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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发布时间:2021-02-14 12:28:20

❶ 民办培训学校需要哪些证件

要办培训机构,须具备4个条件: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10万元流动资金;校长应有3年以上从教经历;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教育局规划科提供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房屋产权证、防火证明、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1)大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扩展阅读:

《办学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❷ 民办教育机构教学场所应具备什么标准

民办学校应当具来备法人条自件。 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教社管[2001]1号文件和芜湖市教育委员会教成[2002]10号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 ③市教育局受理并审批民办中学、民办职业中等学校和市区非学历教育机构。7、申办对象在办理过程中应准备的材料: ①申办材料; ②举办者简介; ③资金有效证明; ④办学章程: ⑴学校的名称、地址 ⑵办学宗旨、规模?、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教社管[2001]0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湖市教育委员会教成[2002]10号《关于印发〈芜湖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规定〉的通知》9、办理流程

❸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如何办理

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即可办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大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扩展阅读: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❹ 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手续和资质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开办营利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的办回学资质是《办学许可证答》和《营业执照》。

具体流程

办完两证才算拥有办学资质,后续还需要确认办学指标、场地、备案、……。

在这之后,才能够正式开办培训业务,如果教育机构也需要进行线上教学的话,目前的流程比较简单,直接使用第三方教学平台就可以做到,比如,使用短书的微信教学平台,教育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的方式,可以优化招生教学的成本,帮助机构完成更多。

❺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

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提高社会力量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委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为本市本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培养人才,提高市民素质。 第四条 教育机构要服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本地区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认真执行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法定代表人 1、限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本市户口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担任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大专以上文凭,五年以上教龄和与教育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私立教育机构的董事或校长。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私人办学。 3、担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员,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普通、成人高等院校系、部等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5、凡在其它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申办与本地区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应出具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6、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7、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校外私自增设教学点。 8、教育机构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非艺术体育、科技类的助学活动。 二、教师队伍 教育机构必须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与其签定聘任合同书。专兼职教师按大教委通字[1994]14号《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专兼职教师实行任职资格证书通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三、 办学资金 1、办学资金是指教育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和办学保证金。办学保证金是保证和维护学校秩序的预留资金。当教育机构处于非常情况下,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做出对保证金使用的决定。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育机构不得抽回和挪用。 2、办学启动资金的额度(不含教学场地租金和已付出的设备成本金)不少于设计办学规模学费年收入的40%,办学保证金不少于设计办学规模学费年收入的50%。 办学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其办学启动金和办学保证金分别不得少于5万元和2万元。 3、联合出资举办教育机构的,须出具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按出资比例确定双方中的一方为举办者。 办学保证金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当教育机构停办时经财务审查、清算后按有关规定返还给教育机构。 四、教育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教育机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教职工聘任、管理,经费来源及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 五、教学场地、仪器、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教学场地。举办全日制实行封闭住宿的学校,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它形式的培训学校,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专业性培训班,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操作室、实验室、训练厅、琴房等)。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期限不少于三年,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为教学场地: 1) 简易建筑; 2) 危房; 3) 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4) 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 3、配有与教学层次、规模相应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4、全日制封闭住宿的教育机构,须保证学员住宿宽敞、安全卫生、节约,有助于学员学习和身心健康;食堂须有卫生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持健康检查合格证方可上岗;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文化补习、艺术、体育、音乐、微机等教学设备、仪器必须自有,不得租借。 六、教育机构名称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1、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设计办学规模较大(全年招生200人以上)的教育机构,一般可命名为“**学校”,“**中心”。 2、设计办学规模校小(全年招生100人以下)的文学艺术、专业技术类,如戏曲、音乐、武术、电脑等一般命名为“**培训班”。 3、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要体现其区域性,如:大连沙河口***培训(实习)学校(班)。单位办学的,还要冠以单位名称。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办教育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办学申请书,陈述办学宗旨,可行性论证。 二、申办者的资格证明。 1、 大连市行政区内的审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须出具民政或工商行政机关的注册证明; 2、 公民个人须出具户口证明、身份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和相当单位 的办学保证书,保证对举办者的行政、民事、债务有担保责任。 3、 拟作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 1)本人简历,各历史阶段的职务、职称; 2)最后毕业学校的毕业证明、职称证明; 3)聘请外籍教师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1、 办学宗旨、可行性论证; 2、 教育机构的运行机制、学校的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职责; 3、 规章制度: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住宿管理等; 4、 发展规划:教育机构3-5年内事业发展规划。 四、资信证明。 拟办教育机构向审批部门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办学启动资金和办学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五、教学场地、设备说明:包括办公、教学用房舍的数量、面积、产权证明,教学仪器、设备名称及数 量。 租借校舍、教学场地的,须向审批部门提交租借协议书。 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批权限 1、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大连市举办教育机构或中外联合办学的,按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子女学校的暂行 管理办法》(教外综合[1995]120号)、《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合[1995]21号)执行,申办远程教育、民办高等院校由省教委审批。 2、市级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学会、协会、市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省属企事业单位、部队、外埠住连单位及普通、成人高等院校、民办高等院校的非学历性短训补习活动由市教委审批。 3、 市级企业、公司、职业中学(含中专)、幼儿园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教育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 实施艺术、体育(含武术、气功)、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须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受理与评议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上报,经审查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大连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举办者要如实填写(市直单位一式二份、县区一式三份),教育行政部门从接到全部材料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2、 审核评议:教育行政部门要组成评议小组,对举办者提供材料的完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要对拟办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教学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检验,写出《评估报告》。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办学的审批决定。 3、发证。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按《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号)办理刻制教育机构印章手续。 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资料成本费由拟办教育机构负担。 第八条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资格后,凭《办学许可证》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社会力量办学开班计划审批表》到物价和财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取学费的票据,到所在地银行申设银行账户,并把收费许可证及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❻ 成立教育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9)办学场地证明。
?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 2、审批机关验证。
?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❼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政府哪些单位的批文注册流程及费用

现依《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的问题解答于下:

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公办、民办都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其他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先经提出筹设申请获得《筹设批准书》后,才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一)提出筹设申请,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筹设申请程序与正式设立申请程序同时进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筹设申请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申请的材料。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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