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时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⑵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你好! 1。对于小孩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情况下是由幼儿园负全责。如果协商不了,发生纠纷告的法院的话,应由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不能将责任推脱。 2。本案中,教师有义务控制下滑小朋友之间的间隔,否则容易发生冲撞。显然,未尽到管理职责。 3。若发生诉讼,幼儿园承担多大的比例,各方可再次协商,协商不了,由法院裁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⑶ 幼儿意外事故的预防和急救培训体会
幼儿园的幼儿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幼儿园的集体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伤害事故。为了保证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的安全,我园除了做好各项预防保护措施、教育孩子进行自我保护以外,还要求教师必须有一定的意外伤害迅速腾空急救知识和技能。针对这一情况,近日,我园特地组织开展了一次幼儿意外伤害急救知识的中众多创造培训。我园的保健医生在此次培训中主讲了幼儿园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幼儿意外伤害空间的发生,以及幼儿常见的几种伤害事故如何处理,如:流鼻血、鼻入异物、烫伤、表皮挫伤、扭伤、碰伤、腹痛、呕吐、惊厥等。通过培训,教师们都纷纷表示,以后除了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也知道了该如何更科学地处理孩子的意外伤害,真是一次受益非浅的学习啊!
⑷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1.预防外伤
1)老师应懂得只有提高儿童的自身保护能力,才能减少儿童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事故的可能。教育儿童不互相打闹,对中大班儿童要让他们知道身体各部位最宝贵的是眼睛、鼻子、内脏(心和肝)等,一定要注意保护;对小年龄的儿童要照顾好,少数孩子有咬人、抓人的习惯,要多组织游戏,使注意力集中在游戏上,逐渐改正不良行为习惯。
2)教育儿童不玩、不带体积小、锐利、危险的玩具及物品入园,如珠子、扣子、别针、硬币、钉子等,以免其塞入耳、鼻、放入口中;班级物品老师(托小班老师尤其注意)要妥善管理好,如小刀、剪子、图钉等应放在幼儿取不到的地方。入园时、午睡时老师要检查口袋、书包,发现危险品后没收或交给家长。
3)易燃、易爆的物品如打火机、鞭炮等,不能玩,严禁带到幼儿园里,要谨防产生火灾及炸伤幼儿脸、手等部位.
4)教育儿童上下楼梯时、站在大型玩具上时,不要互相打闹、推拉,以免摔伤。
5)教育幼儿坐在椅子上,不要向后仰或前倾以防摔伤后脑勺或摔伤下巴、嘴唇的事故。
6)教育儿童吃饭时要注意力集中,细嚼慢咽,不含着筷子或小勺走动。
7)老师要对儿童细心照顾观察,动作轻柔
8)儿童关节、韧带、骨骼尚未发育完善,需要老师轻拉、轻抱,避免脱臼或骨折。
9)教室、卫生间地面要保持干燥,拖地要放在幼儿户外活动、午睡、离园时进行,以防幼儿滑倒、跌伤。
10)儿童游戏和生活设施等要经常检修,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⑸ 幼儿园常见意外伤害有哪些,及应急对策
一、烧伤的紧急处理
1、孩子烧伤时有衣物附着在患处,要剥去附着物。如衣物贴在儿童的皮肤上, 千万不能强行撕下。
2、用冷水冲洗冷却患处 15 分钟左右或用冰块敷患处。 3、不要用任何药膏或药水去涂患处,只能用无菌纱布覆盖所有的患处,避免感 染。
4、将孩子的烧伤部位抬高,使患处的血流减少。
5、如果伤较严重,就要将孩子平躺在床上,并抬高儿童的下肢,让儿童的头部 倾向一侧,以保证血流向往内的重要器官,防止儿童休克。
二、碰伤
1、孩子受到的碰击不是很严重,患处没有出现肿胀或活动困难等症状,可以在 皮肤的淤血斑处进行一小时左右的冷敷。
2、如果伤口出血,要用一块消毒的棉垫或卫生纸压迫伤口十分钟以上。如果 伤口不大,在止血后,用冷开水洗干净患处,用创可贴盖住患处。
3、如果伤口较大,或碰击物可能带有破伤风杆菌,应当马上带孩子去医院对伤 口进行处理,必要时要注射破伤风抗毒素,以防止破伤风的发生。
4、如果症状较重,患处出现肿胀或活动困难,或碰伤的部位是头部或胸部, 尤其是出现了头晕、呕吐、意识丧失、耳鼻有淡黄色的液体或血流出时,必须立 即将孩子送去医。
⑹ 如何预防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
幼儿成长需要伙伴,需要时间,需要广阔的空间,需要独立、自由,需要群体。于是幼儿来到了幼儿园,就会在宽松、和谐、温暖的集体中游戏、生活、学习。但是幼儿由于年龄的特点,好动、好奇、好模仿,知识经验缺乏,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事故。下面列举几项幼儿常见意外事故预防措施。
1.预防外伤
1)老师应懂得只有提高儿童的自身保护能力,才能减少儿童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事故的可能。教育儿童不互相打闹,对中大班儿童要让他们知道身体各部位最宝贵的是眼睛、鼻子、内脏(心和肝)等,一定要注意保护;对小年龄的儿童要照顾好,少数孩子有咬人、抓人的习惯,要多组织游戏,使注意力集中在游戏上,逐渐改正不良行为习惯。
2)教育儿童不玩、不带体积小、锐利、危险的玩具及物品入园,如珠子、扣子、别针、硬币、钉子等,以免其塞入耳、鼻、放入口中;班级物品老师(托小班老师尤其注意)要妥善管理好,如小刀、剪子、图钉等应放在幼儿取不到的地方。入园时、午睡时老师要检查口袋、书包,发现危险品后没收或交给家长。
3)易燃、易爆的物品如打火机、鞭炮等,不能玩,严禁带到幼儿园里,要谨防产生火灾及炸伤幼儿脸、手等部位.
