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协会苏州实训基地成立。
热烈庆贺:抄苏州力争烹饪技袭术培训中心受“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协会”授权成立;烹饪职业技术教育、中西式烹调、中西式面点、调酒、营养配餐员、日本料理、韩式料理、餐饮酒店管理等职业技术“实训基地”及资格认证中心专案。是目前江浙沪区域唯一获得授权的机构。
㈡ 怎样在网上查询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证
2001年以后毕业的学生,
只要是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
持证书编码和姓名,都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中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认证。
其中,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已实现在线即时电子注册。
(2)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扩展阅读:
2004年7月教育部发布教学[2004]25号公告,把学信网作为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指定的唯一网站;
2005年1月开通学信人才频道;
2005年5月开通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并每年举办“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咨询周”活动;
2006年1月开通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2006年6月开通出国频道;
2006年7月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变更域名,成为学信网的研招频道;根据美国alexa网站2006年公布的动态排名,学信网已跻身中国教育类网站第一的位置;
2007年1月开通就业频道,原学信人才频道整合到就业频道;
2008年1月开通“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2008年10月全国普通高校学籍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正式启动;
2008年11月开通“在线验证系统”,同时推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008年12月开通“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2009年6月开通“学信档案”。学生可以免费查看自己的学籍、学历信息;
2009年7月开通“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
2010年实现高等教育学历即时电子注册;
2010年开通“阳光高考数据报送系统”;
2011年3月“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
2011年开通“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为海峡两岸高校在大陆和台湾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咨询与服务;
2012年开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查询”
2012年10月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通十周年暨学历在线验证系统英文版开通仪式在京举行;
2013年2013年全球学生电子数据存储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十八个国家和地区的七十多位中外代表参加,分别介绍了各国在学生信息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探讨了国际间学生信息服务的合作与交流机制。
2013年11月中心与美国大学网(CollegeNET,Inc.)签署合作协议。中心将通过美国大学网向美国高校电子传送学籍学历成绩单等认证报告。平台于2014年4月正式开通上线,第一期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开展认证报告递送的合作;
2014年2月开通“台湾高校招收内地生志愿填报系统”;
2014年4月中心在华盛顿正式签署《格罗宁根宣言》。经教育部批准,中心副主任宁小华签署宣言。该宣言主要倡导学生信息数字化服务的国际合作,促进学生流动更加高效、便捷,服务更加规范、标准、有序。;
2014年4月受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委托,中心在预征报名平台的基础上对网站功能进行全面改进和完善,建成了全国征兵网,已成为展示我国兵役方针政策、征兵宣传、应征报名、辅助新兵征集管理、开展网上咨询和征兵举报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
2014年6月开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2014年7月开通赴香港学习报名系统“2014学在香港;
2015年3月开通“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共有85所高校选用,这是阳光高考平台首次面向高中学生提供特殊类招生报名服务,随后基于此系统框架陆续开通了“综合评价报名系统”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系统”;
2015年4月参加AACC美国社区大学协会展会;
2015年5月在教育部举办了百年学历展,学历展共分晚清、民国和解放后三个部分,展板60块,展出学历收藏品三百余件,袁贵仁部长,杜玉波、林蕙青、杜占元等部领导参观了学历展并给予高度评价。
2015年7月微信订阅号“学信网资讯”开始试运营;
2015年11月首次开通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
2015年12月i乡音平台上线试运行;
2016年1月开通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系统;
2016年3月开通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
参考资料:学信网-网络
㈢ 有教育部课程教学研究所这个单位吗
没有教育部课程教学研究所这个单位。但是有教育部课程教材研究所这个单版位。
根据教育部权2017年12月27日发的《教育部关于设立课程教材研究所的通知》,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材工作的决策部署,搭建国家级高水平课程教材专业研究平台,做好课程教材建设专业支撑,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批复,经部党组研究决定,设立课程教材研究所。
(3)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扩展阅读:
教育部课程教材研究所的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课程教材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国家课程教材建设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参与拟定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基本要求),参与组织国家统编教材的编写和审查工作,参与国家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的培训、监测和评估,
为地方和学校课程教材建设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课程教材研究的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承担国家教材委员会下设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㈣ 职业教育中心 是做什么的
职业教育中心的任务是:示范性地办好自设的职业班;为本地区职业中学和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或开设劳动技术课提供专业实践或实习场所; 培训专业课和劳动技术课师资;开展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
职业教育中心是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而设置的区域性、综合性的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的设在重点职业学校内,有的单独设置。
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已正式建立或试办,最早是辽宁省阜新市于 1981年创办的。
(4)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扩展阅读:
职业教育中心是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而设置的区域性、综合性的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的设在重点职业学校内,有的单独设置。任务是:示范性地办好自设的职业班;为本地区职业中学和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或开设劳动技术课提供专业实践或实习场所;
培训专业课和劳动技术课师资;开展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已正式建立或试办,最早是辽宁省阜新市于 1981年创办的。
教育中心亦称“培训中心”、“教育培训中心”。一种综合性成人教育办学机构。20 世纪 80 年代初在中国兴起。一般为大型企业、公司或农村乡、镇将所办的各级各类成人学校(班)与行政管理机构组成一体化的教育实体。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工作,具有办学和教育管理双重职能。有的大型企业还将中小学等普通教育包括在内。
㈤ 有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协会培训中心这个组织么
有,但非官方组织。
㈥ 中国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是什么机构,正规否高级职业指导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得证书吗
中国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中教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由全国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在确定的工作领域配合政府进行具体工作的全国性专业法人团体。
中教培受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
中教培的宗旨,是为促进我国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服务。
中教培的任务和主要业务是:
1、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理论学术研究,总结、交流、推广 先进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2、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业务咨询、业务培训;
3、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外培训;指导、协调各分会。中教培通过以上的业务活动,实现自己的宗旨,发挥行政部门之间相关业务沟通的桥梁作用,发挥政府部门同基层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
