和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个人认为实施起来有点难度,至少扯皮是肯定有的)。

新增了有关广告代言人的规定:这又是一个重点监管领域,比如说不得使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虽然还可以作为一般的广告人物);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汪东城你感觉如何呀……);现在如果因为虚假广告而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代言人将会受到连带责任:不仅将被没收佣金,还会受到1-2倍佣金的处罚,而且在三年内还不得被再次聘用为代言人。可以看出,国家对不法企业利用代言人来麻痹消费者的情况将出重拳打击,在接广告之前,明星们真的要三思了。

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法律配套肯定是跟不上互联网发展速度的,但国家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强化了对弹出广告的管理,要求在网站中出现的弹窗广告不能影响用户正常浏览和使用(这个有点点多余,因为一个网站上如果广告过多的话,用户不用你说也会默默点击右上角的)。电子邮件广告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发送给对方,稍微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一下垃圾邮件,但是从长期的实践上来看……意义可能还不如电子邮件提供商提高反垃圾邮件技术手段(同时还规定了未经允许不得向住宅和交通工具发送广告,大概也许并没有什么卵用,各种传单还是会挤爆住宅邮箱,各种代开发票的小卡片还是会趁堵车的时候被塞进你车窗玻璃的缝隙里)。

再来看看广告管理和责任划分的变动:

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将承担更多责任:新广告法将广告的真实性责任归到了广告主身上,要求广告主必须保证广告信息的真实,实际上是减轻了广告公司的负担,同时对广告主审核广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发布者,媒体若没有判断出广告内容对消费者的影响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将承受部分责任。

广告监管流程更加清晰:新法清晰地描述了监管广告行业的一般流程,这种透明化将促成行业和政府之间更加良性的配合。

处罚力度增加:部分违规处罚从原有1-5倍广告费用增加到3-5倍,情节严重的可以罚到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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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次新广告法的修改,其实可以读出国家对广告行业的思考和定位,主要是以下几点:

1.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大众媒体时代,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永远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欺骗。因此,新广告法对一些敏感行业做出了更加细致的广告要求,很多都是95版广告法没有提到的。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大大提升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关企业在广告策略上必须做出调整。

2.重拳出击整治代言人乱象:尤其是在近几年,代言人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有代言虚假产品引起纠纷的,有同时代言数十个品牌的,有代言人自身作风引发公关危机的……新法将代言人的利益与所代言的品牌牢牢联系在一起,迫使代言人无法轻易接下邀请,对某些行业可能会带来短期的不利局面。

3.对效果变数较大的产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尤其是教育与医疗这两个行业,都是受消费者本身特征影响很大的类型,因此新法要求这类广告不可出现产品使用效果的描述,是对消费者负责的一种做法。与此类似的,农药、兽药、农林作物、理财等受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不能找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等权威来背书。

自然而然的,很多人都认为新广告法会对目前的广告行业产生很大的冲击。抛开实施力度不说,如果新法里的各项规定真的逗硬执行下来,很多广告公司和传统媒体的命运定将处于极大地变数之中,想象一下:广告占据着许多报纸60%以上的收入,要是报纸上那些保健品、医药用品、房地产再加上一票新闻式软文真的消失的话,那大段大段的空白将怎么弥补?若是没有了那些时不时就弹出来、怎么点也关不掉的弹出广告,某些门户网站还如何吸引受众?不去想办法提供优秀的内容而试图坐吃用户流量的老本,即使没有新广告法,也注定是会被时代所淘汰的。

那么,作为广告公司又该如何应对这种冲击呢?其实,新法的实施实际上是给了这个行业一次洗牌和重生的机会,理由如下:

1.大批劣质的广告公司将会死亡。当前的广告环境是一种行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广告公司之间竞争的不是谁的广告质量好,而是谁的关系够硬、谁砸的钱够多,铺天盖地打广告就能强迫消费者接受你的广告,长期下去必然会劣币驱逐良币。不说成效,新广告法中体现出的对恶意广告的打击态度是我很欣赏的,广告的实质还是为顾客提供价值,只有让那些能制作出消费者喜欢的广告的广告公司生存下去,这个行业才能够真正健康发展下去。

2.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将成为广告公司的发展主流。实际上,这个趋势在最近几年已经逐渐体现出来了:越来越多的广告公司(我指的不是那种只有一个门面、最多的业务就是打印文档和做横幅的”广告公司“)开始延伸他们的产品线,从基本的广告设计与制作到产品包装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公共关系处理、媒体衔接等一系列新业务。有远见的广告人已经意识到,在互联网时代单靠广告已经解决不了问题了;虽然广告的作用依然强大,但整合营销传播才能适应时代需求。

3.新广告法里其实暗含了国家对广告行业的期望。新法第三条提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七十四条提到: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我其实很希望看到广告主们通过健康的价值观来传达广告信息,在这个信息繁杂且浮躁的年代,也许那一丝返璞归真,比美女金钱更能融化冰封的心灵。

❺ 新广告法有哪些红线不能碰

新广告法已经发布,9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广告界来说,这是今年不得不关注的大事件。这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每一个广告人必然充分解读,因为这关系到在广告创作中,有一些“雷区”不能碰,有一些“创意”要换脸。一木特地仔细研究了颁布的法案,并参照几大新闻网站的评论,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变化,有哪些“红线”,广告人应心里有数。
明令禁止
①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②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③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④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
内容准则增多:
旧广告法(1994年版)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和化妆品,新广告法在原基础上又增加了10种:保健品、婴儿乳品、教育培训、投资商品、房地产、种植养殖、互联网广告、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广告、公益广告,一共达到了17种。与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增加了进来,和消费者联系更加紧密。
地产广告:不可任性承诺
新修订《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宣传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

❻ 新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❼ 新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❽ 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 受益者什么意思

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❾ 新修订的《广告法》有哪些内容

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此次《广告法》中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具有的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❿ 新广告法违禁词,有哪些

广告法禁用词汇 _

1、与“最”有关:_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 学。_

2、与“一”有关_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 大品牌之一。_

3、与_“级/极”有关_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 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_

4、与“首/家/国”有关_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 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_

5、与品牌有关 _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_

6、与虚假有关_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_

7、与权威有关_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 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_

8、与欺诈有关_涉嫌欺诈消费者_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_涉嫌诱导消费者_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 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_

9、与时间有关_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_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_严禁使用_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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