4)教育儿童上下楼梯时、站在大型玩具上时,不要互相打闹、推拉,以免摔伤。
5)教育幼儿坐在椅子上,不要向后仰或前倾以防摔伤后脑勺或摔伤下巴、嘴唇的事故。
6)教育儿童吃饭时要注意力集中,细嚼慢咽,不含着筷子或小勺走动。
7)老师要对儿童细心照顾观察,动作轻柔
8)儿童关节、韧带、骨骼尚未发育完善,需要老师轻拉、轻抱,避免脱臼或骨折。
9)教室、卫生间地面要保持干燥,拖地要放在幼儿户外活动、午睡、离园时进行,以防幼儿滑倒、跌伤。
10)儿童游戏和生活设施等要经常检修,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幼儿园意外伤害
2.预防烧(烫)伤
1)热水壶要放在水杯架上面,热水、热汤一定要等温度适宜时再递给孩子,温度适宜的标准:水滴到手背上不烫,大约50度。要保证打到水杯里、碗里的汤、水孩子拿到就能喝。
2)不要将热锅放在地上。
3)老师不要带幼儿去厨房打开水、打饭。
⑺ 幼儿园该怎样处理意外伤害事故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监护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表面上看,未成年保护法律体系是健全的。 幼儿园是否具有监护权 目前,关于幼儿园对在园孩子承担责任的性质有多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孩子在园期间,家长已经把监护权转移给幼儿园,所以,幼儿园对在园孩子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至少是部分监护责任。该种论点的主要依据在于,在某些情况下,监护权的转移并不一定要专门委托,类似幼儿园、学校这种公益机构,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也有例外,即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与孩子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幼儿园在教育和管理期间当然应当对孩子进行保护,但该种保护并非在监护制度下的保护,而是基于幼儿园的法定身份对在园孩子进行的安全保护。该种论点的主要依据在于《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且规定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会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可以担任监护责任的主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并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还需要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据此认为幼儿园承担的并非监护责任。 上述争议之所以绵绵不休,在于一旦家长与幼儿园发生纠纷时,对幼儿园承担责任性质的界定,将某种程度上决定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基于监护权和基于教育而产生的安全保护义务有着质的差异。如果是基于教育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判定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的重点即在于其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了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否则,幼儿园是没有任何免责事由,或者说其安全保护义务是无止境的。 事实上,上述关于幼儿园承担责任的争议完全可以避免,比如在香港,法律就明确规定,全日制寄宿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由学校负责的,但我国大陆并无类似规定。或者我国直接规定监护权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转委托也可以,然法律也无类似规定。于是,这样的争议基本上出现在每个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案件中。 不过,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性质,由于幼儿园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教育职责时可以免责,所以,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用的还是幼儿园承担的是基于教育关系而产生的安全保护义务。 幼儿园是否有责关键在于举证 幼儿园承担的到底是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实际上经历了一个法律上的演变。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幼儿园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责任法》根据被教育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有限制行为能力,将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加以区分,将幼儿园这种面对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即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 这种法律上的变化,实际上体现了加大对完全无行为能力孩子的保护。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家长与幼儿园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不同,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换句话说,幼儿园要想证明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其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基于法律规定的这种变化,当孩子出事后,家长认为就是幼儿园责任的想法无可非议。实际上,举证责任的变化,对幼儿园日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幼儿园不仅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将各项制度一如既往地执行下去,让制度成为习惯。所有人都有自己的评判尺度,当家长真是无理取闹时,幼儿园站出来说不,非但不会影响自己的声誉,恰恰是在赢得尊重。 安全保护落到实处是根本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是否适用过错推定,不过是事后一种责任的追究。对于幼儿园而言,将对孩子的安全保护网网络住所有的隐患才是关键。近一年来见诸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常常能发现幼儿园管理、保护职责的缺位,比如不少幼儿园提供接送服务,但校车屡屡出现事故,还有的居然把孩子落在车里闷死,还有的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未交给监护人导致孩子意外伤亡的,这一个个悲剧,事实上是可以通过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得以避免的。当然,幼儿园也有自己的说辞,比如经费紧张等等。但当我们面对一幕幕悲剧时,这些理由却如此苍白无力。 我国现行学前教育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大部分幼儿园完全是自筹自支,经费确实紧张。对不少家长而言,幼儿园孩子三年的学费比孩子上大学的钱贵上几倍,本来学费负担已让家长苦不堪言,花钱后仍然不能放心才是家长最揪心的地方。基于上述原因,每次孩子出事后,各方都有说法。诚然,幼儿园尴尬的位置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但我们确也应该尽力避免这些悲剧的继续发生。 考虑到幼儿园孩子理解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识别能力的实际情况,作为幼儿园,应当就孩子的安全保护在时间段上与家庭实现无缝衔接。如对入园、放学与家长无缝对接这一看似简单的事情能认真去坚持,肯定不会出现孩子在车里闷死的悲剧。 孩子遭遇安全事故后,我们完全能理解家长的心痛、不忍、愤怒以及要为孩子讨个说法的坚持。特别在实行计划生育的举国体制下,大部分时候,独生子女是父母、甚至是全家唯一的希望。那么,当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时,幼儿园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当问题走到法律程序这一步时,已然发展到了最坏的一步。对幼儿园管理而言,将各项制度落实在日常工作中,让家长参与共同为孩子构建一个安全、快乐的环境,远远比突破最后的底线,走上法庭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