4、 遵照国际惯例,建立我国企业管理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则,开展企业管理机构资质认证和企业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向企业界和社会宣传与推荐优秀咨询机构和咨询顾问,组织、协助委员单位培育知名品牌。
5、 建立行业专家资源库,为各企业管理提供专家支援和资讯支持。
6、 组织培训国内企业进行企业改制、市场营销、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企业文化、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资本运营与财务管理、企业车间和班组现场管理等为主要内容专业培训和多方面交流,为各企业培养提供专业人才。
中教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政府决策方针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本着“教育为本、服务学员”为己任,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为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搭建友好的合作平台。提高我国教育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水平,为我国教育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㈦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算是教育部隶属或是直属单位吗
不是,是民间的学术研究机构,是高教学会下面的一个二级分会。对于各学会组织的活动专的认定,不同单位属会有不同标准,有些学校不认它的评奖、项目等,有些会按照最低的市厅级的级别看他的项目获奖。至于二级分会的就更差一些了。但也可能有评价更高一些的,所以应该咨询你们单位的相关部门。
但总体来说这个二级学会没什么权威性。
㈧ 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是什么单位
没进去过,不了解的了
㈨ 中国职考教育培训中心有这家单位吗是骗子吗
基本判定是抄骗子,今天一个自称夏袭老师的给我打电话,就说是中国职考教育培训中心的,说是卖二建的答案给我,要收我480,我跟她聊了一会儿以后说太贵了,能不能便宜点,她立马来一句那三百好了,我给你垫资100。。。。你觉得这还能信么
㈩ 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许可证一个可以卖多少钱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湖南省促进民职业培训实施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和《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法。第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第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举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学许可证》)是民职业培训机构学的合法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学许可证》。民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第八条举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请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学经历。联合出资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者。(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4、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四)有符合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五)有明确的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民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筹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举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四)筹建方案。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者应当重新申。第十条申者申请正式设立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三)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学能力的材料。第十一条申单位(人)具备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民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本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材料;(二)本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材料。第十二条申请举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三)举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申请举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二)申请举中级(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三)申请举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经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第十四条设立民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申请:举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举者在筹民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条件、申报材料等。(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的书面答复;申请举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的书面答复。(五)发证:符合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学许可证》正、副本。(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民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法。(二)负责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四)负责制定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五)负责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第十七条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二)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第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第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第二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第二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一)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二)民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第二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第二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第三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三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教育学机构收费管理法》文件要求。民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民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第三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法》执行。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第三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民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学,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学需要开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第三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第四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第四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法按《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法》执行。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四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学地址,改变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第四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一)变更举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举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4、民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5、变更后的举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法第九条第二款)。(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学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校长,由举者提出,经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学许可证》(正、副本)。校长由举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法第九条第三款);4、《学许可证》(正、副本)。/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